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惠农政策背景下县域公共权力价值的异化

2017-09-06李兆友胡平

当代经济管理 2017年9期

李兆友+胡平

摘 要县级政府作为惠农资源的直接分配者与惠农政策的直接执行者,其在政策执行中表现出来的权力价值取向对于实现农民公共利益最大化、保障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意义重大。囿于传统权力价值理念的深入影响、权力主体价值目标的偏离、权力运行机制的失范,县级政府在公权力行使过程中偏离了公共走向,价值取向表现出了与原本目标、结果相悖的异化属性,体现在价值追求的利己化、价值理念的官僚化、价值选择的商品化和价值实现途径的滥化四个方面。应通过营造良好用权环境构筑权力内在自律机制、规范县域公权力运行机制确保公共走向、完善激励惩戒制度提高权力异化成本,缩小甚至消除县域公权力价值实然状态与应然状态的差距,实现县域公共权力价值的理性回归。

关键詞惠农政策;县级政府;公共权力;价值异化;理性回归

[中图分类号]D630;F3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673-0461(2017)09-0044-06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旨在支持农业发展、提高农民经济收入、推动农村可持续发展的支农惠农政策,以保障农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这些惠农政策承载着国家的建构与整合意图,必须经过逐级分解、层层下达,最终由县乡政府落实完成。[1]虽然中央政府为各项惠农政策的有效贯彻落实采取了各种防范措施,但大量的惠农资源仍然需要县乡政府运用公共权力进行分配才能真正到达农民手中。在这一中间环节,县级政府作为直接面向农村社区的职能最完善的基层政权组织,其凭借手中的公共权力而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惠农资源的直接分配者和有权制定政策实施方案的重要执行主体,在惠农政策执行中具有举重若轻的地位。然而,处于转型期的一些县级政府为了满足自身利益需求和实现一定的权力价值目标,往往会从特定的社会环境和立场出发,按照利己的原则和价值标准做出行为选择,并表现出一定的价值趋向性和行为取向性,使大多数惠农政策执行文件反映了地方偏好与意志,使县域公共权力价值有了脱离公共的、服务的、公平正义的、以人为本的应然价值取向而朝着相反方向发展的异化属性,直接影响了惠农政策的权威性与基层政权的稳固合法性。因此,在此背景下研究县级政府运用公共权力分配惠农资源与执行惠农政策过程中表现出的潜在的渐渐偏离公共权力应然价值取向的异化状态,就显得十分必要且迫在眉睫了。

一、惠农政策背景下县域公共权力价值取向的异化状态

县级政府是我国除乡镇以外权力下沉最深、最贴近群众、最侧重执行的一级政府,其管辖范围以广大农村为依托,对上是惠农政策的直接承载机构,对下是惠农政策的直接执行主体,其在惠农政策执行中所表现出来的权力价值取向深层上决定了县域公共权力运行的的宗旨、目标及模式,对行政主体的行为具有导向、凝聚、辐射、整合、规范等作用。但在惠农政策执行与惠农资源分配过程中,由于个人的价值理念、行为偏好、素质能力会影响或左右公共权力的运行[2],由于行政主体角色、权力及利益之间的冲突,县域公共权力的价值取向表现出了与原本目标、结果相悖的异化属性,使县级政府成为了最容易出现异化问题的一级政府。①“异化”(alienation)原是一个哲学术语,意指把自己的素质或力量转化为跟自己对立、支配自己的东西,后来这一概念被广泛运用到其它学科之中,其涵义也变得更加宽泛,如果某个事物的发展背离了其预设的意图,我们就可以称之为事物的异化。[3]所谓县域公共权力价值的异化,就是指县级政府在公共权力运行过程中表现出来的与应然价值目标、结果相悖的一种倾向或状态,惠农政策背景下表现为价值追求的利己化倾向、价值理念的官僚化倾向、价值选择的商品化倾向和价值实现途径的滥化倾向四个方面。

