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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2017-09-06陈登凡蒋恒

卷宗 2017年24期
关键词:人民检察院问题对策

陈登凡+蒋恒

摘 要:人民检察院承担着法律监督的职责,属于我国最具权威性的司法公诉机关。我国整体社会形势十分复杂,使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逐渐暴露了出来。人民群众对于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抱有很大期望,因此检察院必须要进行法律监督体系的完善,并且深入挖掘监督工作中存在的弊端,制定出针对性的解决措施,从而面向整个社会发挥出法律保护与监督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人民检察院;法律監督;问题;对策

人民检察院不仅具有法律监督的责任,同时也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进步与发展提供了有效助力。检察院是权利最高监督机关,其监督工作具有一定的特色性。近年来,我国法律法规不断修改与完善,使人民检察院监督职权的使用范围发生了较大变化,监督体系和监督结构几经调整,使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越来越突出,针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探索,合理的制定出解决方案,有利于我国社会的稳定发展。

1 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法律监督意识

人民检察院在实行法律监督职责时,会受到外界各种因素的影响,监督工作无法全面的开展,监督职责履行的不够明确。监督管理人员的执法思想较为落后,工作中存在着轻监轻办的问题,对一些不合法事件无法进行严厉整治,使法律监督工作失去了实际价值与意义,为社会经济结构的调整造成了严重的制约影响,同时也使人们日常生活法律保障服务性工作无法顺利开展[1]。

(二)监督方法过于落后

人民检察院仍停留在坐堂审案的被动监督方式上,缺少灵活使用各种监督手段实行主动跟踪监督方法;从监督内容来看,人民检察院过于注重实体罪和非罪、重罪和轻罪、此醉和彼罪的监督,忽略了程序上执法行为、过程和效果等一系列的监督,导致监督执法质量较低、效果十分不理想。

(三)缺乏法律监督手段

人民检察院属于最高法律监督审查机关,最常见的执法手段为传达检察建议或者违法通知书。面向全社会履行法律监督纠正职责,被传达法律检察建议的机关或者单位,如果出现不反馈、不履行、不改正的问题,那么将会直接影响到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落实质量,使人民检察院的权威形象受到威胁,丧失了社会法律监督保障服务的职责与价值。

2 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可行性措施

(一)提高刑事审判监督能力

人民检察院应转变传统的执法观念,加强审判监督工作力度,让干警负有工作使命感、荣誉感与责任感,将抗诉工作加入量化考核工作内容中,贯彻落实工作责任制度,坚持“敢抗,会抗,抗准”原则,严抓办案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与刑事抗诉能力,组织开展干警学习先进抗诉成功案例活动,学会分析抗诉工作规律,总结归纳抗诉工作经验[2]。

(二)提高抗诉工作水平

人民检察院应从案件事实、法律适用与犯罪证据方面入手,渗入到刑事抗诉案件的“抗点”中,依法进行抗诉。例如在某个案件中,由于同案犯罪人李某不到案,因为证据不足,被判决无罪,在接到判决书之后该人民检察院根据这一案件的证据启动了抗诉程序,向公安机关下发检察建议书,对该案件设计的全部卷宗提出了检察建议,经过努力,终于将李某抓拿归案。表明了在案件的定罪量刑中,每个案件的定罪应严格仔细审核涉及到的卷宗,找准案件的“抗点”,严抓侦查环节中某个证据规格的认定标准,避免因为重要事实和法定情节导致出现错误裁判,防止抗诉案件盲目性的出现,确保抗诉案件的质量[3]。

(三)多渠道扩充监督手段

人民检察院应充分发挥再审检察建议的作用,对于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应用法律条款、语句表达方面、庭审违法情况和其余不适合抗诉情况,应从多个渠道入手,向法院下达再审检察建议,通过联席会议方式,和法院进行沟通交流,努力争取每个案件提出抗诉前,主动和法院的负责人及法官开展座谈,及时了解案情,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定罪量刑与法律适用进行客观分析,认真听取法院意见,商讨解决案件的最佳方案,以此拓宽法律监督的手段,提升法律监督质量。例如在某个案件中,某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3件3人,积极开展量刑建议工作,和法院进行商讨,出庭支持公诉发表公诉意见,通过纳入量刑意见,从量刑情节、适用附加刑、量刑幅度和适用缓刑方面入手,提出相关建议,客观分析量刑建议的案件与审查,找出抗诉证据,法院全部采纳并自行纠正错误。

(四)消解监督制度矛盾

人民检察院除了具备法律监督职责外,还具备指控犯罪行为和犯罪行为侦查监督职责。这两种职责的划分,人民检察院需要承担公平、公正的法律监督执行义务。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的过程中,会存在着潜在矛盾问题,其中包括:承担法律监督职责的同时客观的履行监督义务,既要履行法律执行义务,又要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这一系列职责使人民检察院工作具有独特性的特征[4]。有学者据此认为,让一个承担刑事追诉甚至侦查职能的国家机构去维护法律的统一实施,构成了制度上的神话。这主要是由于混淆了检察院法律监督性质与具体职能的关系。而将检察机关定位于法律监督机关,有助于消解上述矛盾,因为法律监督是检察院的性质,而指控犯罪仅仅是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的一项职能,公诉要服从并服务于法律监督。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在追诉犯罪时,不能以指控犯罪为最高目的,而应以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为目的,使人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为根本目的。审查起诉的时候要客观公正,依法予以起诉或者不予起诉;不仅要关注成立犯罪的事实和证据,还要关注可能影响犯罪成立的事实、证据及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在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受到侦查机关或审判机关侵害时,人民检察机关应依法予以保护。

3 结语

综上所述,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必须加强自身素质建设,提升提高刑事审判监督能力。从案件事实、法律适用与犯罪证据方面入手,找准案件的“抗点”,提高抗诉工作水平,扩充监督法律手段,客观分析量刑建议的案件与审查,找出抗诉证据确保抗诉案件的质量,防止抗诉案件盲目性的出现。

参考文献

[1]麦玲,郭红艳,张超等.基层检察院在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完善措施[J]. 法制博览,2016(13)154-155.

[2]赵鑫. 完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机制的思考[J].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5(30)77-79.

[3]何欣玲,郭朝燕. 以检察室为载体延伸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问题的思考[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7(01)54-55.

[4]崔东.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若干争议问题观点释评[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6(04)285-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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