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政府采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分析
2017-09-11周冬梅
周冬梅
摘要:政府采购是以政府为主体的采购行为,是政府管理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手段。毕节市政府采购经过多年的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一些亟待规范和完善的问题,值得认真思考并改进。
关键词:政府采购;问题;对策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務的行为。政府采购制度的实施,规范了财政支出管理、节约了财政资金、提高了资金运行的透明度,并从源头上防治了腐败的滋生。
一、毕节市政府采购概况
(一)毕节市政府采购机构(集中采购机构)简介
毕节政府采购开始于上世纪90年代末;2002年随着《政府采购法》的颁布实施,毕节随即成立了集中采购机构——毕节地区政务中心;2012年,按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要求,毕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成立,交易中心电子信息化交易平台的搭建,使毕节市政府采购全电子化交易得以实现。
(二)毕节市近年来政府采购概况
市交易中心成立以来,政府采购项目采购规模得到了很大的提升。从项目增长情况来看,2012年(10-12月)至2017年5月,共受理项目1053个,其中2012年(10-12月)共受理项目22个,2013年共受理138个,2014年共受理193个,2015年共受理256个,2016年共受理286个,2017年(1-5月)共受理158 个,受理项目年平均增长率约为28.07%(去除2012年和2017年数据计算)。从资金使用情况来看,2012年(10-12月)至2017年5月共完成项目1034个,采购预算总金额3,383,122.0248万元,实际采购金额为3,313,060.84058万元,节约资金70,061.1820万元,节约率约为2.0709%。
(三)毕节市政府采购取得的成效
经过数十年的发展,毕节市政府采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一是实现了全流程电子化、信息化;二是财政资金全流程监管制度日益完善;三是无论是在政治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方面,还是在服务采购各方主体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效。
二、毕节市政府采购存在的主要问题
毕节市政府采购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在采购预算编制、采购内部管理机制、监督管理机制、代理机构管理机制、评审专家管理机制、供应商诚信管理制度等方面仍存在一系列的问题,使毕节市政府采购工作缺乏有效的制度约束和管理规范,需要不断完善。
(一)项目预算编制不严谨
政府采购预算是开展政府采购工作的基础和重要保障,是政府采购工作的关键环节。但在毕节政府采购的实际工作中,还存在部分单位项目预算编制不严谨的情况。
1.是缺乏严谨的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很多单位还停留在随意采购的层面上,采购项目的实施总是领导说了算,想买什么买什么,想买多少买多少,想什么时候买什么时候买,想花多少钱花多少钱……随意性很大,致使小额采购多、重复采购多,无严谨的计划性,难以实现政府采购的规模效益。
2.采购预算编制简单粗糙。有的采购人前期未作充分的市场调研与考察,更未对各商家商品的性能、价格等作有效的比较;有的采购人还只用某商家提供的商品信息及报价作项目申报审批的依据。导致的结果是:编制的预算不够具体和细化,对采购标的未作详细说明,与实际采购相脱节,缺乏可操作性;而最直接的结果是预算过高,导致财政资金的浪费,或者是预算过低,导致废标或采购任务不能按时完成。
(二)采购制度不规范,部分项目仍存在走过场现象
采购制度不规范,一些临时安排的采购项目因为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等原因,使部分政府采购(集中采购)项目出现采购走过场的现象。主要有以下情形:
1.有针对性的公开招标。采购人完全采用某供应商“能够提供”的商务及技术作为招标文件的招标条款,招标公告一发,意向供应商约几家供应参与围标。一开标评审,意向供应商的商务技术条款完全吻合,得分很高;而其他投标人恰似陪衬,各项商务技术得分都很低,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意向供应商则顺利中标。这种有针对性的公开招标没有招来强烈的竞争,实则与单一来源采购效果没有区别。
2.部份金额大且采购需求并非唯一供应商可供应的项目或PPP采购项目,为了规避竞争或某些特殊原因,通过采购人与意向供应商的联合设计,采购人在项目报批时就有意申请为单一来源采购或PPP项目采购,若财政部门予以批准,项目就顺理成章的按单一来源或PPP采购方式实施。
(三)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机制不完善
