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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推定在审判活动中的适用探讨

2017-09-04李巍

法制与社会 2017年24期

摘 要 随着我国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关于事实推定和法律推定两种的诉讼功能也截然不同,在民事诉讼中使用的基本规则也分为这两种。与此同时,为了有效使其在审判活动中更加实用化,也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程序性模式。在此基础上,也为了有效使攻击与防御手段获得平衡,不会对另一当事人造成救济影响。因此,本文就以证据推定为主,着重探讨在民事诉讼证据推定在审判活动中的适用模式与方法。

关键词 民事诉状 证据推定 审判活动 适用

作者简介:李巍,广东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8.330

一、前言

现今,无论是我国还是其他各国的法律体系,在民事诉讼中都会广泛使用推定规则,使推定规则成为了一个民事诉讼中的基本准则。而目前我国对于推定规则的运用一直不太如意。特别是对客观事实和法律推定中,一直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欠缺,这也是导致我国在审判活动中无法自如运用民事诉讼证据推定方式。其实,根据我国目前法律情况,造成这种现象主要表现在两点。

首先,就是对于一些可以运用事实推定的案件进行拒绝受理,尤其是一些疑难案件。这种现象也是我国现今最为常见与普遍的一种情况,一些法院喜欢使用“证据不足”,来驳回一些民事诉讼,导致证据推定在民事诉讼中无法继续。

其次,就是我国部分裁判者会喜欢使用事实推定来判断其案件的真实情况,但是却没有以规则为基础,导致容易产生一些误判和谬误现象,导致其案件的难度也增大。

其实,从另一种角度来说,司法乐观主义也是我国最为常见的问题,这是由于这种痼疾, 导致很多人开始对证据推定产生了一定的偏见与误会,将其视为一种唯心主义。其实,证据推动作为审判活动中的重要一部分,只要在此运用中遵守规定法则,加强其民事诉讼的过程,也可以使证据推定在民事诉讼的审判活动中得到良好运用。

二、证据推定在审判活动中运用

民事诉讼本质上来说就是双方证据力量交锋的一个过程。当事人是否在审判活动中占据到绝对优势,并最终取得胜诉,其很大的一个因素就是是否使用证明责任来推定其真实性与准确性,这也是获得胜诉的直接原因。特别是经过人们多年的审判实践中,为了确保案件的真实与可靠,最为直接的办法也就是得到大量与案件相关联的事实来证明此当事人所主张的真实性。可是,这种方式却有着明显弊端,不仅浪费人力也浪费经济,这个时候法官就要选择正确的推定规则,来帮助案件从复杂变向简单,并加快对事实的认定,达到可以迅速处理案件。因此,在民事诉讼的过程中,推定的适用与当事人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

首先,在一些特定的条件下,推定最大程度影响举证责任的分配。举证责任作为审判活动中的重要一项,其分配结果可能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是否胜诉。而如何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这就需要推定的客观存在性决定。与此同时,根据一般性原则来说,主张运用举证原则,即当事人必须要举证证明其主张事实,而对方当事人对他的一些反面事实情况不会承担任何举证负担。可是往往由于这种一般性,导致在审判活动中一些举证责任出现了重新分配。对方当事人需要在多承担一些原本不在自己范围内的举证活动。

其次,推定能改变责任证明责任的事实对象。对于当事人来说,其主要的工作是证明其所主张的真实性,关键点就是分辨清楚事实与彼事实之间的联系。在推定规则中也有说明,只要在对已知事实上,就可认为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这种规则实际上是把对象发生了改变,把一些有待考量的实施变为基础事实。因此,当事人对于基础事实的证明就是对其在审判活动中的推定。但是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在推定过程中,其基础事实必须真实,而不是简单依靠判断与推定结果出来。换言之,推定成立的基础条件就是事实的真实与可靠,如果事实是虚假的、伪造的,那么推定也不复存在,其意义也消失,更无法客观、真实地表明其真相。

最后,就是推定直接关系到了当事人的责任证明的变化。在现今的大量推定要求中,能够直接决定其分配依旧很少,但是可以影响证明责任的关系变化。一般来说,在一个案件中,基础事实已经证明甲的存在,而与其相关的事实证明了乙的存在,很容易当事人双方之间对待证事实产生摩擦。那么,根据推定规则来说,如果甲的存在已经是必然的,那么乙的存在也是必然的,如果当事人提出相关证据,要求乙承担其相应责任的同时,法官也相信了。在这种形势下,就不要当事人再去提供其乙的存在信息,而要求被告去提供乙不存在的相关信息。当被告可以提供事实来证明其乙不存在的信息,那么又会转移到原告身上证明。这就是证明责任之间较为常见的一种转移方式。这种情况的出现,其主要原因也就是推定在审判活动中所产生的影响。在民事诉讼中,由于一些特殊原因的限制,法官必须要采用合理的推定方法,才能使案件可以有效、科學地进行,并也减轻了一方的举证上的困难,使案件可以顺利前进。特别是随着证明责任的不断变化,也使案件可以更加清晰地出现在人们的面前。

