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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员遴选制度的实践考察与初步构想

2017-09-04张湲林

法制与社会 2017年22期
关键词:职业培训

摘 要 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公证员遴选制度,本文在深刻剖析当前公证员遴选制度方面存在的客观问题基础上,有建设性的对公证员遴选理念、制度和实践提出初步构想,从而为我国公证体制改革提供意见。

关键词 遴选制度 任职条件 遴选委员会 职业培训 职业考核

作者简介:张湲林,北京市海诚公证处。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8.088

一、 公证员遴选制度的现实意义

公证作为一种证明活动,是高度专业化的实践活动。作为公证员应当具有相应法律专业知识、司法实务经验以及法律意识、法律方法、法律信仰等司法能力。公证员遴选制度作为公证员职业入门的门槛,是保障公证员司法能力的关键所在,是从源头上把握公证员选拔和考核的机制,据此能够切实保证被遴选的公证员具有较高的职业素养,对提升公证行业司法能力起到重要作用。

二、 公证员遴选制度的现状分析与现存问题

公证员遴选制度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关于公证员遴选条件的规定,即什么样的人可以被选举或任命为公证员;二是关于公证员遴选程序的规定,即依据什么样的程序来遴选公证员。对于公证员遴选条件,《公证法》第三章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对公证员遴选条件做出了明确规定,在此不再阐述。下面就当前公证员遴选程序做分析与问题探讨:

(一)当前公证员遴选程序

对于遴选程序,目前司法实践中,执行的是以下程序: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报审材料后20日内完成审核,并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做出担任公证员审核意见,填制公证员任职报审表,由司法部任命并向申请人颁发执业证书,同时书面通知司法行政机关。

(二)当前遴选程序的问题

1.任职学历资格相对偏低

1988年3月1日司法部《公证员职务试行条例》中,对公证员助理、四级及以上公证员的任职资格做了相应规定,如:规定公证员助理应为“高等院校(系)法律专科毕业生和中等法律学校毕业生见习1年期满”、四级公证员应为“获得法学硕士学位,获第二学士学位,获研究生班结业证书,高等院校(系)法律本科毕业生见习1年期满,高等院校(系)法律专科毕业生担任公证员助理2年以上”。

我们可看出此《条例》对公证员的任职学历资格规定相对偏低,这种规定虽然在法律人才比较稀缺的特殊历史时期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目前法律专业毕业人才队伍已非常大,现有的公证员遴选程序已不利于公证员队伍发展。

实践中,公证员应是法律界精英,应具备熟练掌握法律体系基本内容、具有理性的法律逻辑推理和分析判断等能力,而这只有经过系统的本科及以上高等法学教育才能培养形成,只有这样才能具备公证员的任职资格条件。

2.遴选程序不健全,缺乏专业机构审查,公证机构本位化,导致对公证员司法能力要求不一致

根据前面叙述,现行公证员选任大致经历这样的程序:

实践中,公证员遴选程序最重要的一步是由公证机构提出人选名单,因我国法律未对公证员的选任作出规定,对公证员任命起决定作用的是公证机构,选任工作往往依据内部不成文规定进行,难以保证公证员的素质。而司法行政部门在审核时,往往凭候选人个人简历和公证机构推荐书便做出审核意见,基本没有对候选人各方面素质进行详细了解,司法部也往往仅凭书面材料就决定任命,使得遴选程序流于形式。

3.职业培训资历要求或缺,没有将职业培训与公证员遴选结合起来

目前,公证员入职前都会参加公证协会组织的岗前任职培训班,只有参加完岗前任职培训班并取得合格证,才能取得公证员资格。由此可见,岗前任职培训班在培训职能外还具有遴选作用,是公证员入职条件。但从实践中看,参加培训班的人员都是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具备公证员其他法定要求的,培训时间往往在十天左右,并没有与遴选制度实质挂钩,参加培训的通常都能合格,不存在优胜劣汰竞争机制,不利于对公证员素质进行严格把关。

三、 关于公证员遴选制度的初步构想

经过十多年的改革,各地区虽有零星的遴选案例,但实践中遴选标准不统一,遴选程序较随意,未形成完善的遴选制度。笔者认为,在司法改革的背景下,完善公证员入职遴选制度,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解决:

(一)提高初任公证员任职条件

公证员任职资格要求是遴选初任公证员的先决条件,适当提高任职资格准入门槛,有利于提高公证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在实践中应适当提高公证员任职的最低学历,以保障公证员职业素质。

公证员作为法律工作者,职业素质非一朝一夕可以培养形成,而是需要在特定环境中接受长期的职业熏陶,在潜移默化中逐步培养形成。高等院校的法学专业在课程设置和培养方案上,是經过长期借鉴和摸索逐渐形成的,对大学生的法律知识培养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且可保证学生形成法律职业思维,对公证员职业特性可以进行全方位了解,从而树立起公证员职业理念。

