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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错案实证研究

2017-09-04杜蕊

法制与社会 2017年22期
关键词:司法公正防范措施

摘 要 刑事错案不仅对当事人是一场灾难,而且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影响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心,影响国家长治久安 。习总书记指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因此要防范和及时纠正刑事错案,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本文从明晰“错案”的概念入手,对我国十八大以来纠正的重大刑事错案进行归纳整理,分析这些案件的共同特点,进而探明错案出现的原因,最后提出防范错案的对策性建议。

关键词 刑事错案 司法公正 防范措施

作者简介:杜蕊,重庆大学法学院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4.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8.117

“错案”这两个字,会使人想到一个无辜者在黑牢里服刑的情景,而实际上他并没有犯罪 。面对着陆续见诸报端的刑事错案,我们心痛不已。但痛定思痛,错案也有其积极的作用,我们通过反思错案发生的原因,避免重蹈覆辙,做到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正如耶鲁大学的芬蒂利教授所说“错案仿佛打开了一扇改良刑事司法体制的窗户,我们应该从错案中寻找推动司法改革的现实方法” 。

一、错案的概念

对错案进行一个学理上的解释是非常困难的,归纳为一个较为容易接受的兜底性描述就是在司法程序中,当事人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以及受到了不应有的伤害的案件就是错案 。学者们一直致力于对错案进行解释,但是没有一个公认的定义。一种观点认为无辜者被误判为有罪的案件是刑事错案 ;一种观点认为错案是原审被判有罪而后被改判的案件是刑事错案以及原审定罪正确、量刑有误而后被改判的案件 。前一种观点是狭义的错案,后一种是广义的错案。虽然第二种更具有统计学意义,更有利于明晰刑事错案的现状,但是第一种刑事错案才是最令人民群众难以接受的,现在报道出来的刑事错案大多属于狭义错案的范畴,这些无罪的人被判有罪甚至被处以死刑,数年之后得以沉冤昭雪,这种情况备受百姓诟病,也是阻碍司法公正的最大障碍。

二、刑事错案出现的原因

不出错的审判是非常难得的,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任何一点偏差都可能导致错案发生,因此分析错案的成因是力图避免重蹈覆辙的重要手段。刑事错案发生的原因错综复杂,有立法上的缺陷,也有司法工作者违规操作的因素,而错误的证据采集和侦查方法是导致刑事错案发生的主要原因。本文主要针对司法实践中各个环节中可能导致冤假错案出现的原因进行分析,暂不探究立法上的问题。

(一)证据问题

刑事错案的发生在很大程度上归结于事实认定存在偏差,无证明力的证据或违法获取的证据作为定案依据势必导致冤假错案。证据问题对于刑事案件正确与否至关重要,证据的搜集、鉴定任一环节出现错误,失之毫厘谬以千里,冤假错案极容易形成。

在已经翻案的刑事错案中,几乎都存在证据问题。在张氏叔侄强奸案中根本没有进行DNA鉴定就仓促认定张氏叔侄是嫌疑人,最终十年后真凶出现才使得他们沉冤昭雪。在王什彩故意杀人案中,仅依靠测谎仪得出的结论就被列为重点怀疑对象;黄家光因为所谓的证人证言被公安机关逮捕,而该证人是为了报复黄家光做的虚假供述,侦查机关没有物证仅靠证人证言和刑讯逼供获取的口供作为定案依据。张光祥故意杀人案中警方因为其未参加被害人葬礼而主观臆断张光祥是犯罪嫌疑人,这种主观片面的认定方法在侦查活动中很常见,正是这个原因给许多冤屈者带来无妄之灾。类似的案件不胜枚举,证据是认定犯罪的重要依据,但是侦查机关在证据搜集和认定时存在不规范甚至违法违规的现象,这是造成刑事错案频发的重要原因。

