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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平台法律监管研究

2017-09-14李小翠郄心怡李新宁

法制与社会 2017年25期
关键词:第三方法律监管

李小翠 郄心怡 李新宁

摘 要 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第三方支付平台也逐渐的走入了越来越多人的生活。第三方支付平台是指通过互联网等支付系统,利用与各大银行签约的方式,为交易当事人提供支付结算系统接口,实现买方与卖方之间货币资金转移的,具有一定信誉保障的独立机构。但是由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在我国兴起时间较短,其仍存在着以下几点不足:第三方支付平台法律定位模糊,监管主体与监督方式过于单一,沉淀资金难题,用户权益保障机制的缺失。对此,本文有针对性地给出了以下几点完善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法律监管的指导性建议:明晰平台法律定位,进一步丰富监管主体及监督方式,明确沉淀资金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用户权益保障机制。希望可以对完善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监管有所帮助。

关键词 第三方 支付平台 法律监管 监管方式

作者简介:李小翠、郄心怡,河北大学政法学院经济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李新宁,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9.032

一、第三方支付平台概述

(一)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定义

想要了解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概念,必需先了解第三方支付的概念。为了解决以货币为主要交换媒介的传统交易方式对面临买卖双方空间距离较远,交易金额较大,双方信任度较低的情况下的功能不足,传统的网络支付应运产生,传统的网络支付方式主要以银行为主,买家和卖家均需与相关银行签约,这种方式难以满足网络电商的迅速发展。而此时网络上兴起的不同于网银等传统银行电子化的第三方支付则很好地解决了这一难题。网络第三方支付主要的运行原理如下图所示:

除可以满足日益增长的电商规模需求外,第三方支付的另一个巨大的优点在于不同于网银支付资金后的不可撤回,第三方支付可以撤回所支付的资金,使资金具有更大的安全性。

了解了第三方支付,有助于更好的了解第三方支付平台。简言之,提供第三方支付的独立机构即为第三方支付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与第三方支付是形式与实质的关系。但是第三方支付平台发展至今,立法界和学术界并未对其形成一个明确权威的概念界定,其中最为常见的一种表述为:第三方支付平台是指通过互联网等支付系统,利用与各大银行签约的方式,为交易当事人提供支付结算系统接口,实现买方与卖方之间货币资金转移的,具有一定信誉保障的独立机构。

(二)第三方支付平台发展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在过去的几年间,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速猛发展,其规模日益扩大。但是其迅速增长的同时,其存在的问题也变得愈发明显。

1. 网络安全

第三方支付平台是以网络为主要载体而发展起来的,互联网本身的不安全性必然会影响到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稳定运行。网络黑客的存在,网络病毒的肆虐,信息传输的不稳定性,以及软硬件方面所存在的风险均会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用户的个人信息、资金安全等一系列权益造成不可忽视的危险。

2. 平台自身的网络风险

目前我国对于互联网第三方支付的相关规定少之又少,对其的规定仅仅限于准入规定,并没有进一步规定其建成之后需要达到的安全性水平,导致目前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良莠不齐,不少平台存在危及用户个人信息、资金安全等一系列权益的技术漏洞。同时,第三方支付平台本身的特点也为不法分子进行洗钱,利用信用卡虚构交易进行非法套现提供了可乘之机。

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监管现状

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发展日益迅速,对其的法律监管也一直未停止。现阶段,我国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主要依据以下几部法律:《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不难看出这几部法律均为位阶较低的规章,并且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均止于行政处罚。此外我国的法律监管还处于较为初级的分头监管,各个法律无法实现联动一致,这几点使得我国对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监管并未发挥应有的作用。同时这样的法律监管体系仍存在以下几点问题:

(一)第三方支付平台法律定位模糊

对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准确的法律定位是有效监管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重要一步。但是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对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准确的法律定位,现今主要流行的学说分别为:第三方支付机构为“商业银行说”,第三方支付机构为“金融机构说”,第三方支付机构为“支付清算组织说”。第三方支付平台模糊的法律定位对有效研究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其他问题形成了不小的障碍,急需有关立法对其加以明确。

(二)监管主体与监督方式过于单一

对于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法律明确授予监管资格的只有中国人民银行这一家,但是赋予其的监管方式也是十分单一的:一是审查和管理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开展业务前的支付业务许可。二是可对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业务过程进行现场、非现场的检查制度。但是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发展,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已发展为涉及收单、结算等诸多领域的多元性、综合性机构,其单一的监管主体和简单的监管方式很难满足社会大众对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有效监管的愿望,因此必须对其加以深化与创新。

