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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网络言论自由的边界

2017-09-09伍莹莹

商情 2017年27期
关键词:边界言论刑法

伍莹莹

摘要:网络言论自由是言论自由的题中应有之义,自由存在边界,言论自由亦是如此。明确言论自由的目的,找出言论自由的边界,是保护言论自由的前提。分清网络言论自由的边界,有助于保护个人权利,维护国家、集体的形象与安全。

关键词:网络言论自由 边界

言论自由是我国公民政治自由之一。我国《宪法》第35条就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网络言论自由自然包括在宪法所规定的言论自由之中。

关于言论自由的案件,最近比较有代表性的当属因微博上的不当言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浦志强一案。有人自然而然地认为,因言治罪的做法侵害了公民的宪法权利。基于此,不少在微博上活跃的法学家们都不停地“铿锵发声”,比如中国政法大学何兵教授以及素有“法学之花”之称的北大贺卫方教授连发多条微博隐晦地力挺浦志强。但是,凡是有法学基本常识的人就会认识到,任何自由都不是绝对的。我国《宪法》第51条也明文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由此可见,宪法在赋予公民行使言论自由的同时,已经给出其所能承受的限度,也就是在言论自由与发表言论可能构成侵权、甚至是犯罪之间的悖论,也可以说是平衡问题。即,言论自由存在边界。

找出言论自由的边界,必须要明确宪法规定言论自由的目的是什么。明确了言论自由的目的之后,可以知道宪法保护的是什么,什么具有言论自由的宪法价值。张明楷教授曾在互联网刑事法制高峰论坛上结合宪法与刑法的关系,展开了关于言论自由与刑事犯罪的讨论。他认为宪法规定言论自由的目的是确保公民通过发表言论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因而这些宪法保护的言论就不构成刑事犯罪。这点我非常赞同。我国《宪法》是在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后规定言论自由,选举权是一项政治权利,通过体系解释的思路可以推断言论自由的目的也是具有政治性的。公民通过发表言论积极地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那么确定了什么样的言论属于宪法保护的范围,因而这样的言论也就不可能构成侵权甚至是刑事犯罪了。

我国《宪法》第41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和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正如前文所提到的,宪法所保护的是公民积极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所发表的言论,那么在参与过程中不乏一些对官员的不当批评。但往往,国家公诉机关在对批评建议者与恶意诽谤者之间的判断并不能很好掌握。过去有案件将批评者以涉嫌“诽谤罪”进行刑事拘留。笔者认为,为了达成宪法所规定的言论自由的目的,应当尽可能允许公民对公众人物、突发热门事件表达意见与展开评论,即便当中有偏颇言论或者错误表述,也不该禁止。不然就如比老师让学生来提提意见想去提高教学质量,但与此同时规定了,提错误意见就让同学挂科,那么导致的最终结果就是没有学生敢于表达看法了。当然,发表言论的行为是不满足刑法分则罪名的构成要件的,只是出于实现言论自由的政治目的,适当地降低公众人物名誉的保护规格。

张明楷教授还提到了“言论”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判断宪法是否保护以及刑法是否禁止。这点与苏力教授在《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一书中结合贾桂花案有关言论自由所认为的“。。。只要满足这些条件,具体个案中的权利是可以变更的。”有异曲同工之妙。比如,当一个人在电影院观影时大声喧哗,影院的工作人员可以请他离开,这时他并不能以言论自由权受到侵犯为由而进行抗辩,即便是《宪法》所保护的非常重要的国家级社科问题。表面上来看,他是受到影院的限制,實则不然,其仍然被允许在其自己家中或适当的场所表达自己的想法与意见。他并没有丧失言论自由的权利,他所失去的是其在特定时间和场所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这种对特定场所和时间的限制,即为言论自由的边界。这种限制没有对他的总体的、未来的言论自由构成实质性影响。即“对言论自由权的限制并不改变社会的总体的、制度化的权力配置”。

还有一个比较热门的案例就是邓超诉大v侵犯其名誉权案件。虽然该赔偿额对于邓超此类公众人物可以说是无关痛痒的。但该案最大的启示就是网络言论自由是受法律规制的。鼓励更多的普通人遭遇权利侵害的同时,也能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与此同时,国家公诉机关对于网络煽动言论(构成刑法分则犯罪要件),也要维护好国家、集体的形象、利益,让网络言论自由的边界越来越清晰明了。

参考文献:

[1]张雨,敖双红.论网络言论自由的界限——以权利与权力的关系为视角[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6,45(3):89-96.

[2]邓炜辉.网络表达自由的国家保障义务[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5.

[3]邓炜辉.网络表达自由的国家保障义务——兼评“法释〔2013〕21号”对网络言论的刑罚规制[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5(1):123-132.

[4]丁春燕,DingChunyan.互联网域名管理制度对网络言论的规制[J].法学杂志,2017,38(1):121-133.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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