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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合同法律制度体系建构研究

2017-09-02李静

卷宗 2017年23期
关键词:法律制度构建

李静

摘 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行政管理也在不断的发展,伴随着服务行政理念的推出与实行,我国行政合同逐渐被广大社会各界所运用;近几年,由于我国还没有确立行政合同的地位,从而导致行政合同的理论认知有一定的偏差,同时行政合同系统还没有进行完整的设立,阻碍了行政合同的良好发展;在制定完善的行政合同体系的过程中可以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和我国行政管理国情进行有机结合,促进行政合同更好的发展。本文针对我国行政合同法律制度体系的构建进行研究。

关键词:行政合同;法律制度;构建

因为我国行政管理发展时间不是很长,其中行政合同的法律制度体系还没有进行全面的构建,根据我国行政管理发展国情,以及借鉴国外成功的案例,从中吸取优秀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有利于构建完善、科学、合理的行政合同法律制度体系,有效提升我国行政管理工作的效率和工作的质量,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速度,完善我国行政管理法律制度体系,有效维护劳动者的利益和权利,体现法律法规的威信,增强公民对法律法规的信任度,构建更美好和谐的中华民族。

1 我国行政合同法律制度体系构建的主要建议

1.1 立法模式选择

想要构建我国行政合同法律制度体系的前提条件就是采取相应的方式和形式;综观全世界的行政合同法构建的模式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由行政部门对行政合同有关的事项进行管理和监督,从中可以看出这一构建模式的缺点,首先,立法比较分散,导致行政合同缺乏完整性和适用性,其次,由于立法数量比较大,因而加大了立法的成本,行政合同的立法模式不够成熟,使得行政合同制度体系不够全面和完整;二是将各种合同法进行合并,比如经济合同、民事合同以及行政合同,全部归纳到行政合同法之中,在目前很多英美国家都实施这种行政合同法,然而,就我国行政合同法律制度体系的构建时,大部分人都认为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之间存在很大的差异性,不能将两者混合在一起进行管理;三是单独进行立法的模式,为行政合同法专门设立一部法律制度体系,对行政合同法进行单独的管理和实施。以上这些立法模式都有各自的优缺点,可以在不同的时期发挥不同的作用,其中单独立法模式更能够凸显行政合同法的特征,我国在构建行政合同法律制度体系的过程中,将专门的行政合同法作为立法模式的主导方向,参考其他立法模式的优点进行改善,从而制定出完善、科学、合理的行政合同法律制度体系[1]。

1.2 行政合同主体制度

行政合同法主体制度主要分为三个方面:分别是主体资格、主体类型以及主体法律。

第一,主体资格制度,主要指的是行政合同作为主体所需要具备的条件,行政占据行政合同的主体地位,需要有相关的法律权限,以及明确的法律明文规定,可以享受双方在签订行政合同法的同时具有的资格和法律权利,不能越过规定的范围和权利范围进行合同的签订;行政合同法主要体现在人应当具备行政法当中的权利和行为权限,同时也需要满足法律法规和行政合同法规定的事项范围的要求。

第二,主体类型制度,由于行政合同法的特殊性,在实施行政合同法律制度体系的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和现实的需求,在签订合同时必须要求具有两个人或者两个人以上的人员参加签订活动,最基础的关系是双方都是主体的位置;由此可见,可以将行政合同主体类型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这种类型可以细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内部工作人员和行政主体之间的关系,可以签订相应的行政合同,第二种情况是行政相对人与行政外部行政人员之间,可以签订相关的行政合同;第二种是行政主体和行政非主体之间可以签订相应的行政合同,主要是由非行政主体双方当事人进行签订,其中签署具有很多行政特征的行政合同,因为其内容的行政性,通常都可以划分为行政合同当中;第三种是行政主体和行政主体,通过转变政府的管理模式,最明显的反应就是体现在政府管理体系内部,主要涉及的行政合同有行政执法协作合同、行政委托合同以及行政协助合同等,这类合同主要是当事人为了委托和协助别人开展相应的行政事务而达成的[2]。

第三,主体法律地位制度,在行政合同中,为了更好的维护公共利益,使得行政机关有权利享受特别的权利;行政合同中的权利因素主要以公共利益作为基石,行政机关享受特权的主要體现在为社会服务和满足社会的公共需求,更好地维护社会、国家的公共利益为主要目的;另外,行政机关在实施主体法律地位制度过程中,为了达到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需要在实施过程中单方面的接触权利或者是变更行政法律制度,应当对相关当事人给予一定程度的经济补偿。

1.3 行政合同基本原则

行政合同是国家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标而采取的措施,也是一种行政管理手段。在实施行政合同管理制度体系过程中,主要需要遵循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则:第一,全面履行原则。要求在行政合同法签订之后,双方当事人都要履行行政合同法当中的所有事宜,如果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了很大的变故,或者因为客观原因发生巨大的改变,再继续履行合同,会对双方的权利受到影响,无法维护公共的利益,应当根据实际的情况对行政合同法进行解除;第二,公共利益优先原则。行政主体在履行行政合同法的过程中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根据公共利益层面进行分析,可以适当的对行政合同进行变更,或者是解除行政合同;第三,法定原则。指的是行政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的全过程中都受到法律法规的保护,行政机关受到法律的制约,必须要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所以,法定原则可以保证行政主体实现相应的行政职能,有效维护行政主体的合法权益,行政合同的签订和履行都要受到法律法规的严格监督和管理。

1.4 行政合同的缔结、履行、变更和解除制度

行政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第一,主体条件,行政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作为行政合同之中占据主体地位;第二,内容条件,行政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了行政管理内容,以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第三,意思表示条件,行政合同当中的双方当事人的意识表达应该是统一的;第四,目的条件,在行政合同法当中应当设立变更、解除、行政法上面的义务关系,以及产生的效果和目的等;第五,形式条件,行政合同的签订需要符合双方当事人要求的相关事宜和权益的要求。在行政合同法签订之后,双方当事人需要全面、及时、准确、认真地履行合同当中的相关义务,受到法律法规的制约,当在履行过程中,因为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或者是行政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了转变或者废除等上述两种情况,需要对行政合同进行相应的改进和完善,或者是接触行政合同[3]。

2 结语

综上所述,行政合同与其他一般的私法合同之间进行比较,两者之间具有很大的差异性,与传统的行政行为有很大的出入,具有独具的明显特性;通过对我国法学的研究和分析,以及司法实施情况进行分析其中的优缺点,进而根据其特性对行政合同构建独立的、特殊的行政合同法律制度体系,对我国行政合同法律制度进行严格的改善,这是我国行政合同法律制度体系构建的坚实基础,并且也是我国行政法律制度发展必然趋势,促进我国行政立法理论的成熟。

参考文献

[1]江必新.中国行政合同法律制度:体系、内容及其构建[J].中外法学,2012,(06):1159-1175.

[2]莫于川,郭庆珠. 论现代服务行政与服务行政法——以我国服务行政法律体系建构为重点[J].法学杂志,2007,(02):62-67.

[3]武俊山.我国行政合同法律救济制度的反思与重构[J].忻州师范学院学报,2004,(01):76-79.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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