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毒品犯罪控制下交付研究
2017-09-09王向阳
王向阳
摘要:毒品犯罪愈演愈烈,并朝着规模化、产业化、集团化的方向发展,传统侦查手段难以满足禁毒工作的需要,美国创设了控制下交付侦查措施,其逐渐成为禁毒工作中常规侦查手段。控制下交付起源于美国,发展于欧洲,盛行于世界。2012年,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对毒品案件进行控制下交付,确立了控制下交付在我国的法律地位。本文通过研究控制下交付的历史沿革,分析控制下交付的特点及分类,并提出控制下交付的实施方法,使控制下交付在打击毒品犯罪中发挥更大作用。
关键词:控制下交付;历史沿革;特征;分类;实施方法
2016年2月18日,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发布《2015年中国毒品形式报告》显示,全国共查处吸毒人员106.2万人次,其中新發现吸毒人员53.1万人次,同比分别上升20%、14.6%,这仅是已发现的吸毒人员数据,还有大量未发现的吸毒人员。从历年数据来看,我国毒品问题仍处在快速增长期,毒品来源渠道、吸毒人员、毒品犯罪及因吸毒引起的其他犯罪不断增加,毒品问题已成为我国社会顽疾。今年来,我国毒品犯罪有组织化、集团化、武装化的发展趋势,这给我国缉毒工作带来很大难度,特别是毒品案件的侦查取证工作,如何做到“人赃俱获”,这是实践上面临的新问题。
一、控制下交付概念及沿革
控制下交付源自英文“Controlled Dlivered”,这是我国习惯译法,不同国家、地区翻译不同,日本将其翻译为“监控下的移动”,我国台湾地区将其翻译为“监视下的运送转移”,名称上虽有差异,但并无实质区别,具体是指一国或多国的主管机关在发现非法或可疑物品与资金后,并不立即收缴,而是根据法律规定使其在监控下继续移转,以揭露并抓获幕后的组织与策划者。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毒品等违禁品或财物犯罪中可以控制下交付。
控制下交付制度诞生于美国。19世纪末期,美国禁毒工作由各州、市领导,但随着毒品的泛滥,毒品犯罪呈现集团化,跨区域化的特点,美国禁毒工作便转至联邦层面。由于毒品犯罪的隐蔽性,毒品案件难以取证,常规侦查手段已不适应毒品犯罪侦查活动,美国联邦禁毒机构创新了侦查手段。为了破坏毒品犯罪链条,在毒贩不知情下,将毒品置于联邦禁毒机构的监控下,进行控制下交付。控制下交付由此和便衣侦查、线人举报、监听一起广泛应用于美国禁毒工作中。
20世纪6、70年代,毒品让美国社会付出沉重代价,美国大部分毒品来源于欧洲,时任总统尼克松提出“毒品战争”的口号,通过国际合作在毒品来源地欧洲开展禁毒工作。由于二战的影响,欧洲对纳碎德国和前苏联的秘密侦查十分恐惧,控制下交付的秘密性特点让欧洲各国非常抵触,这一时期美国禁毒工作进展缓慢。20世纪80年代,毒品在欧洲泛滥,再加上毒品犯罪的跨国化、集团化、规模化的特点,禁毒工作愈加困难,欧洲开始反思禁毒策略。各国纷纷加强与美国合作,允许在反毒品犯罪中进行控制下交付,控制下交付逐渐成为毒品案件中常规性的侦查手段。
20世纪90年代,跨国、跨境贩毒愈演愈烈,毒品犯罪的组织化、集团化,促使警察侦查权力的扩张,控制下交付能够高效打击毒品犯罪,其作用越来越被世界各国认可。1988 年,联合国通过了《非法贩运公约》,首次以国际公约的形式肯定和确认了控制下交付。此后又通过了《非法贩运公约》、《打击有组织犯罪公约》和《反腐败公约》,以上在国际范围内确立了控制下交付的法律地位。
1988年,我国加入《非法贩运公约》,控制下交付便引入国内,广泛用于禁毒工作。此后,公安部先后出台了《毒品案件侦查协作规定》、《公安机关禁毒业务工作规范》及《公安机关禁毒民警执勤行为规范》等部门规定,以上规定虽未明确提出控制下交付的概念,但实践中却广泛使用控制下交付的侦查手段,使控制下交付愈加规范。2010年,《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5条规定:特殊的侦查手段获取的证据,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特殊侦查措施”包括实践中常用的控制下交付,肯定了控制下交付所取得的证据合法性。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了控制下交付,并初步明确了控制下交付适用范围和适用主体。同年,公安部通过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性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控制下交付。
二、控制下交付的特点
1.适用主体。毒品案件属于一般刑事案件,公安机关有管辖权,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便可以进行控制下交付。负有查禁走私毒品的海关是否能够进行控制下交付呢?《海关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在海关总署设立专门侦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机构,配备专职缉私警察,负责对其管辖的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跨国贩毒案件越来越多,海关缉私部门应改变被动缉毒方式,积极开展控制下交付,斩断毒品犯罪链条。
2.适用前提。只有侦查机关发现嫌疑人随身携带或通过邮寄等物流方式运输毒品或疑似毒品物时,才能适用控制下交付。控制下交付是对“人”或“货”的监控,是对公民权利的一种干涉,因此必须要有一定的证据显示行为人有贩毒嫌疑或所运输、传递的物品可能是毒品。实践中应当坚持比例原则,如果控制下交付被滥用,那么就变成警察陷阱,所取得的证据也可能被视为非法证据。
