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构建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
2017-09-05蔡立东
蔡立东
摘 要: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的结构与格局对于中国特色法学体系的形成与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现行法学学科体系渊源于法学的“知识体系及相应的课程体系”,由于滞后于法治实践和法学改革,已经成为学科完善和发展的障碍。因应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伟大实践的内在诉求,应着力构建“目的与需求导向”的学科体系。这一体系应当包括传统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为此,应大力推动新兴学科与交叉学科的发展,着力推动传统学科的转型与升级,积极推动新兴学科、交叉学科与传统学科互相支撑,抓紧建设与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相适应的教材体系。
关键词:传统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目的与需求导向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着力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在指导思想、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等方面充分体现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中国特色法学体系是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而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不仅是中国特色法学体系的重要元素,更是其基础构件,其结构与格局决定着法学学术体系、法治话语体系、法治人才培养体系的形成路径与基本特色,对于中国特色法学体系的形成与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当下关于法学学科体系的研究以法学核心课程体系为中心,没有形成界定学科体系构成的清晰标准,缺乏对学科体系内涵的统一认识,更没有将学科体系的完善和发展置于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大背景之下统筹考虑。因此,当下,应认真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考察中国政法大学时关于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建设的重要指示,以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为契机,阐明研究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的认识进路,进而明确其具体内涵,并指出其切实、有效的形成和发展机制。
一、中国法学学科体系形成的源流
学科是学科体系的基本构成要素,学科分类是学科划分的依据,也是学科体系形成的逻辑线索。目前,在学科建设的意义上,国内各法学院系界定“法学学科体系”的内容及构成的依据主要有两个。
一是国家技术监督局1993年发布的《学科分类与代码表》(GB/T13745-92)。根据该国家标准,学科是“相对独立的知识体系;每个学科群包含了若干个分支学科”。学科群则是“具有某一共同属性的一組学科”。学科分类的依据是:学科研究对象、研究特征、研究方法,学科的派生来源,研究目的、目标等。学科分类的原则是:科学性原则、实用性原则、简明性原则、兼容性原则、扩延性原则、唯一性原则。依照国家标准确定的原则,法学学科分为五个子学科:理论法学、法律史学、部门法学与国际法学以及法学其他学科。这些法学子学科共同构成了法学的学科体系。
二是教育部高等教育司1998年编写的《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基本要求》。根据该要求,法学专业核心课程包括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知识产权法、商法、经济法、民事诉讼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14门课程。2007年,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在中国人民大学举行全体委员会议,会议决定在原来14门法学学科核心课程的基础之上新增两门:环境资源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因此,这16门课程构成了法学的学科体系。
国家技术监督局与教育部关于法学学科划分的共同之处在于二者都以课程体系为基础。相比较而言,前者概括程度较高,而后者较为具体。除了法理学与中国法制史之外,教育部所确定的其他14门核心课程均可涵摄在国家技术监督局所称的“部门法学与国际法学以及法学其他学科”之内。
国家相关管理部门确定法学学科构成要素的目的与意义主要在于既有知识体系的传授以及统计和管理的规范化与科学化,其基本依据必然是法学学科的外部特征,这就催生了基于“知识体系及相应课程体系”形成的法学学科体系。但对于法治人才培养、法学研究,学科分类的目的则不仅在于满足知识传授的需要,迎合统计和管理的要求,更在于推动本学科体系的发展和完善,以知识分类为主要标准和逻辑线索划分学科则并非当然选择,至少不是唯一选择。法学是实践之学,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和全球化进程的提速,尽管不能否认现行法学课程体系当中的核心课程仍将是法学学科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渊源于“知识体系及相应的课程体系”的现行学科体系,由于其滞后于法治实践和法学改革,一定程度上已经成为学科的完善和发展的障碍,一些课程的固有内容已经与法治实践严重脱节,而一些为法治人才培养和法治实践急需的重要内容则没有及时纳入学科体系。法学教育的研究者和实践者应该立足于学科发展的实际需要,基于内部视角,顺应学科发展的内在规律与现实需求,形成关于法学学科体系的新认识,构建“目的与需求导向”的学科体系。