1.县域公共权力价值追求的利己化倾向

权力意味着在一种社会关系里哪怕是遇到反对也能贯彻自己意志的任何机会,不管这种社会关系是建立在什么基础之上。[4]于是,作为公共权力实际行使主体的行政人员,有着对利益天然的追求,以致于在任何情况下的出发点总是以自己利益为基础,化公为私、以公权力换取私利的情况也随之而生。这种从公共性向自利性的转变,吞噬了社会公平正义,造成了权力主体个人价值追求与公权力公共性价值追求的错位,使每一项政策的落实首先以利益关系表现出来。尤其是在涉及大量专项资金投入的惠农政策执行中,许多县级政府行政人员为了私念不断“围食”惠农资金,采取对上虚报对下隐瞒的手段直接或变相冒领、骗取、套取补助款,或者利用职务便利直接截留、私分涉农扶贫资金,使惠农扶贫资金沦为了县级干部的“自留地”。据统计,四川省检察机关2016年上半年共立案侦查惠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454人,其中涉嫌贪污贿赂犯罪418人,涉嫌职权犯罪36人;[5]截至2016年7月底,河北省检察系统共查办扶贫领域贪污贿赂犯罪110件211人,邢台市和保定市检察院分别立案贪污或骗取国家扶贫资金案件43人和42人。[6]

2.县域公共权力价值理念的官僚化倾向

在错位的公权力价值追求指引下,一些县级政府的公权力奉行者充分利用手中的权力大搞“长官意志”,“土皇帝”派头十足,不是把自己的岗位与职责当作为民服务的窗口,而是将其当作了权力的象征,借助手中的权力“吃、拿、卡、要”,坚持“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造成了不作为、乱作为、办事拖拉、遇责任推诿扯皮现象时有发生。尤其是在一项惠农政策的贯彻落实牵涉到多部门的情况下,各权力主体基于本部门、本管辖区域情况各自为政,为了分散责任基本上事事都要向县委、县政府相关领导请示,表面上看一项政策多个部门在管,实际上没有一个部门真正在管,导致许多政策操作规则复杂而低效。笔者走访中发现,县级政府在执行某些特惠性惠农政策时,需要多个部门对同一个项目或行政相对人进行审查、审核,甚至有些项目还需要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部门正职领导、部门分管领导等的关照与同意。

3.县域公共权力价值选择的商品化倾向

在利己与官僚价值倾向的驱使下,一些权力主体把行政职业当成了谋生的手段,认为拥有公共权力就意味着对公共资源的支配权,意味着通过公权力有更大获利的可能性,以致于公共权力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利益的代名词,成为了诸多行政人员趋之若鹜的获利工具。一方面,一些县域公权力主体利用行政审批、农机具购置定点商家等方面的权力大搞权钱交易,或者直接参与、干预惠农扶持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而进行“权力寻租”;另一方面,一些商家、企业为了获得更大利益,则紧紧盯住公权力主体手中的权力,采取各种手段收买拉拢政府人员,大搞官商勾结。在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策执行过程中,由于实行补贴资金不直接到农民手中的“暗补”,国家对享受补贴的农机型号做了具体规定,农机主管部门在制定“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名录”时也早已确定了价格,农户只能到指定的地点以指定的价格购买指定型号的农机具。这个过程看似规范,其实缺少市场调控的农机具价格与生产销售企业让农民根本得不到任何实惠。农户对农机具的价格、质量无从知晓,对享受了多少补贴优惠无从知道,甚至出现了补贴后的购机价格仍高于市场价格的情况,农机具生产销售企业则通过补贴政策获得了产品销售带来的超额收益,然而农机具生产销售企业为了获取更多代理机会和增加市场占有份额则通过巧立名目的方式将部分收益再转移回农机管理部门,直接导致了补贴资金的大量流失。

4.县域公共权力价值实现途径的滥化倾向

从权力实现角度来看,县域公共权力的设定到运行都是一个“人格化”的过程,权力行使者既是代表公共利益的“政治人”又是维护自身利益的“经济人”,维护公共利益与实现个人利益的双重责任往往会让同一主体陷入角色冲突。当维护公共利益与实现个人利益产生矛盾时,公权力的执行者就会背叛对公共性、服务性的价值追求,蔑视公平正义的公共目标,信仰能够实现其目的的一切手段,公然将个人利益置于社会公益之上,异化了公权力价值的实现途径。在支农惠农时代,县级政府承载着实现农民公共利益最大化、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职责,其为了在分配惠農政策资源基础上实现有效治理社会的政绩目标,往往会采取“利益连带”[7]的策略,即将赋予农民的一些权利与利益同农民在基层治理中应当遵循的义务与规范勾连起来[1]。甚至有的县级政府在农民不存在违背基层治理义务与规范的情况下,以最大限度实现农民公共利益为借口,截留国家惠农的各项资源。笔者在山东省L县走访时发现,该县在库区移民补助发放过程中,从国家规定的每人每年发放600元减少至每人每年400元,其中的200元用于库区基础设施建设。尽管这是违背国家政策的,但由于全县移民统一实行这一标准,许多农民则对基层干部的扣留行为采取了默认态度。

