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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章程意思自治的边界

2017-09-04周建平

法制与社会 2017年22期
关键词:意思自治公司章程公司法

摘 要 公司章程是公司治理的基本规范,它规定了公司的组织机构、性质、经营范围、运营模式以及公司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等等。股东是出于自身利益而设立公司的,但通常他们并不会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这时候股东就需要利用公司章程对公司法定规范以外的公司内部治理问题进行补充、细化,使股东自己能够更好地管理公司。本文通过对公司章程的意思自治原则和划定标准进行论述,探讨公司章程自治的边界即公司法规范的强制性、赋权性、补充性的认定。

关键词 公司章程 公司法 意思自治 边界

作者简介:周建平,浙江六律律师事务所,三级律师。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8.138

一、公司章程的概述

(一)公司与章程的关系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们要想成立公司就必须要有公司章程,并且设立的公司及股东,还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都要受到公司章程的制约。可见,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的必要条件,是公司设立的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五条和第八十二条分别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作了相应的规定,而且是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章程应载明的事项,从《公司法》列举的载明事项可以看出,公司章程全面规定公司组织机构、性质、经营范围、运营模式、公司成员权利义务等内容的基本规范,是管理公司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在公司的运作过程中其公司行为要符合自己的公司章程规定。可见,公司章程是实现公司自治的基本规范性文件,是公司的“宪章”。

(二)公司自治与公司章程自治

由前文分析可知,公司章程是公司設立的基础性规范文件和股东管理公司的基本工具,发起人或股东在设立公司的同时就要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的组织架构、经营范围和运营模式都要依照章程进行。但公司自治是一个外延很大的概念,而要实现公司自治就需要一个载体,这个载体就是公司章程,这其中以公司章程自治为公司自治的重要表现形式。由于《公司法》规定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承担有限责任,股东是通过制定公司章程来达到自理公司的目的。因此,也可以说公司章程自治即股东自治。

二、意思自治的原则

(一)意思自治原则的概念

意思自治原则的第一次提出可以追溯至法国民法典,法国大革命后,人们开始追求自由和平等,法律特别注重保护人权,甚至立法确认了天赋人权的基本观念(1789年的《人权宣言》),这些思想在后来逐渐演变出了意思自治原则。当时的意思自治过于强调个人的意思表示,极端尊重个人之自由。随着社会以及人权观念的发展,法律开始对所有权和契约自由加以限制,由原来的个人主义向社会主义靠近,由权利本位向社会本位发展。

现代法律上的意思自治是指在法律赋予的一定范围内,当事人可以自由地按照自己意思,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也就是说在有条件限制下,个人可以自主的决定自己的权利义务,一切社会关系只有依当事人的意志而成立时,才具有合理性。当事人的意志不仅是权利义务的渊源,而且是其发生根据。

意思自治是公司章程自治的理论基础,是指人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创设属于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私法自治的重点是意思自治,而公司法属于私法,因此公司法也具有意思自治的基本精神。意思自治体现在公司法中,在管理公司时是基于当事人(股东)的意志去管理公司,这就是意思自治在公司法中的体现。然而,在任何立法者眼中,社会利益从来都是高于个人利益,意思自治从未在法律上被绝对化,因此,一定程度的自治与国家的调控是应该相协调的。只有当主体的个人意志与法律所体现的社会意志相吻合时,才能获得法律上的效力。

(二)公司章程的意思自治原则

我国现行法律如《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等都有规定意思自治原则。上文已经分析过公司自治与公司章程自治的关系,公司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可以通过公司章程中实现。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自治包括以下的基本内容:

1.订立的自由。发起人设立公司是为了通过投资公司获利。因此,发起人会选择对自己有利的股东进行合作,然后就设立公司的相关事项进行协商,最后根据协商的结果制定公司章程条款,所以公司的设立过程也是制定公司章程的过程,公司的自治本质上就是公司章程自治。公司章程自治首先就表现在订立公司章程的自由,签订怎样的内容都是发起人的意思表示,谁都无法强迫发起人违背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当然公司章程的制定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

