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时事新闻著作权保护措施
2017-09-13白瑜
白瑜
摘 要:随着时代的发展,属于时事新闻的报道逐渐增多,然而对于相关的著作权保护法却并没有跟上时代的步伐,导致产生了诸多关于时事新闻著作权的诉讼案件。基于对时事新闻著作权保护,第一点必须要准确地界定时事新闻所包括的范围,第二点论述当前著作权法保护的纰漏,最后提出了相关措施加以完善,希望结论可以对著作权保护法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一定的帮助。
关键词:时事新闻;概念界定;著作权保护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7.20.053
1 引言
随着当代社会科技的快速发展和飞速进步,移动互联网技术越来越流行。通过现代通信工具,人们获取信息的方式多式多样,然而法律对于时事新闻著作权的保护却从未有所加强,最终导致了现在有很多关于时事新闻的侵权诉讼。结合上述,本文着重讨论的话题就是如何加强对时事新闻著作权的保护。
2 时事新闻概念的界定
认为时事新闻是一类新闻体系,这总新闻体系可以很快简单的方式把最近发生的头等新闻传播出来。学者顾理平认为在现在这种形式中时事新闻内容就与信息、通讯、新闻等有所分别。由于通讯等这些具有议论性、描写性体现着写作人的自立独立的思想以及创意,就是著作权法中的作品。
作者认为时事新闻是存在的客观事实,然而时事新闻最根本的就是客观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著作权法的编写者表示时事新闻根本就是对一定的客观事实纯粹的反响,客观事实的存在可以不用他们对此实行相关的制作行活动。只须需要按照时事讲述即可,不需要额外论述,因此,时事新闻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类的作品,由于时事新闻不存在独创性,也就不符合作品主要的构成。
笔者认为时事新闻只是由新媒体报道的纯粹的事实消息。是由人物、事物、时点、地点等主要客观因素组成的新闻,关键是对最近新发生的事情的阐述。依照这种观点,时事新闻单单只包含纯粹的时事新闻,并把作者的制作性活动以及另外很多细节的描述内容而排除在外,目前作者权法和其他与时事新闻有关的法律法规都要赞同这种观点,尽管这一种观点上一个观点更有发展,可还是有一定的欠缺。
笔者认为时事新闻是对国内外所发生的全部大事进行报道,所以权利人只是采用了一定的方式把国内外发生的大事件表达出来。此类观点关键是使用通常文义分析的基础上对时事新闻实行解读,这类观点对此以上三类观点来说是最靠近社会人群对时事新闻的概念了解,也可以把时事新闻的概念应有的含义完全综合在其中。
综合讲述以上四种观点,笔者比较赞同第四类观点,对时事新闻是对国内外近时间发生的大事情报道,不只是因为如此解读更能体现时事新闻的定义,而是因为如此的解读会让整个对于时事新闻原则而规定的法律体系显得更为密切,然而这样的观点不但不会把时事新闻控制在新闻体裁,更有利保护新闻写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3 时事新闻著作权保护所存在的鄙陋
其一,《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对时事新闻定义和解释为:“通过报纸、广电、互联网以及新媒体所报道的纯粹事实消息为时事新闻。”其中并没有对纯粹的事实消息做更多的解释,这不但不利于法律确定性以及稳定性。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对于时事新闻的表述与新闻事实的真实情况不相符合,最后不但导致理论与实践之间相脱离,其也跟不上新闻实践快速发展的趋势。
其二,关于《著作权》第22条以及第23条规定,其所表达出的内容不够清晰准确。第22条表示“对新闻作品可以未经写作的允可就可使用,可不给其酬劳,可是引用应该表明作者与作品名字。”它没有对财产权利有保护。可是第32条又表示对写作权利人财产权利保护:“……应按规定给写作人支付酬劳。”两项条款产生冲突,所以在出现侵权时,侵权的人会用对他有利的法律规定作为证据辩护,导致权利人的维权行为很难成功,所以侵权行为得不到解决。
4 时事新闻著作权保护措施
4.1 清晰地界定时事新闻所涵盖的范畴