(三)沉淀资金难题

沉淀资金指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由于延时支付,延期清算所导致的存留在平台上的买卖双方的货款以及在线交易前后暂存于平台上的资金。目前关于沉淀资金的规定仅限于《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 24 条所规定的:客户的备付金不属于机构的自有财产,且第三方支付平台只能依据客户的相关指令转移备付金,不能以任何形式挪用该部分备付金。这句话否定了沉淀资金的货币属性,因为若按照沉淀资金为货币,货币“占有即所有”的規定,那么沉淀资金则当归第三方支付平台所有,这与以上规定是相反的。所以大部分学长将其定义为保管物,即沉淀资金在买方确认付款前归卖方所有,在买方确认付款后归买方所有,以上规定有以下不足之处:endprint

1. 未规定沉淀资金“孳息”的归属

沉淀资金“孳息”的归属问题随着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迅速发展而愈发显著。通常情况下第三方支付平台服务协议中都明确规定仅代为保管用户资金,并不向用户支付由该笔资金产生的收益,而这与《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所规定的 “保管期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明显不符。参看国际规定可得,不少国家明确规定沉淀资金所产生的“孳息”归付款人所有,同时也有不少国家将沉淀资金作为支付监管沉淀资金其他措施费用的资金源。我国可结合实际情况对沉淀资金“孳息”的归属做出合乎情理的规定。

2. 禁止沉淀资金流通导致资金闲置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第三方支付平台对于沉淀资金除经所有者明确指示外不得擅自使用,这样的规定导致了为数不少的沉淀资金的闲置,不利于我国经济的发展,于是不少学者认为可以通过立法授权部分资信良好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自己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性的将一部分沉淀资金用于风险小的国家规定的合法的投资项目,这样既可以保持资金的安全性又可以使闲置资金得到充分利用。

(四)用户权益保障机制的缺失

在资金实力、技术手段等方面,用户相对于第三方支付平台先天处于劣势地位,加之我国法律规定存在以下两点不足,使得用户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实力相差悬殊,诸多权益缺乏应有的包障。

1.平台与用户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明确

第三方支付平台与用户之间的法律关系是第三方支付过程中当事各方法律关系中最为复杂的一项,但是当今立法对此的规定却是少之又少。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和用户之间法律关系最为密切相关的规定便是对第三方支付平台权利义务的规定,但此些规定大多为散见于各法律条文的原则性规定,不具有系统性。且最为致命的是对于第三方支付平台与用户之间权利义务的分配似乎完全交由第三方支付平台决定,这便使得第三方支付平台有了无限强化用户义务,增强自身权利的可乘之机,使用户的合法权益受到了很大的威胁。同时第三方支付平台与用户间权利义务划分的非法定性,也使得第三方支付平台成为了不法分子虚构虚假交易进行洗钱和为恐怖活动融资的场所,对正常交易秩序与人民生命财产都产生了巨大的危险。

2.平台退出用户权益保障机制的缺位

不同于第三方支付平台在运行时必须制定详细的用户保障措施并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存在着明确的规定,第三方支付平台退出后,该如何处理平台存续期间所留存下的用户资金,个人信息,法律并未有明确的规定。且实务中,并没有任何一家第三方支付平台就如何在平台退出后如何保障用户个人的资金,信息给出具体说明。平台退出后,理论和实务对于用户资金,信息保护的缺失无疑是对用户权益保障存在的巨大风险,实践中所发生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携款潜逃的案例便证明了这一点。平台退出后,如何更好的保护用户的资金,信息安全是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三、完善第三方支付平台法律监管的相关建议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发展,第三方支付平台也飞速地走进了千家万户的日常生活当中。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安全稳定可靠直接关系到众多人的财产,信息安全,是关乎民生的大事,因此必须加强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督管理,使其健康迅速的发展,为经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一)明晰平台法律定位

明晰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定位是加强第三方支付平台法律监管的重要基石,不同的法律定位均有不同的法律监管制度与之对应,法律定位的不同直接决定了法律所能够对其进行监管的范围,监管所能采用的措施以及与监管相适应的力度大小,因此要想有效地加强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监管,就必须尽快明晰其法律定位。

随着网联网金融的讯速发展,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经营范围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出现了不少的拓展业务。第三方支付平台现今新拓展的业务主要有:资金转移,资金结算,销售基金、股票、保险等金融业务。这些业务与传统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有不少重合之处,但是又与商业银行的业务存在着明显的不同之处。首先,商业银行的放贷业务受到的监管限制远远超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对应业务。其次,第三方支付平台在很多业务的开展上都需要借助商业银行。

综上所述,“非金融机构”的模糊界定显然已经不符合当今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定位了,同时“金融机构”也并不能很好地概括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属性,所以应当将其法律定位界定为“准金融机构”。

(二)进一步丰富监管主体及监督方式

第三方支付平台监管主体与监督方式的单一化,使得第三方支付平台成为许多不法行为得以滋生的温床,要使第三方支付平台获得长足稳定的健康发展,就必须进一步深化第三方支付平台监管体制改革,豐富第三方支付平台监管主体与监督方式。

