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新培训大纲的海员培训课程设置
2017-09-14
(辽宁海事局 船员管理处,辽宁 大连 116001)
基于新培训大纲的海员培训课程设置
邢永恒
(辽宁海事局 船员管理处,辽宁 大连 116001)
对船员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培训课程设置及确认的必要性进行分析,介绍《海船船员培训大纲(2016版)》的特点和重要意义,结合中国船员教育培训现状,探讨船员教育培训机构在设置培训课程时应注意的问题,以促进船员培训质量的提高。
海船船员培训大纲(2016版);海员培训;航海教育;STCW公约;课程设置;课程确认
为有效履行《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以下称STCW公约),进一步规范海船船员培训行为,提高培训质量,2017年3月7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发布了《海船船员培训大纲(2016版)》(以下称“培训大纲”),该大纲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专门印发了实施培训大纲的通知,为促进培训大纲的有效落实提出了要求。作为船员教育培训机构,按照相关法规和新版培训大纲的要求,及时设置培训课程并取得主管机关对培训课程的确认,有效实施培训大纲,势在必行。
一、船员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培训课程设置和确认的必要性
1.STCW公约对培训课程的强制性要求
STCW公约作为船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方面的国际标准,详细列出要求各缔约国为充分和完全地实施该公约所需保持的最低标准。公约通过其自身的安全管理机制和具体要求,促使船员素质和能力提高,达到安全管理的目标。STCW公约附则第I/2条“证书和签证”中规定证书申请人应完成本规则对所申请证书要求的相关强制性培训,这就意味着船员培训是强制性的,船员申请适任证书应完成相应内容的培训课程。
STCW规则第A-I/2节“证书和签证”规定,在认可培训课程和计划时,缔约国应考虑到STCW规则A部分脚注中指明的IMO示范培训课程能够帮助该类课程和计划的准备,并且确保适当涵盖所建议的详细学习目标。第A-I/6节“培训和评估”规定,各缔约国应确保对按公约申请发证的海员的所有培训和评估是按照书面计划来组织进行的,该计划中应包括为达到规定的适任标准所必需的授课方法和手段、程序和教材,以及由具备资格的人员来实施、监督、评价并予以支持的。这就要求培训课程和计划应得到缔约国的认可,并保证提供必要的保障资源以确保达到培训的目标。
2.我国法规对培训课程的管理要求
为切实提高船员的培训质量和符合履约的要求,2013年12月交通运输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进行了修订,针对培训课程在修订中增加了三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在培训机构许可条件中船员培训管理制度方面,增加了培训课程设置制度,明确培训机构应增加培训课程设置的制度要求;二是增加了应按照培训大纲等规定设置培训课程的要求;三是增加了培训机构开展培训的课程应当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确认。这就从法规制度层面解决了对培训课程设置和确认的要求。
按照部海事局实施培训大纲的通知要求,培训机构应完成培训课程的论证,并于开班前将书面培训计划、培训课程以及培训课程论证情况和培训课程安排对照报辖区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审核,未经海事管理机构确认课程的,不得开班培训。
二、新培训大纲总体情况及特点
培训大纲依据STCW公约的船员适任要求进行编写,同时参考了国际海事组织(IMO)出版的系列示范课程和我国海船船员考试大纲,并充分考虑国内航海教育与培训的实践和规律,体现了适任标准的全面性、符合性和系统性。但由于《船员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从事船员培训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船舶保安等要求,在核定的范围内开展船员培训,确保船员培训质量。因此,其名称仍定为“培训大纲”,实质上就是船员培训的适任标准。总的来看,新培训大纲主要有以下特点。
1.培训大纲颁布意义重大
目前,国际上多数国家直接引用STCW公约的海员适任标准,培训中使用IMO示范课程和推荐教材,船员培养和评价模式单一。我国海船船员培训大纲在满足公约要求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我国航海教育与培训的实践和规律制定,源于公约且部分项目(如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高于公约,在国际上尚属首次,必将对我国履行国际公约和开展国际交流带来积极影响,进而提升我国船员培训和管理的国际话语权;培训大纲统一了我国海船船员的适任标准,对我国履行国际公约、促进海员教育培训国际交流与合作带来积极影响。