二、惠农政策背景下县域公共权力价值异化的发生机理分析

在惠农政策执行过程中,县域公共权力价值取向异化的实然状态与应然状态的差距,势必会阻碍基层的民主化进程,降低农民群众对县级政府公共服务与公共管理的满意程度,影响惠农政策的有效贯彻落实、惠农资源的公平合理分配与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甚至动摇国家惠农政策的权威性与合法性基础。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且不同因素之间相互交织与作用。

1.传统公共权力价值理念的路径依赖

在我国,以儒家道家为核心的传统政治文化维系支撑了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统治,权力本位、官本位、行政本位思想根深蒂固,并渗透到了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即使是在其生成的政治、经济、文化基础已经消失的社会主义社会,即使已经经历过马克思主义等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洗礼,传统公权力价值理念的残余依然存在,并深刻而广泛地影响着权力主体的价值取向与行为选择。这些与现代民主政治背道而驰的权力理念,动摇了现代公共权力存在的基础,背离了现代公共权力运行的正常轨道,培育了现代公共权力价值异化的土壤。一方面,权力本位理念使位于“政治地理边缘”的县级政府始终处于一种“超然”地位,权力主体对公权力的崇拜与热衷充斥着惠农政策执行的全过程,在惠农资源分配上出现了“权大于法”“重人治轻法治”的现象;另一方面,官本位权力观念影响着权力主体个人价值观与世界观的形成,塑造了政府机构的“官僚制人格”[8],无形中给予了行政人员心理上的认可,于是一些人就把权力装进了自己的“口袋”,在执行惠农政策过程中总是想着如何用公共权力来为自己谋取私利[9]。

2.县域公权力主体价值目标的偏离

县级政府作为承上启下的权威性的惠农政策执行主体和惠农资源分配主体,不仅要致力于本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且要负责制定符合本县域发展实际的政策实施细则。然而,随着市场竞争机制的引入和利益主体多元化的发展,县级政府权力主体不再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己任,而是愈来愈以追求自身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为导向,将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降到次要甚至从属的地位[10]。如果权力主体的自身利益与社会公益产生矛盾时,这些政府官员就会利用权力运行中出现的漏洞和缺陷来满足自己的欲望需求,以此来以公权谋求私利。通常情况下,县级政府对惠农资源的把握和权力的分配与其贯彻落实国家政策所要承担的责任并不匹配,面对层层下派的各种任务他们往往难以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完成,这时合乎逻辑的结果就是对政策的选择性执行。县级政府在惠农政策执行中,通常选择有利信息而回避不利信息,或者在统计信息上进行技术处理,甚至把一些执行起来容易发生争执或执行难度较大的惠农政策截留下来。

3.县级政府公共权力配置运行机制的失范

部门职能交叉重叠严重。虽经多次精简机构,县级政府仍存在几十个标配部门,仍有一些部门职能重叠,部门间的责权界限没有理清,部门职责衔接中往往留有某些空当或模糊地带,推诿扯皮现象严重,由此导致了公共权力运行效率的低下和责任的高度分散。调查发现,惠农政策因专业分工较细,涉及横向部门较多,光管理和分配惠农资金与项目的部门就有发改局、财政局、农业局、教育局、社保局、民政局等数十个部门,资金拨付渠道广,项目参与管理的部门广,无形中形成了一种多头管理的工作机制。与此同时,多头管理必然带来多头检查与评估,大大增加了政策执行的行政成本。

权力运行透明度不够。目前我国县级政府公开的内容只限于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事项,并且公开的内容主要是各部门的基本职能与执法依据,而对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过程通常只限于公布行政相对人的基本信息,其他重要信息一概不予公布。尽管存在权力运行规则与法律规定,但“领导一言堂”“暗箱操作”现象在诸多运行环节大行其道,过分强调行政信息的保密性,从而为以权谋私提供了机会。这就使一些支农惠农项目变成了“拍脑袋”项目,为权力主体在规避责任的基础上采用惠农补贴发放“打擦边球”创造了条件。同时,一些县级政府部门权力运行程序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低,也给权力封闭操作留下了余地,增加了监控惠农资金使用的难度。