基于学科体系的“目的与需求导向”,确定学科构成要素的标准不是一成不变的。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学科的具体构成呈现出不同的特征。法学学科体系应顺势应变,尊重学科发展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基于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整体布局,考虑学科体系的内涵和构成。这就需要以凸显中国特色、坚持问题导向为前提,凝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鲜活实践,汲取人类法治文明的共同成果,形成关于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的新理解和新认识。也就是说,当下最具有时代意义的工作,乃在于回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伟大实践的时代特征与历史使命,深入理解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的构成和内涵。
二、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的构成
新中国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经历了从无到有的过程,在学科发展的初期,以知识体系及其决定的课程体系等外部特征为标准厘定学科体系的构成,加强对处于萌发阶段之学科发展的引导和规范,可以有效促进学科发展的规范化、科学化。不仅如此,即使在今天,从顶层设计和规范管理的角度观之,这一标准仍然具有积极意义。
现阶段,中国法学已走过了逐渐形成与初步发展的阶段,承载法学知识体系的法学课程体系已基本形成,但学科结构尚不尽合理,课程体系还不够完善,新兴学科开设不足,法学与其他学科的交叉融合不够,有的学科滞后于实践,不能回答现实问题,有的教材偏于西方理论,缺少鉴别批判,重形式轻实效,重专业轻思想政治素质培养,法学研究与法治人才培养的中国特色有待凝练和凸显。习近平总书记在考察中国政法大学时强调:“我们有我们的历史文化,有我们的体制机制,有我们的国情,我们的国家治理有其他国家不可比拟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也有我们自己长期积累的经验和优势,在法学学科体系建设上要有底气、有自信。”中国方案,大道之行。一方面,西方法学范式和框架对于中国法治经验与现实的解释效能渐趋式微,中国法学需要转向尊重自身的法治实践,从学理上发现并阐述“真实的中国法治”、抽象尊重本土经验的法治理论模型;另一方面,我们也需要打造与中国经济实力和地位相匹配的法治道路、理论、制度、文化,并通过这些道路、理论、制度、文化的对外传播,形成国际意义的法治话语权与软实力。因此,我们有能力、也需要按照世界一流法学学科的规格重新审视法学学科的构建。
在这一背景之下,因应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伟大实践的内在诉求,必须着眼于需求和目的,从内在视角,重新审视法学学科体系的完善与发展。习近平总书记期待我们,“要努力以中国智慧、中国实践为世界法治文明建设作出贡献。对世界上的优秀法治文明成果,要积极吸收借鉴,也要加以甄别,有选择地吸收和转化,不能囫囵吞枣、照搬照抄”。在长期发展的过程中,当代中国逐渐形成了自成特色的法治道路、法治理论、法律制度和法治文化,着眼于创新与发展。现阶段,法学学科体系不能局限于已有课程体系,其发展和完善应当以法学学科发展的内在需求为圭臬。基于此,中国特色的法学学科体系应当包括传统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
法学学科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传统学科承载着为学界和实务界普遍认同的专门知识,在法学学科长期发展的历史进程中,逐渐形成了稳定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并在基本内容方面达成了共识性认识,如民法学、刑法学、宪法学、法律史、法学理论等。法学传统学科都经历了较长的发展历史,其结构与格局已经成形且比较稳定。这些传统学科凝聚了法学的基本智识资源,当下仍然是传承法律知识、法治观念乃至法治生活方式的基础载体,也是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得以兴起的前提和基础。
法学新兴学科形成于对社会发展与法律实践中产生的新问题与新需求的回应,是在传统学科基础上进一步衍化、发展而来的学科,如信息法学等。社会在发展过程中,总会出现新情况、产生新问题,特别是人与人交往方式的改变必然引发建立关系、解决纠纷、形成秩序之方式的变化。新兴学科面对新的研究对象,顺应社会发展与学科发展的客观规律,以新的研究思路、研究范式和研究方法,形成新的问题解决方案,进而创设新的制度,凝练新的理论,具有鲜明的实践意义与价值。与传统学科、交叉学科相比,近些年,新兴学科不断涌现,发展较快,也由于其鲜明的时代感,正在逐渐走向法学研究与法治人才培养的中心。
法学交叉学科是法学与其他学科交叉形成的学科,这种交叉既包括研究对象的交叉,也包括研究方法的交叉,前者如法社会学,后者如法经济学。交叉学科的产生并非法学或社會科学领域的特有现象,而是现代学科与学术发展的必然产物和公共选择,如物理学与化学交叉形成的物理化学、化学物理学,生物学与化学交叉产生的生物化学、化学生物学等。交叉学科的产生也不局限于相关或相近的学科,表面上毫无关联的学科之间也有可能交叉,产生交叉学科,如法学与新兴科技交叉的科技法学、法学与神经科学交叉的认知法学等。法学交叉学科体现了科学的综合性发展趋势,打破了学科壁垒导致的智识隔绝,丰富了法学解决问题的方法,提高了问题解决的效率。交叉学科的产生不仅有力地推动了相关领域的知识生产,极大地扩充了法学的学科体系,而且给后发国家和地区提供了“弯道超车”的机遇,使得它们有可能作出领先世界的贡献。