培训大纲是我国首次制定的涵盖各等级、职务船员的大纲,改变了我国原有的以船员考试大纲为指导的船员教育培训现状,是积极落实《中国船员发展规划(2016—2020年)》建立应用型船员为主的培养模式,打造高素质的船员人才队伍目标,建立健全船员教育培训规范标准,按照船员不同职务资格的适任能力要求,形成系统的船员培训知识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将引导航运业更加关注船员的培训,促进我国船员培训从应试型向应用型转变,建立多元化的船员教育培训体系,为促进航运企业和船员教育培训机构联合办学,推行订单式和模块化分段式培训,以及“师带徒”培训奠定了技术基础,确保我国海员队伍健康发展。
2.培训大纲内容全面
培训大纲按适用对象、等级和项目分为驾驶和通信、轮机和电子电气、基本安全和专业技能、特殊培训4个部分4大类45小项(见表1),总计35万余字,涵盖了STCW公约规定的船长、大副、操作级驾驶员、轮机长、大管轮、操作级轮机员、GMDSS操作员、电子电气员等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在内的所有船员和培训项目,分别与STCW规则第Ⅱ、Ⅲ、Ⅳ、Ⅴ、Ⅵ章对海员的培训和适任要求相对应,每项大纲由适用对象(项目)、适任要求、理论知识、实践技能、课时和评价标准等部分组成,内容上按照职能模块进行划分。培训大纲在满足STCW公约要求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了我国海船船员培训实际和航运科技发展现状,适当提高了我国船员特别是船长、轮机长等管理级船员的适任要求。
表1 《海船船员培训大纲(2016版)》主要内容
(续表)
(续表)
3.培训大纲实施具有灵活性
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实施培训大纲的通知要求,自2017年4月1日起,船员教育培训机构对新招录的学员应按照培训大纲要求开展培训,结合各自实际合理设置培训课程,制订培训计划,确保培训质量。通知对实施培训大纲提出了三个方面的要求:一是教育培训机构应按照机构自身制度、质量控制体系要求,对培训课程进行设置并进行论证,培训课程论证应由资格相当的人员进行,以满足相关要求;二是教育培训机构按照培训大纲内容设置课程,安排培训课时,但培训课时低于培训大纲推荐课时的,还应对可行性进行详细说明,即对不同入学标准的培训对象,可以做出合理的课时安排;三是对采用模拟器培训的,还应提交模拟器训练方案满足相应训练要求的测试报告。海事主管机关对实施大纲提出的原则性要求,不妨碍教育培训机构对培训课程灵活设置,以充分满足培训需要。
三、设置培训课程应注意的问题
船员培训机构应当在开展培训前完成培训课程的确认工作,未经海事管理机构确认课程的,不得开展培训。因此,船员培训机构应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开展培训课程设置,并申请课程确认,在此过程中应注意几个方面的问题。
1.培训课程设置制度应与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有机结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第七条“教学和培训计划”明确,培训机构的教学和培训计划编制,应满足船员教育和培训相关国际公约、法规和规章的强制性要求,充分考虑适用对象、教学手段、师资力量、教学设备等因素,并考虑以往教学和培训计划执行的效果、船员市场需求等。专业人才培养计划(方案)、课程教学大纲(标准)的编制和评审人员应包括具有管理级船员经历的人员,编制和评审活动应由不同人员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规定的培训课程应是包括教学和培训计划、课程教学大纲(标准)等在内的,并充分考虑相关因素的课程。落实课程设置制度这一要求,培训机构应将其与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有机结合起来,在修订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时,在教学和培训计划这一基本要求中,纳入培训课程设置的相关要求,明确培训课程设置的职责、程序、标准等,以满足法规的相关要求。
2.设置培训课程应符合教育培训实际,避免照抄照搬
新培训大纲发布后,由于大纲是按照职能模块进行编排的。部分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员认为大纲的实施会对航海教育产生冲击,尤其是对航海教育模式产生较大的冲击,包括科目设置、教研室设置等,这实际上是对大纲的错误认识。大纲本身就是一个适任标准,海事主管机关没有要求教育培训机构照抄照搬大纲内容结构、框架来开展培训,而是由船员教育培训机构根据自身教育培训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将大纲内容进行分配,可以采用不同的培训方式和内容组合,培训科目设置、模块拆分等完全由培训机构根据自身情况确定,更加实现了教育培训的灵活性。设置培训课程时,教员应识别培训大纲对不同学员实际的入门水准之间的差异,应当考虑到学员知识和技能的实际水平,在课程设置时,可以将学员已经掌握的知识和技能的内容从课程中删除或不做重视,对学员可能还没有掌握的知识、技能训练应增加相应的内容和训练要求,以确保设置的培训课程符合实际情况,提升培训质量。
