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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征收拆迁中地方政府行为探讨

2017-09-04刘东青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7年17期
关键词:税收制度互联网金融对策

刘东青

[提要] 互联网金融作为新的金融业态在我国出现并迅速发展,一方面推进金融体制改革;另一方面挑战我国传统的税收制度,给我国的税收征管工作带来很多新的问题,提出很多新的要求。因此,税务部门应当积极面对,在原有的传统税收体制和征管思路上,结合互联网金融的行业特点和发展趋势,从税收制度和税务管理方法等方面进行新的思考和创新。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税收制度;对策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7年6月27日

自从互联网和传统金融相互融合以来,传统金融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以长尾理论、平台经济、大数据、云计算、移动支付为特点的第三方支付、P2P网贷、众筹、信息化金融机构、网络理财产品等具有互联网属性或特征的新型金融业态表现出巨大的创新活力。然而,由于互联网金融具有交易主体的可隐匿性、交易物的无形性、交易地点的不确定性以及交易完成的快捷性等特点,使互联网金融对现行的税收制度、税收政策、税务管理、国际税收规则和税收法律带来了很大的冲击,造成了网络交易的“征税盲区”,显然有悖税收公平原则。由于互联网金融是新生事物,税务部门的征管及其信息化建设还跟不上互联网金融的进展,更来不及研究相应的征税对策,没有系统的法律法规来约束互联网金融行为,出现了税收征管的真空和缺位,互联网金融交易的税收流失问题十分严重。因此,在互联网金融的背景下研究我国的税收征管问题就迫在眉睫。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征税的必要性

(一)征税是互联网金融企业规模合理化发展的需要。无论是线上还是线下,税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部门课征的各类税收最终负担都会转嫁到互联网金融金融部门,进而影响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收益。如果税负过高则会导致收益率过低,届时金融资本将流向其他行业,从而造成互联网金融业萎缩。反之,如果互联网金融业的税负过轻,则其收益率远高于社会平均收益率,就会导致社会资本大量涌入该行业,造成互联网金融业过度膨胀,无序发展。因此,采取适宜的税收政策显得至关重要,通过税收来调节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收益率,从而控制互联网金融业的发展规模,使互联网金融业能够实现有序稳步发展。

(二)征税是互联网金融市场规范运行的需要。无论任何经济活动,都应该要遵循社会的交易规则、国家的税收制度,能够促进社会的发展,而不能够与历史发展潮流背道而驰,互联网金融也应当如此。由于互联网金融交易具有较高的流动性和隐匿性特征,加之互联网金融刚刚发展起来,大部分人对互联网金融的社会价值、社会效应以及负面影响的认识和了解还不够深入,对互联网金融还存在着“征税盲区”。因此,对互联网金融税收立法,通过法律手段对互联网金融交易进行征税管理,具体说明互联网金融的征税主体及纳税义务人的权利义务有哪些,可以健全我国的税收制度,有利于完善国家宏观调控监督体系。此外,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活动实施间接的监督管理,还可以从法律角度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提供一定的保护,能够有效弥补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不足,净化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环境,从而促进其进一步规范运行。

(三)征税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税收具有促进社会公平的职能,而且该项职能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越来越重要,它通过有效的方式合理分配企业和公民个人之间的税负以确保每一个经济活动参与者在税收负担上实现均衡,税收负担既不会太重也不会太轻。完善的税收征管制度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由于互联网金融存在广泛的税收流失,不利于税收促进社会公平的功能的发挥,不利于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而且会产生负面、消极的示范效应,使得纳税人依法纳税观念淡化,进而造成遵守税收法律法规照章纳税者和偷逃税款者之间的不公平,心理效应也不再对等。