2.内容的自由。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的内容包括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应记载:公司名称地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等内容,这些是必须要在公司章程里载明的,属于强制性的规定,如果没有记载导致的法律后果就是公司章程无效,从而可能导致公司设立失败。因此公司章程订立的时候必须将公司法要求的绝对记载事项进行明确规定。至于公司章程的相对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法律不做硬性要求,而是授权给发起人或股东,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可根据发起人及股东的意思表示进行规范,这就体现了公司章程内容自由,是公司法赋予股东的自治权利。

3.修改的自由。公司章程在制定完毕后是处于相对静止状态的,但公司的经营环境是动态的,是在不断变化的,因此就需要根据经营环境的变化,对公司章程做出一些相应的改动。由于公司章程是由股东制定的,自然变更公司章程的权利也应属于股东。虽然股东拥有修改章程的自由,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股东可以任意修改章程的内容。对公司章程内容的修改不应违反法律法规,且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但是,要不要修改和该怎样修改,什么时候修改,都是由股东自己决定的。

三、公司章程自治的意义

(一)有利于维护小股东利益

在股东人数较多的股份有限公司,不是每个股东持有的股份都是一样的,有大小股东之分和控股股东、一般股东之分,虽然他们持有的股份不一致,但他们所享有的股东权利是一致的,怎样协调和平衡他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如何保障所有的股东都享有公司法规定的权利,正是公司章程要解决的问题。通常情况下,中小股东所掌握的公司信息没有大股东和实际经营者多,这就需要通过公司章程的规定,固定和明确股东的权益,以及侵犯股东利益所需要承担的责任,从而保障这些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样的,公司章程可以对董事、经理等管理人员的职责进行细化规定,以便让股东更好地管理公司。

(二)保障资本运作

发展市场经济,需要公司资本高效、快速地运作。一家公司的运营所涉及的资本运作行为是非常繁琐的,因此需通过公司章程对各个细节制定相关的规范,使公司的资本运行更加合理、高效。

(三)建立个性化的企业文化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可根据发起人或股东的意思表示对公司治理的各项规则作出个性化设计,在设立公司章程的同时也创造了个性化的企业文化。章程内容反映了公司决策者的理念,员工在平时工作依据章程办事,自然而然也就会形成企业文化。

四、公司章程意思自治的边界

(一)设立意思自治边界的原因

公司章程的意思自治是需要受到拘束的,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和制约。其原因有以下两点:

1.市场原因。要想市场上没有泛滥的垄断情形出现,就需要市场资源分配处于竞争的状态,竞争越大市场压力就越大,迫于市场压力公司企业就会力求创新,提高生产效率,节约成本。建设公平竞争市场,需要国家强制力的介入,宏观引导公司的发展活动,这就是公司章程有一定的自治空间,同时也须受相关法律制约的原因。

2.信息不相称。在市场交易中最重要的是对信息的掌握,可是在现实中是不可能存在信息对称的,例如大股东掌握的信息就会比小股东多,不能排除大股东为了自身利益,去做一些不利于小股东的利益的行为。为了确保信息的公开就需要强制性规范的介入,这样才能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章程虽然是股东的意志体现,但不是完全由股东任意设立的,它是需要受到一定的限制,需要受到何种限制在下文中论述。

(二)意思自治边界的标准

1.以公司的类型为标准。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可以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中有限责任公司相对封闭,股东人数少,股东比较容易获取公司信息,所以公司法给予其较大的自治空间。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较多,开放性强,不可能每个股东都能去管理公司,那么股东取得公司的信息就会变少,因此,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作了较多硬性的规定。由此可见,公司法依据公司类型的不同,给予了有限责任公司较大的自治空间,严格限制股份有限公司的自治性。

2.以法律规范的类型为标准。根据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可以将其分为强制性规范、赋权性规范以及补充性规范。强制性规范是当事人必须要遵守的,不能通过意思自治来排除。赋权型规范是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该规范,也可以选择不适用,一旦适用了,就受到该规范的约束。补充性规范是指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表示不去适用該规范。