(二)刑讯逼供现象屡禁不止

每一起刑事错案背后都有一个或一群刑讯逼供的警察,可以说,刑讯逼供几乎是所有刑事错案发生的共同原因。任何个人在强大的国家机器面前都是渺小的,刑讯逼供是对人权的极大侵犯。尽管法律明令禁止刑讯逼供,但仍屡禁不止且愈发残忍,从身体折磨转变为心理施压。原因在于一方面,尽管法律有明确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很难落实。随着作案手段的高科技化,部分犯罪取证困难,而重案犯知道自己犯下不可饶恕的罪行,更倾向于咬紧牙关不承认罪行。此外,刑讯逼供具有隐秘性,而且效率较高,成为许多侦查人员破案的必经程序。另一方面,我国对沉默权的规定起步较晚,迄今为止没有一套完整的体系保障公民的沉默权,刑诉法中提出的“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可以说是沉默权在我国的适用,但是与国外的传统不同,我国每位公民都有作证的义务,很难做到不自证其罪,而沉默权是减少和避免刑事错案的有效机制 ,我国在此方面有所欠缺。

(三)司法工作人員观念偏差

刑事错案多是由于公检法的工作人员违法违规操作造成的,而深究其行为背后的原因则主要是其观念存在偏差。刑法的职能一方面惩治犯罪而另一方面是保障人权,但大多数司法工作人员将重心放在惩治犯罪上而忽视了对犯罪人人权的保障,对无罪的证据视而不见甚至加以隐瞒,大大加剧了刑事错案的多发。

刑事错案多发生在侦查阶段,侦查人员许多观念都是存在偏差甚至是错误的,一直以来“口供是证据之王”的观念支配着公安干警想尽一切办法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甚至不惜刑讯逼供。而刑讯逼供所体现的侦查人员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观念,他们在命案必破的压力下加大审讯力度,通过刑讯逼供获取口供从而反向证明其通过主观臆断锁定的人是犯罪嫌疑人,这样恶性循环,不是通过证据找人而是先抓人再找证据的侦查方式必然导致刑事错案多发。

检察机关作为监督部门有要求侦查机关退回补侦的权利,但是检察机关往往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为了尽快结案而忽略侦查阶段的种种瑕疵甚至错误,将案件提交起诉。而法院主要是对法律适用进行评判,对事实的认定只能从书面上获得,尽管一些法官能够看出侦查机关的证据存在疑问,但是他们并没有充分树立“疑罪从无”的理念,反而是“疑罪从轻”的思想根深蒂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法官的“刀下留人”为日后纠错提供了可能,但这种留有余地的判决同样是错案,应予以坚决防范,要做到“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 。

三、预防错案发生的措施

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如何让正义适时地发挥作用,让每一个百姓感受到司法公正,是值得思考的问题。错案不仅有其被动消极的方面,也具有推动司法改革这一积极方面,透过错案认识到我国司法体制的不足,鉴前世之兴衰,考当今之得失,从而在错误中学习,在挫折中前进。本文针对我国刑事错案发生的原因提出以下防范措施。

(一)证据鉴定

案件发生后事实无法再被还原,只能通过证据和逻辑推理认定犯罪嫌疑人,因此证据是认定案件的重要依据,真实、客观的证据作为定案依据才能有效防止刑事错案的发生,因而对证据进行科学的鉴定至关重要。在上述刑事错案中有近一半的案件鉴定存在问题,主要是应鉴定而未鉴定,例如张氏叔侄案、呼格吉勒图案,尤其是呼格案侦查人员只进行了血型检测后就认定呼格吉勒图为凶手,但是对强奸案最重要的证据——精液却没有做DNA鉴定,如果进行了这一鉴定,呼格案完全可以避免。不过这与当时的技术条件有很大的关系,上世纪90年代我国DNA鉴定技术尚不完善,鉴定机构欠缺,技术人员水平参差不齐,但这不应是错案发生的借口,而是现在应当引以为戒并全力完善的方面,经过20年的发展,我国鉴定技术突飞猛进的发展,无论是DNA鉴定还是痕迹鉴定在我国大中城市已经设立了不少权威机构,但是在相对偏远的地区仍存在机构设置不足等问题,但相信随着时代的发展技术问题会得到进一步的弥补,只要侦查人员重视证据鉴定,认真而严谨的搜查证据,相信因证据问题导致的刑事错案的数量会降低。