党内法规学作为法学学科,既是回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产生的新问题与新需求的产物,又是法学与政治学、中共党史、公共管理等法学以外的其他学科交叉的结果。因此,党内法规学既是新兴学科又是交叉学科。对于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党内法规建设,并明确指出“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长远之策、根本之策”。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历史使命、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制度治党、依规治党则要求党内法规研究工作的常规化、科学化与标准化。党内法规与其他法律规范在本质、原则与精神方面是高度一致的,它与其他法律协调统一、良性互动,共同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同时,党内法规在一定条件下、经法定程序还可以上升为国家法律,是国家立法的重要渊源。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内法规在治国理政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有关党内法规的理论研究和人才培养是中国特色法学体系必不可少的内容,需要广泛传播与深入研究,这构成了将党内法规学纳入法学学科体系的政策根据与理论基础。
三、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的建设思路和形成机制
当下法学学科的完善与发展离不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伟大实践,离不开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整体布局。构建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必须适应当下法律实践与社会发展面临的新局面,解决由此产生的新问题。具体来说,中国特色法学学科的发展就是要以提升中国法学的综合实力与核心竞争力为目标,以彰显法学研究、法治人才培养的中国特色为核心,以中国法治实践中的问题为导向,建设世界一流的法学学科。因此,应大力推动新兴学科与交叉学科的发展,着力推动传统学科的升级与转型,积极推动新兴学科、交叉学科与传统学科互相支撑,并将党内法规学纳入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统筹规划、共同发展。
1.大力推动新兴学科、交叉学科的发展
现阶段,中国特色的法治实践面临着诸多新问题与新挑战,法学传统学科已经无法充分、有效地应对现代法治的新局面。一批新兴学科与交叉学科应运而生,其中有些学科已经获得长足发展,而有些学科正处于萌发阶段。囿于基于“知识体系及相应课程体系”的现有学科格局,很多基于现代法治现实问题生成的新兴学科尤其是新兴的交叉学科并没有被纳入法学核心课程或专业目录。即使已经获得长足发展的新兴学科,如国家安全法学、网络法学、空间法学,其涵摄的相关具体内容也基本没有成为法治人才培养的必修课,如法学理论应当纳入的法政治学、法经济学,民法学需要研究的个人信息法学,诉讼法学必须包括的证据法学等。各法学院系只是根据具体情况,或开设选修课,或由相近传统学科的教师根据个人的兴趣或专长随机性地在研究和教学中略有涉及。尚在萌发阶段的新兴学科与交叉学科,如认知法学、神经元法学等,更是没有进一步发展的环境。既然新兴学科、交叉学科是法学学科体系的增长点,就需要通过制度保障,促进其快速发展,特别是要在法学学科体系当中明确其地位,使这些学科获得相对独立的发展空间与适当的政策支持,引起特别的关注,凝聚更多的研究力量。条件允许的法学院系应当考虑为新兴学科、交叉学科配备相应的师资,设置独立的课程,进而在硕士或博士研究生层次设置相应的研究方向。综合性大学应当结合“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布局国家安全法学、网络法学、空间法学、认知法学等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鼓励法学院系与人文社会科学其他院系甚至农、医、理、工等学科、院系开设交叉学科课程,开展共同研究,着力解决经济社会中的重大战略问题,以产生重大的标志性成果,成为法学的重要突破点,提高国家的核心竞争力。
2.着力推动传统学科的转型与升级
任何学科的根基都在于传统学科的稳定与发展,法学学科也不例外。民法学、刑法学、宪法学、法理学、法律史学等法学主干支撑学科就人类社会发展中的共性问题、基础问题与根本问题,积累了丰富的智识资源,将持续不断地为中国的法治建设提供智力支持。但在这些学科领域,我们还只是追随者,并没有成为引领者。改革开放前,我们主要是继受苏联的思想和制度。改革开放以来,则主要仰赖引进、吸收西方的思想,继受、借鉴、移植发达国家的制度。我们向世界制度文明索取的多,而奉献的少。在中国特色法学学科的繁荣与发展过程中,恰逢信息社会与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中国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技术方面,已经达到与先发国家同步的发展水平,在有些领域甚至取得了领先的地位。当下各种信息的产生、采集、分析与传播呈现出爆炸式的增长趋势,相应地,传统学科则出现了智识隔绝、知识老化、方法陈旧等问题,如传统法律史学者倾其毕生精力所贡献的法制文献整理成果,借助现代信息技术只需片刻即可達成。刑法学者借助信息技术对于定罪量刑问题的实证调研,无论是获取信息的广度还是分析信息的有效性等各方面,都是传统研究无法企及的。因此,必须通过深入的调查研究,推动这些传统学科的转型和升级。在关注信息技术带来的新问题和催生的新方法的基础上,传统学科的升级与改造也必须以研究与解决中国问题、凸显中国特色为导向。传统学科发展的时间比较长,其内容也多被纳入法学课程体系,不论是师资、课程或课时,都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因此,传统学科的转型与升级主要集中于学科内容。如何进一步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贯穿研究和教学全过程?何为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当中的传统学科与西方的相近或相似学科的区别?怎样体现这些区别?如何强化对中国特色法治道路、理论、制度与文化的自信心与自豪感?这些构成了传统学科转型过程中必须思考的核心问题。
