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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本位下的警务执法

2017-09-04刘夏

法制与社会 2017年22期
关键词:公平正义

摘 要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高速发展时期,随着人权理论的不断发展,每一个公民都对自身的权利十分重视。在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不断碰撞的过程中,公安机关能否站稳规范化执法的脚跟,进而迈向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道路,执法理念成为关键。在当今时代背景下,权利本位思想符合民意、符合绝大多数人的福祉,在公安警务法治的道路上,树立权利本位思想能够更好地指导公安警务工作,有效地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关键词 权利本位 公平正义 警务执法

作者简介:刘夏,黑龙江公安警官职业学院,研究方向:法理学。

中图分类号:D63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8.069

公安机关最基本的活动就是执法活动,公安民警最基本的行为就是执法行为。执法质量是公安工作的重要生命线,不断提高执法质量,实现警务活动的法治化,是公安执法实现公平正义价值追求的重要使命,是公安机关服务民生、顺应民意、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的重要措施。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有着什么样的指导思想和理念,对公安机关的警务活动就有着什么样的决定性影响。

一、权利本位

在法与道德之间,古今中外历来有自然法学派与实证主义法学派之争,在当今社会,两大法学派依然深刻影响着立法、执法、司法、守法。自然法学派倾向于探索法律的最高价值或最高目标,研究法与道德、法与正义的关系,研究法律的一般原则,研究良法的标准,研究“应然法”在实践过程中的应用;而实证主义法学派倾向于探索国家制定法的规范及其结构要素,认为法与道德不具有本质上的联系,“实然法”才是具有研究价值的课题。“实然法”是中性的价值无涉的,执法者只要遵循法律规则就可以应对各种案件,换句话说,执法者只需要运用现有的法律进行法律推理即可。

公平、正义、自由、平等、秩序等价值是执法者所追求的终极价值目标还是基础执法要求,是当今公安警务执法所面临的现实问题。“应然法”与“实然法”不仅仅是自然法学派与实证法学派之争,更是现代执法者思想观念之争、执法导向之争。“实然法”更重要还是“应然法”更重要已然不是一个单纯的学理问题,已经成为当今公安实践层面亟待解决的难题。

根据自然法学派的思想,每个人都有追求公平、正义、自由、平等的权利,这是一种天然不可被剥夺的权利。然而,每一个人在实现自然权利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交叉重叠,权利冲突时必然要有解决方法,此时作为解决权利冲突的执法者就应该维护公民的这些自然权利,运用法律解决矛盾冲突。因此,法律的制定和执法者的执法应该有一定的价值取向,应该追求公平与正义、自由与平等,良法善治应该成为现代法治精神的内涵,树立权利本位观,应该是立法活动与执法行为应有之意。

二、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是每一个现代社会孜孜以求的理想和目标,因此,许多国家都在尽可能加大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力度的同时,高度重视机会和过程的公平。构筑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需要全社会进行长期努力,要提高全体公民的文化、道德、法制等方面的素质,使人们有渴求公平正义的意识、参与公平正义的能力和依法追求公平正义的行为。我国法律是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本身就蕴含了公平正义的精神,法律规定中充分体现了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因此在执法活动中必须严守法律底线、严格依法办事。于此同时,由于法是一个历史问题,不是自古就有,也不会一直存在,法是应人的自然和社会需要而历史地产生的,法在处理社会共同体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调整社会不同利益群体的过程中总是落后于复杂多变的社会现象,这是法的天然滞后性。正是因为法存在天然的滞后性,因此对于执法者来说,运用现有的法律法规提高自身的执法水平,是每一个执法者都应具备的素质。在执法者运用法律法规的过程中,每一个执法者都会将自己的价值取向融入到自身的执法过程中。权利本位观能否突破义务本位,执法者能否灵活运用法律、法规使执法活动让人民满意,符合绝大多数人的价值观,是每一个执法者穷尽一生所研究的课题。从涉法涉诉的信访到人民群众对执法者的评价可以看出,诸多问题仍然存在,但是,同时我们也不难发现,随着司法体制的改革,执法规范化在执法者心中的强化,目前宏观上我们已经达到了公平正义,在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念斌案等群众关切的大案得到了最终的解决,彰显了公平与正义。迟来的正义也是正义,在追寻公平与正义的脚步上,我们从未停止,冤案的造成既有执法者个人因素,又有特定历史时期法律制度的缺失与不完善。在执法的过程中每一个执法者在运用现有的法律法规的时候,如果能够站在权利本位观的基础上,以自然法学派作为分析权利的逻辑起点,将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利,看做是人的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在整个社会中,社会成员皆为权利主体,都平等地享有各种权利,权利是目的,执法是手段。在执法过程中,对于权利本位的认识,能够提高实现权利的主动性与积极性,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各项合法权利。在当今权利觉醒的社会,执法者如能坚持权利本位,在执法的过程中规范化执法、人性化执法,使每一个公民感受到自身权利得到最大的保護,是法治国家与非法治国家的重要的区别,也是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路径。

