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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窥民事案件“执行难”问题

2016-06-06杨军

北极光 2016年4期
关键词:执行难

杨军

摘 要:“执行难”一直是司法系统存在的问题,它确实给执行程序带来了不少困扰,它不仅牵涉司法系统,甚至行政系统也会受到牵连,牵涉的范围较广。因执行程序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的最后一个环节,所以司法工作者都积极建言献策,以求解决这一难题。本文,笔者从“执行难”的原因以及解决措施两大方面着手,分析民事案件中的“执行难”问题。

关键词:民事执行;执行难;执行立法

今年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研究部署破解执行难问题专题会上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他指出通过大力推进执行体制改革,提高执行信息化水平,规范执行行为,强化执行措施,加强信用惩戒等方式手段着力解决执行难这一痼疾。下面笔者从执行难得原因以及解决措施两个方面着手进行分析。

一、民事案件中“执行难”问题存在的原因

执行难的原因是纷繁多样的,导致执行难有可能是因为执行体制不健全的原因,可能是执法立法不完善的原因,也会受法院内部和外部的各种因素的影响,具体表现在:

(一)执行立法不健全

(1)执行立法规定过于原则笼统。当前执行工作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及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以及若干司法解释,缺少统一的执行法律体系。民诉法和执行规定仅确定了执行的基本框架。

(2)执行立法存在法律空白。针对执行实践中新的情况也缺少完整的法律确认规范,比如被执行人和司法协助人妨碍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不太具体、保护当事人和案外人权利的程序救济制度欠缺,参与分配、强制管理也仅在司法解释中有所涉及,还有司法界反映强烈的执行裁决权和执行实施权分离制度、举报制度、执行悬赏制度、执行公告制度、以资抵债、以物抵债等详细操作程序也几乎都是空白。

(二)执行体制不完善

(1)执行机构设置体系不合理。我国目前有些法院的执行管理体系比较混乱,执行队伍构成复杂,执行机构设置和执行员任命制度也大相径庭,有审判员、公务员、事业编、司法警察、合同工多种编制,不免给人鱼龙混杂的感觉,这样的设置过于简单和笼统。执行管理体制也不是很顺畅,存在上下级部门、法院内设部门沟通衔接不畅的问题。

(2)“重审轻执”现象普遍、执行重视程度不够。各级法院普遍存在重审判轻执行,对执行重要性认识不足的问题,办案能手和精兵强将都放在审判庭,执行人员则很受冷落。对执行人员的业务素质要求不高,执行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同时执行人员的个人道德、法律知识、业务素质、执行水平参差不齐,面对复杂的执行工作,有些同志不能很好地采取灵活机动、随机应变的执行方法,工作中也缺乏主动,很难保证案件的执行质量。

(3)执行力量不足的矛盾突出。各级法院系统的现状是执行员数量少、案件多、责任重、压力大,仅靠法院自身的力量还远远不够,同时很多被执行人具备了躲避执行的丰富经验,客观上强迫法院必须加大执行力度、增加执行力量,现实情况又很难满足。

(三)地方保护有阻碍

执行难,表在执行,根在体制。现有体制下法院受到同级党委的领导,各级地方法院的人事权、财权、司法权中也仅有司法权相对独立,法院没有独立的人事权和有财权,法院的各级领导、法官需要人大任命,法院的运行经费需要政府财政拨款,法院的种种工作受政治体制因素的约束。

(四)信用制度的缺失

社会信用体系,是由社会信用文化和信用制度构成的信用评价和约束系统。我国现在的信用现状十分令人堪忧,尤其在当今法律制度不尽完善的国情下,存在不少当事人失信的成本远远低于守信成木的情况,这更加助长了债务人的烧幸心理,不愿意遵守诚信原则。

(五)“熟人”社会的不良影响

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中提到中国是一个“熟人”社会,人们之间的交往往往是通过人情。在我国很多事情的解决都依赖于在相关部门是否有“熟人”能够打招呼,“人情”在中国是非常独到的特色。在“人情”之下,那些该执行的案件,没有及时执行,这就导致社会公平正义无法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以维护。

二、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对策

实践告诉我们,要想解决民事案件执行难问题,必须从执行立法、执行体制以及执行监督等方面进行着手。

(一)法治社会的推动

从长远来看,要想解决执行难问题,应该建立法律秩序,积极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树立法律权威,使人们懂法、畏法,从而保障人们在社会活动过程中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的行使权利,积极地履行义务。

(二)制定一部具体的执行法律

加强执行立法己经成为解决“执行难”的迫切需要。目前可以根据我国国情,可以制定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强制执行法》。

(三)构建执行联动机制

人民法院在解决执行难问题过程中,应当以自身为主导,依靠社会各界的协助与支持,通过统筹全社会的资源和力量,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形成一个多方治理、共同管理和信息共享的局面。

(四)健全社会信用体制

在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往往存在信用缺失的问题,因此,当务之急应该建立社会信用体制,是公民的信用信息通过有关机关进行披露,比如,在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时,能够给他的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产生影响。

三、结语

笔者在上文中对民事案件“执行难”问题做了一个简单的剖析,主要从两个方面着手进行分析,即产生的原因以及解决措施。实践中,近些年法院的执行工作虽然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是在执行过程中还是存在很多难题,有许多让执行法官深感无力的情况。要从根木上解决这一顽疾,仍需要理论界与实务界的不断努力,既要从理论上探索行之有效的体制改革方案,也需要法院执行人员与案件当事人的积极配合,同时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与舆论也能从一定程度上影响民事执行难问题的解决。

参考文献:

[1]王琳.民事诉讼执行难问题之完善[J].法制与经济,2013年4月.

[2]张恒.论民事强制执行难成因及解决[D].复旦大学,2010.

[3]高特席.执行难问题的原因与对策分析[D].北京交通大学,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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