第一,提高法律位阶,丰富监督主体。如前文所述,我国关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监管的法律文件大都为部门规章且各自分头监管,这与美国所建立的由高位阶和低位阶法律相互联动所构成的监管体系功能相差甚远。建议提高立法层次,提升监督法律的位阶,同时吸收更多监管主体到监督体制内,建立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为主,国务院其他相关部门为辅的全面综合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监管体制。同时也可以着重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成立第三方支付平台行业协会,使得第三方支付平台可以加强自身管理。

第二,改变监管方式,建立动态监管制度。以往的监管方式是以第三方支付平台为监管对象进行监管的,而我们所要建立的监管体系则是要以第三方支付整个动态过程为监管对象的。第三方支付是一个完整的支付过程,只有将其作为监管对象,才能更加有效地监管第三方支付平台,更好的保障人民的资金,信息安全,更快的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三)明确沉淀资金的相关规定

随着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迅速发展,支付平台上沉淀资金的数额越来越大,与其相关的法律问题也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endprint

第一,沉淀资金利息问题。实务中,第三方支付平台将沉淀资金存入到银行的专用账户中,银行根据每日留存在账户中的沉淀资金的多少而给予其应得的利息,随着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迅猛发展,银行账号里的沉淀资金也越来越多,沉淀资金利息的归属问题成了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但是法律上并未对此有任何规定,而央行默认的百分之九十的沉淀资金利息归支付平台所有的规定又存在法理缺陷。参考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个人认为可以适当参考美国的处理办法,即将存款保险制度延伸扩展于第三方支付平台,将沉淀资金的利息作为账户的保险金。

第二,沉淀资金流动问题。我国明确禁止第三方支付平台未经资金所有人授权而擅自使用沉淀资金,这样严重的损害了沉淀资金的流动性,不利于资金发挥其应有的促进经济增长的功效。所以大部分学者认为,可以在立法中明确允许部分资信良好,运营能力强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用一部分沉淀资金进行投资风险较小的投资,从而得以有限的发挥沉淀资金的流动性。

(四)进一步完善用户权益保障机制

目前尚未有明确的法律对第三方支付平台与用户之间的法律关系加以确认,这使得原本就处于优势地位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有了进一步侵害用户权益的可乘之机。实务中,用户个人信息遭到泄露,交易信息得不到有效披露,交易存在不安全因素屡见不鲜。我们有必要对第三方支付平台与用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加以进一步明确,尤其是强化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诸多现实义务。

1.用户信息保护义务的细化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个人隐私权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相应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用户个人信息作为个人隐私权的重要内容也应受到极大的重视。第三方支付平台由于其自身的运营特点,积攒了大量的用户个人信息,且极易泄露出去,为此我们要更好的保障第三方支付平台用户个人信息安全。其一,我们要通过立法明确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凡是那些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用户个人人身安全或者财产利益密切相关的,单独或者通过与其他信息相对比即可具有很高辨别度的私人信息均应属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保护范围之内。其二,要强化第三方支付平台侵犯用户信息安全后的责任追究机制,综合应用民事,行政,刑法措施对此类不法行为加以规制和处罚。

2.平台信息披露义务的强化

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所提供的服务具有很强的技术性、专业性及复杂性,使得众多平台用户对于服务过程中的诸多信息内涵以及具体的服务过程存在着不少疑问。进一步强化第三方支付平台信息披露义务,可以有效帮助平台用户更好的使用和监督平台。强化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需要从以下几点出发:其一,在用户签订平台服务协议之前,平台应尽可能详细地向用户解释相关概念,帮助用户更好的理解平台和用户各自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其二,在用户签订平台服务协议之后,如若出现关乎用户切身利益的事项,平台应尽快向用户说明并帮助用户做出正确的应对;其三,对于平台用户的信息披露方式,建议使用书面方式,如手机短信。

3.交易安全义务的补缺

第三方支付平台是基于互联网发展起来的信息化产物,此种与互联网密切相连的属性使得平台极易受到各种不稳定因素的冲击。第三方支付平台无论在资金实力还是在信息技术方面都占据着很大的优势,所以维护交易安全的义务就不容置疑的落在了平台肩上。其一,平台应加强实名制管理,防止不法分子匿名注册,假名注册;其二,不定期对平台交易进行抽查,利用线上信息核准线下交易;其三,建立多部门联动合作机制,将线上平台注册的商家信息与线下工商管理等部门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对,保证商家信息的真实合法性;其四,加强平台内部互联网安全建设,有效抵御黑客、病毒的侵犯。

四、结语

第三方支付平台在互联网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完善对其的法律监管事关重大,本文就第三方支付平台在法律界定,监管主体,监管方式,沉淀资金,用户权益保障方面针对性的给出了完善第三方支付平台法律监管的几条建议,希望可以对完善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监管贡献出自己绵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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