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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强化小型渔船检验工作

2017-09-04高方

商情 2017年28期
关键词:渔业渔船船舶

高方

【摘要】渔业船舶质量,是搞好捕捞渔业安全生产的前提和首要保障,严格执行渔船检验法规又是保证渔船质量的最关键环节。按照国际惯例,对船舶实施法定检验,是一种强制性的监督检验。

【关键词】小型渔船;检验

我国沿海渔业船舶的检验工作虽已取得很大成效,但从总体上看形势不可乐观,尤其与当前海洋渔业上发展中千变万化的新情况、新问题仍显得极不相称、不适应、不均衡,而且还面临着种种新挑战,其表现如下。

一是从渔船检验管理任务看:据2000年全国首次海洋渔业渔船普查结果表明:沿海11个省(市、区)共有海洋捕捞渔船24.43万艘,541万总吨,总功率达1222kW。其中,属于“三无”(即无捕捞许可证、渔船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下同)渔船有6.72万艘,属“三证不齐”的渔船5.09万艘,分别占渔船总数的27.5%与20.8%。由于数量多、分布广、流动性大、季节性强,而渔政、渔监以及船检等执法管理部门力量十分有限,故存在着“法不责众”的现象。

二是从渔业综合执法情况看:由于各地对渔业执法管理重视程度不一致,尤其是基层机构不够完善,管理体制不顺,独立性不强,许多基层渔船检验工作往往被动地“为检验而检验”或“为发证而检验”,失去船检工作的独立性。

三是从检验管理模式看:由于目前渔船检验工作实行申请受理制,决定了检验工作的相对被动性,以致管理思路不清楚,方法不多,手段不力。尤其是在如何制止出现“三无渔船”监管上,对造船源头的督查上缺乏力度,致使一批“滩头船厂”在既无设计图纸,又无技术装备和技术力量的情况下,粗制滥造渔船,且逃避法定检验。不仅给海上安全生产造成极大隐患,而且导致渔船盲目增长,增加大捕捞强度,后患无穷。

四是从船检法规建设看:由于船检法制建设滞后,制约了检验以法行政管理力度,尽管新《渔业法》第24条规定:“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是发放捕捞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但在捕捞许可证年审工作中并未要求检验证书必须在检验有效期限内。今后仍需不断健全与完善有关渔船检验的法律法规,使其有法可依、违法必究。

综上所述:目前沿海小型渔船检验存在着许多弊端,其症结所在,主要是渔船检验管理机制仍不健全,目标任务尚未明晰,执法力量严重不足,为此,必须进行认真的反思,重新认识加强对小型渔船管理的重要性与必要性。

一是海洋小型渔船总量多、比重大,直接影响整体法定检验率。据了解,全国渔业船舶平均功率为32.72kW,96%以上为小于44.1kW的渔业船舶,如温州市现拥有大小机动渔船7650艘,其中147kW 以上的大马力渔船1545艘,不到20%,45~146kW的1777艘,占23%,其余的均在15~44kW 之间的小型渔船,也占一半多。由于受检的重点放在大马力渔轮,忽视了小型渔船,这与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的要求差距甚远。

二是海洋小型渔船质量差,停泊散,存在严重的海上安全生产隐患。目前大多数小型渔船出于“滩涂船厂”,而未经法定检验就投入营运,加之渔民安全和法制意识薄弱,不少渔船属家庭作业式,即“夫妻船”、“父子船”、“兄弟船”,所占比例较大,而且小型渔船停靠方便,有鱼就卖,有岸便靠,驶到哪停在哪,随意性大,停泊地点分散,给管理带来难度。据调查,近年来温州沿海从事蟹苗、鳗鱼、凤尾鱼作业的小型渔船因质量问题沉没的事故时有发生,防不胜防,故严重制约和妨碍安全生产率的提高。

三是海洋小型渔船作业人员杂,素质低,制约了渔业现代化和产业化的进展。由于小型渔船造价低(高的每艘1~2万,低的不到5000元),其拥有者不少是半渔半农或非渔劳动力(甚至外地打工者),又往往进行季节性生产,鳗苗汛捕鳗苗,蟹苗汛捕蟹苗,毛虾汛捕毛虾。作业时间分散,而且从业人员素质低,大多为文盲、半文盲,经济承受能力十分有限,捕捞效益时好时坏。真正没钱也不怕罚款,受检时往往摆出一付“ 死猪不怕火烫”的样子,给社会带来一定的不稳定因素。

由于上述原因,直接导致了渔船管理的“三難”现象,即港口管理难(小船受潮水影响小,随时可进出港);经济处罚难(渔船价值低);渔船检验难(泊位分散)。

事实表明,海洋小型捕捞船舶是渔业安全事故的多发点与易发点,小型渔业船舶检验管理工作是渔业安全防范工作的薄弱环节,也是今后一些时期的重头戏。因此,我们必须抓住《检验条例》颁布实施一周年的有利时机,总结一年来的执法经验,抓准切入点,根据小型渔船的“三小”(船体小、功率小、吨位小)、“三差”(质量差、人员安全意识差、经济实力差)、“三杂”(作业人员杂、捕捞种类杂、泊位杂)、“三难”(港口管理难、行政处罚难、船舶检验难)的特点,把握好时机,运用各种有效管理方法和载体,进一步加大《条例》的执法力度,理顺小型渔船的管理关系,使其出现新的转机。

根据当前渔业发展新形势、新情况,针对小型海洋渔船检验管理存在的问题,其主要对策如下:严格按照《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的要求,对本地区所有从事海洋(含河口)的小型渔船实行强制检验制度(分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将其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

船检人员要加强自身建设。沿海小型渔船的检验管理工作量大,任务重,要努力完成时代赋予船检部门的历史使命,必须要有高度的责任感。

开展宣传教育,增强法制意识。针对目前广大小型渔船船主的安全意识与法制意识差的现状,采用一切形式和载体,开展有关船检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宣传、咨询活动。此外,船检人员要带头学好、弄通渔检法规,掌握好法律武器,推进小型渔船法制化管理的进程。

突出工作重点,拓宽管理渠道。要将以大马力渔船为检验工作重点,适当地调整到以小型渔业船舶为检验重点上来,把以往工作重心放在海岛与专业捕捞渔村,转移到小型渔船较集中的河口段两岸半渔半农的地域上来;将以抓捕捞渔船为主转向以抓源头船厂为主上来。在摸清小型渔船的分布、规模(数量)与村属的基础上,分门别类,有的放矢地开展高效能工作,并通过多方配合,尤其是借助当地政府,以及行政村干部的力量,多渠道地推动小型渔船法定检验的进展。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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