三、权利本位思想下的警务执法

执法者的执法活动既是运用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案件的过程,也是在彰显执法者自身的权利观的过程。每一个执法者在执法的过程中都有自身的主观色彩,法治国家应该在权利本位观指导下不断提高执法者运用法律法规的水平,让每一个执法对象感受到公平与正义。如果说宏观公平与正义是法治国家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应有之意,那么微观公平与正义则成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实现路径。微观公平与正义是能够让每一个人切身感受到公平与正义的最直接的方式,如果法治国家达不到微观公平与正义,那宏观公平正义将成为空中楼阁。

公安机关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执法权,在执法的过程中经常涉及公民的人身及财产等权利。公安机关的这种公权力代表着国家、代表着法律。公权力行之有效,公民的个人权利才得以保障。因此公安执法与人权保障从本质上来讲并不冲突,公安执法的过程也是实现公民个人权利的过程。?但是,孟德斯鸠:“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利的人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权力在运行的过程中,其天然的“易被利用性”极有可能产生权力腐败,同时其天然的“易扩张性”极有可能会侵害公民的个人权利,这是权力自身的特征所决定的。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必须在权利本位观指导下,建立起“权利制约权力,权力制约权力,道德制约权力”的权力制约监督体系。要以权利为本位,必须考察权利保障的制约因素。

坚持依法治国,促进发展,促进法律公平正义。这种信仰意识的确立对于权利本位的确立具有重要的意义。如果这样来认识权利,将权利束之高阁,是很难在执法实践中保护权利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权利主要是通过每一个人自由来体现出来的,是每一个人格的体现。要实现警务活动法治化的目标,“首先应当树立先进的执法理念,并且,这种理念应当被内化为执法主体——公安民警的自觉意识,潜移默化地指导具体执法活动”。一方面,执法主体应当端正执法思想。公安机关应当在权利本位指导下,强化群众观念、宗旨观念以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使得每一位民警都能认识到执法、服务的对象是谁这个本质问题。只有把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放在工作第一位,真正把群众满意的标准内化于心,外化于各项警务活动,才能为严格、公正、理性、平和、文明、执法提供坚实的思想根基,从而在源头上杜绝执法不规范的现象。另一方面,执法主体应该转变决策意识,权利本位要求的民意导向型工作机制,首先是法律规范下的民意,公安机关领导层应当增强依法决策的意识,真正做到从“人治”到“法治”的观念转变,同时坚持法律法规先行的基本原则,在警务活动中规范具体执法行为,切实提高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服务群众的能力和水平。

四、结语

警务执法人员要树立人权理念,转变执法观念,要牢固树立“法律至上、以人为本、权力制约、正当程序”等新的执法理念。在警务人员执法培训方面,加大力度对权利本位观的灌输,面对公安工作的实际需要,开展法律信仰和权利本位的教育,提高警务执法人员自觉依法办案的意识,从而实现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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