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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农民合作社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中的引领作用

2017-09-06本刊评论员

中国农民合作社 2017年8期
关键词:经营权规模化收益

■ 文/本刊评论员 王 军

北京商业管理干部学院合作经济研究中心副研究员

充分发挥农民合作社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中的引领作用

■ 文/本刊评论员 王 军

北京商业管理干部学院合作经济研究中心副研究员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促进了中国农业生产迅速发展。但是,在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过程中,农业小规模分散经营的局限性逐渐暴露出来。正因为如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挥其在现代农业建设中的引领作用。农业规模经营是土地、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的优化配置,通过生产经营规模的扩大,使单位产品的平均成本降低和收益增加,从而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发展农业规模经营的主导力量,特别是农民合作社因其独特的优势,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一是以土地要素的集聚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合作社通过合约的方式集聚土地这一特殊的生产要素,即农民把土地经营权移交给合作社,从而有效开展“N统一”服务(统一农资、统一耕种、统一收割、统一销售……),实现生产环节的适度规模经营。这种做法包括合作社流转土地和土地股份合作社两种形式,截至2015年底,流转入合作社的耕地面积达0.97亿亩,占全国流转耕地总面积的21.8%;土地股份合作社8.5万个,入股土地面积0.32亿亩。通过土地流转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是合作社以商品契约的形式即支付一定年限的租金获取农民的土地经营权,并承担全部经营收益和经营风险。土地股份合作社是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把土地经营权变成合作社的股权,实现土地的规模经营,农民根据入股土地面积享受年底分红并承担部分合作社经营风险。由于其与农民形成了风险共担机制,有专家建议应将符合法律规范的土地股份合作社纳入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范围。

二是以服务规模化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这种做法是合作社在不获取土地经营权的前提下,通过集聚资本和技术等生产要素,开展耕、种、收、储、加、销等全程化、规模化服务,以规模化的服务带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这种模式通常也被称为土地托管。如一些农机合作社通过联合产业链上下游的农资以及农产品加工企业,为农民提供全产业链的服务菜单,农民可以根据合作社提供的服务菜单选择一项、几项或全部的服务,选一项交一项的钱并最终占有土地产出,而合作社按服务项目获得报酬。再如一些植保合作社利用自身的技术优势,为农民提供种子肥料、测土配方、农药喷洒等低成本、便利化的统防统治服务。这些合作社都是从供给侧入手,实现了小规模农业经营主体与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有机融合,实现了农民外出打工和种地“同增收、两不误”。

三是以产业一体化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并不单纯是围绕土地展开的,也不仅仅是通过规模经营实现生产环节的成本节约,更重要的是让农民分享二三产业的增值收益。如从事加工、流通或产加销一体化的合作社,在帮助农民销售初级农产品的同时,还能够让农民直接分享农产品流通和加工环节的增值收益。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农民的生产规模没有扩大,但二三产业带来的增值收益会使单位产品的收益大大增加,这也是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一种重要形式,并且应该是未来发展的主要方向。事实上,随着合作社产品加工能力的提升和产品品牌建设的加强,对生产环节的规模经营也有带动作用,会推动农业生产逐步走向专业化和规模化。

〔本文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农业产业组织体系与农民合作社发展(项目编号:71333011)”的阶段性成果〕

栏目编辑:邵 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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