(二)合法取证

侦查机关的破案压力非常大,据公安部发布的统计数据,十八大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共2105名公安干警因公牺牲,仅2016年就有362名,而其中公安干警因劳累过度猝死在工作岗位上的占同期牺牲干警的近一半。当案件发生时,人民群众的恐慌、社会舆论的压力、命案必破的命令一步步压迫着侦查人员,公安机关的人员长期处于紧张的压力之下,对于犯罪嫌疑人更是深恶痛绝,但这些绝不是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理由,诚然破案率如一把剑悬在每位侦查人员的头顶,但是破案质量才是根本,否则即使破了案其良心也难安。

侦查机关的破案技术需要革新,刑诉法规定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被法院普遍适用,过去靠刑讯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已经不再作为定案依据,如今只有合法取得的证据才能被法院采纳,过去口供至上的格局已经改变,现在即使沒有嫌疑人的口供只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照样能够定罪,这些变化都有利于防止和遏制侦查机关非法取证。但是我们仍要看到不足,公安机关尤其是基层公安机关案多人少现象十分严重,在偏远的山区侦查人员整体素质较低,再加上证据鉴定技术欠缺导致证据的质量不高,极易引发刑事错案。贫富差距不仅体现在人民生活水平上也体现在司法活动中,越是贫穷落后的地方越是容易发生刑事错案,如何平衡各地区的司法资源是一个涉及范围很广的问题,本文不做深入探究。但是提高侦查人员的技术水平,树立合法取证的意识对于防范刑事错案是非常必要的。

(三)树立正确的司法观念

无论是侦查机关还是审判机关都要树立正确的司法观念,摒弃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理念,注重保障犯罪人的人权。侦查人员在寻找证据时要从客观出发,避免主观臆断,对于无罪的证据要加以判断,摈弃“有罪推定”的思维方式,审慎而严谨地侦破案件,杜绝重效率而草率结案现象的发生。

审判是诉讼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要坚持“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摒弃“宁枉勿纵”的思维,宁可错放一千不可错杀一个。此外,舆论是把双刃剑,不要让所谓“民意”左右法官的判决,法官要有自己的判断能力,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不是陷入“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漩涡中不能自拔。在李怀亮案件中,法院为了平息被害人家属的愤怒口头承诺对犯罪嫌疑人判处死刑,但是最终因证据不足被上级法院撤销判决。很多起案件在基层法院审理时都会遇到当事人及家属的干扰,此时法官更要坚定信念,重事实重证据重程序。勒内曾说过,公众的舆论没什么了不起,法官凭借自由心证原则办事,任何人没有权利责备法官 。

四、结语

我们设身处地地想一想,如果我们是被冤枉的人,面对求告无门的境地,面对暗无天日的关押,我们多么期望有人能为我们鸣冤。在风险社会下,为他人就是为自己,因为谁都不是一座孤岛,自成一体。每个人都是社会的一部分,任何人的死亡都会使自己受到损失。我们有幸学习法律,参与法治建设,那么就应为我国法治发展贡献一份力量。刑事错案是最伤害法治的毒瘤,只有将制度漏洞最大程度地控制住,刑事错案的发生率才会有所降低,法治才能尽快实现。

注释:

朱孝清.对“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的几点认识.检察日报.2013,7(8).3.

勒内·弗洛里奥.错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

何家弘、刘品新.刑事错案的原因与对策.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

赵晶.思痛与痛思——读《美国八大冤假错案》.清华法治论衡.2008(10).148.

C. (Clarence) Ronald Huff、?Arye Rattner. Convicted but Innocent:Wrongful Conviction and the Criminal Justice System[M].US:SAGE Publications, Inc,1996.

刘品新.当代英美刑事错案的实证研究.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7(2).20.

董邦俊,邱加吉.刑事错案预防与纠错机制研究——基于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案”的启示.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3(9).13.

沈德咏.我们应当如何防范冤假错案.人民法院报.2013,5(6).2.

参考文献:

[1]陈永生.我国刑事误判问题透视——以20起震惊全国的刑事冤案为样本分析.中国法学.20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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