4.县域公共权力监管制约机制的虚化

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政治权力的扩张性、自利性和腐蚀性等特征使得对政治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成为必要。”[11]涉农扶贫领域频发的贪污贿赂案件和职权犯罪案件更是对公共权力的监督与制约敲响了警钟。在大量惠农专项资金的驱使下,缺乏强有力监督的县级政府部门成为了公权力异化的重灾区。相比中央与省市级政府,县级政府处于“山高皇帝远”的“政治地理边缘”,上级的监督“鞭长莫及”,本辖区人民的监督“软弱无力”,同级官僚的监督“走马观花”,使得诸多行政主体将权力异化为了个人进入“权力市场”进行私人交易的商品,“利益行政”占据了县域公权力体系相当大的份额。如果再不加以限制,权力主体在实际运用中就会突破法定范围、偏离正常运行轨道,介入公共利益之外的利益交易,甚至将公共权力发展为凌驾于公共利益至上的特权。目前,部分县级政府官员缺乏对惠农政策法规的学习理解,加上根深蒂固的官本位思想和县域所具有的熟人社会氛围,忽视了下级对上级或平级之间的监督功能,使得上下级和平级之间的监督常流于形式。[12]

奖励惩戒机制不完善。奖励惩戒机制不完善是导致惠农政策执行中公共权力价值异化的重要原因之一。在权力本位的政治体制下,县级政府由于职务与级别职数有限且分配不够均衡,部分行政人员获得提拔或晋升的机会较少,高强度的工作与低标准的工资待遇会大大抑制他们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面对繁多的惠农项目和数额较大的惠农资金,这些县级政府行政人员则把权力当成了敛财的工具,以权谋私,贪污贿赂。如果不对这些谋求私利的人员进行惩处,就会让更多的人趋之若鹜;如果不运用惩罚手段对权力异化现象予以遏制,就无异于默认、纵容甚至鼓励权力异化。[13]

三、惠农政策背景下县域公共权力应然价值取向的理性回归

基于縣域公共权力价值异化的上述发生机理,结合当前基层时代背景和惠农政策执行过程的症结,应多管齐下逐渐探索并发掘消除县域公共权力价值异化的合理路径,以有效防范县域公共权力价值的利己化、官僚化、商品化、滥化倾向,实现县域公共权力价值的理性回归。

1.营造良好用权氛围,构筑县域公共权力内在自律机制

(1)树立公共服务理念,端正用权动机。政府公共服务理念得益于新公共管理运动在世界范围的开展,是指政府公共权力的运用要以回应人民需求、实现人民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人民满意度为衡量标准,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真正做到以民为本。在公共权力运行中,“服务”所体现的决不仅在于具体的行为内容或行为手段,而更应该是一种价值的选择,一种平等主体间提供劳动的态度、一种对政府与社会关系的重新审视、一种对个体权利的充分肯定与保护。[14]对于一个县级政府而言,在惠农政策执行中坚持服务理念,承担公共服务职责,注重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及农民群众的满意度,就意味着端正了权力动机,体现了存在的核心价值。作为惠农资源的直接分配者和惠农政策的直接执行者,县域公权力主体要牢记自己的“公共人”身份,明确自己的“公共”价值取向,正确看待自己手中的公共权力,摆正与农民的关系,积极服务农村社会,致力于维护和增进社会公共利益。

(2)强化民主行政思想,防范权力专断。在县域公共权力有序运行过程中,制度层面的保障只是为其提供了一种形式上的支持,只有当民主行政思想成为权力主体的自觉操守,民主行政转化为全体公职人员内心的信念与行为准则时,才能真正树立公共权力的权威,有效防范公共权力的专断与角色错位。对于提供惠农服务的权力行使者而言,要实现公权力价值取向的民主化,就必须强化民主思想,积极回应农民群众的公共诉求,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和维护农民的公共利益。首先要提高民主行政认识,在思想上充分重视农民的公共诉求,无论这些诉求是以何种方式、通过何种渠道来表达,都不能被掩盖或忽视;其次要破除公权力价值理念中的“官本位”思想和官僚意识,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权力理念,并贯彻落实到惠农政策执行的各个环节;最后要主动接受农民的监督,拓宽农民参与渠道,加大公开力度,不给权力价值的异化预留任何空间。

