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及治理研究
2017-09-13程越
【摘要】近年来实体店与电商之间的税负公平问题越来越受社会关注。本文旨在分析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现状,测算电子商务税收流失规模,并提出对电子商务加强税收征管的措施,从而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也为电子商务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关键词】电子商务 税收征管 税收公平
一、引言
作为信息时代一种具有强大生命力的新兴产业,电子商务已经成为影响我国经济的重要力量。我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增长迅速。截至2016年12月,我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4.67亿,占网民比例为63.8%,比2015年底增长12.9%。①2016年中国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达53288亿元,相比2015年的38285亿元,同比增长39.1%;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占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14.9%,较2015年的12.7%,增幅提高了2.2%。②与此同时,线下实体店与电商之间的税负公平问题也持续受到各方关注,关于网店逃税导致不公平竞争的争论日益激烈。研究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问题对维护税收公平、促进互联网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电子商务的运营模式主要有企业对企业(B2B)、企业对消费者(B2C)、消费者对消费者(C2C)三种。B2B、B2C的经营主体是企业,和一般企业一样需要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只是通过网络渠道进行商品销售,会计核算、发票使用、纳税申报都与一般企业一致,纳税和监管都比较规范。C2C模式一般依托第三方电商平台进行交易,销售方大多是个人,开网店的流程简单而且成本低廉,只需要向电商平台提交真实身份信息即可,没有要求一定办理工商登记,日常大多只受到电商平台的监管。这种网店有许多未办理工商登记,不交税或少交税的情况比较普遍。
在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有部分企业通过C2C的形式以个人名义开网店来逃税,给税款征收带来了新的挑战。同时,由于这些企业比正规注册的企业税负低,这种不公平的税收优势也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导致不公平竞争。例如,天猫商家上新之后,淘宝上很快有未经品牌授权的个人网店以更低价格推出相同或类似商品,这既有知识产权保护不到位的原因,也因为对C2C商家的税收征管存在不足,导致后者有不公平的税费优势。此外,这也导致大量电商交易处在监管之外,使得侵权行为屡屡发生、假冒产品层出不穷、低价倾销和欺诈问题突出。
电子商务对国家经济的推动作用不可忽视,今后零售业的发展也势必呈线上线下高度融合的趋势。但电商企业的公平纳税问题也存在已久,再考虑到现在电商交易的巨大规模,因此需要加强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监管,从制度上规避偷税漏税,营造线上线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文献综述
目前多数研究都认为应该对电子商务征税,我国电子商务领域因为税收征管的缺乏产生了税收流失等问题,应该从立法和创新税收征管手段等方面进行改善。谢波峰(2014)认为电子商务仍然属于流转税的征收范围。张敬(2015)分析了对C2C電子商务征税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分析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流失产生原因的文献较为丰富(朱军,2013;郭强,2016;关丽爽,2017)。根据已有文献,原因主要集中在制度的健全性、信息的可获得性、征管难度和成本等方面。也有研究测算了电子商务税收流失规模。许怡宁,孔刘柳(2015)通过估算2007-2012年我国电子商务的税收流失规模分析了对电子商务开征增值税的必要性。蔡昌(2017)测算了淘宝平台C2C交易的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流失额,认为电子商务因税收征管的滞后而产生了税收流失。
在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方面,已有文献基本上一致认为,如果对电子商务征税就需要改革原有征管模式。王文清,王鲁宁(2015)认为必须改革传统的税收征管模式,只有对电子商务征税才能避免出现税收盲区。张炜,叶陈刚,徐伟(2014)认为应该从立法和创新征管技术两方面强化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但在税收征管改革的具体措施上,不同学者关注的重点有所差异。洪澎源(2013)认为,加强对C2C电商的税收征管应从登记制度、电子发票、专职部门等方面考虑,并且在立法上可以对C2C电商采用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郭沛廷,李昊源(2017)认为在互联网经济领域,税收征管应当突出“数据管税”思维。
总体来看,已有文献大多认为我国电子商务领域因缺乏税收征管而存在税收流失等问题,为了保证财政收入和维护税收公平,应该对电子商务征税。为此需要对原有税收征管模式进行改革和创新,但是在改革的具体措施上,各研究的侧重点有所不同。本文将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测算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流失规模,分析规范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必要性并提出具体建议。
三、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现状与问题
