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鲜民事诉讼法修改动向研究
2017-09-02金美兰
摘 要 朝鲜民事诉讼法是1976.1.10制定,1994.5.25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决定第47号的民事诉讼法作出修改补充,2002.10.24朝鲜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政令第3369号作出修改。之后又经过2004年、2005年、2007年、2009年4月和12月的修改补充。
关键词 朝鲜 民事诉讼 修改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5年延边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基金课题(项目编号:2015N15)。
作者简介: 金美兰 ,延边大学讲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D931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8.272
一、序
朝鲜通过了“根据人民的要求和倡议以口述辩论来审理的”民众裁判或叫做民众裁判形态的裁判,以固定方式选出法官等裁判人力,监督生效判决的监督审的方式来运作。朝鲜诉讼法是1976.1.10制定,1994.5.25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决定第47号的民事诉讼法作出修改补充,2002.10.24朝鲜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政令第3369号作出修改补充。并且经过了2004年.2005年,2007年的修改补充和2009年4月的修改和12月的修改补充。
二、朝鲜民事诉讼法的修改经过
(一)1994年全面修改
1976年制定民事诉讼法后1994年朝鲜全面修改民事诉讼法。经过此次修改条文顺序变化,条文数量也有所增加。尤其全面修改了第1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表现和内容。
1.增加外国企业和外国人的条款。1994年修改中第6条“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在我国的机关、企业、团体及公民之间提起的民事上权利,利益相关的纠纷解决中适用”,“也适用于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投资企业和外国人”,明示规定外国人和外国企业可以成为诉讼主体。
2.管辖规定的整顿。1994年朝鲜民事诉讼法中维持关于管辖的基本原则,但对区域管辖的规定中按照开放政策的实施,法人和企业,团体的法律行为,合同等活性化做出比较。即,第57条中新规定了“法人及其下属机关,企业,团体的法律行为发生的案件审判由法律行为地或合同履行地的法院作出”。
3.检察官参与民事裁判及维持监督作用。1976年《民事诉讼法》第9条明示规定检察官在判决,判定的执行中监督共和国的“法律是否正确遵守”,检察官的民事主导作用没被消除,在第8条“对民事事件的调查审理以诉讼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或检察官的诉讼的提出为基础而进行”,第63条第2款“检察官为了国家,社会,公民的利益向法院提出诉讼”,维持原来的作用。
4.对外关联条款的整改。1994年《民事诉讼法》在第6条规定民事诉讼法规定也适用于朝鲜内外国投资企业和外国人,将对外投资者的投资和相关法律适用相联系。这是为了外国人投资者对朝鲜的投资。
5.诉讼活动的科学性,客观性,慎重性宣言。1994年《民事诉讼法》在第5条规定“国家保障民事诉讼活动的科学性,客观性,慎重性”。比起1976年制定的民事诉讼法限于利用科学证明的证据的证据法的原则的话,1994年修改法作为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将科学性、客观性、慎重性定为抽象目标,这一点上两者存在差异。
(二)2002年的修改
1.根据机关,企业,团体特性的规定整改。2002年朝鲜修改《民事诉讼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原告为机关、企业、团体,不能做出放弃请求,变更请求范围,和解。
