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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真食品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2017-09-04蒋蓓蓓

法制与社会 2017年22期
关键词:立法可行性必要性

摘 要 我国对于清真饮食有要求的有超过2000万人,但是关于清真食品尚没有统一的国家标准,对于清真食品市场的管理也比较混乱。这些都亟待国家层面的立法来加以规制。本文从立法中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理论两个方面来讨论对清真食品立法的重要性。

关键词 清真食品 立法 必要性 可行性

作者简介:蒋蓓蓓,北京理工大学2015级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理学。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8.137

一、我国清真食品立法的现状

我国有清真饮食要求的民族有回、维吾尔、保安、撒拉、东乡、塔塔尔、乌孜别克等十个少数民族及其他一些信仰伊斯兰教的汉、蒙等民族中的部分人员,其总人口超过2 000万人。可以看出对于清真饮食有要求的民族和人数是有一定的广泛性的,但是我国关于清真食品的立法却很不完善。现阶段涉及清真食品的法律规定的最高位阶的也只有1993年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其对于清真食品规定也只涉及一条内容,而且只从原则上面来加以宏观的规定,对于实际的运行和违反的处罚措施等都没有进行规定。

对于清真食品的管理规定最多的是地方性的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迄今为止已经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关于清真食品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已经有22个较大的市制定本辖区内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但是对于清真食品生产加工标准,却没有全国统一标准。现在只有 2014 年由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委、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并由甘肃、青海、陕西、云南、黑龙江五省区民委、质监局响应签署并适用的《清真食品认证通则》。

二、清真食品立法的必要性

(一)立法的必要性理论

关于立法必要性的看法和观点很多,但其中心含义还是清楚明确的。有的学者认为立法必要性是指立法对象基本稳定,人们对立法对象的认识趋向一致。换言之,在事物本性上,立法对象不仅基本稳定,而且能够表现出客观的规律性以及人为的可规制性;在对事物的认识上,取得了相当多的理论共识,并且理论共识有增多趋势。

个人认为立法必要性是指立法对象的规律基本稳定,对于该事物的认识上取得了相当多的理论共识,人们也急迫需要该立法来解决现实中的问题。

(二)清真食品立法的必要性理论

1.供给与需求的矛盾

清真食品乱象丛生,一方面清真食品缺乏统一的生产加工标准,一些生产者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之下,以假乱真、以次充好比比皆是,更有甚者添加有毒有害的物质来减少成本,达到利润最大化。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另一方面,清真食品市场缺少有效的监管。目前我國还没有全国性的清真食品行业协会,地方性的清真食品行业协会也仅有“辽宁省清真食品协会”和“四川南充市清真食品协会”等少数几家,行业自律机制在我国范围内尚未建立起来。因此,对于清真食品的生产销售准入以及对清真食品的检查监督都有很多的模糊地带,从而更加重了市场的混乱。

从市场需求的角度,一部明确规定准入的资格、生产加工整个流程的规范以及职责明确的监督管理者的法律对于规范清真食品市场是亟需的。

从消费者的角度,清真食品的标准问题和安全问题又是他们所急迫需要通过立法来加以规范和解决的。但是我们国家在立法方面的空白造成了供需关系的紧张,所以清真食品立法的必要性也体现在要缓解供需矛盾,使供需关系趋于平衡。

2.可规制性(规律性)

彭真同志指出:“每一个事物的运动,都有它自己的规律,我们在实践中把规律找到了,按照规律办事,事情就办得顺。”立法是一门科学,应当尊重和反映客观规律。而作为法律的调整对象,清真食品也有其发展的客观规律。首先,清真食品是清真饮食的一部分,“清真饮食”完全可以解释为“穆斯林饮食”。穆斯林所食用的“清真食品”的特点就在于无猪肉、猪油、自死动物肉、动物血液以及不含酒精或其它致醉致毒等物。因此在对清真食品立法上也有规律可循。即严格按照伊斯兰教教义的规定制定清真食品统一标准。

3.尊重风俗习惯、国家民族政策的依据

坚持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各民族共同繁荣是我们国家的民族政策。2015年5月,几个穆斯林砸毁了青海省西宁市一家面包店的设备,因为他们发现送货车里有猪肉、香肠和火腿之类的非清真食品成分。同月,陕西省西安市的上千名穆斯林,游街要求禁止当地清真餐厅售卖酒精饮料,这是被《古兰经》禁止的。这些事件的发生极大地影响了民族团结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加强清真食品的立法保护是维护民族团结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前提。