(一)登记和监管制度缺失
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以税务登记为前提。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或提供服务的自然人需要向电商平台提出申请,提交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即C2C电商是要求实名制的。但由于经营主体在电商平台实名登记之后无法变更信息,而网店由于经营的不稳定性可能会易主,从而导致登记人与实际经营主体不一致。所以,虽然C2C电商实行了实名制,但目前要获取纳税主体信息并征税的难度依然很大。这导致不少电商处在税收监管之外,不仅影响国家税收收入,也对电商整体的商品质量造成了负面影响。因为监管缺失使部分商家不重视产品质量,出售劣质或假冒商品,降低了消费者对电商的信任度。
(二)存在税收流失问题
在我国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同时,关于电子商务与实体经济的讨论始终是热点,对电子商务公平纳税的争论也越来越多。近几年实体零售业受到了电商的巨大冲击,不仅因为电商有房租、人力等方面的成本优势,而且许多电商尤其是C2C电商未办理营业执照,存在较严重的税收流失问题。
我国对电商纳税缺乏监管导致一些企业把C2C电商作为隐藏收入和逃税的方式,这主要是因为电子商务中零售比例比传统销售更高,不开发票的问题更严重。现在我国每年电子商务交易总额巨大,占社会零售总额的比例也在不断增长,但许多电商没有交税,这不仅造成了税收流失,同时也是对其他市场参与者的一种税收歧视,有违市场公平竞争原则。endprint
(三)电子发票普及不够
发票是重要的税务监管手段,税务部门可以通过电子发票获得电商的交易信息。电子发票作为交易的电子凭证,是对电商征税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而且可以有效降低税收征纳成本。电子发票全面推行以后,将使发票在开具和流转过程中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同时也能够有效遏制电商偷税的行为。
但目前电子发票的普及程度仍然不够。使用电子发票对会计核算的信息化程度要求较高,而现在不少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会计信息化程度还没有达到要求。电子发票推广的另一个难点在于消费者对发票的重视程度不够。虽然现在京东等大型电商企业已经推广使用电子发票,但不少电商平台的入驻卖家还是会选择不开发票,而大多数普通消费者索要发票的意识不强,对电子发票的认识也不够或者认可度较低。
四、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流失规模测算
本文用平均税负法测算我国电子商务的税收流失规模。由于网络零售主要集中于商品批发和零售环节,因此首先根据国内历年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之和除以批发和零售业商品销售总额,计算出商品交易环节的平均税负率,然后用平均税负率乘以网络零售总额得到各年网络零售的税收流失额。具体数据和测算结果如表1所示。
再根据各年税收流失规模和当年国家各项税收收入,计算出各年电子商务税收流失额占当年国家税收收入的比例如表2所示,并据此得到图1。
从图1可以看出,如果不考虑目前一些已经纳税的电商企业,从总体趋势上看,用平均税负法计算出的我国2007-2015年电子商务税收流失额、税收流失额占当年国家税收收入的比例都是逐年增长的。这说明我国电子商务领域存在不可忽视的税收流失问题,因而从保证财政收入和维护税收公平的角度考虑,应该规范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
五、规范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必要性
(一)税收制度的要求
参考其他国家的经验,发达国家普遍坚持税收公平的基本原则,对电商企业和传统企业公平课税。英国2002年通过的《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按照与实体经营相同的税率缴纳增值税;美国2013年通过的《市场公平法案》对电子商务销售征税进行了规定。
本文认为,从税收公平的角度来看,税收不应该由于商业模式的不同而有所差异,电子商务交易只是交易方式的改变,和传统交易一样需要纳税。我国通过网络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与传统交易方式适用相同的税法规定,目前存在的一些电商不交税的情况主要是因为征管手段缺失和监管不到位。
此外,因为电子商务与传统交易的区别只在于交易方式的改变,在商业实质上是相同的,没有出现新的征税对象,因此从税制的稳定性考虑,不需要为电子商务设立新的税种,现有税收体系中的货劳税和所得税等都可以适用于电商。
(二)实现税负公平
随着行业的整体发展,电商企业的收入和规模都在不断增长,韩都衣舍等互联网品牌已经成为了当地的纳税主力。電商企业要实现长远发展,不可能长期依靠税收优势生存,更要避免让税收问题成为企业发展的隐患。并且银行贷款和上市融资等问题都与企业的纳税情况密切相关,不解决电商纳税的问题,实际上对企业的长远发展是不利的。为了与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相适应,对电商加强税收监管、实现公平征税是形势所趋。
规范电商纳税是必然,公平应该成为基本原则。要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实现电商与实体店的税负公平,就必须对电商建立规范的纳税秩序,减小两者的税负差异,营造中性的税收环境。规范电商纳税会导致电商经营成本上升、失去价格优势的担忧实际上是不必要的。因为C2C电商包含大量小微企业和个人经营者,这些销售者有不少都符合增值税免税条件,加强监管并不会给他们增加税负,依然会有价格优势。
(三)规范电子商务市场
电子商务尤其是C2C电商的进入门槛较低,前置管理程序缺乏,加之后续经营监管不足,导致C2C电商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质量难以得到保障,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长期以来C2C电商一直是网络售假的重灾区,因为C2C网店基本上只受电商平台的监管,但规模巨大的网店数量和订单量使电商平台的监管成本也很大。