根据有关规定,自2014年8月31日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事项取消。采购代理机构管理从“审批进入管理式”向“宽进严管式”转变。之后,财政部明确发文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凡有意从事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可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或其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分网站进行网上登记。”这降低了代理机构的准入门槛,有利于在代理机构间开成充分的竞争,促进代理机构向专业化、市场化发展,但同时也对代理机构的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毕节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机制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1.缺乏明确的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制度。因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办法并没有作具体细化,地方政府又未出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管机制或管理办法,缺乏具体的惩处机制和优劣评价机制。比如,近年来,广州、深圳财政局不断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违法违规等行为进行通报曝光。而自2015年底以来,毕节市从事政府采购项目代理的所有代理机构均未受到过任何通报处理。
2.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业务水平普遍低,难以胜任政府采购代理工作。2014年国家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准入资格的取消和2016年对招标师执业资格的取消,直接导致各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专业水平参差不齐,这需要相关部门加强对采购代理机构人员培训。[1]毕节市对代理机构从来人员的培训少之甚少(只有2017年6月由市交易中心和市财政局共同举办过一次培训);且培训内容只注重理论和法律法规的学习,而忽视业务操作和具体管理的措施。endprint
3.各采购代理机构所承接的业务量不均衡。笔者通过对毕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门户网站政府采购公告信息的统计,毕节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开展的采购活动主要集中在四、五家代理机构,其他代理机构及新成立的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项目特别少。
4.采购代理机构大多属于挂靠,管理简单粗暴。截止至2017年5月,在毕节市财政局备案登记的代理机构有78家(具
有甲级资质的48家,具有乙级资质的24家,具有其他代理资质和网上备案登记的6家)。据笔者了解,在毕节从事政府采购的代理机构,大多是省内外具有规模或具备资质的咨询、招标等公司的办事处,说直接点就是个人找一公司挂靠后,给该公司“管理费”,就能打着该公司的旗号进行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人员、技术和管理制度却难以满足采购代理工作需要。
(四)评审专家管理机制不健全
评审专家管理机制不健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专家库人员专业结构不合理。毕节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至今共有各方面的专业人员400余名。虽然评审专家库人员数量每年都在上升,但在评审具体项目时,经常出现无法抽取到与采购项目相符合的评审专家。比如,办公设备类项目抽取到办公家具类专家来评审,而机械设备类专家常抽取来评审特种设备类项目。还存在某些专业类别专家很多,如计算机类、网络设备类、办公设备类;而冷门专业如装饰材料、城市规划、物业管理、测绘、保险、特种设备等专业专家缺乏,甚至没有。
2.评审专家库人员业务水平参差不齐。一方面因为评审专家只掌握某一领域的知识或技能,随着科技和产品的进步与更新,某些稀缺或未曾接触过的产品在评审时就不能保证每一名专家都是“精专家”或者是“行家”。项目评审时,一些专家对所评审的产品市场情況、价格变动有所了解,能对所评产品的性能及价格有较准确的评判;而一些专家知识老化,对新设备、新技术不了解,跟不上时代的步伐,导致评审结果无法达到最佳性价比。另一方面则是评审专家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了解不深入,甚至知之甚少。《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评审专家要求有了进一步的细化,要求评审专家不仅要懂得专业技能,还需掌握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评审程序及评审标准。毕节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的专家基本上都是专业技术型专家,一些专家对政府采购最基本的常识都不了解,对采购文件商务条款和技术要求都弄不明白,从而造成对供应商的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把握不准确,影响采购质量等问题。
3.存在一些鱼目混杂、滥竽充数的专家。一些专家专业技能低,业务能力不强,填报项目评审类别广,只为被抽中率高。一些专家在项目评审时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人云亦云,这类专家不应称为“真专家”,实乃“杂家”或“伪专家”。