3.积极推动新兴学科、交叉学科与传统
学科的互相支撑
传统学科与新兴、交叉学科的特色、内容各不相同,但其统一于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的发展进程中,这是关乎学科体系建设的前提性与基础性问题。因此,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的发展必须注意传统学科与新兴学科、交叉学科相互支撑、相互促进,而不能片面重视或强调任何一方面。传统学科解决新问题、应对新局面,必须借助新兴学科与交叉学科的发展;新兴学科与交叉学科的理论基础、指导思想与方法论则皆源于传统支撑主干学科。我们不能忽视法经济学、法政治学、法社会学与法理学、法律史学之间的互补关系,也不能否认金融法学、保险法学、票据法学与民商法学、经济法学的密切联系。既要使传统法学学科健全扎实、稳定发展,保证其理论优势,发挥其支撑作用,又要使新兴学科、交叉学科有创新、有亮点、有突破。要做到“冷门学科代有传承、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相辅相成、学术研究和成果应用相互促进”。
4.统筹规划党内法规学在法学学科体系中的地位
法学学科体系的结构应当反映法学学科与社会发展的趋势、规律,更应当彰显中国特色。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对于党内制度建设尤其是党内制度法制化的重视程度是其他任何政党都无法比拟的,这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法治道路、法学理论、法律制度与法律文化方面的突出特色。党中央不仅高度重视党内法规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意义,也不讳言目前党内法规建设的不足,指出当下必须“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快补齐党建方面的法规制度短板,力争到建党100周年时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为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因此,党内法规学在法学学科体系中的重要地位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如何统筹规划党内法规学在现有法学学科体系中的位置是我们必须思考的一个具体问题。根据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的格局与结构,应当在肯定党内法规学具有独立法学二级学科属性的前提之下,进一步丰富党内法规学作为法学学科体系有机组成部分的具体内涵。宪法是根本大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地位,宪法学贡献了党内法规学的前提和基础;法学理论则提供了党内法规学的价值论、认识论与方法论;中国法制史尤其是革命根据地法制史、新中国法制史是党内法规的制度与文化来源。同时,党内法规中的一些独特规范还涉及立法技术、内容结构、实施体系等方面的特有问题。凡此种种,都必须在学科体系发展过程中进一步探索。
5.建设与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相适应的教材体系
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学科体系同教材体系密不可分。学科体系建设上不去,教材体系就上不去;反过来,教材体系上不去,学科体系就没有后劲。”对于法治人才培养,法学学科体系的实践方式是法学课程体系,而法学课程体系的基础与载体就是教材体系,构建中国特色的法学学科体系必须有与之匹配的教材体系。目前的教材体系以现有课程体系为基础,从学科内容来看,传统学科基本都有与之对应的教材。但新兴学科、交叉学科或者没有相应的教材,或者虽然个别法学院系根据自身学科优势,编写了相关教材,如国家安全法学、空间法学、科技法学等,但这些教材建设没有纳入统一的规划与管理,其内容是否与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相适应并没有可行的衡量标准。因此,必须着力建设与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相适应的教材体系。根据当前的实际,教材体系建设也应对应于传统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区别对待。教材,特别是纳入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的传统学科教材的编写、审读应保持现有状况;对于已形成共识性的基本内容、基本理论与基本方法的部分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则需提出相关教材编写的原则性标准与要求,并逐步纳入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同时,应当根据完善法学学科体系的要求,将制定课程与教材目录作为明确的任务与要求予以落实,选择一批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要求、指导思想正确、立足国际学术前沿的教材编入目录,供各高等学校法学院系选择使用。在此基础上,还要建立教材目录的动态管理制度,及时修订进入目录的课程与教材。
总之,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的构建要借助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的战略机遇,以建设世界一流法学学科为引领,瞄准建设世界一流学科的目标,按照世界一流法学学科的规格,以中国问题为导向,以新兴学科、交叉学科为突破,实现由追随到自主的根本转型,全面提升法学学科体系的建设层次,形成以传统学科建设为基础,主干学科建设为支撑,交叉学科新兴学科建设为前沿的法学学科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