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营改增”所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2017-09-10袁逸剑
袁逸剑
摘要:我国逐步推行的“营改增”政策,将对国内高校财务工作产生较大的影响。“营改增”会对高校会计核算基础、原纳营业税的部分业务税率、高校税负、税款缴纳风险、科研工作、贷款等方面产生影响。为了贯彻实施国家税收改革,规范高校财务行为,保障高校健康稳定发展,高校应提升财务部门人员的素养,完善发票管理制度,完善高校会计核算制度,加强税收筹划,重视纳税申报流程的变化。
关键词:营改增;高校;财务工作
一、“营改增”政策出台背景及内容
1.1政策出台背景
增值税、营业税是我国最重要的两个流转税种,二者长期并存的局面是在1994年的税制改革后形成的,即在销售及加工领域执行增值税,而在劳务、不动产转让和无形资产转让三个领域仍然实施营业税。营业税的计税原理带来的主要弊端是营业税链条内的重复征收,而且造成下游的增值税纳税企业无法抵扣营业税,使得增值税纳税企业的税负偏重。同时,营业税属于地税,增值税属于国税,对于一些混合销售和兼营,往往给税收征管带来困难。而实行增值税的行业,避免了营业税重复征收的问题,税收负担下降,发票管理也日益规范化,提高了生产效率。而仍然实行营业税的行业和产业,则仍然受到重复征税的制约。为了減轻企业税负,促进企业长远发展,完善企业税制结构,2010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2011年,要“研究推进在一些生产性服务业领域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改革试点”。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率先开展营“改增”试点,目前已拓展到铁路、邮政、电信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1.2“营改增”改革的主要内容
“营改增”实质上是一个税种的变化,是将以前应纳营业税的劳务、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项目转变为改征增值税,按照增值税的一般计税规则计算应纳税金。这样可以减少重复纳税的问题。“营改增”前高校涉及的税种主要有营业税、营业税附加、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等。随着“营改增”的施行,高校将不再涉及营业税及附加。“营改增”涉及到高校的技术研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其中对高校的横向科研收入中的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的影响较大,由原来缴纳5%的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并且,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相关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原来是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免税合同,由地方税务部门开具免税发票,现改为由国家税务部门开具增值税免税发票。另外,高校中的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等也都纳入了“营改增”的范围。高校“营改增”的实施使得原有财务工作发生了变化。
二、面临的问题和困难
2.1税收征管复杂化
“营改增”的实施引起高校的税收征管机关和纳税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发生变化,纳税申报程序变得复杂化。相较于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申报流程更为繁琐。税务部门对一般纳税人的日常申报、票据使用、合同管理等有较细致的规定,纳税评估、纳税稽查的次数也更多。特别是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高校必须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对高校财务部门应税业务相关票据的审核程序提出了更高要求,造成单笔业务审核时间增加。而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如果对方单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则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2加剧高校涉税风险
“营改增”后涉税风险的增加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增值税“按票控税”,在征管制度、虚开发票等方面的管理比营业税更加严密与完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金额与高校增值税的计税基础息息相关,既影响高校对外提供服务所产生的销项税额,又影响到其接受服务、日常采购等环节所产生的进项税额,高校如果取得了虚开的或虚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无疑不能用于抵扣进项税额,无形中不仅增加了增值税税负,也加大了税收风险。二是对免税发票管理严格,原营业税的发票不区分免税项目和应税项目,都使用同一种票据,而“营改增”后提供免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三是“营改增”使财务部门从事税收申报缴纳工作人员的日常工作复杂化,也大大增加了因工作不够细化或理解不当带来的税收风险。