4.评审专家“寻租”等违规行为成本低。一是毕节市未出台相关规定具体细化评审专家哪些行为属于违法,对评审专家的违法违规行为也没有相应的处罚规定,在此体系下就不能对评审专家起到约束作用;二是大多评审专家皆是各市职机关行政单位领导或专业技术人员,对专家或多或少有点保护心理,对专家的惩罚多是批评教育为主,严重的也只是限制其某期间之内不能参与评审工作,最多就是开除专家库。
(五)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
1.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力量不足、监管方式单一。在人员组成方面,毕节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主要由毕节市财政局下设科室(政府采购科),该科室共有行政人员2名,主要负责全市政府采购项目的计划、审批、评审专家库建设及管理、项目评审专家抽取、供应商的监管、代理机构的监管、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管、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等工作。在监管方式和监管手段方面:监管手段单一(专家抽取现场及开标、评标现场监督),未建立信息化的监管平台,各采购部门之间的纵向联网,集中采购机构与采购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财政部门之间的的横向联网等皆还未实现,资源不能共享,信息不能及时沟通,导致监管部门不能有效地开展监管工作、监督面狭窄、出现问题时责任追究不力等问题。[2]
2.缺乏对中标(成交)供应商和代理机构的有效监管。由于监管力量的薄弱,毕节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政府采购项目只注重对审批和招标环节的监管,而忽视了对中标(成交)供应商后续工作的监管。对于各中标(成交)供应商是否严格执行中标时的优惠价格、是否及时供货、售后服务是否严格执照招标的标准执行等均缺乏有力的监管和有效的反馈与评价机制。对于各采购代理机构是否严格按代理合同履行代理义务,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是否与采购人“联合”,是否与投标供应商有“串标”、“围标”等行为,同样的缺乏有力的监管和有效的反馈与评价机制。[3]
(六)参与有效竞争的供应商少,易滋生“供应垄断”
只有更多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政府采购才能达到优质高效。
而就毕节市政府采购情况来看,绝大多数采购项目参与的供应都普遍少,选择面狭窄,很难通过竞争机制达到节约资金的目的。而且各供应商的实力相差悬殊,缺乏实际意义上的竞争。尤其是一些采购规模大或价值较高采购项目(如办公家具、计算机等),每次参与竞标的都是固定的那些“老面孔”,这极易形成“供应垄断”。由此产生的问题也是显而易见的:一是由于个别供应商在同类项目中的“独具优势”,屡屡中标,这严重影响到其他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积极性。二是极易导致参加竞标的供应商暗中联合抬高价格,因而使政府实现价廉、质优、服务好的目的难以实现。三是经常参与政府采购竞标的当地供应商,为了转移市场竞争给其带来的沉重压力,最终达到“多赢”的目的,采取项目轮流做的对策,报价普遍低,最终由事先决定的供应商以相对的最低价中标,这与政府采购开展的初衷是相背离的。[4]
(七)采购人影响干预采购
采购人对采购工作的影响和干预主要体现在采购实施前、实施中和实施后几个方面:一是在采购项目组织实施前,设置有倾向性歧视性的技术参数条款(货物类常见为倾向于某品牌,服务类常见为倾向于某一供应商的服务),甚至为某品牌或某供应商量身定制。二是在招标文件进行专家论证、评审环节,采购人不厌其烦的强调其采购的特殊性或专业性,说服论证专家采纳其具有歧视性的技术、商务条款;在项目评审时,影响专家独立评审,诱导甚至说服专家给意向供应商打高分。三是在整个采购过程中,联合、帮助某投标人竞标,乘机“拿好处”或拿“回扣”。四是中标供应商若不是意向供应商则不确认中标(成交)供应商,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要采购人确认中标(成交)结果后,代理机构或集中采购机构才能对中标(成交)结果进行公示;有的采购人甚至挑唆未中标的意向供应商对评审结果进行质疑投诉,最终处理结果若不是顺延意向供应商中标,就是无止境的拖延不确认中标(成交)结果,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定采购合同,甚至重新招标。endprint
三、解决毕节市政府采购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体制建设、规范交易流程
1.深入推进制度体系建设。深入学习领会《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第87号令和第39号令等采购法律法规,结合毕节工作实际,出台地方政府的政府采购实施细则如《毕节市政府采购工作指南》、《毕节市政府采购操作实务》,为毕节政府采购奠定理论基础。
2.坚持公开透明,以解决工作难题为导向,持续改进工作程序。一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各方对政府采购非议的问题,可建立结果公示点评制度,进一步细化采购结果公示内容,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要求,将中标产品品名、型号、主要参数配置、价格等信息一并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二是在内部管理上,加强对结果的管理,要求内部各个部门做到无缝衔接,用结果的管理来倒逼前期操作的规范。三是通过合同验收和采购执行的评估部门,在最后环节通过验收来评估、追溯前端的各个部门的工作质量。
