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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准入制度与有效辩护及普遍辩护

2017-09-04刘海舰

法制与社会 2017年22期

摘 要 我国法治社会建设和人权保障中发挥着应然作用的刑事辩护和我国准许的具有突然性非律师承担辩护两者间有着极大的差异性。通过司法实践表明,无论是从律师的数量上来看,还是质量上来看,对非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制度取消和采用的刑事辩护准入制度都已经达到了可以实施的阶段。刑事辩护准入制度的施行,不仅到了普通辩护的要求,同时也可以实现有效辩护的任务。所以,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本文认为应从死刑案入手,采取有步骤、有层次的实施。另外,在施行刑事辩护准入制度的同时也要确保相应的监管体制、惩戒和退出等体制能够得到推广和认可。

关键词 刑事辩护准入制度 有效辩护 普遍辩护

作者简介:刘海舰,河南良策律师事务所,三级律师(中级),研究方向:民商。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8.016

在我国的刑事案件中刑事辩护一直处于比较低水平的状态,所以为了刑事辩护质量的整体提高,要想成为有效合法的辩护人应该要经过严格的考核后合格的律师才有进行刑事辩护的资格,这就需要不断的提高我国刑事辩护的要求和标准,大力推行刑事辩护准入制度。这一措施的提出在法学界引起了比较大的轰动 。站在法律实务的角度来看,在一些司法成熟的国家中以律师为主的刑事辩护业务已经发展成为了专业化,但是在我国的相关法律中依旧允许存在非律师作为辩护人的规定。辩护律师准入体制的实施最早是在侦查阶段,在起诉和审判阶段依旧使用着非律师辩护,并且对于侦查阶段的辩护律师界定也没有进行明确的说明和规定,不仅对人权的有效保障造成一定的影响,同时也影响着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本文以死刑辩护为出发点,对死刑案件中刑事辩护准入制度的必要性和作用进行了考虑,对刑事辩护准入制度分别和有效辩护、普通辩护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分析。从而为我国提高刑事辩护准入制度管理质量水平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依据。

一、界定和合理性分析

(一)刑事辩护准入制度界定

刑事辩护准入这一名词其实是从比较法中抽离出来而形成的,在保证被告人辩护权的实现,政府部门或者律师事务所等相关受委托组织,依照刑法的规定,对辩护人的资格进行审核,并依法进行监督的规则总称。通过对法治发达国家该制度的发展历程进行分析,有关该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两点:首先,刑事辩护只能有刑事辩护资格的律师作为辩护人进行法庭辩护,其他没有资格的人一律不能接受该业务,这是属于具有辩护资格律师的特权;其次,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影响和复杂性,对准入律师进行限制。

(二)合理性分析

法律服务的专业性是促使律师作为一种资格存在的基础,同时也是律师辩护和非律师辩护的本质区别。本身律师就采用了准入制,且前提就是专业性,而准入体制又再次被引入,就变成了准入体制双重引入,这说明在刑事案件律师辩护资格的审核尤其是在死刑案件中,这对律师的专业要求更要高,所以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双重准入制度是有效、合法的。这主要是因为,首先在进行证据收集的过程中具有一定的繁复性,刑事案件证据的是由国家司法部分获取并进行审查的,相比个人,通过国家获取的证据更具有可信性和威信,比其他民商和行政等案件的证据审核其难度都要高。此外,刑事案件辩护的特殊职能性。

在刑事案件中,被追诉人获得专业辩护人进行辩护属于重要环节,从而确保了被追诉人实现诉讼权利。在所有的权利中,获得辩护帮助是最重要的权利,这是体现法律公平、公正原则的重要方式。虽然平等保护和武装也同样体现在民事和行政等案件中,但是刑事案件中追诉人为国家,这就使双方出现了天然的不平等,所以为了减少个人和国家之间的差距,被追诉人可以采取平等武装,也就是辩护帮助。

事实上,这就说明在当代的思想中对于自身权利的保护就是将社会与国家的权力之间保持良好的制约形态,换句话说就是权利行使的成功,结果不仅体现了被告权利是否能够得到保障,同时也使社会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得到一个平衡的状态 。辩护权在职权主义所发挥的作用更加明显,只有保证辩护权利和国家追诉权形成良好的平衡状态,才能保证国家法制社会的良性发展。因此,在刑事案件中,辩护权利不仅体现了个人权利,同时也体现了公共职能。这使其有别于民事案件的法律功能。追诉人通过专业性的辩护帮助使自己的权利得到了有效的保证,促进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