由于时事新闻纰漏不断以及频发乱刊等现象,造成了规模理解与内涵有所歧义。《著作权法》应结合新媒体界的整个实际,清楚的判定时事新闻的规模以及内涵,让大家有律可依,避免乱七八糟,随意解读。这样利于人们不理解不清楚的问题,解决新闻界侵权的問题,维护媒体以及作者的权益。
4.2 删除或修改不适用的时事新闻条例
时事新闻被排除在《著作权法》保护范畴之外。在2002年国家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清晰地表示出:“他人在传播报道权利人所采编的时事新闻时,应当注明文章来源与出处”。因此,法律中第五条第二项就没有实际作用,反而会阻碍司法执法,所以应当及时地删除此项规定。
4.3 实施时事新闻优先保护政策
及时快速将新发生的信息传递出来是时事新闻存在的价值,时间的推移会让时事新闻贬值,因此不用一直保护时事新闻的著作权。并且,传播也是时事新闻的价值,对时事新闻长期保护没有实质意思。还会影响它平常的传播。所以对时事新闻使用优先保护-规定时事新闻首发一定时间后其余的新媒体才可以加条件进行转发以及摘编,这样可以保护第一作者以及首发媒体的权益,时事新闻的传播需要也可以满足。很多国家都采用了这种方法来保护时事新闻。
4.4 细化时事新闻著作权保护
其一,对于只含有新闻事实的时事新闻,转发摘写者可以不经过著作人允可。原因是这种时事新闻独创性较低,是很多的说明实际情况,但作者写的时候也有付出,并且这类独家信息也有比较高的价值以及竞争力,所以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维护,可以把财产权放松,大部分维护人身权利,这样可以保护著作人权利还能推进新闻信息传播。其二,对其他独创性更好的时事新闻,除了要标明作者以及名称出处外,还要支付酬劳,除著作权人说明不可以转发除外此类时事新闻包含更多作者思想与智慧,更有作者个性特征,是作者品德的延伸,《著作权法》更应该严格保护。其三,公告性的新闻应该排除《著作权法》保护外。公告性时事新闻是我国政治传播特殊需要,不适合本文讨论的新传媒产业的时事新闻著作权保护,不同问题应给予不同对待。
4.5 区别对待时事新闻的著作权保护
第一点,针对那些只包括了新闻事实要素的时事新闻,他人转载或摘编可以不经著作权本人许可,也可以不向其支付报酬,但是需要注明作者名称以及出处。对时事新闻是对国内外近时间发生的大事情报道,不只是因为如此解读更能体现时事新闻的定义,而是因为如此的解读会让整个对于时事新闻原则而规定的法律体系显得更为密切,然而这样的观点不但不会把时事新闻控制在新闻体裁,更有利保护新闻写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第二点,对其他独创性更好的时事新闻,除了要标明作者以及名称出处外,还要支付酬劳,除著作权人说明不可以转发除外此类时事新闻包含更多作者思想与智慧,更有作者个性特征,是作者品德的延伸,《著作权法》更应该严格保护。第三点,对于公告性新闻尽当,应将其排除在《著作权法》保护范畴外。当前国家媒体部门不仅具有“党和国家耳口喉舌”的特殊身份和任务,其所作都具有一定的政治意图。
参考文献
[1]何怀文. 中国著作权法:判例综述与规范解释[M].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6: 1-56.
[2]漆飞艳. 时事新闻的著作权保护研究—以今日头条案为例[D]. 沈阳: 沈阳师范大学, 2015: 3-21.
[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Z]. 2002-10-15.
[4]叶晓川. 论时事新闻与著作权法保护[J]. 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 2012, 5(2): 60-63.
[5]曹丹. 论时事新闻的著作权保护[J]. 新闻与法治, 2016, 5(1): 56-58.
[6]叶晓川. 论时事新闻与著作权法保护[J]. 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 2012, 2: 60-63.
[7]徐东沂. 时事新闻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D]. 北京: 清华大学, 2015: 3-36.
[8]陈星谕. 论时事新闻的著作权保护[D]. 南京: 南京师范大学, 2014: 3-20.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