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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构建中国特色法治话语体系

2017-09-05朱振

中国大学教学 2017年5期
关键词:话语体系话语权话语

朱振

摘 要:中国特色法治话语体系是一种立基于法治实践和经验的价值和信仰体系。它不但具有建设性的作用,对内发挥着法治话语的引领力,而且具有批判性的功能,对外在国际上争夺中国法治话语权。目前加快构建中国特色法治话语体系应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任务:一是持续推进法治理论创新,不断构建、充实和完善中国特色法治话语体系的基本内容;二是提高和普及并重,推进中国特色法治话语体系的普及化与大众化;三是实施“法治走出去战略”,提升中国法治话语的国际化水平,向世界传达中国法治话语权。

关键词:法治;话语;话语体系;话语权

当前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话语体系已成为重要的国家战略,哲学社会科学关于话语体系的构建体现为各个层面,而法治话语体系正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同时,法治话语体系也是中国特色法学体系的主要支柱之一。

抽象地说,一个国家的话语体系是由诸多的观念、理论、价值、信念和实践所组成的思想体系,这些思想体系以民族语言的形式系统地表达了一个民族在一个时代对他们所言说的世界的理解与未来想象。与此相应,中国特色法治话语体系就是由反映中国法治实践及经验的理论和信念组成的思想体系和价值信仰体系,它集中表达了中华民族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关于法治的自我理解,担负着探寻法治真理与合法性的使命,并力求在国际法治领域发出自己的声音,形成有分量的法治话

语权。

在静态的意义上,话语代表着一套思想体系;从其发挥的社会功能上说,话语体现为支配与合法化[1]。就前者而言,法治话语体系体现了一种立基于法治实践的价值和信仰体系,其一旦确立,就能发挥法治话语的引领力,起到某种观念构建的作用。一方面,这要求我们立足于中国法治经验与实践、经由理论的抽象与总结形成一个高度学理化的、能够得到普遍接受并获得民众内在认同的法治理论体系,并最终整合成一套关于法治的话语体系;另一方面,法治话语体系所体现的这种价值和信仰体系要在一个社会中真正确立就离不开法治话语体系的普及化与大众化的工作。就话语的社会功能而言,它作为一种分析的工具,不但具有建設性的作用,也发挥着批判性的功能,这主要是针对在国际上争夺中国法治话语权而言的。实事求是地讲,在法治话语上西强中弱的局面并未改观,我们依然面临着“有理讲不出、讲了没人听”的困局。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们还没有发展出一种能与西方自由主义法治话语体系相竞争的中国特色法治话语体系。

由此可见,加快构建中国特色法治话语体系应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任务:一是持续推进法治理论创新,不断构建、充实和完善中国特色法治话语体系的基本内容;二是提高和普及并重,推进中国特色法治话语体系的普及化与大众化;三是实施“法治走出去战略”,提升中国法治话语的国际化水平,向世界传达中国法治话语权。

一、构建、充实和完善中国特色法治话语体系

中国特色法治话语体系是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理论创新成果的学理化总结,也是中国法治理论发展的高级阶段。中国特色法治话语体系包含一些实质性的内容,它们是与一个特定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制度联系在一起的,在这些方面各国的法治话语体系就存在着竞争性,都要为各自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制度进行辩护。总结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治发展的理论和实践,我们可以把中国特色法治话语体系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依法治国、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的有机统一”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本质特征和中国特色法治话语体系的根本政治立场。其中依法治国是核心内容,人民当家作主是本质要求,党的领导是根本保证。

第二,法律权威论。在共和国的历史上我们经历过法律完全没有权威的时代,《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曾指出,种种历史原因使得“我们没有能把党内民主和国家政治社会生活的民主加以制度化、法律化,或者虽然制定了法律,却没有应有的权威”。

法律的权威性意味着:(1)法治与人治的最重要

区别在于法律必须高于人的意志,国家的一切权力来自于法律,并依法行使。(2)任何个人、组织和政党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3)法律应当成为解决纠纷和权利救济的主要方式,法外不应再有与法律平行的权利救济手段。