(二)完善采购预算管理,增强政府采购工作的计划性
政府采购竞争小、成本高等问题的原因之一就是由于部门采购预算不够细化,政府采购预算与部门预算脱节,使政府采购工作缺乏计划性。要解决这一问题,应从以下几点入手:
1.进一步细化部门预算,将政府采购预算融入部门预算。财政部门在编制下一年度财政预算时,应将政府采购预算与部门预算统一布置、统一编报、统一汇总和审批。凡是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限额标准以上项目,都应在部门预算中得到体现。具体操作时,主管预算科(室)组织实施,采购科(室)参与审核,以避免各行其是、互不衔接的现象发生。而在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中,各采购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预算依法采购,严禁无预算、无计划采购。各级财政部门必须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确保预算实施;对临时立项的采购项目审批要严格把关,而对无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则不予审批、不予采购、不予支付资金,切实维护预算的严谨。[5]
2.增强政府采购工作的计划性。各采购单位必须按照年度政府采购预算,逐月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并按月上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根据采购单位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及所报采购计划,对其采购内容进行审核、归类后,编制当月的集中采购计划。凡是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而没有列入计划的,当月一律不得实施采购。[6]
3.积极推行跨区域集中联合采购。即各地州市采购办(科)每月月末向省采购办(处)上报下月政府采购计划,省采购办(处)根据各地州市政府采购计划的汇总情况,统一组织、协调全省政府采购工作,实行“区域一体,上下联动”的跨区域模式,或者“一家采购,十家搭车”的联动模式,把集中采购的规模辐射到各市州,更大限度地发挥政府采购功能,节约成本、提高效率。[7]
(三)加强采购的信息公开力度
1.扩大信息公开内容范围。《政府采购法实施条列》中明确要求政府采购责任人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采购合同,财政部门对投诉事项所进行的处理决定,也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开。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
法和PPP项目采购管理办法,对信息公开的内容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各级预算管理部门都要根据新的管理办法落实工作内容,完善信息公告规范体系,严格依法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2.抓好信息公告规范落实。通过从笔者对毕节市采购项目信息公开的情况查阅情况来看,仍然有代理机构、采购人不按照规定发布公告、公开信息,或者该发的信息发布不完整、不规范。例如要求代理机构提供招标文件电子版下载,结果有的代理机构公然不提供,或者虽然提供了电子文件下载,却设置了下載密码等。因此,监管部门对此问题要加强监管力度,对采购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要求发布信息的单位,依照实施条例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并予以通报,同时作为代理机构考核的减分因素。只有加强信息的公开度,提高政府采购采购的透明度,才能让采购在阳光下依法进行交易。
(四)健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机制
1.加强代理机构软硬件配置管理。采购代理机构办公条件、人员配置、从业人员资格、规章管理制度、业务水平等软硬件配置程度,都是代理机构的实力和级别的体现。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代理机构的软硬件管理要求,对条件低、配置差的代理机构应责令整改或者不予备案实施代理业务。
2.对代理机构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代理机构项目执行情况的抽查(可采用现场查看、档案抽样、调取视频监控或者远程监控等方式),以便及时了解和掌握各采购代理机构的真实情况,知晓其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坚决予以严处,并对代理机构进行责任追究。用制度的准绳和统一的标准,规范各代理机构的执业。同时,及时在政府采购法定网站公布检查结果,让社会公众及时了解各代理机构的执行情况和专业水平,使其在良好的市场环境中凭实力去竞争。[8]
3.监督与指导相结合。在开展监督管理工作的同时,尽可能地给予代理机构法律制度和业务上的指导与支持,定期对其进行法律法规的培训、宣传和解读,提高代理机构的政策执行力。同时加强业务指导工作,通过组织业务知识讲座或操作实务研讨会等形式,对一定时期内政府采购过程中遇到的案例进行分析,分享经验,促进各代理机构业务能力的提升。[9]
