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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地区未成年人家暴现状与对策思考

2017-09-04孔祥宇

法制与社会 2017年21期
关键词:社会救助家庭暴力未成年人

摘 要 家庭暴力愈演愈烈,成为被广泛关注的社会性问题之一。一方面受贫困影响导致系统完整的社会救助体系难以构建,另一方面由于多民族聚居区域内风俗迥异致使法律与管理措施难以施行,我国湘西地区未成年人家暴呈现特殊现状与困境。本文以湘西州的部分辖区(J市、L村、P村)为主要区域进行调查研究,对于因地制宜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与维护家庭和谐,完善针对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未成年人家暴的救助体系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

关键词 未成年人 家庭暴力 社会救助 湘西

作者简介:孔祥宇,吉首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本科。

中图分类号:C913.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7.370

一、湘西地区未成年人家暴的特征

(一)施暴主体具有特殊性且双方施暴更为常见

在湘西地区,多数有监护能力的祖(外)父母、成年兄姐、近亲属成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也成为最主要的施暴主体。根据300多份调查问卷结果显示,62%的留守儿童都曾遭受过此种监护人的家暴。其中双方施暴更为常见,占据56%的比例。

(二)受暴主体特殊且目睹家暴行为危害严重

年龄小、体能弱、反抗能力差的10周岁之下儿童更容易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占82%。71%的未成年人在10周岁之后很少遭遇家庭暴力。受暴女童占57%,比受暴男童低2%。并且作为哥哥姐姐的未成年受暴次数明显多于弟弟妹妹,高出19%。

同时,83%的未成年表示长期目睹家庭暴力给自己带来较大的身心伤害,致使自己排斥组建家庭。54%的未成年人表示在长期受到暴力压迫之后也慢慢养成“以暴制暴”的观念,并且经常有施暴想法。

(三)施暴原因复杂主因是家庭矛盾

家庭关系不和谐、经济贫困等引发家庭矛盾升级从而拿孩子出气,达33%;近亲属以及父母因有恶习、品行不良、精神暴力等原因施暴占10%;孩子病残是导致家庭暴力的另一个因素,占8%;无特殊原因占14%等。同时,70%以上的父母或长辈仍把暴力管教当作培养孩子的最有效手段,甚至会纵容老师代为体罚。

(四)行为具有多样性与多发性

据调查结果分析显示,湘西地区家庭暴力多是对未成年人抽打、辱骂、禁食、限制自由等……其中,采用竹条、树条抽打最为常见占28%、用木棍、木板等工具占17%。遗弃占9%。禁食、限制自由等施暴形式占11%。辱骂多伴随施暴同时进行,高达78%。并且家暴发生频率较高,一个月五次左右占34%。

(五)行为具有更隐蔽性

调研数据显示,在遭受家庭暴力后仅有12%的未成年会选择向公安机关报案,选择忍受的人数比例达36%,选择反抗占19%,30%会向邻居或是长辈求救。而其他家庭成员、村委会、居委会甚至邻居街坊一般不会报案,占68%。

并且,根据对于目前公安机关对家庭暴力的处置是否有用调查结果显示:64%的受访者表示“只是当时起作用”,19%的受访者表示“不起作用”。

同时,根据湘西州妇联家庭暴力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全州各级妇联单位总共受理家庭暴力信访案件仅有49件,2016年上半年受理家庭暴力信访案件低达22件。

二、湘西地区未成年人家暴防治的困境

通过对湘西地区J市、L村和P村300多份的调查问卷数据显示,湘西地区未成年人家暴呈现特殊现状与困境。防治湘西地区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还存以下难点问题:

(一)家庭和个人问题

1.施暴主体的素质更偏低

施暴者自身性格、文化水平、心理状况、生活环境、社会地位与未成年人家庭暴力的发生有着密切联系。湘西地区教育普及面狭窄,思想与教育观念较为落后等,因而民众在生活上和社会中遇到不公平待遇和压力时,通常会选择向家庭成员中较为弱势的未成年人发泄。

2.受暴未成年人和民众反家暴法律意识不高

因民族风俗影响导致其湘西地区的民众传统落后观念根深蒂固。尤其该地区贫困区域较广,法律知识宣传和法制教育开展受限,法制教育与法律文化难以普及等,众多监护人一方面对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相关法律法规知之甚少,另一方面把其对未成年人的暴力行为视为管教,很少插手他人家事。而部分未成年人身心不够成熟,自我救济能力匮乏,不赞同父母和他们享有同样平等的权利,认为其天生就应该被管教并且不得忤逆长辈。

3.家庭问题消极影响大

家庭关系的不和谐、家庭结构的“畸形化”是致使湘西地区未成年人受暴的重要原因。首先,父母常年外出务工与留守未成年人关系疏远,漠视不在乎等“冷暴力”对未成年人造成精神损害。其次,监护人尤其是祖(外)父母保守“棍棒底下出孝子”的传统观念,与未成年人隔阂矛盾突出。再次,家庭暴力发生时,未成年人无可避免会目睹家庭暴力的发生。并且贫困地区目睹家庭暴力更容易造成“代际传递”(暴力行为具有代际遗传规律,在未成年时期遭受家庭暴力或者经常目睹家庭暴力,成年后施暴概率远远高于在没有遭受或目睹家庭暴力情况下成长的孩子)。

(二)法律规制存在缺陷

尽管我国包括《反家庭暴力法》在内的相关法律做作出了防治针对未成年人家庭暴力的规定,但这些规定仍较为原则,并且未考虑针对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未成年人的救济具有特殊性,因此仍旧存在一些不足,主要体现在未针对未成年人家庭暴力进行规定,对目睹家庭暴力和“冷暴力”等精神暴力规制力度较弱,以及预防和管理机制缺乏可操作性,救济措施存在缺陷等方面。