第三,法治政府论。党的十八大以来,法治已成为我国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建成法治政府的时间表也已经制定。行政机关掌握着大量的社会资源,行政权力具有主动性和天然的侵犯性等特征,因此法治的主要目标是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即“从法治国角度来规训绝对主义国家权力的任性意志”[2]。因此,法治政府是和法治国的要求联系在一起的,即行政权力要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所有的权力都要依法行使。

第四,公平正义的实质法治观。社会主义作为一种政治意识形态在价值观上的表现就是追求实质的平等、公平和正义,可以说,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就要追求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重大任务,也是当前人们的强烈要求。现代正义理论是作为公平的正义,即通过公平来实现正义,其内涵是多方面、多层次的,举其要者,在法治的层面上追求和实现公平正义包含着以下内涵:首先,每个人的境况千差万别,首要的是要确保权利公平、机会公平和规则公平,这一点主要是经由立法的途径来解决的。其次,公平体现为执法、司法的一系列原则、制度和程序设计,比如新修订的刑诉法规定,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而其中的关键是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把公平体现为每一个行政行为的执行和每一个案件的审理上。最后,公平正义还体现为在某种程度上要追求结果的平等,推进共同富裕。邓小平同志曾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最后要归结为实现共同富裕。十八大报告也指出,要“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朝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有限度的结果平等既是为了实现每一个公民有尊严生活的宪法原则,也是人们有能力实现自己的权力和利益的物质保障。

第五,民本法治观。这是“以人为本”的政治理想和“执法为民”的法治理念在法治观念上的具体体现,具体要求是在立法、执法与司法中确保人民的主体地位,核心是确立人民的权利主体地位。民本法治观在当下突出地表现为立法、执法与司法要积极、有效回应人民的利益诉求和公正诉求。尤其是在权利意识极为突出的当代社会,民本法治观集中体现为法治要以权利为本,这和法治政府的建设一体两面。首先,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选举代表来行使立法权,组成各级国家机关;不仅如此,宪法还把规定和确保人民所应当享有的各项权利放在突出的地位,保障人民享有各种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权利。其次,民本法治观契合了中国社会转型期所特有的人民的利益诉求、公正诉求和权利诉求。当前我国社会的特点是处于一个转型期,社会转型期也是矛盾多发期和纠纷凸显期,而这些矛盾和纠纷的性质则绝大多数都是利益纷争,这也是构成社会不稳定的主要因素。因此,民本法治观所要求的对人民利益诉求和公正诉求的积极回应、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要使人们感受到公平正义就是应对转型期陷阱的有效手段。最后,要做到全民守法,就必须以更加有效的方式来尊重和保障人权,确保人民权利的实现,保障每一个人的权利和利益诉求,保障人们依法享有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利,只有这样法律才能深入人心,成为人们行动的自觉依据。

第六,和谐法治论。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工具性与功能性概念,总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目标而制定法律。和谐法治的提出意味着:

(1)达致社会秩序的和谐是法治的根本目标。

(2)法治也是达致和谐社会的最基本也是最有效的手段,法治凝聚社会稳定力量,特别有利于确保社会的长期稳定,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3)在中国特定的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突出,以法治来实现和谐,最重要的是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要养成法治思维,并以法治方式来处理社会冲突。对此十八大报告指出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

二、中国特色法治话语体系的普及化与

大众化

当前中国特色法治话语体系更多体现在曲高和寡式的学理阐释阶段,推动法治话语体系的大众化甚为迫切,尤其是要推动相关研究成果向决策咨询、教育教学、服务社会大众转化。在法治話语大众化方面,要充分调动专家学者参与法治话语大众化的积极性,可以充分发挥新媒体、新业态、新技术的运用,开展多种形式的普及活动,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法治意识、权利意识和守法意识。全民守法是法治的一项基本要求,也是法治社会的一个理想状态和法治话语的重要组成部分。全民守法在表象上显现为人们都能依法办事、依法行事,而守法的力量则多种多样,有的来自遵守的习惯,有的来自对惩罚的畏惧,有的来自内心的认同。因此,理想的守法状态应当是所有的公民都能对法律持有一种内在的观点和态度,对法律获得一种内在的认同,而不是屈从于作为一种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的压服[3]。要做到这些,就需要中国特色法治话语体系的内在化和大众化;如果全民都具有这样的法律、权利和法治意识,则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就能够实现。