3.适用目的。控制下交付目的有二,其一破解取证难问题,毒品犯罪隐蔽性特点,导致取证难,实施控制下交付,能够实现“人赃并获”;其二,毒品犯罪日益精细化,各个嫌疑人分工配合,实施控制下交付能够查处毒品犯罪链条,将发掘出隐藏在幕后的主犯,将其一网打尽。
4.适用的关键。控制下交付具备秘密性特点,要求侦查人员在嫌疑人不知情下,秘密监控毒品的流转、交易过程,这是控制下交付的核心内容。
三、控制下交付的分类
按照不同的标准,控制下交付可分为四类。
(一)按照控制下交付的实施范围不同,可以分为国际控制下交付和国内控制下交付。endprint
1.国际控制下交付。国际控制下交付是指某国警察机关获取毒品犯罪的情报或毒品犯罪行为后,根据相关国际条约,与毒品来源地国、毒品过境国、毒品目的地国协商,双方相互配合,共同实行控制下交付。根据毒品犯罪情报来源不同,国际控制下交付又可以分为两种:第一,毒品犯罪情报来源于目的国,由目的国警察机关与毒品来源国、过境国警察机关协商,共同采取控制下交付。第二,毒品犯罪情报来源于目的国以外的第三国,便可与毒品来源国、过境国、目的国相互协商,实施控制下交付。这两种的区别在于获取毒品情报的国家差异,控制下交付的其他步骤是相同的。就我国而言,与外國、港澳台进行毒品控制下交付,由公安部批准实施。
2.国内控制下交付。国内控制下交付是指毒品来源地、途径地和目的地不在同一地区,在共同上级公安机关协调下,进行控制下交付。在县级行政区内控制下交付,由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执行;跨县行政区进行控制下交付,由主办的县级公安机关负责办理审批手续,经协助地县级公安机关同意后,报市级公安机关批准执行;跨市级以上行政区进行控制下交付,由主办地区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并经过协作地区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同意,报上级公安机关备案后执行。上级公安机关部门可以直接实施控制下交付。
(二)按照控制下交付标的物的不同,可以分为原物控制下交付和替代物控制下交付。
1.原物控制下交付是指公安机关发现毒品后不采取措施,以此为诱饵进行控制下交付。原物控制下交付的优点是不会引起犯罪嫌人的怀疑,缺点是风险高,一旦毒品脱离监管,就会使毒品流向社会,贩毒行为得逞,证据灭失。原物控制下交付一定要控制好风险,一旦发现毒品面临着脱离监管的情况,即使破案时机尚不成熟,也应立即采取行动,予以扣押。
2.替代物控制下交付。替代物控制下交付是指公安机关发现毒品后予以扣押,以其他物品冒充毒品进行控制下交付。替代物控制下交付能够有效控制风险,但改变了毒品的包装、隐藏、存储,容易引起犯罪嫌疑人的怀疑。
(三)按照毒品运输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人货同行控制下交付和人货分离控制下交付。
1.人货同行控制下交付。人货同行控制下交付是指犯罪嫌疑人乘坐交通工具时携带的毒品控制下交付。犯罪嫌疑人乘坐飞机时将毒品藏匿于托运行李中或运输毒品时将毒品藏匿于乘坐的交通工具内,都属于人货同行控制下交付。
2.人货分离控制下交付。人货分离控制下交付是指在运输毒品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与毒品不同行。公安机关在获知毒品藏匿于托运货物中或邮寄的货物中后,均可进行控制下交付。公安机关发现可疑银行账号,可以对该账号进行监控,获取账内资金金额、流向,并可以对相关人员进行控制下交付。
(四)按照控制下交付的对象不同,可以分为:对犯罪嫌疑人的控制下交付和对犯罪交易物的控制下交付。
1.对犯罪嫌疑人的控制下交付。对犯罪嫌疑人的控制下交付是指公安机关发现毒品犯罪嫌疑人后,尚不能确定毒品来源、去向等,通过对涉嫌毒品犯罪的嫌疑人进行跟踪、监控,确定毒品流通轨迹,以达到“人赃俱获”的目的。
2.对犯罪交易物的控制下交付。对犯罪交易物的控制下交付是指公安机关对毒品进行严密监控,调查毒品的来源、流向及交接人员,通过毒品的流动轨迹查明毒品犯罪链条。
四、控制下交付实施方法
1.研判控制下交付的可行性。侦查机关获取毒品犯罪情报后,应当研判是立即破案,查获毒品,还是以本次毒品犯罪为契机,深挖毒品犯罪链条,扩大战果。控制下交付可行性取决于两个方面。(1)本次毒品犯罪的严重程度。毒品的种类多、数量大、纯度高、市场价值高就应当采取控制下交付。(2)侦查手段的可靠性。控制下交付的秘密性特点要求侦查手段的秘密性,如果犯罪嫌疑人察觉到侦查机关已经获得毒品犯罪的情报,此时就无采取控制下交付的必要了。现有侦查手段能否保证争取立功的犯罪嫌疑人不会“反水”,能否保证“线人”安全等都会影响到控制下交付的可行性。
2.制定控制下交付实施方案。在决定进行控制下后,应当立即与相关参与方取得联系,共同商定方案,主要内容是明确各方义务;确定是以毒品原物交易,还是以毒品替代物进行交易;预设临时处置措施。
3.确定控制下交付的要点。在进行控制下交付时,侦查机关要明确以下要点:一方主导,其他参与方协助,做到统一指挥;严格监控毒品,在实施前,做好毒品的开封、取样、化验工作。在交付进行中,做好毒品安全工作,防止毒品脱离监管;充分利用技术侦查手段,确保控制下交付万无一失。
参考文献:
[1]中国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2015年中国毒品形式报告》。
[2]李洁晖,《我国毒品犯罪控制下交付探析》,载天津法学,2015年第1期。
[3]刘方,单民。刑事司法疑难问题解答[Z] 北京检察出版社,2002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