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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化与电子取证

2017-09-04蒙浩霖

法制与社会 2017年22期
关键词:电子化职务犯罪

摘 要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在实施修改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应尽力转向信息化,因此,积极推动电子取证便成为当今社会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这就要求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必须学会数据搜索,现场电子勘察,存储介质搜索以及电子证据鉴定的侦查手段和技能,把现实侦查模式向物理空间与虚拟空间相互结合起来,以虚拟空间为侦查的突破口,这些转变将带来职务犯罪工作中全新的八个侦查理念。

关键词 职务犯罪 侦查取证 电子化

作者简介:蒙浩霖,广西师范大学2016级在职法律硕士,助理检察员,研究方向:刑法、刑事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8.059

一、电子取证的规范化运用

由于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经验缺乏,电子数据取证依旧在现存的法律规定里存在的界限很模糊,司法对其解释也很笼统,只有在《刑事诉讼法》的第48条才将电子数据作为法定证据的其中一种,却并没有在新刑事诉讼法出台后规定相应的范围,只有最高检察院有出台相关的两个电子证據的规定,近些年并没有出台有关电子证据取证方面的文件,更没有进行规范化,特别是在电子数据已经被列为八大证据中的一种之后,依旧没有对电子取证方面进行相应规范,这就使电子数据取证工作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对于如何把电子取证规范化起来,成了重要问题,因为电子取证工作没有办法规范化的开展起来,目前检察机关中负责职务犯罪侦查的部门工作人员无法很好的解决一些难题,这是电子取证工作的随意性较大造成的。

二、电子数据取证规范化的必要性

(一)检察机关对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活动的要求

司法行为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是对检察机关电子数据取证进行规范,因为开展规范检察机关的电子数据不仅能够使取证更好更快的完成,还使检察机关的反贪反渎侦查工作开展的更为顺利,因此,建立起更加专业的侦查人员队伍在检察系统内具有很大的意义,逐步提升电子取证的专业水准。把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的电子数据规范好,就能够很好的保护取证对象所有者的权利,更加的公平公正,以往定案依据的桎梏上的缺点有时候不能很好的保障进行,所以,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电子数据的规范化就成为摆脱以往取证方面缺陷的有效依据,而且更加能够有效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以便更有效地促进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公信力度。

(二)防止被作为非法证据而排除

电子取证工作上的失范,会导致前面的一系列工作都变为徒劳,而且会极大的放纵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这让原本该受到法律追究的犯罪嫌疑人逃脱了法律的制裁。不再受到法律的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4条的法律规定,倘若是检察机关的侦察人员没有对电子数据进行规范地取证,如果错过了电子取证的第一时间,往往就会在后续的取证过程中造成无法纠正错误的结果,导致后期无法再进行相应的改正和合理解释,所以就会导致取得的电子数据被排除。

(三)对电子取证设备的规范使用

首先如果我们要对职侦中的电子取证进行规范,就必须先来对取证设备进行规范化的操作规范,因为如果不能很好的对电子取证设备进行规范,会造成其他人权利的损害,造成检查机关内部侦查人员对权利的滥用,这是因为检查机关的电子取证设备是和大量涉案人员和有关案件相关联,信息量巨大。

(四)基础信息查询的规范问题

在我国,侦查部门的干警一般都能够通过基础信息系统查询到我们公民的基础信息。

公民的基础信息包括:公民的社保,金融账户信息,银行资金信息,出入境信息,还有有关食宿方面的20多个信息,基本通过有关部门的信息系统,全都可以查询到,这样一来,侦查部门就可以快速获取涉案人员的相关信息,但是同样有个缺点,因为如果不对侦查人员的行为准则就行相关规范,那么有可能这些个人信息也会被滥用和泄漏出去,所以相关的基础信息应该交由检察院的侦查指挥中心主管,技术部门负责操作,在获取的过程中也应该经过严格审批。

三、职侦信息化工作的重点

(一)对公共数据的调查取证

由于我们的个人身份、房产、出行、消费、资产、税务、医疗等数据全都由公共部门存储着,所以大量电子化数据对信息的规整使用,无疑是对检察机关职侦方法的拓展,通过分析存储于公共部门数据库中的资料数据,可以将涉案人员或者企业单位的概括,比如财务的往来,行踪,以及它的社会关系等等通通通过简历等展示分析出来,可以发现有关线索,对其案件的侦查,破案都有极大的好处,假如一个人犯了罪,我们便可以通过他的资金流水分析,发现利益链条,通过运营商的电话单同样可以达到此效果,可以找出涉案人的紧密朋友圈,还有最近联系人等等,然后继续通过分析涉案人的住宿和出行信息,就可以找出同行人员,也可以找出其固定或者频繁出入居住的地方,这样就可以方便开展后续工作,打好侦破基础,通过电信移动等通讯部门获取嫌疑人的通话记录,经过细致的对比分析,最后达到轻松办案的效果,同时快速推进办案速度也可以避免犯罪人员继续违法危害社会。