1.未针对未成年人家庭暴力进行独立规定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婚姻法解释一》均对家庭暴力的定义做出了规定,但未独立的针对未成年人家庭暴力进行规定。已有的规定也未突出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特殊性,未考虑到性暴力和目睹家庭暴力的行为。并且上述兩部法律将施暴主体定义为“家庭成员”,但并没有相关法律对“家庭成员”的范围做出规定,同时,对未成年人实暴的主体规定也显然与婚姻暴力中的施暴主体不一致,远超过目前所定的“家庭”成员范畴。

2.暴力定义范围有待扩大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婚姻法解释一》以及《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对于精神伤害规制过于原则化,并且没有列入目睹家庭暴力和性暴力等特殊的精神暴力。我国法律缺失对未成年人目睹家庭暴力方面的规定,必然会使该部分未成年人权利得不到及时救济,同时也会给贫困地区未成年人家庭暴力防治与构建系统完整的针对未成年人法律保障体系带来难题。

3.规制较为原则化以及缺乏可操作性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了有关组织和个人对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法定报告义务及责任,并鼓励群众积极报案,但是其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不利于事先预防的规制充分发挥效益。而在其他的国家和法律中,由于适用条件、救济时间、救济范围等不同,将保护令分为紧急保护令、暂时保护令或通常保护令等不同类型,并且不同类型保护令的内容是不同的,但我国《反家庭暴力法》仅在第29条一般性地列举了保护令的四项具体措施,没有对此做出区分,也没有考虑对于举报人的保护,还需要进一步补充和完善。

(三)社会外部环境复杂

湘西地区经济发展迟缓,地理位置不便,交通欠发达,尤其针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机构与配套措施不健全,教育帮扶、监测预防、救济和干预监督等保护机制以及共享信息等工作机制未系统建立……这与地域内未成年人家暴的隐蔽性、多发性等特征具有举足轻重的关系。

三、针对湘西地区未成年人家暴防治的对策思考

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应该是全社会在任何条件下都不可推卸的责任。不管是公民个体,还是社会外部环境,以及司法机关都有责任构建系统完整的保障体系,让家暴行为无处遁形,形成反家暴的良好氛围。以下将从三个主要方面探讨针对湘西地区未成年人家暴防治的对策:

(一)明确界定未成年人家庭暴力

本文认为未成年人家庭暴力不只是家庭问题也是社会问题,而包括《反家庭暴力法》在内的法律,首先明确界定未成年人家庭暴力,才能针对性开展事防治、事后管控的工作。因此,针对未成年人家庭暴力的定义应当在充分考虑我国家庭结构的多样式、贫困地区家庭的特殊性等因素的前提基础下详实规范。笔者建议将施暴主体“家庭成员”定义为除父母所在单位、未成年人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以外的监护人、抚养人、其他成年人家庭成员,并且将目睹家庭暴力纳入精神暴力范围中,将暴力行为界定为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和冷暴力。

(二)完善强制报告制度与人身安全保护令措施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进一步强化了政府、社会、家庭、学校的保护责任,而《反家庭暴力法》则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若在工作中发现有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有义务向公安部门举报。然而贫困地区因交通闭塞等缘故,学校、医疗机构、社会服务机构难以落实报告义务,因此村民的报告与受害未成年人的自救就显得尤为重要。笔者建议将人身保护令的申请顺序进行规定,并且规定不包括当事人在内的其他申请人除在特殊情况下不能代受暴者申请之外,不履行举报义务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当地政府可以协调公安部门进一步细化家暴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建立反家暴电话举报系统或与“110”举报电话衔接分流,并筛查涉及家暴的举报信息,以及统一保管举报者的信息和规定误报司法豁免等。

(三)加强法律社会化,构建基层法律保障体系

反对未成年人家庭暴力应该强化普法力度和水平,从源头上扭转民众错误的管教理念。

首先,各级政府应该加强组织干部学习法律知识,可以将法律普及力度纳入干部绩点考核的制度里;基层干部应自觉协同将有关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融入到乡规民约中做到家喻户晓,从而提高村民的法律素养与维权意识。并且可以通过积极鼓励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参与到防治未成年人家暴中,支持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机构等社会团体为其提供有效帮扶。

其次,在反家暴趋势下,学校更应该重视学生的法律知识教育,让学生增长法律知识,以此鼓励他们在遭受家庭暴力时敢于揭露,敢于发声,维护自身合法权利。同时,定期开展针对未成年人的心理调查,进行心理健康辅导,对有效保护未成年人并促进其健康成长大有脾益。

最后,扩大反家暴阵营,构建和谐社会与文明家庭,对贫困地区进行法律普及与开展教育活动也格外重要。因而政府部门、教育机构、社会公益团体等可以深入基层结合贫困地区村民的实际生活中,充分展开家长培训、法律宣传、专题讲座、寻访教育等多种方式,保质保量的送教送法上门,以便其更好地履行教育与保护未成年人的职责。

家庭暴力的出现,不仅破坏家庭的和谐更是对受暴未成年人造成了难以磨灭的伤害,而且威胁着全社会的和平稳定。湘西地区未成年人家暴问题只是当代中国尤其是少数民族以及贫困地区的一个缩影。笔者希望通过本篇针对湘西地区未成年人家暴防治法律问题研究的论述,能为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反家暴法律保障体系建设提供些许意见。当防治家暴以法律为前提,以有效管理体制为保障,并且成为一种社会公德与公众力量,那么这个社会必将形成反家暴的良好氛围,让家暴行为无处遁形,真正让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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