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莫三嗪治疗癫痫的临床观察
2017-09-08汤彪
汤 彪
(孟津县公疗医院神经内科, 河南 孟津 471100)
拉莫三嗪治疗癫痫的临床观察
汤 彪
(孟津县公疗医院神经内科, 河南 孟津 471100)
目的 探讨拉莫三嗪治疗癫痫的整体效果。方法 80例癫痫患者分为观察组和对照组,各40例;对照组行丙戊酸钠治疗,观察组行拉莫三嗪治疗,比较两组治疗总有效率及不良反应发生率。结果 观察组患者治疗总有效率和不良反应发生率均明显优于对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结论 拉莫三嗪治疗癫痫具有较好的效果和安全性。
癫痫; 拉莫三嗪;丙戊酸钠;疗效;不良反应
癫痫是神经内科比较常见的一类疾病,是大脑神经元突发性异常放电而引起的脑部功能障碍性疾病[1],可对患者的意识、感觉、精神、语言和运动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对患者的正常生活影响较大。为探讨拉莫三嗪的应用价值,笔者分别用拉莫三嗪和丙戊酸钠治疗癫痫,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将2014年10月—2015年11月期间孟津县公疗医院收治的80例癫痫患者作为研究对象,所有患者均经CT及脑电图检查确诊[2]。排除恶性肿瘤、合并神经元系统病变的患者以及妊娠、哺乳期妇女。80例患者分为观察组与对照组,各40例。观察组男23例,女17例,年龄(37.2±10.2)岁,病程(3.6±0.7)a;对照组男25例,女15例,年龄(36.8±9.8)岁,病程(3.8±1.0)a。两组患者一般资料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
1.2 方法
1.2.1 治疗方法 对照组患者采用丙戊酸钠治疗,丙戊酸钠(洛阳伊龙药业有限公司,国药准字H41022917)口服,起始用药剂量为5 mg/(kg·d),分3次,每隔5 d加量1次,每次加量为5 mg/(kg·d),最终以20~40 mg/(kg·d)的剂量维持治疗,分3次。观察组口服拉莫三嗪(三金制药有限公司,国药准字H20050596)25 mg/kg,每日1次,用药2周后,每天逐渐增加剂量,直至50 mg/kg,每日1次,2周后继续调整剂量为100 mg/kg,每天1~2次。两组均以1个月为1个疗程,持续治疗6个疗程。
1.2.2 评价指标 比较两组患者的疗效,根据患者的疾病控制情况治疗效果分为四个级别[3]:①无效:患者接受系统治疗后,癫痫发作频率减少<50%或频率增加。②有效:患者接受系统的治疗后,癫痫发作频率减少50%~75%。③显效:患者接受系统的治疗后,癫痫发作频率减少>75%。④临床控制:患者接受治疗后未发生癫痫。总有效率=(有效+显效+临床控制)/总例数×100%。同时观察两组的不良反应发生情况。
2 结果
2.1 两组患者疗效比较 观察组疗效优于对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5.555 6,P=0.018 4)。见表1。
表1 两组患者疗效对比[n=40,n(%)]
2.2 两组患者不良反应发生率比较 观察组不良反应率发生低于对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5.740 5,P=0.016 5)。见表2。
表2 两组患者不良反应率对比[n=40,n(%)]
3 讨论
癫痫是临床较为常见的一类疾病,据统计,我国最近5 a内活动性癫痫的发病率超过5%,每年新增病例超过60万人[3];由于该疾病对患者的正常生活影响较大,严重时甚至可引起死亡,临床上对其有效治疗方法的选择也给予了高度的重视。丙戊酸钠是临床上常用的抗癫痫药物,具有一定的临床效果,但过往实践[4]及本次研究显示患者服用后出现各类不良反应的可能性较大。拉莫三嗪属于苯三嗪类衍生物,是一种电压依赖性钠离子通道阻滞剂,能够有效阻碍神经元的异常放电;研究发现该药物在抑制谷氨酸盐的同时不干扰正常神经元,抗癫痫效果明显[4],而各类不良反应发生率低,本文临床效果与已有文献资料的记载基本一致[5]。
综上所述,拉莫三嗪治疗癫痫具有较好的效果和安全性,具有一定的临床应用价值。
[1] 杨青云,段新,黄理钧. 拉莫三嗪添加治疗难治性癫痫的疗效及安全性研究[J]. 海南医学, 2010,1(11):3-6.
[2] 王静,马瑞莲,邓长林. 小剂量丙戊酸联合拉莫三嗪治疗癫痫的疗效及安全性[J]. 中国老年学杂志, 2016,36(10):2486-2488.
[3] 王勇. 丙戊酸联合拉莫三嗪治疗癫痫的疗效及安全性研究[J]. 世界最新医学信息文摘, 2016,7(8):76-77.
[4] 赵二会. 小剂量丙戊酸与拉莫三嗪联合治疗新诊断癫痫的临床疗效及安全性研究[J]. 临床医学, 2016,36(5):39-41.
[5] 刘乙毅. 拉莫三嗪治疗癫痫的临床疗效观察[J]. 深圳中西医结合杂志, 2014,15(2):78-79.
[责任编辑:张亚光]
2017-02-01
汤彪(1962-),男,河南省孟津县人,大专,主治医师,从事神经内科临床工作。
R 749.1
B
1008-9276(2017)05-044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