二、准入与有效辩护

我国《刑事诉讼法》自1996进行修改后,辩护律师违法违纪行为也鲜有出现,社会评价比较差。比如,重庆检察院进行了统计分析,在所有的案件中,其中只有38例案件的辩护律师按照要求进行了阅卷和复印卷宗。随后,全国针对警察、法官和法律等相关的司法人员进行了调查研究,在2278人中有150人认为当前我国刑事辩护质量好,占到了6%,有1600人则认为一般,占到了70%,认为差的人有480人,占到了20%,而有48人认为极差,占到了4%。从中可以看出我国的刑事案件辩护质量需要进一步的加强,而辩护的有效性则是通过被追诉人对辩护律师和效果的最直接评价。为了对我国有效辩护进行统计研究,对266名被追诉人进行了调查,对辩护效果进行评价,评价设计分为四类,即“满意”、 “基本满意”、 “一般”与 “不满意”。其中有40人属于很满意,占到了15%,有60人认为基本满意,占23%,认为一般的有120人,占45%,有46人属于不满意,占到了17%。其中对于辩护效果的一般和不满意总数为166人,占到了62%。就算是在死刑案件中,有效辩护质量也不尽人意。普遍存在着公式化、如出一轍,没有提供相关的书面说明,律师辩护能力比较低和专业知识缺乏等缺点。为了有效地解决上述问题,我国也采取了相应的措施确保刑事辩护的质量,比如在《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中就对辩护人的资格进行了要求 ,规定具有刑事案件经验的律师担任辩护人,在进行案件辩护过程中,不得由他人替代辩护律师进行若辩护律师不能参与,需要提供正当的理由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查同意,另外指派人员进行。这一系列的法律规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有效辩护的质量,但是采用准入制度是最直接和有效的办法。建立刑事辩护准入机制有两个关键的内容,首先就是律师的职业伦,在增强有效辩护质量中职业共同论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辩护业务服务中没有较为统一的行业评价标准,这就导致无效辩护出现了多次重大变革。目前普遍采用Strickland的双重检验标准,也就是客观合理标准高于辩护行为和被追诉人承担不利后果。通过辩护外部行为的表现很难察觉出律师不称职的行为,除非在较强职业责任感影响下才能表现出不称职。其次,律师自身的职业能力和经验。比如,在美国就针对死刑辩护律师规定了多样化的客观标准,辩护律师准入体制在对内在职业伦理进行加强的同事,同时也提高了外在能力标准要求,这就促使辩护质量得到了显著的提升。这种判断既有逻辑又有经验。

三、准入与普遍辩护

普遍辩护被起诉的人可以借助专业辩护律师帮助,从而形成与国家权力制约的形态,确保国家权力和公民个人权益之间处于平衡的状态 。从中能够可以看出,虽然有效辩护在深度上体现着辩护,但在普通辩护中是从广度的方面体现,但是无论是从那个层面来说,都体现了对辩护的价值追求。

有人认为,辩护律师在我国刑事案件中所占的比例并不大,而辯护律师的享受和锻炼也有许多需要完善的问题,提倡刑事辩护准入体制在现实中没有任何真正的合理性,换句话说就是刑事辩护准入体制的引入将会对普遍辩护造成影响。但是在实际中,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目前,由于刑事案件中律师数量不足,认为被告的辩护率较低,仅以这种假设为基础,建立律师辩护准入制度只能在短期内出现供不应求的问题。但切确的来说,中国当前的刑事辩护陷入了一个死循环中:一方面,律师数量非常大,另一方面,可以提供有效刑事辩护的数量不;另一方面,对于刑事辩护的需求比较大,但另一方面,律师在法庭上出庭率一直较低。

造成这种情况的有两种原因 ,首先是当事人没有足够的能力支付律师报酬,其次就是辩护律师进行辩护的动力不足。刑事辩护准入制度将不可避免地要求律师通过市场价格来保护他们的服务。合理的收费制度不仅能准确反映市场供求规律,还能促进整个刑事辩护市场的良性发展,为刑事辩护创造良好的环境。律师协会给予必要的限制和监督,以避免在刑事辩护市场竞争和垄断价格竞争。

四、结语

要想做到有效的辩护,首先就应该做到规范的辩护,规范辩护应该是我们有效辩护的一个基础和必然的要求。法律制度的变革从来都不是一帆风顺的,但路途的艰辛却无法阻挡法律人的脚步,无论是争议还是质疑,无论是批评还是认可,那都是法律人对刑事辩护深深的爱!刑事辩护的明天一定会春暖花开!

注释:

庄晨. 刑事有效辩护制度研究.山东财经大学.2016.

林强、白春安.刑事案件有效辩护制度的审视与完善.人民检察.2016(20).12-15.

陈文聪.改革法律援助制度,实现有效辩护.民主与法制.2016(18).40-41.

孙海楠.死刑案件无效辩护制度研究.吉林大学.2016.

李思远.有效辩护与有效公诉——审判中心改革下新型诉辩关系的构建.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38(1).81-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