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认罪认罚制度研究
2017-09-08荚恒武孙静松
荚恒武 孙静松
摘 要:认罪认罚制度试点是2016年下半年开始推行的一项重要司改举措,适用范围理论上也包括职务犯罪案件。试点和理论研究目前主要集中在公安机关办理的普通刑事案件,职务犯罪案件由于特殊的社会影响,其认罪认罚制度的构建也是理论研究和司法实务亟需探究的课题。本文首先论述了职务犯罪认罪认罚制度必要性,同时立足现行立法、司法发展态势,通过实证研究管窥运行中的不足,进而提出建构的设想和思路。
关键词:职务犯罪 认罪认罚 实践困境 完善路径
一、职务犯罪认罪认罚制度的现实意义
2016 年7月2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通过了《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下称《试点方案》)。职务犯罪是否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存在一些争议[1]。笔者认为,从当前职务犯罪查办的司法需要和政策背景看,职务犯罪适用认罪认罚制度有其必然性。
(一)职务犯罪查办效率的需要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行在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解决长期以来困惑实务界的案多人少矛盾。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的力度、规模空前,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党员干部大幅上升,大要案比例持续增加。2014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查办各类职务犯罪案件人数同比上升7.4%。其中查办100万元以上案件上升42%,原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上升40.7%。2015年全国检察机关查办力度持续不减,查办100万元以上案件同比上升22.5%,原县处级以上干部同比上升13%。[2]
而当前职务犯罪办案人员增加比例有限,員额制改革后,具有办案资格的检察官、法官减少,案多人少矛盾依然突出。相较其他案件,职务犯罪案件从侦查、起诉到判决需要更多的司法资源投入,其资源耗费几倍于普通案件。因此,职务犯罪案件完全可以通过认罪认罚制度适用,通过程序简化和实体减让,最大幅度地争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尽早尽快认罪悔罪,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二)职务犯罪查办法治化的需要
目前,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水平和诉讼制度发展滞后。多数案件依赖口供定案,口供获取多借用双规和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疲劳审讯、变相体罚等顽症痼疾层出不穷。职务犯罪认罪案件在程序上没有明确的简化规定,对认罪的被告人强制手段未作区别对待,诉讼过程多为单一对抗形式,诉讼成本较大。
职务犯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以合理的渠道调和双方利益争斗,有利于提高侦查法治水平,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破解非法取证难题。也能有效纾解对立状态,构建合理的非对抗诉讼格局,进一步提高职务犯罪诉讼的法治水平。
(三)职务犯罪查办形势效果需要
近年来党中央坚持“老虎”、“ 苍蝇”一起打,彰显党中央反腐的决心和力度,赢得了民心和赞誉。但不可忽视的是,职务犯罪深入推进的同时,仍然混杂着部分的异议和猜测。
职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是职务犯罪查办的一项工作要求,其认罪悔罪对于反腐工作也有着特殊意义。一是被告人认罪,及时唤醒迷路人,教育警示潜在的职务犯罪,能够很好地发挥一般预防目的。二是被告人认罪,能够有效防止诉讼中翻供、翻证,提高诉讼效率。三是被告人认罪,进一步彰显党章国法不容僭越,增强了职务犯罪查办的合法性、正当性。实务中,一些高官庭审忏悔和庭后以身说法,体现了查办职务犯罪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
二、职务犯罪认罪认罚从宽立法现状及实践困境
(一)立法现状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都有规定和体现。《刑法》上的自首、坦白规定,刑事诉讼程序的简易程序、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刑事和解制度以及正在部分地区试点的刑事速裁程序都涵盖在内。就职务犯罪而言,认罪认罚制度发展有其自身特点和历程。
1.实体上宽严相济。2009年“两高”联合制定《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自首立功意见》),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2012年“两高”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于刑事处罚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缓刑免处意见》),在法定从轻情节及缓免刑适用上强化规范控制,在认罪和退赃情节更多表现出从宽效力。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严苛了情节较轻的贪污、受贿罪中认罪减免处罚的条件,并且将认罪悔罪发生效力的阶段限定在提起公诉以前。但同时也扩大了从宽对象,突破酌定情节不能减轻的限制,认罪和退赃挽损的从宽作用更为突出。
