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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官文化的本质是法制文化

2017-09-04邸红旗孙永兴

法制与社会 2017年22期
关键词:包拯

邸红旗 孙永兴

摘 要 在元杂剧中以包拯为代表的清官文化,其实质为法制文化。包拯等清官身上蕴含着百姓的法制理想,包公的道德断案,实际上是规则之治,那种认为包公等清官断案是“人治”的说法是完全错误的。

关键词 “箭垛手法” 包拯 法制理想

基金项目:2014年度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编号:A14013,主持人:孙永兴)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邸红旗,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天津行政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法社会学;孙永兴,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天津行政学院教师。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8.136

在元杂剧中以包拯为代表的清官文化,其实质为法制文化,而非人治文化。法制文化强调的是政府官员特别是高级官员处理事务、审理案件中,以法律作为判断是非曲直的根本标准。法制文化不等于法治文化,两者之间的根本差别在于判断是非区直的“法律”是否为良法。法制文化也强调法律适用的普遍性,也强调“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尽管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缺陷。胡适在《<三侠五义>序》中指出:“历史上有许多有福之人。一个是黄帝,一个是周公,一个是包龙图。……这种有福的人物,我曾替他们取了个名字,叫‘箭垛式的人物……包龙图——包拯——也是一个箭垛式的人物。古来有许多精巧的折狱故事,或载在史书,或流传民间,一般人不知道他们的来历,这些故事遂容易堆在一两个人身上。在这些侦探式的清官之中,民间的传说不知怎样选出了宋朝的包拯来做一个箭垛,把许多折狱的奇案都射在他身上。” 民间的传说选出了宋朝的包拯来做一个箭垛,其实原因很简单,是因为包拯本身就是一个尊崇法制、公正清廉的楷模。

一、包拯等清官身上蕴含着百姓的法制理想

元代清官文化的兴盛与多样化元杂剧的产生密切相关,包公艺术形象的基本成型也是也是在元杂剧中通过剧作家们的创作而完成的。在元代那个黑暗的社会制度中,对普通百姓来说毫无法律上的公平正义可言;属人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导致了极大的社会不公。在这种情况下,普通百姓观赏元杂剧的目的就不仅仅是为了追求元杂剧故事的愉悦,为其平淡的生活增加一丝快乐,更重要的是要实现现实社会中不可能存在的法律公平和正义。对于普通民众来说,仅仅观赏是不够的,他们还情不自禁的加入到元杂剧的创作中来。元杂剧中很多剧目的作者都没有名字出现就是这个原因。民众参与创作是元代之所以会有如此多的公案剧产生的重要原因。有很多学者看到了这样现实,在那种对法制理想的追求下 “一般的平民们便不自禁的会产生出几种异样的心理出来 ,编造出几个型式的公案故事”。 在元朝野蛮统治下底层百姓自然想念那个和他们的时代相距并不遥远的包拯。元杂剧是通过一个个司法案例将各种优秀的品质映射到包拯身上,是普通百姓对法律理想最朴素的体现。由于元杂剧及其他文学作品对包拯形象的不断刻画、不断丰富,“老百姓所了解的包拯与历史记载的包拯也不完全一致,老百姓心中的包拯形象主要来源于戏曲和小说,他们所知道的包拯就是他们心中清官的化身” 。但是,普通百姓相信那个能“日间断人,夜间断鬼”的人就是包公;我们相信那个随身有八大护卫、带有三口铡刀,可以随时处死皇亲国戚的人就是包公,实际上的包公当然不是这个样子。对此,“我们不能因为清官文化主要来源于文学作品而否定其法文化的性质。这些文学作品就其内容而言,基本上是虚构的,而这种虚构本身并非毫无根据。通过对所有的包公案作品进行比较,我们不难发现,故事虽形形色色,但其精髓却是相同的——那就是包拯的法律精神——这个宗旨就是包拯的法律精神,如果离开了这个宗,虽然其名字也叫包拯,但他无论如何不是人民心中的清官包拯”。 应该说,这种分析是非常有见地的。在元杂剧中被人民爱戴的包公不仅是因为他“清如水,明如镜”,而是因为他不别亲疏,不论贵贱,一断于法。

二、包公的道德断案,实际上是规则之治

众多论者认为元杂剧中国的清官,其实是人治的典型,包括包公在内,他们判案的标准并不是法律,而是道德,儒家思想和学说。并且他们指出,包拯不仅不依法断案,而且也枉法裁判,典型的案例如《包待制三勘蝴蝶梦》。 在元杂剧中,兄弟三人打死豪强势要葛彪,按照元朝的法律规定(尽管葛彪事先打死了他们的父亲)起码要有一个人要除以死刑,但包拯就因为三人争相赴死的气节,更由于其中母亲宁愿让自己的亲生儿子去抵罪的行为,完全符合儒家的道德要求,包公对于这一重案的判决是:

偷马的赵顽驴,替你偿葛彪之命。你一家儿都望阙跪者,听我下断:(词云)你本是龙袖娇民,堪可为报国贤臣。大儿去随朝勾当,第二的冠带荣身。石和做中牟县令,母亲封贤德夫人。国家重义夫节妇,更爱那孝子顺孙。今日的加官赐赏,一家门望阙沾恩。(正旦同三儿拜谢科,云)万岁,万岁,万万岁!(唱)

论者指出,包公也“葫芦提”。本来该判死刑的兄弟三人不仅没受任何处罚,反而加官进爵,连母亲也被封为贤德夫人;更可恶的是仅仅偷了一匹马,赵顽驴就被包公判处死刑,并且是遭受酷刑,盆吊而死,被用来替他们三兄弟抵罪。这不是枉法裁判是什么呢,就是用现代的眼光来看,包公的行为完全够的上枉法裁判罪。我们应该如何看待使用儒家教义判案?如何看待包公的行为?这种情况在元杂剧中绝不是特例。

有元一代法制混乱,在法律适用方面更是如此。为了维护蒙古贵族的统治,法律适用上采取属人法原则。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是法律适用的两个基本原则,本身没有优劣之分。我国目前的法律适用上也存在属人法原则适用的情况,比如对包括蒙古族在内的少数民族地区适用不同于汉族的政策与法律。但元朝的属人法原则人为的将一个国家的居民分化为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的四个等级,每个阶层的人享有完全不同的权利和义务,加剧了民族压迫和阶层压榨。蒙古人适用蒙古习惯,色目人适用伊斯兰教法本无可厚非,但同罪不同罚完全背离了法律公平原则。对于汉人、南人适用的民族压迫的政策和法律,同命不同价,引起南人和汉人的切齿痛恨。法律适用标准的不统一,对于普通百姓来说,“法不可知,威不可测”,他们渴望實现法律规则适用上的统一。

表面上看,元代统治者制定了一些成文法,制定了判例援引的基本规则,但这都是形式上的。在金和南宋统治下,普通民众对于“德治”、“仁政”、“明德慎罚”、“礼法合一”法制观念已经全面接受,上述观念已经深入人心。但元代统治者对上述事实置若罔闻,完全漠视;实际推行的属人法制建设极端混乱,实际上元朝社会可以说处于法律的真空。对于普通百姓来说,元朝这种多元化的法律根本无法理解,更不可能取得心里上的认同。尽管元初的统治者对儒家思想采取了排斥态度,但自汉朝以来近千年的儒家文化浸润已经深入普通民众之心。更兼元初的知识分子其知识谱系完全是来自于儒家思想,他们更是渴望在现实生活中恢复儒家思想的规则之治。在传统儒家思想的当中,引经入律本就是法制的组成部分。在《包待制三勘蝴蝶梦》中,包公的判决其实就是引经断狱,实际上这种做法的好处是将元朝多重法律规则,统一为一种规则,也就是儒家经典。

我们看到,元朝建后,统治者很快认识到多元化的法律规则不利于统治。他们也采取措施,促使法律走向统一。他们采取的使法律走向统一的途径有:一是至元八年(1271年)前,主要有法司在拟判中大量引用其他王朝旧例做依据,这里的旧例其实是《唐律》、《宋刑统》和金朝《泰和律》,这些都是传统中国的社会价值的法律表现。二是通过引入儒家理论作为“衡平”原则指导下的新判例,进而让法律向传统中国的法律靠近。 元朝统治者后续采取的这些措施也在客观上促进了儒家思想的传播。这也有助于我們理解包公在《包待制三勘蝴蝶梦》中包公判决的合法性。

对于清官文化就是法制文化这个观点,北京大学教授段宝林早在1999年5月6日就在《光明日报》发表文章《关于包公的人类学思考》进行了论述,只是先生的观点没有得到应该有的重视。我们社会中大多数学者仍然认为清官文化就是人治文化,与法治的路径是背道而驰的。现将段先生的论证重申如下:

“只要有社会存在,就要有法律;只要有社会不平存在,就会有特权霸道和贪赃枉法的事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在人民心目中,包公就会站在公正的社会法律一边,站在受欺压的民众一边,排除权贵和金钱的干扰,执法如山,铁面无私。如此这般,包公的形象当然会受到人民的崇敬和礼拜。所以,从本质上看,对包公的崇拜,实际上是对社会公正的崇拜,是对人民正义的崇拜,是对清明政治的崇拜,是对廉洁奉公的崇拜,是对不畏权贵、不通关节、执法如山的崇拜,一句话,是对法治的崇拜。”

注释:

赵忠富.元代公案杂剧中的包拯为何受民爱戴.https://wenku.baidu.com/view/d981a903dc36a32d7375a417866fb84ae45cc331.html.

从公案文学的嬗变看元代公案剧的特质.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7,60(6).

马康盛、宋元强主编.包拯研究与传统文化.安徽人民出版社.2001.230.

李睿、潘志勇.包公也断“葫芦案”.安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3).

胡兴东.元代刑事审判制度之研究.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5(2).

段宝林.关于包公的人类学思考.光明日报.1999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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