中国特色法治话语体系的普及化最重要的方面表现在法学教育领域。“徒法不足以自行”,现代法律实践是通过一个高度专门化和职业化的群体来操作的,操作法律的这个职业群体已经成为法治社会的一种独立力量。处于不同岗位但均以实现法的统治为宗旨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都已经在扮演着法律代言人的角色,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法律之治”就是“法律人之治”。广义的法律职业,除了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还包括法律教学研究人员以及其他法律工作者。他们被认为具有共同的教育背景、共同的法律思想观念,甚至是使用着相同的词汇。现代法治成熟发达的国家基本都有着独立而强大的法律职业阶层,因此许多学者认为,司法职业的专业门槛、法官的独立程度、律师人数的多寡和所能起到的作用、法学教育的职业化程度和发达程度都是衡量法治现代化程度的重要指标。我国的法治建设在加强法律职业的独立性、自主性等方面都有待改进,而其中最重要的是提高其专业素养,形成一个具有共同法治理念、使用相同法律话语的真正职业共同体。因此,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要“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

一个真正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的基础在于法学教育,因此中国特色法治话语体系应该成为法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当前的法学教育主要体现为两大体系,即法律知识体系和法学理论体系。前者主要表现为各部门法学所传授的教义学知识,即我国各具体法律部门的法条及其司法适用;法学理论体系主要表现为关于法律的知识,即从各学科的角度深化对法律的学习和研究。除此之外,法学教育还应该再加入一个体系,即对中国特色法治话语体系的学习,形成法学教育的三大知识体系。

三、中国特色法治话语体系的国际化:向世界传达法治话语权

“知识就是力量”,这种力量可以理解为一种权力(支配力),知识与权力具有共生的关系。权力能产生和发送真理效应,这种真理效应又反过来再生产权力[4],因此知识与权力的结合能够产生真理。话语可以说是知识的高级形态,它是权力的一种载体和表达方式,因此“话语权”就是指“话语”自身所负载的权力。话语的支配力是通过其背后所包含的知识和价值与主体相结合而产生的,因此话语体系的推广与传播甚为重要。话语权一旦形成就具有再生产的能力,它会不停地制造合法性,而这种合法性反过来又会加强话语的支配力。当今世界占据主导地位的话语体系基本都是由西方国家所生产的;而丧失话语体系和话语权,就无法为自己的行为辩护。

习近平总书记在一系列重要讲话尤其是在哲学社会科学座谈会上的讲话中一再指出,我国哲学社会科学话语体系建设总体水平不高,要加快构建中国特色话语体系,提高我国在国际上的话语权。这些论述对哲学社会科学界提出了一项重大课题,即加强话语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目标是增强中国话语权,在未来的全球治理格局中发出中国声音。与此相应,中国特色法治话语体系建设的重要任务就是其国际化,即向世界传播中国法治的声音。尤其在当下支配与被支配的全球结构时代,我们要基于自身的法治经验深刻反思我们所接受的西方观念和概念系统在解释上的有效性,破除西方法治话语的一律性支配,同时在国际层面上进行争取话语权和法治合法性的斗争,目的是为世界法治概念注入中国元素,最终形成一个包容性的法治概念。要做到这一点,就需要致力于以下几个方面的革新。

第一,立足于中国法治实践和经验之上的真正理论创新。话语权的基础在于话语质量,而话语质量取决于扎实、深刻、创新的学术研究和理论创新的程度。当今西方中心主义的强势话语甚或话语霸权往往都是以成熟的“学术话语”的面貌呈现出来的,比如福山的“历史终结论”、亨廷顿的“文明冲突论”等。像法律和法治这样的概念具有鲜明的本土化、语境化和诠释性特点,它们不像老虎、水等概念具有先在的本质规定性,而是取决于我们对自身法治建设的自我理解。推广中国法治话语权的核心在于产生出立足中国法治经验且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法治创新成果,坚持用中国法治理论阐释中国法治实践,用中国法治实践升华中国法治理论。对此,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必须把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不断推进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科技创新、文化创新等各方面创新。”

