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流动人口养老保险参与研究
2017-09-06裴洁
摘 要:近年来,我国流动人口呈现的分化趋势越来越明显。由于就业单位影响流动人口能否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流动人口职业身份的不同,其养老保险存在较大差异性。因此,应重视和扩大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群的参保率,根据不同群体的需要制定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和档次,完善养老保险的转接制度,构建全国统筹的基本養老保险制度。
关键字:养老保险;流动人口;内部分化
2015年我国流动人口总规模为2.47亿人,已达总人口的18%。他们为我国的工业化和城镇化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加强流动人口的养老保险制度是社会发展的应有之义。现有研究表明,流动人口内部已出现明显分化,他们并不是一个均质的整体,将流动人口作为一个整体制定养老保险方案有失偏颇,为此,本文将从流动人口的职业分化视角对完善流动人口养老保险展开讨论。
1 我国流动人口呈现的分化趋势
人口流动是我国户籍制度下的特有现象。我国第五次和第六次人口普查将居住地与户口所在的乡(镇、街道)不一致并离开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的人口定义为流动人口。未来一段时期内,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推进,流动人口规模仍将呈现不断扩大的趋势。同时,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流动人口内部发生剧烈的分化,流动人口在自身人口特征、生活方式、居住环境和价值追求等方面呈现出较大差异,职业的分化愈发明显,流动人口已不再是一个同质性群体。
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包括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三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流动人口的职业直接影响其参加何种养老保险制度。不仅如此,不同职业带来的经济支持也是影响流动人口养老保险获得的重要因素。因而,从流动人口职业性质角度分析流动人口的内部分化就显得尤为重要。依据流动人口的就业单位和身份,本文大致将流动人口分为以下几类群体:第一类为就业单位带有公有性质,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集体企业,流动人口的就业身份几乎均为雇员;第二类为就业单位具有外资性质,包括港澳台企业、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就业身份也几乎全部为雇员;第三类为就业单位属于私有性质,包括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就业身份主要有 3 种,即雇员、自营劳动者和雇主;第四类为就业单位是其他情况,主要包括无业或失业的流动人口。
2 流动人口养老保险参保的差异性
养老保险是指国家和社会依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在劳动者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因年老丧失劳动力退出劳动领域后,采取一定的方式以保障退休者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流动人口为城市化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在他们晚年的时候理应得到有效的保障。目前我国流动人口参加养老保险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其一,流动人口整体参保水平偏低,且存在一定的重复参保现象。蔚志新(2014)在对2011 年流动人口动态监测调查所收集的301,911 名流动人口个案信息分析后发现,仅有33.6%的流动人口参加了至少一项社会养老保险。由于流动人口所处地区具有相对不稳定的特点,而我国现阶段的社会养老保险的地区转接制度尚不完善,从而出现了流动人口整体参保率不高且存在重复参保的局面。
其二,城乡分割的两种户口性质群体参保差距较大。农业户口流动人口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比例远低于非农户口流动人口。非农户口流动人口受教育程度相对较高,所处职业相对稳定,更易具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条件。而农业户口流动人口实际上是正是庞大的农民工群体,这类群体大多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主参保意识不强,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了解匮乏,是导致低参保率的重要原因。
其三,私营企业雇员和自营劳动者参保不容乐观。从就业单位和就业身份来看,私营企业就业的流动人口,特别是农业户口流动人口受教育水平相对较低,且大多从事技术性较低的行业,他们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比例更低。与此同时,个体工商户和其他单位就业的自营劳动者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水平较低。随着流动人口流入时间增长和年龄增大,家庭成员集体迁移,而他们多在个体工商户和其他单位以自营劳动者和家庭帮工身份就业,这类群体参保率也并不高。
3 扩大流动人口参保的对策与建议
第一,重视扩大农业户口流动人口的参保覆盖面。缩小不同户口流动人口参保差距,实现流动人口参保整体水平的提高,必须扩大农业户口流动人口参保覆盖面。充分研究其内部差异性,在实施养老保险制度时采取灵活的养老保障模式,使不同层次的流动人口都能得到基本养老保障。推进非农户口流动人口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着力推进全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广泛覆盖和普遍实施。
第二, 根据流动人口不同经济条件划分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和档次。不同职业背景下,流动人口的收入水平呈现分化。因此根据流动人口的支付能力,制定不同标准的缴费才能满足流动人口的需求。那些在城镇流动的农业人口,可以根据自身经济收入和缴费能力,自愿选择究竟是参加流入地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还是参加户籍所在地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 提高不同类型、地域间养老保险的转接和统筹。流动性较强是流动人口的重要特征之一。养老保险要考虑到不同制度之间的衔接和过渡,加强养老保险的全国统筹,从宏观上构建有利于城乡人口全面发展的养老保险制度。对于流动人口中符合条件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的,按照相关规定,划分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基金,实现二者的转接;对于回乡的流动人口,允许转移个人账户进入农村养老保险。
第四,重点加强灵活就业者的流入地参保。灵活就业者是在整个流动人口群体中所占比例较大,且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引导和鼓励灵活就业者在流入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仅为灵活就业者的老年生活提供了保障,减轻家庭养老负担,而且有利于社会和谐发展。可以借鉴发达国家企业养老保险经验,政府提供税费减免优惠政策,以激励企业为流动人口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效益好的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为本企业的职工投人额外的养老保险。
户籍制度的存在导致流动人口养老保险参与出现诸多问题。在流动人口呈现出异质性特点的背景下,应重点关注流动人口中分化出的弱势群体的参保的问题,妥善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提高流动人口的整体参保率。当然,只有加快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才能真正体现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才能维护劳动力自由流动,确保劳动者的养老保障权益不在流动中受到损失。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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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裴洁(1992-),女,陕西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