3.培训课程设置应参考IMO示范课程特点,遵守课程确认的要求
《中国船员发展规划(2016—2020年)》提出,要推进IMO示范课程在我国船员教育培训中的应用,进一步提高我国船员的教育培训质量。示范课程是IMO推荐的完全符合STCW公约的标准并被国际上普遍公认的权威课程,课程采用统一的结构模式,分为七个部分:课程介绍、课程框架、课程纲要和时间表、详细的教学大纲、教员手册、评估和附件,所有示范课程都几乎涵盖了上述部分,结构比较清晰。示范课程将涉及船员培训的教员、学员、培训设备和设施、教材及辅助资料、安全防护、考试方式、评估方法等培训相关要素有机融合在一起,对每一个要素都做出相应的详细要求,比较有利于培训的开展,形成培训的系统性。每章节学习内容的目的性十分明确, 并详细列出学习该章内容应具备的基础知识,这对指导该章内容的教学起到很好的作用,为实施提供了可操作性的指导。
对培训课程的确认,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明确主要核实课程安排对实施培训大纲的覆盖性、符合性和可行性:一是采用的培训教材和培训内容是否满足国家规定的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二是培训内容的理论和实操学时安排是否合理;三是师资的数量是否满足培训规模的需要,教学能力是否胜任既定的培训目标;四是采用模拟器培训的,模拟器训练方案是否满足相应的训练要求,能否达到相应的训练目标;五是培训采用的授课方法、手段、程序和资源保障是否科学、有效,是否能达到规定的适任标准和规模要求。因此,在设置培训课程时,应充分考虑上述五个方面的确认要求,并结合IMO示范课程结构模式的特点,做好培训课程的设置工作。
4.以应用为导向设置培训课程,创新船员教育培训模式
船员教育培训机构应以新培训大纲发布为契机,以应用为导向,促进航海学历教育和船员培训有机结合,强化船员实际操作能力训练和综合素质培养,合理调整实际操作和理论培训权重和结构,推进校企深入开展船员教育培训合作。
船员教育培训机构在设置培训课程时,应根据培训类型不同,创新培训模式,合理设置多种培训模式的课程。如本科、高职层次的船员教育培训,培训课程应能够体现其教育特点和水平,在科目的划分、内容深度和广度上体现差别。对于开展校企合作的培训机构,在设置培训课程时,可以考虑模块化分段式培训,将部分课程放在船上进行培训,并将在船培训纳入到整个培训课程设置当中,使整个培训计划、培训内容符合培训大纲的要求。
新培训大纲也势必会影响到未来船员考试评估模式的改革,如完成船上见习后再申请考试评估。因此,船员培训机构在设置培训课程时,不应担心考试科目与培训课程之间的对应关系,而是应以如何创新教育培训模式,提高培训质量为出发点进行培训课程设置。
四、结语
船员教育培训机构应充分认识实施培训大纲的重要意义,研究设置培训课程,创新教育培训方式,建立应用型船员培养模式,促进我国船员培训从应试型向应用型转变,提升我国船员培训质量,推动我国船员队伍健康发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9号)[EB/OL].(2017-06-05). http://zizhan.mot. gov.cn/sj/zhongguohshsjzhx/zhengcegd_sjzhx/201706/t20170605_2214066.html.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发布《海船船员培训大纲(2016版)》的通知[EB/OL].(2017-03-07). http://zizhan.mot.gov.cn/zfxxgk/bzsdw/bhsj/ 201704/t20170406_2186197.html.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关于国际海事组织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公约)和《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规则》(STCW规则)修正案生效的公告[EB/OL].(2007-12-29). http://www.mot.gov.cn/sj/guojihzs/duobianhz_ gjs/ 201408/t20140819_1673727.html.
[4] 邢永恒.基于IMO示范课程模式下的培训课程认可探讨[J].航海教育研究,2014(4):20-23.
2017-07-22
:1006-8724(2017)03-0005-05
U6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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