4.建立代理机构诚信考核机制,对代理机构实行等级评定制度。建立代理机构档案库,将各代理机构的基本情、人员信息、每次检查情况及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建库备案,采用一百分为基准,采用优加差减的方法对代理机构进行计分评级,当扣减到一定分值时对代理机构进行相应处罚或整改;对业务水平低、法律意识薄、职业道德差的代理机构实行自然淘汰,而使优秀的代理机构得到良好发展。以此促使代理行业进入一个规范、高效、专业的发展时期。[10]
(五)全面提升评审专家水平endprint
一是应坚持入库专家“德才皆备”的准则,坚持评审专家的入库标准,不满足、不具备条件的申请人员坚决不予入库,从根源上提升评审专家整体水平;二是应重视对评审专家实践经验的审查,不仅要求其具备专业资格和理论知识,还应具备
丰富的实践经验及对产品和行业发展的敏感度,以适应评审政
府采购技术与商务评审的要求;三是应实现全省政府采购专家共享互动,以缓解部分地州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缺乏、选择范围小等问题;四是应加强对评审专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评审知识技能的学习,以确保评审专家对政府采购政策法规、操作流程等有深入了解;五是应建立评审专家考核机制,对评审专家专业水平、工作能力、职业道德等全方位进行监督考核,促使评审专家尽职尽责、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提高评审工作质量。
(六)积极构建内外相结合的政府采购监管体系,着力加大政府采购监管力度
从对内的体制管理与对外的监督管理入手构建多方位的政府采购监管体系。
1.在对内的体制管理方面。一是财政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明确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职能、职责,把政府采购日常监管工作作为日常工作的重要部分。二是应合理设置岗位职责,强化相互制约机制。监管部门要突出预算编制、项目实施、监督检查、质疑投诉处理等工作重心,明确岗位职责及工作目标,科学合理的设置每一个工作岗位,既做到分工明确,又做到相互合作与制约,杜绝各种违法违规现象的发生。三是充分利用计算机互联网技术,各采购部门上下级之间,集中采购机构与采购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部门之间均实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以确保政府采购监管工作有效地开展。[11]
2.在对外监督管理方面。一是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督机制。建立以财政为主导,监察、审计及其他有关部门参与的政府采购联合监督机制,对政府采购全过程实施监督,制定相关的监督管理办法,开展部门联合检查活动,确保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透明、高效地进行。二是要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的定期考核工作,促使其在采购文件的设定、采购信息的发布、采购资料的归档、内部管理机制等方面进一步 规范化、标准化。三是应建立健全供应商投诉处理机制,对有违法违规违纪的供应商,依法严肃处理,通过处罚制度的建立完善,维护政府采购法律和制度的严肃性,增强依法采购的自觉性。四是强化社会监督,通过设立专用举报箱(邮箱)、电话、聘请社会监督员现场监督等手段,把政府采购的全过程置于全社会和人民群从的监督之下。[12]
(七)多手段制约采购人的影响干预力
1.强化需求管理,推进通用商品标准化。按照财政部“需
求明确、需求合法和符合国家政策导向功能”的要求,从通用类货物入手,全面推进需求标准化建设。一是在采购前期准备的流程中,对于采购需求明确的项目,坚持请专家论证采购项目需求设置是否合理的要求;而对于采购需求不是很明确的项目,请采购人、专家以及行业协会的专业人员共同论证,以确保采购文件的需求明确,方式适合。二是通过与行业部门及有关院校合作,全面深入开展调研,就采购需求的相关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行业规范以及国家政策导向要求匹配程度展开论证,确保采购需求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13]
2.扩大电子订单采购,着力发挥市场价格监测功能。在推进需求标准化管理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电子采购平台和价格监测机制的作用,进一步扩大电子订单采购范围。如计算机、打印复印机、空调、办工家具等规格标准成熟的通用商品。对商品有需求的,采购方先在电子交易平台选择所要的需求及服务,再由系统形成电子订单,在网上发布采购信息,然后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公开竞价,最终以最低报价决定成交供应商。
3.毕节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對采购人、采购过程进行监督,有效遏制采购人与供应商勾结牟利的违法行为。[14]可从以下两方面入手:一是分解政府采购的监管、执行和验收三个阶段的职权。即监督管理是财政部门的权力,交易中心集中负责采购的执行,采购单位主持项目的全面验收。二是针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内部职责来说,采购申请、采购文件审核、开评标监督这三个环节的监督管理是毕节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的主要职责,对以上不同环节可由不同的人员负责,以免出现人员影响采购价格等漏洞。这可以有效的杜绝采购人因个人取向和对标的不确定而产生的产品价格高的问题,从而节约财政资金。
