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文艺复兴时期人文主义中法制的萌芽、发展和转变

2017-09-13吴少颜

读天下 2017年7期
关键词:人文主义

摘 要:文艺复兴运动破除中世纪禁欲主义与封建主义樊篱,催生复苏人性的人文主义,发掘人的价值尊严,掀起一场以人为本、推崇理性的思想解放运动,波及、渗透进文学、科学、政治与法学等多个领域,产生了持久而深遠的影响。

关键词:人文主义;思想变革;法治思想;妇女权利

一、 人文主义所带来的思想变革与转向

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文艺复兴起源于十四、十五世纪意大利的中北部城市,是一场当之无愧的“人类从来没有经历过的最伟大的、进步的变革”。它由最初在文艺界的“复古运动”,升华为对“人”这一个体的地位提升和人性复苏,并逐渐扩大其影响范围,掀起一场以人为本、推崇理性的思想解放运动,波及、渗透进文学、科学、政治与法学等多个领域,产生了持久而深远的影响。

文艺复兴中的人文主义者首先将矛头直指中世纪的黑暗欧洲的教会专制统治,以“人为万物之灵”的口号对抗“神是宇宙的中心”,追求现世的享乐,反对“原罪”的福报说。他们提倡人性取代神性,借以冲破教会与教义的生产力束缚与思想桎梏,解放人性从而确立“人本位”。

紧接着,文艺复兴的人文主义者们要求摆脱教会在学术与政治上的独裁与支配地位,抨击教会的独断专行与愚民政策,主张提升理性和科学的地位,要求营造学术和政治的自由氛围。

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蕴含着理性和人文精神的近代法理念开始萌动,不断丰富、完善和壮大,最终形成一波不可阻挡的人文主义法律思潮,在今天众多国家的宪法中仍能看到它们的影子。

二、 人文主义对法治发展及法律观形成的影响

人文主义者所秉承的“人生而自由”与“人生而平等”的思想,促使他们将法律的制定与实行从神职人员所奉行的“神的意志”中挣脱出来,转向公民与世俗。

人文主义为法律烙上了理性的色彩。理性使人克服原始的冲动,超越了弗洛伊德所说的“本我”境界,大大减小了人本能欲求与秩序化社会冲突所产生的尖锐矛盾;而理性所要求的透过现象深入本质则使得人类根据自身的根本利益和要求构建起一套可以合理调整各种冲突的社会规则体系,从而使社会走向秩序化。

人文主义对自由进行法律层面上的约束。人意志的自由是值得肯定的,同时为了防止绝对自由带来秩序的崩溃,人文主义者用法律思想和制度对自由的范围和程度进行约束,刑罚趋于绝对化,并以条文明确,将人性融入法规中,一方面使得法律足以反映和重视人的愿望、意志和利益,另一方面又从人性的角度去理解法律,以人的眼光来评价法律的作用和价值,既尊重了人的意志,又能维护好人权,从而真正意义上推动了近当代法律思想和理论的发展,是人文主义法学对法治社会极大的贡献。

人文主义确立了法律制定之初的价值观。人文主义者对人的自然本性的赞颂和弘扬,对人的尊严和价值的强调和肯定,开启民智,极大普及了平等、自由、独立的道德主张。考查西方法治价值目标的确立过程和西方人文精神的形成过程,我们不难发现,西方法治的价值取向——个人的自由、平等和社会的公平、正义与西方人文精神的基本内容——自由、平等和人权的契合具有必然性。它表明西方以自由、平等、人权为基本价值的法治传统的形成有赖于西方人文精神的支持。也就是说,高扬人的权利,以自由、理性为核心的人文精神,铸成了西方法治的自由、平等、人权价值。

三、 文艺复兴时期人文主义者法治思想对近代民法的影响

所谓近代民法,指的是经过几个世纪的发展,于19世纪欧洲各国编纂民法典而获得定型化的、一整套民法概念、原则、制度、理论和思想体系,以“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契约自由”和“过失职责”为三大基本原则,是市民社会和市民交往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

从意识形态的角度来看,尽管人文主义精神早已被罗马法纳入,但真正意义上形成精神理念始于近代民法。

第一,近代民法把所有人生而平等、享有权利明确写入法典,承认人的独立性与平等性,是历史上前所未有的创举。这与文艺复兴人文主义者坚持的“人本位”思想相得益彰,抛弃了传统的以身份等级制为基础的封建制度。第二,民法将个人享有的私权看做整个社会权利的基础,公权的存在是为了保护私权,权利为本,肯定了文艺复兴时期提出的公民权利享有性和个体性。第三,近代民法认为“理性”是个体行为的决定因素,因此个人有权自主决定自己的意识,并可依其自我意愿处分有关私法上的事务,同时也只有这种符合自己意愿所导致的义务承担或责任追究才是合乎理性和正当的。这是文艺复兴人文主义理性要求的法制化。

四、 被忽略的妇女基本权利

尽管文艺复兴时期人文主义下的法律有着重大的、不可磨灭的历史性积极意义,但是女性在法律地位上依然低于男性,女性的价值和尊严没有得到应有的承认。

以具有代表性的罗马法为例,其中提出“妇女只具备有限的人格“。然而自由权、市民权和家族权的享有,其先决条件却为具备完全的人格。因此文艺复兴时期的广大女性没有担任官职、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公权。即便是在文艺复兴时“生而平等”口号最为热烈的意大利,布克哈特所说的“妇女与男子处于完全平等的地位”也始终只存在于上层社会的高级社会形式中。

在财产权方面,在财富的保存、继承和转移中,男性具有优先继承权。而女性在其出生家庭的财产总额中能够继承的份额仅限于她的嫁妆,当她结婚得到嫁妆之后,她就被排除在娘家继承之外。非但如此,妇女在嫁妆财富的继承上也是虚有头衔,其丈夫则在管理着妻子的嫁妆并从中获利,获得的利润则成为家庭共同财产。

在教育权方面,中上层女性比下层贫苦女性接受教育的范围要广,但受教育的最终目的只是为了婚后更好地操持家务。下层女性则几乎与受教育权绝缘,仅仅能获得学习一门手艺的机会。

可见文艺复兴时期女性在法律地位上依然处于弱势,受到父权制社会大背景的局限,不得不依赖男性,无法走出家庭的困局。

作者简介:

吴少颜,四川省成都市四川大学。endprint

猜你喜欢

人文主义
探讨小林多喜二斗争意识中人道主义的发展变化
浅析亨利·摩尔雕塑
将人文主义教育渗透于化学课堂,有效实现三维目标
文艺复兴时期欧洲大学的变迁
人格权位置之合理性分析
浅析文艺复兴时期英国诗歌的人文主义精神
人文主义视野下的高职教育研究
文学作品阅读中不可忽视的背景因素
关于对动画场景沙盘创作与应用探索
死亡与救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