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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的原告适格问题

2017-09-04胡灵熙

世界家苑 2017年8期
关键词:诉讼法请求权细化

摘 要:我国第三人撤销诉讼制度经过多年研究讨论发展,于2012年8月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增设相关规定,这样,第三人撤销诉讼制度正式确定并建立起来,案外第三人的诉讼利益从而得以法律上的保护和确认。但由于属于舶来品的法律制度,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大体框架只是简单的设立,在制度完善和补充上,需要结合我国社会实情进一步的细化构建。本文针对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中关于原告适格问题相关规定,指出其不足之处,建议对第三人撤销之诉中原告适格问题进一步细化,从而进一步保障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该制度在法国起源,法国的“第三人异议”被定义为“非常上诉途径”,规定第三人在判决作出之后付诸相关行动阻止判决对相关利益人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并最终实现突破生效裁判既判力和补救第三人受损利益的目的。

我国台湾地区对法国的这项制度进行了借鉴,称之为“第三人撤销诉讼”,是一种独立型第三人撤销之诉,主要是指案外第三人对于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生效裁判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向法院起诉的救济制度。

在我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第三人撤销诉讼被定义为:第三人由于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请求撤销或改变已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诉讼。

由于新民事诉讼法对2012年设立第三人撤销之诉时考虑相对不细致,对实践中存在的某些问题没有给予回应和处理方案。之后2015 年2 月4 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的《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4 章又设专章规定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一些普遍关注的问题作出细化规定。例如明确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受理审查程序、审判组织的形式、所撤销的对象、因不能归责于本人事由而未参加诉讼的事由以及不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情形等。这样,该项制度才能真正有效的保护起相关主体的利益。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设立,显然对于所针对案件的已决判决的效力存在不可忽视的影响和冲击。在该类诉讼提起的主体上,也必然需要设定适用相关的条件予以制约。从而维护好其他诉讼主体的利益。

我国在《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中规定,第三人撤销诉讼的原告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并进一步规定由于未参加诉讼的理由不可归责于自身,并且其合法的民事权益受到了原裁判的损害。对比域外国家的规定,我国的第三人撤销诉讼的适格原告范围相对较窄。

根据法国的民诉法理论和规定,提起“第三人异议之诉”的主体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应当具有诉之利益,这里的利益是指第三人受违法裁判损害的利益;

(2)不是原诉讼的当事人;

(3)不曾有他人代理诉讼。

我们可以发现,法国的理论确定“第三人异议之诉”的原告范围是较为宽松的,同时,台湾地区的规定则是“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因不可归责于己的事由,且没有获得相关制度的保障,都能提起第三人撤销诉讼。” 其中“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规定显然笼统概括,具体实践中缺乏把握的标准和规范。

结合司法实践,我国的制度弊病显而易见,一是对虚假诉讼的受害人没有赋予原告资格,只是在司法解释中规定再审程序阶段发现恶意串通情节的予以首先审理原撤销之诉,或者规定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二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不清。

如在虚假诉讼的案例中,债务人乙为了逃避对债权人丙的债务,与案外人甲串通,虚构金钱债务,提起恶意诉讼,乙败诉之后将大部分财产转移给甲,使得丙的债权无法实现。此案中,丙对甲乙之间的诉讼标的——债权债务关系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也不符合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在目前案外第三人撤销诉讼中,严苛的原告限定条件使得虚假诉讼的利益受害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护,债务人乙意图逃避债权人丙的债务,通过与知情的甲串通起来,虚构一项债务并提起诉讼,继而通过败诉转移自有财产到甲手

中,最终危及债权人甲的合法债权。根据目前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丙既不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不符合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条件。但是该判决的结果现实的损害了他的合法权益。

新设立的该项制度本意是保护虚假诉讼的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而目前的法律设定在适格原告问题上存在进一步细化的空间,只有予以完善补充,对“第三人”的范围和内涵再次明晰界定,才能达到民众的切实需求。

因此,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原告,如坚持以第三人参加诉讼制度中所规定的“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为限来界定,那最终因他人生效判决受损的第三人群体将无法得到保障,对于在什么样的具体情形下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可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等问题也无法得到确定。虽然可以通过援引合同法第52条、民法通则第58条、合同法第74条保障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可进一步的予以原告资格将会在制度体系上有效完整的确认利益受损人的保护。对第三人撤销诉讼中的“第三人”含义的扩充、解释,而不是仅限定于有独立请求权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让更多符合立法目的的案外第三人能获得该制度的保护,实现该制度的功能。

案外第三人撤销诉讼制度是我国于2012 年《民事诉讼法》引入设立的创举。新增了案外利益受损第三人一条新的救济途径,践行了正当程序保障之下的自己责任原理。2015年新的司法解释的出台,细化了其中部分内容的规定,在制度保障上有了强有力的执行性。目前第三人撤销之诉在实际运行当中还存在一些可以进步的空间,经过系统而深入的理论研究,结合相关实践经验的不断积累探索,我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在可预见的将来会不断完善,对遏制虚假诉讼现状,并对提高我国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会起到积极作用。

作者简介

胡灵熙,女,昆明理工大学在读硕士研究生,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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