我国电子商务已经具有较大的总体规模,然而也面临着一定的发展瓶颈。随着网购市场的成熟,产品品质和服务水平正逐渐成为影响消费者选择的重要因素,并将成为电商行业升级的主要推动力。但目前各电商平台存在知识产权保护不到位、产品质量不高、故意刷单以及欺诈消费等乱象,如果长期缺少规范管理,将导致消费者的信任度下降,这种混乱的行业现状会使电商的自身发展受到限制。
对电子商务加强税收征管,有助于规范电子商务交易,这既是为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同时也是出于对电子商务未来发展的考虑。加强对电商的税收征管,主要目的不是为了加重税负,而是为了促使其规范自身经营行为,抑制一些无序的恶性竞争行为,引导诚信经营的氛围,这对我国电子商务的行业规范和稳健发展都是有利的。
六、意见和建议
(一)完善登记制度
C2C电商与实体店税负不公平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登记制度的缺失。B2B和B2C电商企业和一般企业一样进行了工商和税务登记。自然人经营网店的手续得到了简化,但许多人误认为自然人经营网店不需要办理工商登记,加之监管措施不严格,导致部分超过免税条件的企业以自然人网店的方式躲避税收征管。
电子商务纳税的法律环境正在不断完善。2016年底提交审议的电子商务法草案规定,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履行纳税义务,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修订中的税收征管法要求建立纳税人识别号制度,今后自然人和法人都将有唯一的纳税识别号。可以以此为契机,在加强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减免力度的同时,完善网店登记和税收征管制度,维护线上线下公平交易环境。
(二)全面推广电子发票
电子商务活动具有虚拟性,不少人认为网购不开发票因而不需要交税,这显然是错误的。目前一些主流电商企业已经推广使用电子发票,或者开具了纸质发票,例如京东商城的自营商品都会开具正规发票,包括普通纸质发票、普通电子发票和增值税发票。endprint
虽然网络交易具有一定虚拟性,但是在大数据条件下,交易信息在资金支付和快递物流两个方面都留有痕迹,税务部门要获得电商的交易信息和经营数据,一定程度上是比传统交易方式下更简单的,一个重要的解决手段就是推广电子发票。对电商征税,电子发票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是加强税收征管、降低征纳成本的重要手段。为了加强对电商的税收监管,需要全面推行电子发票,在每一笔交易完成时自动产生电子发票,才更有利于維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三)明确电商平台的责任
如前所述,税务部门可以通过资金支付和快递物流两个方面来了解电商企业的经营信息,不过这需要得到电商平台的积极配合。电商交易的支付手段包括第三方支付平台、网银支付、货到付款等。只有在消费者收到货物一定时间内可以没有选择退换货,确认收到货物完成交易之后,销售方才应该对该笔交易确认收入,因此本文认为不能选择由第三方支付平台、银行或者代收货款的物流公司直接从销售收入中代扣税款,因为当时销售方尚未确认收入、纳税义务还没有发生。
电商平台与入驻卖家有密切联系,掌握着它们所有的详细交易信息。因此本文考虑,可以探索实施由电商平台代扣代缴税款,税务机关通过对电商平台的监管实现对卖家征税。这种制度在其他国家有实施的先例,比如美国要求亚马逊等电子商务平台企业代征税款。电商平台在结算每一笔交易款项时,根据相应的货款自动生成税款数据,实现税款的代扣代缴。这样可以提高税款征收的准确性,同时也有利于加强对电商企业的监督制约作用。
注释
{1}数据来自《第3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
{2}数据来自《2016年度中国网络零售市场数据监测报告》。
参考文献
[1]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3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R].北京: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17.
[2]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2016年度中国网络零售市场数据监测报告[R].杭州: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2017.
[3]谢波峰.对当前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若干问题的看法[J].财贸经济,2014,(11):5-12.
[4]张敬.浅议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体系构建[J].税务研究,2015,(03):100-102.
[5]郭强.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流失问题及对策研究[J].财会研究,2016,(03):43-46.
[6]关丽爽.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流失问题及其对策[J].商业经济,2017,(03):100-102.
[7]朱军.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流失问题及其治理措施[J].财经论丛,2013,(02):42-49.
[8]许怡宁,孔刘柳.电子商务开征增值税的可行性研究[J].电子商务,2015,(01):2-4.
[9]蔡昌.电商税收流失测算与治理研究[J].会计之友,2017,(08):2-13.
[10]王文清,王鲁宁.“互联网+”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国际借鉴与制度改革[J].税收经济研究,2015,(04):51-56.
[11]张炜,叶陈刚,徐伟对.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研究[J].税务研究,2014,(10):68-70.
[12]洪澎源.C2C电子商务税收立法问题实证研究[J].商业时代,2013,(24):45-46.
[13]郭沛廷,李昊源.网络交易税收流失测度及治理路径的现实选择[J].经济问题,2017,(03):35-40.
作者简介:程越(1993-),女,汉族,四川广安人,四川大学商学院研究生在读,会计专业硕士。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