2.3影响科研活动积极性
对高校而言,“营改增”涉及的征税范围主要是“四技服务”活动,而高校教师的科研活动大多围绕“四技服务”展开。基于增值税本身的征管方式及税种特点,将直接影响一些高校教师的科研活动。其影响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技术开发和转让等科研收入在免税认定时,要求备案材料要齐全,这将使学校的初次审批程序变得更加复杂;第二,如果高校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四技服务”能抵扣的进项税额有限,尤其是存在需要进行野外考察的科学研究和田野调查的社会研究基本无法取得发票的客观情形,实际上导致了高校相关应税服务税负的增加;第三,增值税为價外税,其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不作为高校科研项目的收支来核算,而是直接在应缴税费科目核算。高校按接受服务方支付的价款金额扣除相应的增值税后作为科研收入,一定程度上缩小了科研收入规管理研究,也增加了高校教师职称评定和项目获取的难度,进而影响高校教师参与科研的积极性。
2.4加大涉税项目会计核算难度
“营改增”前,缴纳营业税的核算较为简单,只须在销售和纳税环节进行会计核算;改征增值税后,一般纳税人还需要对采购环节进行进项税额的会计核算,同时对财务人员提出区分可抵扣和不可抵扣进项税额的要求。在实际操作中,高校涉税项目的会计核算,尤其是“单独核算”的科研项目,其会计核算是针对每一个项目分别核算销项税及进项税,之后再汇总计算应纳税额,会计核算难度将大幅度提高。而目前高校承接的科研项目少则成千上万个,多则达几十万个,在高校财务核算系统尚未满足精细化管理的要求下,如何提高会计核算水平将是改善高校科研财务管理工作中不可回避的一道难题。
三、推进高校实施“营改增”的政策建议针对上述问题,从支持高等教育发展、激发科研创新活力、加强高校税务财务管理工作等方面提出如下建议
3.1纳税人资格认定应符合高校的业务特点
一般情况下,国家将应税年销售额超過500万元的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单纯从高校的应税收入来划分,一般高校都会超过500万元的划分标准,就高校承担科学研究的职能来看,自身科研能力越强的,实现的科研事业收入就越多,往往都超过了500万元的认定标准。一旦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核算增值税,则面临核算项目数量众多,核算难度较大的问题。因此,国家对高校纳税人资格的认定应结合高校业务的特点,充分考虑高校提供的各类服务,尤其是科研服务,应从“引导科研人员更多关注科研项目本身,将有限的科研资金投入到项目研究中”角度去管理。从目前来看,高校如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或者类似于小规模纳税人而使用固定税率采用简易核算方法是比较符合高校业务特点的,可以从政策的具体实施上为科研人员争取适宜的科研环境。
3.2完善科目设置,细化会计核算管理工作
针对会计核算复杂、税务风险提高的情形,高校应根据会计制度规范完善其科目设置,做到在日常会计核算过程中细化核算应税项目和非税项目。高校可设立“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科目,建立增值税明细账,加强收入确认以及成本核算,根据高校实际情况完善财务流程;对于会计核算中涉及税务的会计处理、相关项目以及明细核算等做出适时的调整。不断在现有工作基础上提高核算效率,以满足相关税法的要求。同时,与当地税务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做好税务认定、登记申报以及优惠申请等工作,减少会计核算风险及税务风险。
3.3加強普及宣传,重视税收筹划
“营改增”的主要目的是调整整个行业的税制结构。全面推行“营改增”后,高校对其相关业务的税负变化与纳税环节等方面的知识缺乏普及和宣传,非财会专业的教师可能对“营改增”实施细节及其注意事项了解不清晰。财务部门应联合有关部门对内做好税改的解释、宣传和学习培训等相关工作,对外加强与税务部门的联系,及时了解相关政策与实施进度,增强教师的节税意识。“营改增”后,高校如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就会从以前缴纳的营业税转变为增值税,税率从以前的5%降至3%,能直接降低高校的税负。高校如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就应充分利用会计核算基础的变化和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的政策,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高校的财务部门应该不定期地对税务工作进行检查和核审,及时发现高校税收业务环节所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并进行有效的改进,以实现高校税收管理效益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