可是通过这种方式我们无法完全做到证据的证明,推定事实意味有可能被反对再次推定,并被另一当事人提出的一些证据反驳。因此,推定的法律效果究竟可以怎样,如果在不断推定中,双方提出的证据导致审判活动出现了责任的不断变化,双方当事人在在承担责任时也会不断变化,对其最终结果我国也有明确的说明。在我国法律中,证据法理论是对保证法律推定和事实推定的区分的法律效力。在证据的推定下,不会存在证明是本证这一观点,所以在对其反对推定上往往无法足够的证据来进行有效的反驳,即使提供,也必须要充足证据才能促使法官重新对其产生怀疑。也就是说,只要反对一方提出了足够的证据来推定之前地情形,就可以使原先推定事实产生不明情况,其责任出现转移。另外,在运用证据退订中,也要注意其存在的一些问题,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并依照经验主义的方法进行推定判断,不可仅仅依靠其原则性和一般推定就做出分析。在对法律制度制定上,我国也需要不断完善与成熟,使其证据推定可以做到最大范围的适用性与合理性。

三、证据推定在审判活动中的适用探讨

在民事诉讼审判活动中,对证据的推定运用不可以简单的制定一套规则或者是通过事实推定和法律推定来对其法律效力进行划分,这样不仅都过于简单化,也存在着一些明显的弊端。对于证据的推定的效力的考察和必须全面化,应该把各种关系相联系,不可以孤立地看待问题。与此同时,在制定关于我国证据推定的立法上,更要对一些存在的问题加以关注,避免后期出现问题。另外,虽然我国法律体系已经日益完善,但是在证据推定理论和立法上都有着明显弊端,存在着不科学、不具体等问题,很难保证证据推定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性。因此,笔者结合自身多年工作经验与国外成功经历,认为使证据推定更加具有立法性和适用性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立法的严格化

现今,我国在审判过程中频繁运用推定来确认案件的真实与可靠。可是,推定的推理方式具有极强的不周延性,在这基础上,就需要立法上的严格与明确,来保证证据推定可以良好地适用在审判活动中。

首先,就是对推定的适用范围作出明显的确定,对一些必然明确的推定适用在审判上必须查明,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必然性的证据不需要进行推定,法官可以直接进行肯定。

其次,要求基础事实必须真实的同时,还要得到法律的认可,这也是推定所形成的基本条件。对于基础事实来说,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进行证明,而不是依靠推定所形成。

最后,对于证据推定的作用还要注意之间的关系,包含普遍与特殊、一般与个别,最大范围内保证证据推定在审判活动中的适用性。

(二)事物之间常态联系

在民事诉讼的审判活动中来说,运用较为充足的证据来证明事物之间的联系,并做出有效判断。但是可能会由于其证据的不确定和事物之间联系不断变化,导致在推定中很难适用其审判过程。尤其是一些一般性或者原则性推定,已经无法满足事物之间的审判活动。因此,需要加强对事物之间的常态变化进行研究,将一些在实际生活中频繁出现又有极强的立法价值和推定情况考虑到其中。与此同时,对于这些现象最好采用列举的方式作出说明,这样也最大程度增加了推定的准确化和客观化。

(三)避免滥用裁量权

证据推定作为一种最为常见的司法选择,与其它最大的不同就是给予了法官相当大的自由权利,形成了较为自由化的裁量权。但是,这不是意味着法官在作出推定过程中可以凭自己的主观意识进行判断与断定,还是要接受其法规与条例的制约。在国外,就有专门对此进行的严格说明,避免出现滥用裁量权的现象。例如,在意大利、法国等国家,对此就有明确规定,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章制度的同时,审判员还需要根据自己的真诚与智慧进行判断,不可出现一些自由主观判断现象。这也是法律为了防止法官滥用推定所进行的经验法则约束。其实,经验法则对于证据推定在审判活动的适用上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常理來说,经验法则也包含了三个方面。

一是符合典型的生活轨迹,也就是该经验所出现必须是由再一次发生的生活现象所形成的。

二是符合当前新形势,也就是该生活经验必须吻合当前的社会发展趋势。

三是范围具有广泛性,也就是该生活经验可以针对社会现象,也可以针对自然现象,甚至可以进行清楚地具体化。因此,可以这样说,只有合理、适用地经验法则才可以对其证据推定作出,不然就必须进行撤销处理。

四、结语

综上所述,推定作为一种古老的规则,有着多种学术观点与主张。但是其根本都是依照法律的规章和经验法则中得到已知条件来推断其未知的一种有效的证据法则。在研究上,我们也把它分为事实推定和法律推定两种。尤其是事实推定,在其运用上更加要注意其适用性与科学性。而证据推定作为民事诉讼中的一种选择,也要注意其存在的一些弊端与文段,确保其在民事诉讼审判活动中,使证据推定更加科学与适用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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