2.增加例子等方法将条文内容具体化。第32条将以前的“无行为能力人”修改为“未成年和无行为能力人”,增加了未成年人。第43条将“证人将知道的事实直接写出”修改為“可以写出也可口头陈述”。证人能证明的方法将只能书面方法修改为可以口述,将条文的内容具体化。
关于管辖第54条将原来的规定“民事案件的裁判在人民法院作出”修改为“人民法院审理不属于道(直辖市)法院、特别法院、最高法院的管辖的民事案件”,阐明了了人民法院的一般法院性质。第57条删除了法人及其所属机关,企业,团体的法律行为中的“法人”,第59条增加了运输机关为对象作出的行李运输相关诉讼时,行李到达地或到达地外“寄行李地”也可管辖。
第86条增加了可以驳回案件的事由“被告怀孕中或抚养未满1岁孩子的女性为对象的离婚案件”和“关于离婚法院的判决判定生效之日起1年之内提出的离婚案件”。规定以上两种情况不启动民事诉讼程序。第136条中法院对于解决的案件在基础内容中增加了第6号“解决对外经济仲裁机关裁决执行申请”。
3.法院传唤证人缺席的情况及当事人回避或影响裁判解决时可以拘传。第45条“证人收到法院传唤要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增设了“证人不回应法院传唤,可以拘传”。
4.强化进行诉讼的迅速性。第72条将可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意见的期限从10日改为5日。75条将法官向原告提交诉讼状副本,被告向法院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从5日改为3日。
(三)2004年的修改
1.程序规定的整改。第76条法官在审理准备阶段收集对事件解决必要的证据,解决民事案件立案相关的程序上的问题的基础上增加了“收集证据相关的证人陈述,法院要告知证人,不如实告知要负法律责任”。第175条生效判决,判定的执行由法院执行员作出,“妨碍判决,判定的执行或反抗,执行员可以向人民保安机关委托判决判定执行的保障”。
2.强化诉讼费用负担标准的弹性。2002年法律为止朝鲜民事诉讼法上的诉讼费用只规定败诉人负担的原则。但是2004年修改中反映审理的现实,如果有诉讼当事人的要求,败诉人负担原则例外,可以让原被告负担诉讼费用的全部或部分。
(四)2005年的修改
1.增加例子等方法将条文内容具体化。此修改中民事诉讼法适用对象相关第6条中此修改中民事诉讼法的适用对象相关第6条中将“也适用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修改为“我国机关、企业、团体、公民和其他国家机关、企业、团体、个人之间或共和国法院提出的其他机关、企业、团体、个人之间的纠纷解决,也适用此法”。
2.对检察官的案件记录送达及期限明示。2004年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审理7日前法院向检察官,诉讼当事人,诉讼关系人通知审理日期和地点,但是修改第89条中规定增加了“向检察官提交案件记录”。
3.执行员向检察官报告执行期及赋予执行债务者的执行财产选择权。以前的规定是“执行员作出执行行为要将义务人参加”。2005年修改法中规定执行员的执行程序更加具体,执行员作出执行行为“3日前告知检察官”让义务人参加,“义务人对执行的财产”可以指责。
(五)2007年的修改
第54条的修改中人民法院的管辖将排除的方式改为积极决定对象的方式,将道(直辖市)法院用排除性方式来构成。2007年修改法“人民法院审理管辖区域内的市(区域),军事机关,企业,团体和公民为当事人的民事案件”。道(直辖市)法院审理不属于特别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和外国人法,外国人为当事人的民事案件,可以将道(直辖市)内的人民法院管辖的任何事件都可以直接裁判或移交其他人民法院
(六)2009年的修改
1.变更公用名称。第33条的代理相关修改法修改为“诉讼当事人在法庭上将诉讼行为委托给代理人,记录此事实的裁判审理书代替委任状”。将裁判庭改为法庭。2009年将2007年法第54条法院的名称中人民法院改为市(区域),郡人民法院,中央法院改为最高法院。
2.诉讼当事人的证据提出责任强化。第39条规定诉讼当事人应将对案件有重要意义的证据在法院审理前提出,新规定了“如果诉讼当事人逾期未提交,或伪造证据,对于法院要求提出证据无正当理由拒绝,那么后果自负”。
3.民事案件的处理期限的弹性。第18条修改“法院在受理案件之日起第1审案件在2个月内处理。但是案件复杂重大,不能在2个月内解决,取得该法院院长的承认,可以延长1个月,取得上级法院院长的承认延长1个月”。