这种情况如果持续下去必然会导致收入分配更加不公平,收入差距将会不断扩大,对社会公平正义造成严重影响。因此,实现社会公平正义需要对互联网金融行业进行征税。

二、互联网金融对我国现行税收制度的挑战

(一)对税收基本原则的挑战。首先,对税收法定原则提出了挑战。目前,现行税法中还没有关于互联网金融课税的相关规定,对于互联网金融是否需要征税、能否征税是税法首先需要明确和解决的问题。如果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那么国家就无法依法征税,交易主体也不需要被要求缴纳税款,否则,就违背了税收法定主义这一原则;其次,对税收公平原则提出了挑战。基于税收公平原则角度考虑,互联网金融应当与传统金融服务保持一致的课税方式和标准,这样才能保持不同交易方式之间公平的税收负担。然而,由于互联网金融的流动性和隐匿性使得政府难以对网络交易行为进行有效的监控,加上法律在互联网金融税收领域的缺失,使得政府无法对互联网金融征税从而导致财政收入减少。这样必然将给传统金融主体带来与互联网金融主体不平等的税负,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的要求。此外,随着网络银行和在线支付系统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有一部分企业逐渐在避税的电子银行登记注册账户,利用电子货币的虚拟性来避税,对税收管辖权的“选择”也比以往更加灵活,于是就造成了同等经济状况下的纳税主体可能因为互联网的缘故所缴纳不同的税额,因此导致税收的不公平,这必然会对税收公平原则造成严重的冲击;最后,对税收效率原则的挑战。在互联网金融交易中,资金持有者可以通过网络平台将资金直接提供给融资者,免去了中间代理人,而由于中间代理人的消失,会使税收征管变得复杂化,原来只需要通过向中间代理人征收大额税款,现在却变成了要向众多零散投资者分别征收小额税款,这会导致税收征管工作量明显增加,税收成本也明显上升。另外,互联网金融的网络化会导致税务部门在确定征税对象、具体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在何处纳税等方面都遇到新的困难,这就需要税务部门在人力、物力和财力方面加大投入来解决这些困难,毫无疑问,这些都会影响到税收的征管成本和效率。

(二)对税收实体法的挑战。税收实体法是规定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主要包括纳税主体、征税客体、计税依据、税目、税率、减免税等基本要素。税收实体法直接影响到国家与纳税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分配,是税法的核心部分。然而,在互联网金融环境下,原有的税收实体法已经表现出明显的不适应。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交易通过虚拟的网络进行,交易场所是虚拟的。交易主体无需固定的办公场所,只需一台计算机、一个网络接入设备和网络线路即可进行交易。他们可以申请多个功能变量名称或通过技术手段变更功能变量名称、变更服务器的位置。互联网金融的数字性使得交易主體可以修改、删除或加密有关交易信息,隐匿其身份和交易行为。因此,互联网金融的纳税主体、纳税地点难以确定。

此外,在互联网金融环境下,由于采用互联网传递的方式,使得传统交易中漫长的交易过程可以在瞬间得以完成,其纳税环节难以区分,或者课税点大量消失,加大了税收流失的风险,而且交易具有隐匿性,交易对象不易认定,因而原有的纳税环节难以适用。

(三)对税收征管体系的挑战。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起点就是税务登记。然而,由于互联网金融并不是发生在某个固定明确的物理地点,而是发生在模糊的网络空间里。纳税人只需要拥有一台计算机、一个调制解调器和一部电话就能够成立一家“虚拟平台”开展互联网金融服务,不需要固定的经营场所,不必经过工商部门的注册登记,就能够非法开展相关服务,这会使得税务部门不能及时了解纳税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另外,目前的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中没有明确从事互联网金融服务的企业必须要进行税务登记。因此,对没有办理税务登记但是仍然从事互联网金融服务的企业,税务部门难以认定其违反《税收征管法》。此外,因为网站的经营者还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匿名经营,网络也是虚拟的,税务部门对网站进行控管非常困难。这必然使得税务部门不能了解纳税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因此容易造成漏征漏管。

