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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标的之形式和要件问题研究

2017-09-06董星

卷宗 2017年24期
关键词:成果转化科研机构

董星

摘 要:科研机构是科技创新体系的支撑力量,是科技成果转化的排头兵。本文探讨科技成果入股的前提标的研究,以最基础的形式和要件作为重点切入,将成果转化在实践层面引向深入。

关键词:科研机构;成果转化;成果入股

随着技术进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科技成果转化从点对点的项目合作、单纯的物物交换或技术转让,向形成围绕科技成果转化的利益共同体转变,股权就是利益共同体的重要纽带。成果入股有利于解决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进行成果转化的根本动力问题;有利于建立联系成果创新方、转化方和应用方的利益纽带,促使得各方努力推动成果转化,打通研究开发、中试、工程化、产业化等技术创新链条各个环节。

然而,成果入股的政策性和操作性极强,不仅需要准确理解和把握与科技成果转化直接相关各类政策法规,还需要理解与其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准确界定哪些成果可以通过入股进行转化,顺利打通成果转化的第一关。

1 入股的科技成果需有清晰、明确的内涵和外延

《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技术方可以用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科技成果作为出资标的。关键是明确科技成果的内涵和外延,不能将其笼统归结为XX技术。例如,以专利权出资的,是否还附带相关的技术诀窍?以非专利技术出资的,技术包括一种产品、一种工艺、还是一种设备,或者是几方面的内容都兼有?对此需要在合同中清晰明确地界定。

2 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可用于出资,而将许可使用权用于出资尚在探索中

无形资产出资需将无形资产所有权属由股东变更为公司。例如,公司法中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但是专利、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的使用权益能否作为出资标的,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以及工商总局规章层面未见明确规定或结论性意见。从法理上看,经权利人同意,约定期限内的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权是可以再许可或转让的,成为“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符合现行公司法关于股东出资财产的规定(黄璞琳,2015);从实践层面看,2012《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支持上海“十二五”时期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支持上海探索专利使用权等知识产权出资”,拓宽公司登记中非货币财产出资范围,允许技术类无形资产使用权出资,应该是一种趋势。《广东省科技成果转化促进条例》 “鼓励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将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科技成果等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入股组建科技成果转化实体”,地方立法也明确了使用权可投资入股。

3 从登记角度看,用于出资的技术类无形资产要具备确定、现存、可评估、可转让的特点

确定性指用于出资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的现实对象,应当明确、具体。现存性是指用于该标的物必须是事实上已经依法获得的知识产权,不存在权利瑕疵,即出资者对该知识产权依法享有处分权;职务科技成果的权利归单位拥有,职工不能随意处置。可评估性指该标的物须具有能够通过客观评价予以确认的具体价值,即可以用货币进行具体估价。可转让性指该标的物应适合独立转让,即权利可以发生独立、完整的转移。

4 技术入股最好遴选经鉴定、评价、登记、审查、验收等“增信”处理的科技成果

在实操中可能存在导致技术标的本身存在瑕疵的四种情形:技术本身没有实用价值,不能用于生产实践;该技术在所属领域内是落后的,甚至是即将淘汰的技术;该技术不能满足法定技术标准的要求,缺乏先进性和实用性,无法给企业带来优越的市场竞争力,更不能获得利润;该技术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要求,只是一纸空文[1]。因此,实践中可以考虑优先遴选经鉴定、评价、登记、审查、验收等的科技成果,尽管从投资人角度看,上述工作并不对拟入股科技成果的价值构成法定背书效力,但在客观上起到了“把关”和“增信”作用。

(一)经鉴定或评价的科技成果。国家科委1994年《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规定“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根据任务来源或者隶属关系,向其主管机关申请鉴定”“经鉴定通过的科技成果,由组织鉴定单位颁发《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该认定方式存在较强的行政色彩[2]。2003年科技部、教育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改进科学技术评价工作的决定》以及科技部《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明确规定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再自行组织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由委托方委托专业评价机构进行。经过专业机评价的科技成果,往往形成了完整的技术路线、技术资料,可以在较大程度上确保形式完整、内容真实,具有先进性和实用性。

(二)经登记的科技成果。我国实行科技成果登记制度。根据国科发字[2000]542号《科学技术部国家科技成果登记办法》,“执行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含专项)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当登记;非财政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自愿登记”,“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授权的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科技成果予以登记”。科技成果登记的条件:1.登记材料规范、完整; 2.已有的评价结论持肯定性意见;3.不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应用技术成果的登记所需材料:《科技成果登记表》及相关的评价证明(鉴定证书或者鉴定报告、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報告、行业准入证明、新产品证书等)和研制报告;或者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植物品种权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和用户证明。登记程序: 1.对办理登记的成果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出具证明;2.对已经登记的成果应及时登录国家科技成果数据库,并在国家科技成果网站或者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公报上公告。

(三)经知识产权审查的科技成果。例如,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授权的专利(主要是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技术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在较大程度上可以得到保障。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四)验收的科技成果。科技成果按要求通过结题验收的,通常表明该成果达到了合同约定的技术指标要求,获得了委托方认可。目前科研机构承担大量的国家和地方各类科技计划项目都已纳入科技项目管理体系,遵循严格的项目管理流程,结题需提供详实的项目资料,组织专家评审并形成验收书。

注释

[1]陈甦:《公司设立者的出资违约责任与资本充实责任》,法学研究,1995年第6期,第35页.

[2]2016年8月,科技部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按照依法行政、转变职能、加强监管、优化服务的原则和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要求,决定对《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等规章予以废止。

参考文献

[1]陈秉群.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及其转让收益和股权奖励模式探讨[J].中国高校科技,2012(08):14-16.

[2]霍铮.股权质押、知识产权作价入股开启企业融资新路径[J].太原日报,2009(09).

[3]王媛,喻洪跃.以技术入股方式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案例研究[J].中国高校科技,2013(06)::69-71.

[4]沈瑾秋,陈艳.英国剑桥大学技术转移经验及江苏借鉴[J].江苏科技信息,2016,02(6):1-3.

[5]胡荣光.知识产权作价投资入股注册公司新攻略[J].中国高校科技与产业化,2006(11):6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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