(二)成立公证员遴选委员会

当前,我国正在探讨和逐步试验成立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 ,以此提高法官、检察官选任的公正透明,笔者认为,公证员遴选也可借鉴之,将遴选委员会这项制度引入公证行业。那么这个遴选委员会设立在何处、如何组成,组成人员该如何任免、对公证员任用所起的作用究竟有多大、由谁任命等问题需要具体可行的方案,笔者做出大胆设想:

1.公证员遴选委员会应当设立在何处

权衡设立地点可确保遴选委员会的中立性和专业性。目前,公证协会的主要职责包括:支持公证员依法执业,维护公证员的合法权益;制定并监督实施公证行业规范和公证行业管理制度等工作。可见公证协会主要职能作用是对公证执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具此,笔者认为公证遴选委员会应设立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证协会下。

2.遴选委员会的组成

遴选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多元化对遴选公信力和精英队伍建设具有很强的宣示功能和实际作用,应让法律各界专业人士加入遴选机构,可以由公证员、法官、律师、法学教授组成,保持各类专业人士比例,人数设定在15-20人,并增选2-3名候补人员以适用回避和不可抗力等突发情况。

3.遴选委员会的作用

遴选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遴选公证员,那么在实践中,遴选委员会对公证员任用的决定权究竟有多大,应该介入到公证员遴选的某个环节还是整个过程,如此设计是否侵犯了公证机构用人自主权等,是需要讨论的重点问题。

笔者大胆设想,可否在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公开遴选,使竞争机制不仅存在于候选人中,也在该区域的公证机构之间形成竞争机制。

具体到操作中,遴选工作可一年举行一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遴选,遴选委员会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遴选工作。当公证机构出现员额空缺,可将需要补充多少名公证员、以及需要什么专长的公证员上报给委员会,由委员会发布公告,本辖区符合条件的候选人自愿申请报名,委员会可通过笔试、面试等考核方式并按照一定比例筛选淘汰,最终确立出候选人,有用人需求的公证机构与遴选出的候选人面谈,确定最终意向。

一方面,各公证机构业务类型、管理模式、收入待遇等情况是存在差异的,通过开展以上公开遴选工作,可让各候选人依据自身特长和需要,自主选择到适合自己的公证机构任职;另一方面,通过设立竞争机制,可让各公证机构跳出本单位视野,通过自身有利条件去更大范围的吸引优秀人才,改变目前只从本单位选拔公证员的局面,形成长有所长,短有所增、双向优势互补良性循环,此举将给公证员管理体制带来重大而深远影响。

(三)完善公证员职业培训和职业考核机制

1.公证员职业培训和职业考核机制的必要性

法律是需要在长期学习和实践的基础上,才能够获得对它的全面认知,而公证行业又是一项实践性极强的法律实践工作, 公证员理应具有相关法律工作的经验,而职业培训和职业考核则是公证员提高从业素质、强化从业技能的重要途径。

2.公证员职业培训和职业考核机制的改善

公证员职业培训制度的出发点,是使预备公证员具备自主办案、办证能力,并通过职业考核制度对此进行考察之后,对成绩合格的预备公证员轉正。而我国的公证员职业培训制度却仅仅是单纯的任职前培训,并不能很好的适应当今法治现代化和公证员职业化的发展趋势, 应当予以改革和完善,做到与遴选程序挂钩。

要完善公证员职业培训机构、培训机制和职业考核机构、考核机制,笔者认为,应做好以下两方面工作:一是在实践中,将公证员职业培训机构培训纳入遴选程序,对通过遴选委员会笔试、面试筛选的预备人员统一进行职业培训。而公证员职业培训工作应统一由司法部领导和指挥,由现有的公证员人力资源作为重要的培训师资力量,建立起国家统一的专门公证员职业培训机构。二是在实践中,将公证员职业考核机构考核也纳入遴选程序,由考核机构对通过职业培训选拔出的公证员预备人员统一进行执业考核。公证员职业培训机构与考核机构均由遴选委员会统一领导与任命,并将培训机构与考核机构作为两套独立部门严格分开,对两者的权力、义务进行明确规定予以区分,使具有岗位培训职能作用的机构不具有考核机构的考核评分权力,使具有考核评分职能作用的机构也不能对公证员进行职业培训,并将最终的考核评定认可权力交给遴选委员会执行。由此,建议初选公证员应执行如下表所示遴选制度流程:

笔者认为如此改革,职业化、精英化的公证员选拔工作将从制度上得以保障, 公证员作为高素质、高地位的执法群体将成为更多法律从业者的奋斗目标。

四、 结语

司法改革背景下的公证改革是一场系统而宏大的工程,公证员遴选制度改革仅仅是这一系统工程的一部分,但却是极其重要的一部分,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础性、制度性措施,具有牵一发动全身的作用。我们希冀公证员遴选制度在司法改革大的背景之下能够早日落地、生根并茁壮成长,为公证员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积蓄力量。

注释:

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于2014年审议通过的《关于司法体质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提出:推动省一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的统一管理,要在省一级设立法官、检察官遴选委托会,从专业角度提出法院、检察官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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