(3)培育公共行政精神,促进权力回归本质。公共精神贯穿于公共权力运行过程的每一个环节,是权力行为是否合理的判断标准,也是权力运行规范化的保证。公共精神的缺失必然导致权力运行偏离“公共性”的方向,会使一些权力主体将权力变成实现个人利益或小集团利益的锐器,导致公共权力价值取向的利己化乃至商品化。在惠农政策背景下,公共精神作为一种价值理念,并非否认排斥公权力主体的合法利益,而是鼓励权力主体突破私利局限,把合理分配惠农资源、提高公共服务水平与增进公共利益作为自己行为的归属,把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平衡农村利益关系的道德指南。县级政府唯有在厘清行政职责、明确工作目标、明晰工作流程、健全规章制度的基础上,秉持公共精神理念,找准自我定位,才能在惠农政策执行中促进县域公共权力回归“公共”本质。

(4)增强规则意识,规范用权行为。公共权力具有天然的扩张性与膨胀性,要想在公共政策运行中规范公共权力行为,提高民主化程度,就必须通过一系列制度规则将其纳入“刚性约束”之中,减少任意性行为,破除权力滥用带来的不良影响。县级政府作为县域公共秩序的创造者与遵守者,规则意识的增强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方面,合理配置涉农公权力部门,建立明确严密的惠农政策执行程序,完善惠农政务公开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从而对权力主体的思想意识产生积极地引导作用;另一方面,加强服务理念、民主意识、公共精神方面的引导,促使权力主体积极自主地学习规则知识,在接受制度机制约束过程中将规则转化为自己的内心信念,自觉寻求个人权力行为与社会规则的一致性,保证惠农政策的有序落实。

2.规范权力运行机制,确保权力运行的公共走向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明确指出,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强化市县政府执行职责。就惠农政策执行实践而言,通过合理界定县域公共权力行使的边界,厘清权力职责界限,明晰权力操作的程序性规范,提高权力运行透明度,从而达到对权力价值异化的有效控制。

(1)厘清权力职责界限,实现公共权力合理归位。县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在全面梳理其所行使的公共权力基础上,对现有涉农部门的职权进行全面清理调整与依法审核,厘清权力的数量、结构、界限以及权力行使依据、流程和时限,最大限度地划分权力边界,对职权交叉的予以厘清,对职权模糊的予以明确,对超越职权范围的予以纠正,对履行职责不到位的予以强化。同时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原则,依法界定涉农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督促各涉农职能部门编制自己的职权目录,将实施主体、职权权限、办理流程等以清单的方式进行列举和图解,以期形成“部门权力清单”,从而实现“确权”与“亮权”,确保公共权力在贯彻惠农政策过程中不越位、不错位、不缺位。

(2)明晰规范工作流程,提高公共权力运作透明度。县级政府及各涉农部门要根据各自的权力清单,按照简政放权、权责一致、透明高效的原则,将自己的权力内容、实施主体、法律依据、岗位职责权限、详细办事流程、明确办事期限等事项公之于众,为县域公权力运行打造一个透明的“制度樊笼”,为公权力主体依法行政提供法律依据,为农民办事提供便利条件,为惠农政策落实创造良好环境。各涉农职能部门要对行政职责进行细化与分解,明确各自的工作程序、流程和步骤,明确公权力行使的方式、顺序和时效,编制操作指南和权力运行流程图,固化权力运行程序,确保权力运行的每个环节都有程序性规定,不给公共权力异化创造条件。同时,也要把惠农政策贯彻落实的政务信息公开作为县域公共权力行使的新常态,将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各项工作内容及进程作为公开重点,运用各种手段对惠农政策进行全面宣传与解释,对各项惠农政策涉及的对象、标准、各部门的职责权限无一遗漏地进行全方位宣传,逐步扩大公开范围与规范公开内容,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确保按照同一政策规定、具备相同条件的农民能平等地享有相同质量的公共服务。

