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律责任社会性研究
2017-09-02郁彩虹
郁彩虹
摘 要: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人们的法制观念也越来越高,而经济法和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经济法体现着其社会性,所以受到越来越多学者的关注。然而,现阶段对经济法律责任社会性的研究还比较少,所以急需对经济法律责任社会性进行研究。本文将对经济法律责任社会性进行相关阐述,希望对相关参与者与研究人员带来一定帮助。
关键词:经济法律责任;社会性;经济法律责任体系
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人们的法制观念也越来越高,而经济法和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经济法体现着其社会性,所以受到越来越多学者的关注。然而,现阶段对经济法律责任社会性的研究还比较少,所以急需对经济法律责任社会性进行研究。本文将在经济法律责任社会性的内涵、经济法律责任社会性的体现等方面对经济法律责任社会性进行相关的阐述,希望对相关参与者与研究人员带来一定帮助。
1 经济法律责任社会性的内涵
经济法律责任,一般情况下不是泛指传统意义上的所有与经济内容相关的法律责任,而是专门特指经济法范畴内所的社会责任范畴,是经济法中所规定的主体对它所进行的经济违法行为应该承担的法律后果的总称,该法律后果依据相应的经济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家强制力量保证实施。而与经济法律责任相关联的社会性特征是相对独立的。与立足于个人本位(亦称为权利本位)或国家本位(亦称为权力本位)的行政法、民法等部门法不同,经济法是以社会本位为其立足点的。所以,近现代经济法律责任体系具有社会性特征,这也体现了近现代精神和反映了社会要求,突出了其社会公共性。经济法律责任的社会性,是指设置经济法律责任、构建经济法律体系、创设经济法律制度时,要在社会公共性的基础上进行考虑,这样可以对社会整体的利益进行维护,体现其全局性、公众性、公平性和多元性。经济法律责任的社会性,根据实证主义中的决定论,体现法律责任维护着社会利益系统。而经济违法行为,是对法律个体以及与之相关的其它人利益的侵犯,侵害了社会共同经济利益。所以,经济违法行为人应该对于社会承担起自身应该承担的责任,这就是经济法律责任。
2 经济法律责任社会性的体现
2.1 体现一:责任功能的多重性
民法认为,在传统意义上,“损害—补救”这一过程是一个使受损的权利得以恢复的过程,所以主要用于进行补偿的补偿制度应该不以惩罚违法行为人为宗旨,而传统的公法责任,出于惩罚行政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的目的,比较明显地体现了其惩罚性。所以,经济法律责任具有以下一些功能:(1)惩罚功能。其设立的主要目的是制裁那些不道义或具有不法性的行为;(2)补偿功能。经济法律将道义援助进行了法律化,把与其相关的归责原则更加客观化、多元化;(3)遏制功能。在经济法律中,经济法律责任通过扩大责任主体、建立巨额赔偿制度等途径,对社会中的一般人以及违法人员产生遏制作用;或者,经济法律责任通过鼓励遭受不法伤害的受害人为了得到合理的赔偿及寻求相应的救济而对不法行为进行揭露,以此方式来遏制不法行为。
在经济法律的关系中,往往干预主体和被干预主体之间并不是同一个能力级别的,他们之间的能力强弱差别使得处于强势的主体更容易于违反相关法律,从而增加了追究违法者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难度。所以,在追究法律责任上将违法成本进行增加显得很有必要。对补偿功能和惩罚功能进行强化,不但能对弱势群体所遭受的实际损害进行弥补,而且能通过对违法者进行惩罚来发挥对强势主体的违法行为产生遏制作用。
2.2 体现二:制裁方式的多样性和责任形式的综合性
一般情况下,法律中的私法责任和公法责任相互间界限比较清楚。而在经济法中,私法责任和公法责任相互间融合并且形成了一种新的与私法责任和公法责任都相关的法律责任,所以说经济法是一部公私兼容的法律。在经济法中,不仅出现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以及行政责任的单个或者多个混合进行使用,还会出现政治责任、道义责任新的责任形式,体现了责任形式的综合性。在经济法中,还会对刑法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以及其它责任进行综合使用来形成经济法中所特有的采用综合责任进行惩罚的形式,体现了多种责任形式在经济违法行为中综合运用的特性。经济法中常常会出现多种义务对应一种权利的情况,所以,如果违法行为人对权利人的权利进行了侵犯,极有可能不仅仅违反了一种法定的义务,还可能对其他相关的法定义务也同时进行了违反。所以,违法行为人往往需要同时承担若干种责任形式,而单一的责任模式没办法对其责任性质进行涵盖。在对于违法行为的制裁方式上,经济法能够对刑法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的财产、人身制裁方式进行单一或综合的制裁,还能够为了更精确地对法律特殊制裁功能进行发挥而创立和设置与其相适用的特有经济制裁功能。另外,对于在不同领域处于不同关系中的主体进行专业性制裁,是对经济法所采取的的领域责任精细化和高度专业性的充分体现。