2.程序发展单一落后。不同于实体上专门规定,职务犯罪认罪案件没有特殊的程序规定,完全依附于通用的简易程序和简化审程序。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作出修改,取消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期限制,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基本取代“普通程序简化审”。但这为一般认罪案件设置的独任审判和庭审方式的规定,并没有兼顾到职务犯罪本身的复杂性,难以适用于多数职务犯罪认罪案件审理。相较于我国刑事和解、刑事速裁、附条件不起诉等认罪制度发展状况和实际成效,职务犯罪认罪程序停滞不前,乏善可陈。
(二)司法实践困境
实践中职务犯罪认罪案件不在少数,实际运行中经验总结和问题发现,对下一步认罪认罚体系构建无疑能够提供借鉴和启发。考虑到职务犯罪各类规定到2012年渐趋稳定,本文选取2013年至2016年安徽省H地200份职务犯罪一审判决(涉及被告人269人)为基本素材,结合统计数据和实地调研,综合分析职务犯罪认罪案件运行情况。其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认罪认罚适用混乱。一是认罪标准不一。200份判决中,对于全部接受指控事实和定性、对证据无异议的,均能认定为有认罪表现。但对主要事实无异议、对部分证据提出异议的,或者对事实证据无异议、对定性提出不同意见等情形,实践认定存在差异,判决中存在“事实证据和定性无异议”、“主要犯罪事实无异议”和“当庭自愿认罪”等不同形式的认定。二是认罪不认罚现象突出。判决认定被告人具有认罪表现184人,占比68.4%。被告人认罪同时,并未提出相关量刑异议的37人,提出异议的147人,呈现出明显的认罪不认罚现象。多数异议理由为符合减轻处罚或者适用缓免刑条件,少数是对犯罪形态、主从犯区分提出异议。endprint
2.办案效率低下。一是简易程序适用率低。200份判决中适用简易程序17件,占全部案件8.5%,认罪案件适用率偏低。简易回转普通11件,回转率39.3%,适用简易程序无效率偏高。二是审查周期长。判决中认罪案件97件,从起诉到一审判决平均用时72天,高于未认罪案件平均期限62天。简易程序平均25天,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20天。无一当庭宣判。职务犯罪认罪案件相比其他案件,呈现审查周期延长,效率较低的强烈反差。
3.从宽缺乏合理规则和尺度。一是轻刑失衡较为突出。量刑失衡问题一直存在于职务犯罪案件中。《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受贿案件量刑标准作了修改,司法解释相应调整了数额标准,重刑集聚的问题得以一定程度缓解,但轻刑失衡问题依然存在。二是自首、立功偏重减轻功能。200份判决中具有自首立功情节194人(其中兼有自首立功12人),适用自首、立功减轻功能的148人,占总人数的76.2%。其中法定刑5年以上案件全部适用减轻功能。在刑罚的适用上,自首加退赃或认罪情节,适用缓刑比例高,整体呈现自首减轻一档处罚,自首加退赃或认罪等于缓刑的量刑常态。
4.认罪从宽的程序效力无从体现。认罪认罚应获得量刑上减让,在诉讼程序中,不仅审判机关应在判决中明确体现,检察机关应提出相应的量刑从轻建议。认罪184人中,公诉人出庭时提出相关量刑情节,并建议从宽处理的110人,而提出具体量刑幅度的仅18人。从量刑建议内容看,在多个量刑情节适用上,多采用概括式“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表述,在量刑结果上也未提出是否适合缓刑和免处的意见。
三、职务犯罪认罪认罚从宽实践困境的成因分析
(一)认罪认罚体系化发展滞后
我国现行刑法及其司法解释对认罪认罚从宽已经作了不少具体规定,但尚缺乏一种体系化的建构。[3]在职务犯罪认罪认罚制度上突出表现在实体和程序未能统筹协调发展,体系化运行不畅。
在认罪标准问题上,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未作出统一认定。刑法上自首对认罪要求“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对行为性质辩解不影响自首成立”,刑诉法简易程序认罪条件是“如实供述”、“接受检察机关的指控”,普通程序简化审更强调当庭认罪。认罪标准的不一,加上检法诉讼利益差异,认罪在不同阶段呈现出不同认定。
在认罪效力上,刑法并没有给予认罪过多的量刑从轻体现,刑事诉讼法中简易程序也只是酌情从宽考量,检察机关只能提出笼统的从轻建议。由于检察机关量刑意见不具体,被告人实际上无罚可认,只有自我辩护,于是认罪不认罚凸显。
职务犯罪案件认罪标准、效力上的欠缺,形成认罪案件复杂多变难以把握局面,一般认罪案件难以进入简易程序。就一般认罪案件而言,由于被告人认罪不彻底,认罪不认罚,加上辩护人独立辩护,致使认罪案件实质上无法进行庭审简化,审理效率无从体现。
(二)职务犯罪量刑规范的缺失
“两高”在重点治理职务犯罪轻刑化同时,量刑规范化未能受到重视。2012年量刑规范化试点没有将常见的贪污贿赂罪纳入常见罪名,实践中对于职务犯罪量刑仍然采用传统的估堆量刑方法,固有弊端延存泛化。