(三)公司法律规范与公司章程

1.公司章程与强制性规范。根据我国《公司法》的内容,强制性规范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公司及其机关的设立、公司机关职权的划分;公司决策和表决机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义务。虽然公司章程不能违反这些强制性规范,但是公司章程可以细化这些强制性规范,这些细化规则可以促使公司更好地遵守强制性规范。公司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成员要有五人至十九人。即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成员最少5人,最多不能超过19人,此为公司法的强制性规范,任何主体不得违反,但是董事会到底要多少名成员组员,这可以由公司章程具体去规定。公司法还规定了股东具有查询权,并且明确了查询的内容(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等等),但是关于查阅的程序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这就需要公司章程进一步细化。另外,公司法还规定了股东出资的方式,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公司法》规定的出资形式是强制性的,是评价股东出资是否属实以及出资是否符合要求的直接标准,如果违反《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是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的,但是股东是以什么方式进行出资,这个可以由公司章程进一步完善。有的公司需要资金,有的公司需要土地,有的公司需要知识产权,每个公司的需求不一样,这些都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做出详细的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大多数股东不会直接对公司进行管理和经营,从提升公司运营及管理的效率角度,公司可以实行所有权与经营分离,经营权由公司聘用的专业人才来行使。但这就容易出现一个问题,即股东和管理层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管理层可能会为了自身的利益牺牲掉股东利益。因此,为了平衡股份有限公司里股东与管理层的利益,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较多强制性的规定。由于法律的强制性规范多,公司章程的自治空间就相对减少。而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强制性规范也就更多了。

2.公司章程与赋权性规范。赋权型规范是赋予当事人权利是否选择适用该规范,只有适用了才受到该规范的约束。赋权性规范的随意性比较强,公司的章程根据赋权性规范自由安排其适用的条款,当事人不需要担心有效性和诉讼问题。由于这种任意性,赋权性规范和公司章程之间的关系是相对简单的。“公司法修正案”增加了赋权性规范,给予公司、股东及董事会等更多的便利。一般来说,公司法中的赋权性规范通常表述为“可以”、“董事会可决定”、“股东可以”、“由公司章程规定”等等。

3.公司章程与补充性规范。在我国公司法规范中,补充性规范是以“另有规定”、“从其规定”或类似的词语在公司章程中出现,当公司章程对某些事项未做出相应的规定时,那么就需要按照公司法条文的规定执行,如果公司章程里规定不适用公司法规范时,那么就应该以公司章程为准。“另有规定”给予了公司章程不适用公司法规范的权利,公司自治过程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出现空白时,公司法的规范就可以补充这些空白,优先适用公章,改变了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在法的适用顺位。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公司章程可以任意排除公司法的适用,想要排除适用那应当获得正确的积极的社会评价和法律支持,强制性的法规是不可排除的,也就是说公司章程中的“另有规定”如果想要取得排除适用公司法规范的能力,首先“另有规定”的内容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内部比较闭塞,股东人数也相对较少,股东也比较容易掌握信息,股东可以直接与投资者对话,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和管理,因而法律给予的公司自治空间就大些,公司法的规定主要是以赋权性和补充性规范为主,公司章程的自治边界也就相应宽一些。

五、结语

公司章程是充分体现公司自治的法律文件,是公司内部管理标准。公司法作为一部商事法,体现商事主体的自治原则,赋予公司及其股东更大的自主权。在公司法的基础上允许公司章程全面考虑企业文化和投资特点,根据股东管理和运营理念制定个性化的公司章程,并且公司股东享有更多的自主权,公司股东有权通过公司章程对与公司法规定不同的事项达成一致。虽然公司法给予了公司章程很大的自治空间,但不是无限度的。要界定公司章程意思自治的边界,最好的办法是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判断,首先要辨别公司法规定有哪些是属于强制性规范,哪些是属于赋权性规范或是补充性规范,然后再判断这个公司的公司章程条款是否有违反强制性规范的,若是有则认定此公司章程条款无效。所以说界定什么是强制性规范对界定公司章程意思自治的边界十分重要,当排除公司法中的强制性规范后,就很容易找到公司章程自治的空间。但无法否认,虽然公司章程具有自治性,但也是在一定的条件下,不是没有限制的自治,公司章程的条款也必须依法进行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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