4.审理准备必要的法官引入制度的新增。2009年修改法第74条规定复杂重大民事案件,取得该法院院长认可,引入裁判准备必要的法官,会见诉讼当事人或鉴定,可以做出参加鉴定的行为。
5.被告答辩书提出迟延的效果规定。第75条法院将诉状(诉讼状)副本在2日内向被告人提交,从接收之日起3日内需交答辩书,法院将答辩书5日内向原告提交。但是增设的第3款(朝鲜用语叫第3款)规定“被告无正当理由在制定期日内没提交答辩书,不受裁判准备和审理的限制”。
6.裁判审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的处理和案件关系人。第135条中特别地对离婚案件作出强力的制裁规定。首先法院对离婚当事人和案件关系人违反法律秩序和激起家庭不和的扰乱社会风气等的违法行为,可以采取制裁措施,第2款规定“违法行为严重时判定为刑事案件,将违法资料移交检察官或有关侦察机关。”
7.冻结机关,企业,团体的金融账户。第178条新增了“法院自接收机关,企业,团体执行文之日起1个月内不履行债务时,直到履行债务可以用判定方法冻结其机关,企业,团体的账户”。如果是对团体的执行,在一般规定上详细补充了“对机关,企业,团体的执行通过有关银行来执行”。通过有关银行对集团的财产执行的方法是将账户变现或冻结账户。2009年的修改中变现以外增加了冻结账户的规定。
三、朝鲜民事诉讼制度的修改动向
朝鲜的民事诉讼法经过了1976年的制定和1994年的修改补充,2002年的修改补充,2004年,2005年,2007年的修改补充和2009年4月的修改和12月的修改补充。近40年期间朝鲜民事诉讼法在根本上改变的内容不是很多。1994年的修改中预想与国外的直接间接交流的增加,新增外国企业和外国人的条款,新增了法人和下属机关,企业,团体的法律行为地和合同履行地的管辖规定,也简化了人民参与审判的规定,新增了诉讼活动的科学性,客观性,慎重性宣言的规定。
2002年的修改中廣泛修改法律用语,同时新增原告为机关,企业,团体时,不能放弃请求,变更请求范围,和解的规定。用增加例子的方法将条文内容具体化的修改方法,也从2002年正式开始。
2004年的修改中用增加例子的方法将条文内容具体化的趋势增强,对伪证的法律责任的告知,第一审法院上诉状,抗诉书与案件记录一并在5日内送达的修改,也在说明着民事诉讼程序渐渐起作用。对诉讼费用的负担不是败诉人或一方,而是反映当事人的要求来调节。
2005年修改中以增加例子等的方法将条文内容具体化。向检察官提交案件记录及明示期限,并且执行员作出执行行为时3日前通知检察官,使义务人参加等的也可以看做作为民事诉讼程序的延长。
2007年的修改中关于管辖的规定改变了表现形式,但是2009年修改中又作出内容的修改。2009年修改中通过语句的修改将诉讼法内容明确起来,将裁判庭改为法庭,将中央法院改为最高法院,中央检察院改为最高检察院等基本名称的变更也反映在法律修改中。诉讼当事人的证据提出责任也作出强化,民事案件处理期日根据案件的轻重有弹性地进行适用。复杂重大的民事案件要得到该法院院长的认可将裁判准备必要的法官引入的规定,这一增订在朝鲜民事诉讼制度发展程度上是非常进步的立法。
四、结语
朝鲜民事诉讼法从1976.1.10制定到现在共经过了6次修改。朝鲜民事诉讼法第一次制定后,法律修改是散发性、部分性的,在适用民事程序标准上有困难。其后经过法律修改,修改了事例追加和法律用语,司法机关的名称,对证据提交的当事人的责任强化,获得法官的许可委任的法官募集等,存在着变化。朝鲜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出现的变化体现了民事程序根据民事纠纷解决结构的原则,持续改变,强化法律和制度的联动性。
注释:
咸永珠.朝鲜民事诉讼法和中国民事诉讼法的相互关联性的研究.民事诉讼第10册第1号.司法行政学会.2006.184-199.
郑东润.朝鲜民事訴訟法特色和訴訟節次的槪要.朝鲜法律行政论义第9辑.高丽大学法学硏究所.1992.188-192.
2007年法律中规定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追究刑事责任”,将资料移交检察院或侦查机关。
参考文献:
[1]金正金、李黄.民事诉讼法.金日成综合大学出版社.1987.
[2]李宝奇、庾成日.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法律汇编.法律出版社.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