第二,中国特色法治话语体系要体现世界共同价值,创新对外话语表达方式,打造易为国际社会理解和接受的概念和范畴。注重中国法治经验绝不意味着关起门来自己搞,越是认识到法治的本土化就越要认真阅读西方法治理论,以世界范围内共同接受的研究方法、概念和范畴从事理论研究。从清末变法开始,其实我们一直以来都以西方的眼光看中国,法治、权利、人权、法律行为、法律责任等一系列概念和范畴都源自西方。我们要善于向这些概念注入中国内容,更要善于从中国法治经验和实践中提炼具有中国特色的标识性概念和理论命题,同时做到中国话语世界表达,当然这也需要一定的传播技巧。

第三,加强中国特色法治话语的国际传播能力建设。我国哲学社会科学话语的国际传播能力比较弱,这几乎成为提升中国话语权的突出短板。任何话语的影响和支配力都不会自动生成,它需要通过传播、交流与对话才能影响世界上的其他人。在这个方面,美国等西方法治成熟国家的法治制度实践能力和法治话语生产和输出能力,令人印象深刻。法治話语的传播和推广机制是有技巧和成熟的做法可以借鉴的,中国法治话语在国际上能否被理解、认同和接受,取决于我们能否以共同感兴趣的话题、以别人听得懂的方式、以快捷有效的途径来传播中国法治理论和法治经验。在这方面,我国法治理论和法治话语的推广与传播机制还有许多工作要做,比如:在全国主要法学院设立一批从事对外法治话语体系的创新研究基地,统筹相关研究力量;鼓励设立国际性的法律学术组织,加强国内外法学智库交流,积极参与IVR等国际学术机构的活动,支持这些国际法学研究和交流机构研究中国问题,鼓励跨国法律合作研究;聚焦国际社会关注的法律问题,积极参与WTO、国际法院等涉及法律问题的国际组织的活动,增强设置议题的能力;积极参与相关国际规则和法律的制定,提高我国在国际法治中的话语权和规则制定权,运用国际规则来维护国家利益;加强本土优秀法律研究成果的外译工作,向国外积极推介高水平的研究成果等等。

中国特色法治话语体系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个法治建设总目标的内在组成部分。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特色法治话语体系也经历了一个丰富的演进过程。当下着重加强法治话语体系建设还有另一层面的重要意涵,即这表明我们日益意识到中国法治的复兴是一个文明意义上的法治的复兴,其核心在于确立法治思想的自主性,并把我们的法治传统、经验、实践和优势以法治话语体系的形式体现出来。自主性就意味着我们不能被西方法治话语体系长期支配和垄断,因为西方法治模式不是世界上唯一的、最好的法治模式,不应成为我们唯一的参照系,不能用西方的法治模式格式化我们的法治思想和法治实践。

中国特色法治话语体系的构建、普及与传播是当下法治中国建设所面临的新的历史使命和时代课题,其主要任务在于构建和宣告本国法治实践的正当性,并对外争取法治话语权。“话语”这个概念带有一定的后殖民理论色彩,具有深刻的批判功能。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所成就的巨大综合国力、所形成的政治与经济综合优势并没有相应地转化为现实的话语优势。要对抗西方以自由主义作为意识形态的法治话语霸权,就必须重建我们自己的法治话语体系;要有效地形成我们自己的国际法治话语权,就要加强法治话语的国际传播能力,增强法治话语的国际影响力。

参考文献:

[1] Michel Foucault. Archaeology of knowledge[M]. New York: Vintage Books / A Division of Random House, 2010. I. Lessa. Discoursive Struggles within Social Welfare: Restaging Teen Motherhood[J]. British Journal of Social Work. 2006, 36 (2): 283-298.

[2] 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M].童世骏,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1:304.

[3] H.L.A. Hart.The Concept of Law[M].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4: 20.

[4] 福柯.权力的眼睛——福柯访谈录[M].严锋,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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