4.“一带一路”背景下,对清真食品进行立法具有国际战略意义

“一带一路”战略目标是要建立一个政治互信、经济融合、文化包容的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和责任共同体,是包括欧亚大陆在内的世界各国,构建一个互惠互利的利益、命运和责任共同体。目前,世界上无论是纯粹的伊斯兰国家,还是具有一定数量人口信仰伊斯兰教的国家,都不同程度地对建立了相应的法律制度,对清真食品的生产、销售、服务等环节进行规范。因此为了能够有效地促进我国与世界伊斯兰国家开展更广泛的经贸交流,对清真食品进行法律规制是排除规则障碍的必要措施。同时与其他伊斯兰教国家制定相对应的清真食品规则,也能为我国清真食品的出口打开方便之门,借助于“一带一路”的战略契机增强我国清真食品的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从而推动我国清真食品走向世界。

三、清真食品立法的可行性

(一)立法的可行性理论

立法的可行性在于将要制定的法在其适用范围内是否能行得通?在实践中是否可以执行?从法理的角度来看,要制定的法律必须符合宪法的精神和原则,真正尊重和保障人权。同时法律具有滞后性,总是落后于现实生活。如果制定的法律不能适应不断变化发展了的现实生活,那么就需要不断的修改。所以立法的可行性要求我们在制定法律时既要充分考虑现实的需要,又要具有前瞻性,对该法的运行进行必要的评估。

(二)清真食品立法的可行性理论

1.立法资源的广泛性

我国清真食品立法有着丰富的立法资源。从国外来看,目前全世界共有以伊斯兰教为国教和多数居民信奉伊斯兰教的伊斯兰教国家共有57个国家和2个地区。这些国家和地区都不同程度的建立了清真食品的法律制度。这些基于长期的宗教信仰和風俗习惯而制定的关于清真食品的法律成为我国重要的清真食品立法资源。美国有9个州已经通过了管理清真食品的标记和销售的法律。这些州的法律基本上都规定了要区分清真食品和非清真食品,在出售时要提供清真食品的认证和区分的标志,并且制定了违反该规定的刑罚。而由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制定的《“清真”用词的使用准则》是充分的立法资源。从国内来看,宁夏2009年发布并获得青海、甘肃、陕西、云南认可的《清真食品认证通则》以及我国现行的《宪法》、《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都是重要的立法资源。

2.加快我国清真食品立法具有合宪性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国家社会生活中的基本问题。法治原则作为宪法的基本原则要求任何其他的法律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所以其他法律的制定都要以宪法为指导。宪法的基本人权原则更是宪法最核心的价值追求,以尊重和保障作为人的基本权利,满足人们的基本需求,不断提高人们在政治和社会关系中的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条规定: “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第33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根据以上宪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对清真食品进行立法有着稳固的宪法依据,是对宪法内容具体化、宪法原则和精神的贯彻化。将清真食品纳入法治的轨道,对其进行法律的监管,是保障穆斯林人权的具体体现。

3.加快清真食品立法具有时机性

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党和国家工作的重点。在依法治国新的历史阶段,加快清真食品立法符合国家的大政方针,而现实的法治环境和条件也为其打开了便利之门。同时《国务院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中规定“国务院各部门起草法律和行政法规草案,要急群众之所急,急大局之所急,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不能为自己服务。要坚持问题导向,敢于正视问题,善于发现问题,坚持一切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有效解决中国的实际问题,找准实践中存在的主要矛盾、突出问题并加以解决,切实回应人民群众的诉求和期盼。”

根据该计划,对于2000多万的穆斯林的现实需求以及因为清真食品市场混乱造成的民族矛盾亟需国家层面的立法来回应人民群众的诉求和期盼。

四、结语

在去年结束的两会上,关于清真食品立法在全国政协委员马国权的提议下又一次成为会议的讨论焦点。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角度出发,进行清真食品立法都是一项必要的举措。希望国家的立法计划能够在不久以后将其纳入议程,从而稳定清真食品市场的秩序,维护民族团结。

参考文献:

[1]于兆波. 立法必要性可行性的理论基础与我国立法完善——以英国立法为视角.法学杂志.2014(11).

[2]张忠孝. “清真食品”定义和范围界定问题的探析——以《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为例.回族研究.2006(1).

[3]马云. 加快清真食品立法,依法保护穆斯林消费者的合法权利. 西北第二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3).

[4]邹俭伟. 对清真食品业进行国家立法保护的意义及方式.共产党人.2015(16).

[5]中共中央文献编辑委员会. 彭真文选.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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