在量刑情节的裁量上,《自首立功意见》对自首、立功从轻、减轻的适用规定过于原则,操作性低。对于具体的减轻幅度,参照最高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自首情节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坦白20%以下,退赃30%以下,减轻幅度弹性较大。量刑规范化的缺失导致量刑估堆成为常态,从多种情节从轻、减轻的选择,到减轻的档次、幅度的考量,都按照经验和参照判例进行。量刑规范化缺失,加之案外因素的干扰时有发生,量刑偏轻和量刑不均问题不断出现。
(三)认罪案件庭前程序简化不足
职务犯罪案件审查不同于普通刑事案件,其在内部程序上有一系列特殊规定,如侦捕诉协调制度、重大职务犯罪内审制度以及向党委纪委汇报制度等。以上制度均未将认罪与不认罪案件加以区分,认罪案件未得到优于不认罪案件的程序简化。
认罪案件缓刑、免处适用率较高,按照《缓刑免处意见》中“缓刑、免处要经审委会讨论决定”的程序规定,对于拟将判处缓刑、免处案件,无论案件性质、罪行轻重一律上会讨论,对于基层大量的职务犯罪案件审限造成较大影响。因上会排期等待,延期审理时有发生,以致于认罪案件审查周期长于不认罪案件。
四、职务犯罪认罪认罚体系架构思路
(一)构建多元化认罪体系
职务犯罪认罪体系的构建必须契合职务犯罪认罪特点。不同于一般刑事犯罪,职务犯罪定性和证据争议往往较大,辩护人独立辩护较多,认罪不认罚现象一时难以避免,其认罪体系的构建需要根据认罪程度、案件类型和法定刑轻重设置不同的认罪模式,融合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增设普通认罪程序,形成多元化认罪体系。对于案件性质简单、被告人认罪认罚、法定刑三年以下的贪污贿赂类、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渎职案件适用速裁程序,快侦快审。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法定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对于认罪不认罚的案件适用普通认罪程序审理。
(二)确认认罪程序效力
被告人认罪获得量刑上减让是程序效率价值的体现,也是认罪认罚机制运行的基础。首先确定量刑减让比例。对于职务犯罪认罪,可根据认罪适用程序分别设定不同减让比例,体现认罪差异和轻轻重重比例原则。其次确定程序效力。按照《试点方案》要求,对于认罪的职务犯罪被告人,检察机关需要给予明确的量刑减让。认罪被告人需要签署具结书,放弃无罪辩护和正当程序辩护。
(三)制定层级式量刑规范
在依法认定被追诉人符合认罪认罚从宽条件的同时,保障被追诉人获得与之相符的从宽处理结果,是这一制度得以正确实施的关键。[4]当前职务犯罪认罪从宽首要保证从宽的规范运行,以犯罪数额为基准,制定层级性量刑梯度,明确从宽的界限和幅度。《刑法修正案(九)》对职务犯罪作出重大修改,尤其是贪污罪、受贿罪,提高两罪的数额标准,增加了量刑档次,每一量刑档次数额跨度较大。实务中需要对量刑档次进一步细化,以数额为标准构建合理的量刑阶梯。对于贪污受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下的,可以5万、10万、15万为界限划分拘役、有期徒刑的不同刑档。数额为20万至300万之间的,以“40万一年”设置不同刑档。其次根据从宽情节在法定量刑幅度内设置减轻的细化档次。例如,对于贪污、受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的,可以降细化刑档的一至二档从轻处罚;具有自首、坦白、立功情节的,可以降二至三个档次从轻处罚。
(四)配置区别化的庭前准备程序和内部程序
根据认罪案件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和普通认罪程序的不同,设置不同的庭前准备程序、内部审批手续和文书汇报格式,切实提高审理效率,减轻工作负担。
对于认罪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移送审查时,同时出具认罪从宽建议书,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根据认罪态度和认罪方式,采取不同认罪审理程序,减少确认环节和程序回转。对于认罪案件,分别按照不同认罪审理程序,简化庭审方式。
在庭前准备程序上,对于认罪被告人,在定性和事实认定上无重大分歧,减少或简化汇报和内部协调程序。在内部审批程序上,对于认罪案件,积极对接检察官、法官办案责任制,对于三年以下轻刑职务犯罪、被告人认罪认罚的速裁程序案件,交由员额检察官、法官独立决定。
注释:
[1]2016年8月,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试行认罪从宽协商制度时,未将职务犯罪案件纳入试点范围,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已在2015年底研究推行职务犯罪认罪协商程序。在2016年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上,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崔智友提议《立法完善职务犯罪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2]以上数据来源于最高人民检察院2015年和2016年工作报告。
[3]熊秋红:《认罪认罚制度的理论审视和制度完善》,载《法学》2016年第10期。
[4]陈卫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载《中国法学》2016年第2期。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