(二)对个人存储信息的提取运用

一般我们所讲的职务犯罪,涉案人员大多数是管理者,在现有的信息时代的背景下,我们对外交往已经离不开手机电脑等通讯设备,这些电子设备一般都是用于网络,它们往往能够存储很多重要私密的隐私信息,甚至有些犯罪作案经过也都被记录了下来,通过分析手机话单和短信,微信,都可以分析侦查出对方的对象家庭重要成员,一切紧密的社会联系人员也都可以被查到,比如某市的政府副秘书长和国有大型酒店原董事长李某案件,检察机关了解到,市财务局根据酒店关于请求整改工程中给予的优惠政策报告,返还给该酒店数百万的土地收益金,而国务院的收拾管理通知明确指出,土地收益金是不可减免的,也不可以返还,这一情报信息引起了检察机关的高度重视,对李某立案后,专案组第一时间扣押了该酒店的相关电脑设备,从而进行证据的收索。这些都是通过分析银行账号发送的余额变动信息,可以评估他的资金流水,再通过分析票务类应用和地图类的一些应用,然后查出他所去的地方和上网记录的搜索,就可以发现嫌疑人的某些习惯和爱好。

(三)刑侦的取证技术

从2012年我国刑事诉讼法被修改赋予了检察機关技术侦查的决定权,但是有关技术侦查措施上的定义和种类,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的加以规定说明,所以笔者觉得,技术侦查特质秘密侦查上的措施,是也对犯罪行为下所需要的侦查手段,在司法务实中,电子监控监听,秘密拍摄和录像等,和传统的侦查手段有所区别,这种技术侦查手段完全是在当事人毫不知情的情境下进行,技术侦查的这种特性避免了犯罪嫌疑人破坏犯罪证据,也保证了获取的证据是客观真实的。

技术侦查与犯罪行为同时进行,技术侦查就能在犯罪人在未犯罪或者预备犯罪的过程中将其抓获,还能秘密的进行记录犯罪人的言谈举止,作案的时间和地点,相对传统侦查模式的还原性,更加直观还原了犯罪事实。举个例子,如果某人在贴吧内写了一篇有关报复某人的帖子,然后根据事件的始末刑侦人员可以进行解析,通过判定案件的真实性来评估,认为某人确实存在作案的可能性,线索可查性也比较高,检察机关决定立案并且迅速开展抓捕行动,而且在抓捕的过程中,检察机关还采用了技术侦查的措施,让执行部门对某某进行实时手机定位,发现某某在某区活动比较多,又结合宾馆住宿信息系统,查询发现某某的落脚地点,经过一系列紧密的部署,最终将某某成功捕获。

四、强化侦查信息化的对策

(一)建设职侦平台信息群集

首先,一方面是要对线索信息库进行建设,除了精准群众举报线索,及时的录入备份信息外,另外还要对执法部门移送的线索进行收集和整理入库,这些工作都需要对网络和网民的力量高度重视起来,主动搭建一些网络平台,比如微信,微博和网站的集合平台,尽量用这些来弥补线索收集的不完善。最后不得不说一下案件信息库的建设,对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要及时整理进入信息库,要对准时间段的查办分析案件的进行情况,将每个案件的发展起因,特点以及发展规律和一些预防建议等信息资料全部录入资源信息库内,最后是公共数据查询平台有必要和检查机关积极建立起联系,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的企业单位应该共享授权查询、委托查询、网络咨询的平台,逐步实现人口、户籍、车辆、出入境的所有有效信息,从而建立起信息共享。

(二)完善犯罪信息情报网的优势

不管是研发犯罪信息的情报网,还是软件设计采用系统界面和服务,系统数据的高扩展性等优势,前提都是必须统一技术的标准,不能在具有统一标准的前提下建构的网络体系,不能切实的保证上下级侦查信息的情报互通,也不能数据共享,无论怎样,严格落实授权的成熏,按照保密要求来严格执行所有的操作是前提条件,有了这些前提条件,才可以使上下级院沟通无障碍,而且检查机关还应该与侦查清白信息化建设的相关部门或者单位签订严格的保密协议,明确保密责任和义务。

(三)如何强化职务犯罪信息化侦查的防控工作

任何事物都是存在风险性的,侦查方式和模式也不可避免的存在着风险,由于信息时代的特殊性,同时存在各种技术手段,这些网络信息和手段的多元化,也使得风险无处不在,所以强化培养侦查人员的风险意识的防控,严格规范侦查装备的使用管理和审批程序,这样加强了监督作用,也严防一些违规违法越权性的操作使用。

五、结语

检查机关借助的各种收集手段,难免会出现真假信息的数量庞大,一旦真假信息同时都被纳入使用,肯定会数据不全面,信息会被认定为修改或者加工过,所以,在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更应该加强对这些数据的甄别,尽量避免轻易或者片面或者是无来源的不可靠性信息,误导其侦查方向,更不能用单一的数据信息否定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者改变侦查方向,一切都要严格的依照相关的专业手段来获取信息,对其他使用非法手段侵犯国家和他人信息的人,也要加以制止。要健全侦查信息,收集完善侦查系统,存储、管理、运用等各项管理制度,对无关犯罪的信息不应该报以好奇心,应该及时删除,防止滥用侦查权进行信息的滥用或以泄漏信息获取非法不良目的。

参考文献:

[1]王薇、崔勇.电子数据取证在检察工作中的应用.理论观察.2015(1).

[2]朱孟超、陈伟、朱丽娜.信息化时代应推进“智慧反贪”.江苏法制报.2015-09-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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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孙春权、李禹.基层检察工作中电子证据取证的问题与对策探析.检察技术与信息化.2014(5).

[5]张光辉.曲海舰.职务犯罪预防信息化得加快步伐.检察日报.2013-12-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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