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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财会人员挪用公款购买理财产品非法获利犯罪频发应引起重视

2017-09-04常姗姗

法制与社会 2017年22期
关键词:挪用公款财会人员理财产品

摘 要 随着市场经济金融业的发展,银行推出花样繁多的理财产品,这些收益颇丰的理财产品不仅吸引了有闲余资金的投资者,还吸引了掌握巨额公款的财会人员。近些年,财会人员挪用公款购买理财产品非法获利犯罪的情况频发,而相应财会监管制度相对滞后,财会人员法律意识相对淡薄,体制机制不健全,这些问题亟需引起重视并得到解决。本文从此类犯罪的特点出发,剖析原因,寻求对策,以期待从根本上解决此类问题,净化公职财会人员从事公务环境,遏制此类行为对国家财产的侵害。

关键词 财会人员 挪用公款 理财产品

作者简介:常姗姗,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8.026

案例1:2010年7月16日至2011年12月5日,清丰县自来水公司财务科科长兼出纳会计李某某,利用担任本公司出纳会计、财务科长职务便利,将本人经管的自来水配水管网工程款先后15次擅自购买天天大丰收及日鑫月溢理财产品,累计金额1190万元,共获利14290.41元。

案例2: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清豐县国土资源局出纳雷某某,利用担任本单位出纳的职务便利,挪用其管理的土地招投标资金260万元用于购买理财产品,共获利2300余元。

笔者所在检察院,在短短两个多月时间内,立案侦查5起财会人员挪用公款购买理财产品从中非法获利案件,且涉案数额巨大,作案数额最多的达4306万余元。近年来,此类新型犯罪在各地频发,且呈现上升趋势,亟需引起重视。归结这些案件,有以下基本特点:

一、基本特点

(一)犯罪主体均为财会人员,且具备单独经管单位资金的职务便利

所立案侦查的这些犯罪嫌疑人,有的是财务科长兼出纳,有的是会计兼出纳,有的则是负责本单位项目资金和账目的工作人员,他们能够自主支付其经管的单位资金,加之,其熟悉财务知识,与金融部门有频繁的业务往来,在一些理财产品的巨大利益诱惑下,频频作案,铤而走险。他们大多数人与银行工作人员熟悉,是银行的固定客户,业务量大的单位甚至是银行的VIP客户。结合外地此类案例,有很多财会人员挪用公款购买理财产品的动机是帮助银行工作人员完成工作任务的“帮忙”心理驱动。

(二) 作案次数频繁,涉案数额巨大

犯罪嫌疑人利用财会业务熟的优势,善于打“擦边球”,作案手段较为隐蔽。一方面,能够不显山不露水地把账面做平,使月底对账时不露痕迹;另一方面,单位需要支付资金时,他们能够想办法及时将所挪用资金赎回补上窟窿,不影响单位资金运转需要,因而得以在较长时间内多次作案而不被发现。清丰县自来水公司仓库保管员孔某某,利用管理本公司输配水管网资金和账目的职务便利,在近一年时间内,先后33次擅自挪用其经管的自来水输配水管网工程款累计4306.1万元,用于购买天天大丰收、日鑫月溢及乾元-保本型理财产品,从中获利2.07万余元。因其所挪用的每笔公款都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以予以支付,单位领导和同事均未发现其犯罪行为。

(三)此类犯罪均发生在基层

分析此类案件的案发单位,可以看出,均发生在基层单位。有的发生在农村基层,有的发生在基层国企单位,有的发生在资金流动较大的事业单位,有的发生在财会制度不健全的机关单位。这些单位级别低,职权较小,资金量不很大,不易引人关注,常常容易成为监管的“盲区”。

另外,基层工作人员工资低、法律意识淡薄,理财产品的丰厚利润会吸引掌握大量公款的财会工作人员铤而走险。再加上,基层“熟人社会”的特征,熟人之间易“攀交情”取得信任,财会人员往往会因为“磨不开面子”帮助银行工作人员完成工作量而挪用公款购买理财产品。

二、主要原因

(一)金融理财产品具有很大诱惑性

近年来,许多金融部门相继推出了种类繁多的理财产品。这些理财产品的突出特点是,比正常存款获利高,其利润大多是存款利息的数倍,这对一些经管公款的财会人员产生了巨大的诱惑力。有些财会人员挪用购买理财产品,一月的收益甚至比本职工资还要高出数倍,这对工资不高的公务人员来说是有不小的诱惑。再加上,银行推出的这些理财产品很多都能够随用随取,不会耽误正常单位使用,所以很多财会人员就会选择这种方式保存公款,顺便“捞点油水”。