此外,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相关主体包括投资者、融资企业和个人、互联网金融平台他们不仅在各个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开设银行账户,而且如今越来越多的电子钱包和电子货币兴起,因此各个互联网金融平台在各个金融机构多头开户的现象非常普遍,这一做法,不仅不利于加强经营核算和资金的周转,不符合我国金融管理和会计核算的有关法规,也不利于税务部门的税收管理。企业多头开户又多头建账,形成了企业开一个账号建一套账,多头开户多套账簿的情况,企业多逃避税收,往往采取转移收入的办法,对税务部门只公开一本账,使税务机关征税的困难加大。

三、完善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的税收征管对策

(一)明確互联网金融环境下税收征管的基本原则。由于互联网金融是一种全新的金融业态,其对我国现行税收征管体系的冲击是多方面、深层次的,互联网金融税收征管问题研究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因此,要完善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的税收征管,首先要明确互联网金融环境下税收征管的基本原则,把税收的公平原则、中性原则、效率原则有机统一起来,以现行税制为基础,不单独开征新税,将互联网金融征税问题纳入现行税制框架之下。这样既可以减少互联网金融立法的成本,也可以保持税收规则的统一性与连续性,避免由于对互联网金融征税产生太大的财政风险。

(二)完善互联网金融环境下的相关法律体系。从法律角度进行分类,我国目前的税收法律体系以税法调整对象作为维度可以分成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因此,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应当考虑完善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按照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需要,以现有法律作为基础,及时对税收实体法的有关方面进行改动和完善,补充与互联网金融有关的条款,将互联网金融交易中的纳税主体是谁、征税客体是什么、税目与计税依据有哪些、税率是多少等内容都加以明确,从而使得互联网金融税收征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此外,在发达国家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实际情况,在适当时候出台一部严格的、正式的《中国互联网金融法》,明确将其作为规范互联网金融行为的正式文件。并且,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的《会计法》、《票据法》等相关法律中的条款,以便指导互联网金融企业并且规范其会计账务处理。只有这样,互联网金融交易才可以在法律的保护伞下严密、安全地执行,税收征管工作才能够得到保障。

(三)建立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要求的税收征管体系。首先,实行互联网金融税务登记制度,要求互联网金融企业和平台办理相关工商登记手续以后,还应当在一定期限内到主管税务部门办理专门的互联网金融税务登记;其次,对互联网金融实行存档制度,明确要求纳税人保存电子账簿资料以及记账凭证资料等;再次,为适应互联网金融交易的“无纸化”特征,必须尽快完善电子纳税申报制度而且要确认其电子数据申报资料的法律效力;最后,完善税务检查制度,通过税务检查来查证核实,并可以以一定的惩罚措施对互联网金融企业形成威慑,以此来实现税款足额入库的目的。

(四)完善互联网金融税收征管配套措施。一是加强税务信息化建设,如对类似支付宝、财付通这类提供网络交易支付服务的第三方系统,可以考虑在其原有的系统上加装一种智能软件系统,通过这种智能软件就能够在支付相应的金额完成交易后自动开具电子发票并且将生成的电子发票及时发送到税务部门;二是建立全国互联网金融网络认证管理中心和互联网金融结算中心,实现税务部门与全国互联网金融网络认证管理中心、互联网金融结算中心的网络化,这样税务工作人员就能够随时查阅相关交易的纳税人的具体交易情况以及资金流动情况,从而能够进行有效地监控,另外税务部门可以向互联网金融结算中心提出委托,请其根据电子合同打扣代缴印花税;三是加强互联网金融税收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增强纳税人的诚信纳税意识、法律意识,从而鼓励其自觉纳税。

主要参考文献:

[1]张守文.税法原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2]徐黔.电子商务对税收的影响及对策分析[J].科技信息,2013.19.

[3]钱震亚.构建我国互联网金融税收制度的探讨[D].杭州:浙江工业大学,2015.

[4]胡善敏.互联网金融环境下的税收问题及对策研究[D].昆明:云南财经大学,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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