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从“王老吉改名加多宝”看禁止虚假宣传条款

2017-09-04杨加玲

商情 2017年28期

杨加玲

【摘要】不断出现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对1993年制定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提出了新的挑战,比如如何解读本法第九条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因此,在参考外国立法例的同时,结合我国现实的引人误解虚假宣传广告情况和法院的判决情况,对何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作出科学、合理的界定,以此作为法院作出正确判决的依据。

【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引人误解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商业发展迅速,但在经济发展的同时,各商业主体之间竞争加剧,随之而来的便是各种竞争纠纷,1993年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便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但是市场经济不是一成不变的,其在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因此,如何准确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作出合理的判决,便是我国法院面临的一大难题。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禁止虚假宣传条款为例,虚假宣传内容如何界定、何种程度才构成虚假宣传、引人误解与虚假宣传的关系等等,都是法院在判案过程中需要进行说明和论证的。“王老吉诉加多宝不正当竞争案”为如何认定虚假宣传提供了一些思路。

一、“王老吉更名加多宝”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侵权纠纷案

原被告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加多宝(中国)公司使用“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广告语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在法院说理过程中,尽管一方面认为加多宝公司在保护消费者知情权角度对相关公众进行了说明,但是另一方面也认为加多宝公司的这种说明、告知不全面、不客观从而易使消费者产生歧义或误解,因此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来认定加多宝的广告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由此可见,法院对加多宝公司虚假广告的定义主要侧重于其对真实信息披露不完全,导致对公众一定程度的误导,而不是基于虚假的信息进行误导大众。这是虚假广告宣传的不同手段,但是同样会导致引人误解的结果,因此都具有不正当性。

“虚假广告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实践中最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一。”认定虚假广告,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实践中的重点和难点,但判断某行为是否构成引人误解虚假宣传的核心在于是否会引人误解。”

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内涵的界定标准

(一)欧美国家界定标准

《美国商标法》对虚假宣传规定,“任何主题在商业活动中,在任何商品或服务或任何商品容器上商业使用任何文字、词组、名称、符号、图案或任何他们的组合或虚假来源表示,虚假或引人误解描述事实,虚假或误导性表示事实的,构成虚假宣传。”按照联邦法院对该条的解释,被告广告违反该条规定的情形大致可分为两类:(1)广告字面上是虚假的;(2)尽管广告字面上是真实的,但可能误导消费者(隐性虚假)。据此,在美国法上,广告内容的真实与否不是判定虚假广告的决定性因素,而“误导性”才是其中的关键因素。

德国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能够使我们对“误导性”有一个更加清晰的认识。德国1896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曾将虚假宣传定义为“不真实宣传”,但在1969年修法时却用“误导宣传”替代了“不真实宣传”,并一直适用至今。

(二)相关条约、文件界定标准

《巴黎公约》规定:“在经营商业中适用会使公众对商品的性质、制造方法、特点、用途或数量易于产生误解的表示或说法,即构成应受规制之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另,WIPO制定的《反不正当竞争示范条款》及其注释第4条也将虚假宣传界定为“工商业活动中,某个企业或其活动,特别是对该企业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进行误导或可能误导公众的任何行为或行径,应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综上可知,无论是欧洲国家的立法,又或者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组织的有关条约也都倾向于:只要误导或可能误导公众即能够构成虛假宣传,而广告内容的真实与否,不是法院判决构成虚假宣传的关键因素。

(三)中国界定标准

我国对于虚假宣传的规范主要可见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广告法》中。《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但遗憾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何为“引人误解”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并且混合使用“虚假”和“引人误解”概念,没有区分二者的不同点。可见我国没有对“误导性”的广告作很清楚的规范。

“这就引发了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如何理解的问题。第一,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是否排除了‘引人误解的真实宣传行为”。我国虽未明文规定“引人误解的真实宣传行为”属于虚假宣传,但是我们从一些案件的判决中可以看出法院的立场,包括本案,法院也主张加多宝公司的广告内容虽然真实,但是广告内容不全面、不准确,具有误导公众的可能性,因而主张涉案广告属于虚假宣传广告。“第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是否排除了‘不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德国法上认为,只要消费大众能够正确明了其含义,即使广告内容不真实,也不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我国同德国立场,《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若广告内容不真实,明显夸张,但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不属于竞争法规范的虚假宣传行为。第三,“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是否排除了‘以未定论的事实作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 ”。《若干问题的解释》承认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构成不正当竞争。

(四)关于本案

本案就涉案广告是否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有两个争议焦点,其一是涉案广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其二是涉案广告是否具有“引人误解”性。

1.涉案广告内容是否真实

加多宝事实上改的是凉茶的商标,而不是产品的配方和生产主体。因此,鸿道集团及加多宝各关联公司作为前种“王老吉”红罐凉茶产品的生产者,其应当有权利将其产品已更换商标的客观 事实向消费者和相关公众进行告知,这也应当是消费者和相关公众享有知情权等消费者权益的一种表现。但是,商品除了配方、生产主体外还有包括商标、包装等其他要素。因此,“加多宝”红罐凉茶与“王老吉”红罐凉茶并不是相同的。那么涉案广告称“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对事实的描述是不完全准确的。

2.涉案广告内容是否引人误解

本案中,法院认为涉案广告语虽在内容上有一定的真实性,但是涉案广告语使用“改名”不仅向公众传达出“加多宝”商标作为一个新商标出现,还向公众传达出“王老吉”商标已被“加多宝”商标取代的误解,而该误解足以使消费者对市场上存在的“王老吉”牌凉茶产生不正确的认识,如认为其是冒牌产品等错误认识,从而侵害“王老吉”商标所有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加多宝中国公司的广告宣传未够客观、全面,对消费者的普遍理解未给予足够的注意,也未采取必要的说明等措施避免消费者产生歧义或误解,因而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三、结语

当今社会,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各企业之间的竞争不断加剧,打响了价格战、包装战甚至广告战,因此,广告对于一个企业商品的宣传、推销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企业除了商品本身的本质,还需要良好的广告策略对其进行宣传,方能提升企业的业绩。鉴于广告的重要影响,对其进行必要的规范以保护相关竞争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便有了合理的依据。如上所述,法院应当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借鉴外国相关立法、审判经验,从而对广告内容中“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作出合理的、准确的判定。

参考文献:

[1]章凯业.虚假广告中的“引人误解”要件研究[J].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32(5):66-73

[2]孔祥俊.反不正当竞争法原理[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294-306

[3]曾宪义.经济法案例分析主编.[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