(二)部分财会人员法律知识淡薄

一些财会人员不懂基本的法律知识,错误地认为用公款购买没有风险的金融理财产品,赎回率能够确保100%,而且能够随用随取,不会耽误单位对公款的正常使用,对单位不会造成任何危害,自己的行为不是犯罪,因而敢于毫无忌惮地大肆作案。笔者所在单位被立案侦查的5名犯罪嫌疑人中,几乎都没有意识到此类行为构成犯罪将会受到刑法的惩治,其中有2人在这种心态支配下实施犯罪,分别作案15次、33次,涉案金额分别1190万元、4306万元。到案后,当得知自己的行为构成了挪用公款罪后,极为吃惊和后悔。

(三)个别财会人员存在较强侥幸心理

还有的犯罪嫌疑人明知用公款购买理财产品的行为构成犯罪,但在高额利润的诱惑下,不惜铤而走险,绞尽脑汁在如何隐蔽犯罪行为上想办法。企图达到既能用公款“生钱”谋取私利,又不暴露自己的犯罪行为。清丰县柳格镇五眼井村委会原会计张某某,将本村征地补偿款等263万余元公款用于个人购买日日升理财产品。为掩人耳目,其将该理财产品赎回后,按正常存款利息1945元入村财务账,另外获利和理财分红共计2593元全部用于个人花费开支。清丰县城管局原财务股副股长兼出纳会计付某某利用其担任本单位财务股副股长兼出纳会计的职务便利,先后5次擅自挪用本单位绿化款购买中国农业银行发行的金钥匙安心得利理财产品,累计金额172万元,个人共获利756.94元。

(四)发案单位财务制度不规范

一是没有按要求分设财会人员。5名犯罪嫌疑人中,一人是财务科长兼会计、出纳,一人是会计兼出纳,一人是直接经管账目和现金的仓库保管员,一人是财务股副股长兼出纳会计,一人是卫生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会计。因他们既管账又管钱,失去了基本的监督,得以“轻松”作案。

二是公私账户混用。有的单位在具体工程管理中,没有单独设立公款账户,巨额工程款在财会人员个人账户上流转,使他们能够很便利地随意动用公款购买理财产品。

三是监管不力。发案单位仅对公款的总数额、每次进出钱发生额的实帐进行监督,但缺乏经常性的动态监督检查,出现公款存储上的监管空白,使财会人员有了较多的时间和机会多次作案而不被发现。

(五)对金融部门理财产品业务管理不到位

一是对公款购买理财产品程序规定不严格,使财会人员能够擅自作主动用公款购买理财产品。

二是金融部门工作人员为揽业务,仅向财会人员介绍购买理财产品的预期丰厚利润,而不管资金来源、用途,没有尽到提醒警告义务。甚至有的明知是公款,还诱导财会人员用个人账户转账购买理财产品。笔者所在单位所立此类窝串案案件时,线索来源就是我院里干警去银行办理公款业务,银行工作人员趁机说服其用公款购买理财产品时“说漏嘴”:“县里很多单位的会计都买着呢”,继而我们对全县此种情况进行彻查摸排,此类行为才案发。

三、防范对策与建议

(一)加强对财会人员的法制教育

检察机关应结合实际情况和本职职能,加强对财会人员的廉政警示教育。

一方面,应大力宣传挪用公款犯罪的基本常识。让财会人员知道凡是以个人名义擅自动用公款购买理财产品谋取私利的行为,无论该理财产品是否有风险,是否给本单位造成损害,都构成犯罪,避免一些财会人员因不懂法而误入歧途。

另一方面,应加强以案释法警示教育。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等部门应精选一些此类典型案例,召开预防廉政教育讲堂,对财会人员着力加强警示教育,警鐘长鸣,使他们消除侥幸心理,悬崖勒马。

(二)健全财务监督管理制度

一是各单位要制定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财会岗位严格分工,定岗定责,杜绝会计、出纳“一肩挑”现象,严格实行帐、款分管制度,会计、出纳各司其职,相互监督,避免越界,使公款的管理使用在可控、可监督的范围之内。

二是要杜绝公款存入财会人员私人账户现象。严格公款账户的使用和管理,按照财会工作制度管理公款账户,保证单位公款存入专门公款账户,杜绝公款账户和私人账户混用、公款和私款混合不清的状况。

三是加强财务动态监管,不但要监管公款的来源、去向,也要监管公款的用途,建立公款动态化监督检查机制。坚持部门监督和司法监督相结合、部门监督靠前的监督检查机制。发挥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在监督财物动态方面的重要作用,将此类犯罪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加强对金融部门理财产品业务的管理

一是应完善公款购买理财产品的程序,对公私款购买理财产品实施分类管理,对公款购买理财产品严格审核把关,确保财会人员用公款购买的理财产品收益直接进入公款账户。

二是应加强对金融部门工作人员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尤其要提高金融法律知识,避免金融部门工作人员为完成业务量误导财会人员用公款购买理财产品谋取私利而犯罪。

三是应加大对金融部门工作人员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对明知相关单位财会人员用公款购买理财产品谋取私利,而仍然诱导并积极办理相关手续的,应对其作出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应以挪用公款犯罪的共犯予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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