3.建立健全法律制度,完善公共权力监督制约机制

从近年来涉农惠农领域出现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来看,少数县级公权力主体在监督制约法律制度空档的情况下,把用以维护公共利益、谋求公众福利的公共权力异化为了谋取私利的工具,忽略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从而导致了惠农政策执行缩水走样打折扣。只有加强对公权力的制约与监督,将权力置于一个强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下,才能真正使公权力代表人民的利益,按照人民的意愿行使,从源头上有效防范公权力的异化。就立法层面而言,堅持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坚持用法律管权、按法律办事,在法律中对公权力行使主体的权力与责任进行严格划分与认定,构建起职权明确、流程清晰、内容科学、配套完备的权力监督法律体系。但法律的普遍规范性决定了其不可能对权力主体行为的每一个方面都作出规定,故要保证县域公权力在合理范围内按照既定规则程序规范有序运行,还需要建立一整套保障县域公权力运行的制度体系,围绕公权力行使的整个过程,综合运用各种监督形式对公权力行使进行全程监督,形成有权必有责、用权必担责、滥权必追责的制度安排。具体来讲,首先,要按照科学合理的原则,着力增强制度设计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编牢制度的笼子,防止“牛栏关猫”,确保真正管用。[15]其次,要加快县域公共权力运行平台建设,积极推进清单内的权力事项和责任事项在平台上公开透明运行,杜绝公权私用。最后,要完善县级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健全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方式和程序。

4.完善激励惩戒制度,提高县域公共权力异化的成本

良好的用权环境与规范的公权力运行机制为制约权力异化、消除权力异化提供了保障,但当公权力异化的收益远远大于异化成本时,一些县级权力主体就就会铤而走险,做出有利于自身利益的选择。这里的异化收益,无非就是权力主体所追求的“利”,而异化成本就是权力主体所受到的“罚”。从经济的角度讲,“利”也是制衡县域公权力异化的有效途径,其既可以表现为一种激励措施,又可以表现为一种监督标准。当权力主体积极落实惠农政策目标,正当行使公权力为农民谋求福利,就可以在定性定量考核的基础上将考核结果与精神物质双重奖励挂钩,体现薪资绩效差异,对优秀者进行表扬、嘉奖、晋升,以此作为对其积极正当行使权力的补偿,从而有效降低公权力价值异化的几率。而对于违法违规运用公权力套取惠农资金谋取私利的主体,则以目标责任考核为依据,综合运用其他各项监督检查指标,依法进行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方式的调整,撤销或追缴其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实体权利与不当利益,程序违法者责令其重新办理,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除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外还应追究其相应的经济责任,以此让公权力主体敬畏权力,避免产生价值观上的扭曲。

[注 释]

① 人民论坛问卷调查中心围绕“公众如何看待‘权力异化现象”进行了专题调查,68.8%的受访者认为权力异化程度严重,超半数(50.6%)认为县一级权力异化更严重。

[参考文献]

[1] 申恒胜.分配型政权:惠农政策背景下基层政权的运作特性及其影响[J].东南学术,2013(3):31-32.

[2] 臧乃康.防止利益冲突的核心:权力与利益的阻断[J].理论探讨,2013(6):5.

[3] 王乐夫,张富.试论公共行政价值异化[J].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4):14.

[4] [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M].林荣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81.

[5] 四川上半年共立案侦查惠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454人[EB/OL]. http://www.sc.xinhuanet.com/content/2016-07/26/c_1119285293.htm,2016-11-14.

[6] 截至7月底 河北查办扶贫领域贪贿案件110件211人[N].河北日报,2016-08-31.

[7] 陈锋.连带式制衡:基层组织权力的运作机制[J].社会,2012(1).

[8] 包国宪,周云飞.当前我国公共行政的核心价值取向探析[J].宁夏社会科学,2008(5):7.

[9] 曾波,胡新范.权力不自由[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5:101.

[10] 何显明.市场化进程中的地方政府角色:一个文献综述[J].中共杭州市委党校学报,2007(5):54.

[11] 俞可平.中国治理变迁30年[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264.

[12] 陆思怡.县级政府公共权力的监管机制研究[D]. 杭州:浙江大学,2014:20.

[13] 刘建霞.公权力异化产生的根源及遏制对策[J].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15(10):49.

[14] 刘星.服务型政府中公共权力的行使[J].理论导刊,2006(6):20.

[15] 鹿心社.全面推进权力运行法治化[N].人民日报,2015-03-24(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