在经济法律责任体系内出现制裁方式的多样性和责任形式的综合性,体现了经济法律责任的开放式、复合式特点,使得经济法律责任体系能够灵活地面对和处理复杂的公权和私权相互交融的现代经济冲突。与此同时,正是由于经济法上采取了多样性的制裁方式和综合性的责任形式,使得将不同制裁方式和责任形式合并处理的效益性得到了充分的体现,而且还促使经济管理部门产生了处理民事纠纷权力等准司法权。承认经济法律中制裁方式的多样性和责任形式的综合性,是对我国整个法律体系的有效补充和创新,有利于优化我国整个社会的法律格局和法律结构。
2.3 体现三:法制强制力产生及其强制程度的变化
民事诉讼是法律追究违法者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有效途径,通过提起民事诉讼,才能使得国家权力合法介入案件中追究违法者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而如果需要追究违法者所要承担的行政责任,一般情况下不需要通过诉讼这一途径进行维权,而只需相应的具有行政职权的政府部门及其相关部门合法行使行政职权来追究违法者所要承担的行政责任即可。当涉及到经济法律责任的案件中,必须由公权介入以产生强制力时,有时候必须将公权和诉讼权联系在一起,通过行使诉讼权进行诉讼将经济权利合理合法地转化成国家公权力;有时候则不需要通过诉讼就能将其合理合法地转化成国家公权力。一般情况下,与公法相关的责任所能具有的强制程度比较强,拥有法律制裁的现实性;而与私法相关的责任所能具有的强制程度相对来说比较弱,拥有法律制裁的可能性,涉及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可以和解,为了合法地减免对方的责任,相关权利人可以适当地、合理地放弃自己的权利。而经济法律责任所具有的强制程度则同时具有公法责任和私法责任两者的特点,经济法律责任的强制程度要具体看所违反的法定义务公私属性而发生变化。所以经济法律责任的法制强制程度具有依据具体事实而变化的特点。
2.4 体现四:责任保障制度和损失承担制度的社会化
通常情况下,经济违法行为往往来自于生产经营行为等社会经济活动,而不是来自于那些典型的法律禁止的民事侵权行为,经济违法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通常表现为加害人或违法者和社会之间的权利冲突或者合法利益冲突,所以经济法律责任的社会性责任原理是与之相关的经济权利救济的理论基础。为了避免企业等违法行为人因为破产、经济支付能力不足等缘原因而使得受害人事实上无法按时合法地获得赔偿金等情况的发生,许多国家建立了责任保险、财务保险等经济法律责任保障制度并对其综合应用,对经济法律责任的风险分配和保障进行有效干预,
将风险和损失合理合法地分散到社会中,给相应经营者带来足够的安全,使相应的受害者得到按时的、合理的补偿,体现了现阶段社会化大生产的前提下建立科学合理的社会承担机制的优越性,以及将责任保障制度和损失承担制度进行社会化的优越性。
3 结语
本文通过对经济法律责任社会性的内涵、经济法律责任社会性的体现等方面进行阐述与分析,对经济法律责任社会性进行了初步探究,提出了一些相应的建议,对相关参与者与研究人员起到了一定帮助作用。
参考文献
[1]董保華.社会法原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2]王利明.惩罚性赔偿研究[J].中国社会科学,2000,(4).
[3]刘士国.现代侵权损害赔偿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1.
[4]邱聪智.公害法原理[M].台湾: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84:182.
[5]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M].沈宗灵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11.
[6]王卫国.过错责任原则:第三次勃兴[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