(八)稳步推进信用体系建设
1.强化不良行为记录管理。记录不良行为,可以有效地规范政府采购过程中各方的具体行为标准。今年6月,毕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毕节市政府的安排,会同毕节市发改委、毕节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贵州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毕节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1+6”重点改革实施意见》等文件的要求,正在编订《毕节市招标投标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了应加强对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加大对政府采购供应商、采购人、评审专家、代理机构和其他从业人员的信用进行记录与管理力度。将进一步细化实施措施,对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供应商,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对有违法失信行为的采购人、评审专家、代理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将列入不良行为名单,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罚处理。通过上以制度,切实做好信用等级记录工作,确保政府采购的廉洁与公正。
2.加强信用体系信息公开力度。在强化不良行为记录的基础上,需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领域信用的信息公开、公示及共享制度。按照财政部《关于报送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通知》和《毕节市招标投标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规定,通过信用公示平台,统一公示供应商、评审专家、代理机构和具体从业人员违法失信行为;同时需进一步完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让有失信行为的供应商、评审专家、代理机构和具体从业人员一处失信,处处爱阻,一次失信,永远受阻,以此提高其诚信意识,维护政府采购领域的纯洁性。endprint
参考文献:
[1].李相成,政府采购中存在的问题[J],采购与供应链,2012(12),117。
[2].王青松,浅析我国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J],财金界,2008(3),31-32。
[3].林赞凯,关于政府采购的若干问题和对策研究[J],厦门特区党校学报,2009(3),22-26。
[4].宋凤轩、徐宗欣,政府采购制度现状分析与完善对策——以河北省承德市为例[J],财政监督,2016(14),51-57。
[5].宋东、李少民,当前政府采购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对策——以三门峡市为例[J],地方财政研究,2011(11),44-61。
[6].高昂,政府采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以H省水利厅为例[D],郑州大学,2014。
[7].赵斌,我国政府采购现状及改进对策分析——以天津市政府采购为例[D],天津大学,2015。
[8].张敬,东营市政府采购问题研究[D],中国石油大学,2014。
[9].闫继斌,政府采购评审中的问题及其对策研究——以辽宁省政府采购为例[D],沈阳师范大学,2015。
注释:
[1]宋风轩、徐宗欣:政府采购制度现状分析与完善对策——以河北省承德市为例[J],财政监督,2016(14),第54-55页。
[2][3]宋风轩、徐宗欣:政府采购制度现状分析与完善对策——以河北省承德市为例[J],财政监督,2016(14),第53页。
[4]宋东、李少民,当前政府采购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对策——以三门峡市为例[J],地方财政研究,2011(11),第45页。
[5][6][7]宋东、李少民,当前政府采购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对策——以三门峡市为例[J],地方财政研究,2011(11),第47页。
[8][9][10]宋凤轩、徐宗欣,政府采购制度现状分析与完善对策——以河北省承德市为例[J],财政监督,2016(14),第56页。
[11][12]宋东、李少民,当前政府采购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对策——以三门峡市为例[J],地方财政研究,2011(11),第49页。
[13]赵斌,我国政府采购现状及改进对策分析——以天津市政府采购为例[D],天津大学,2015年,第28页。
[15] 张敬,东营市政府采购问题研究[D],中国石油大學,2014,第36页。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