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灾保险制度构建的基本理念
2017-08-31丁冬
丁冬
现代社会是一个风险社会,乌尔里希·贝克提出的风险社会理论广为传播,贝克在讨论风险社会时曾指出人类历史上各个时期的社会形态都是一种风险社会,只是面临的风险不同罢了。随着各类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对自然环境、社会生活干预的深度和广度都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变化。从近代到现代,风险的结构和特征发生的最大变化是风险的“人化”,即人类成为风险的主要生产者和传播者,人类社会面临的风险结构从自然风险占主导逐渐变为人为风险占主导。这一观点突出了人为因素对现代社会风险结构的改变,但是人类社会面临的自然风险却并未因此而减少。无论是日本海啸还是汶川地震,再到最近几个月湖北、湖南、江西等地的洪灾,自然灾害给人类生产生活乃至生命安全仍然带来很大的威胁。以汶川地震为例,它造成8万人死亡失踪,8451亿直接经济损失,但保险只赔了20多亿元,占比仅为损失的0.2%。而据有关数据,国际上巨灾保险赔款一般占到灾害损失的30%-40%。因此,如何发挥保险机制对地震、洪水、海啸、台风等巨大灾难的风险分散作用,值得我们认真思考。
我國台湾著名保险法学者施文森在论述保险的基本理念时说,一个人是无所谓风险分散的,只有暴露在同样条件下的危险共同体(危险共同体指危险状况下或可能存在潜在危险状况下的群体,此处“危险状况”指海啸、地震等巨灾)才讲危险分散。这句话切中了保险作为风险分散机制的核心特点。巨灾保险本质上也是一种风险分散机制。但是不同于常见的人身和财产保险,由于巨灾保险对标的地震、洪水等重大灾害具有发生概率相对较小、可预测性差、一旦发生保险理赔数额巨大等特点,在推进过程中面临诸多问题。具体表现在:第一,普通民众的保险意识薄弱。长期以来,中国的保险市场上以分红型保险最受欢迎,保险投资价值的受重视程度远超其风险分散功能。而巨灾保险由于对标的是洪水、地震等发生概率小的事件,普通民众购买此类保险用以抵御风险的意愿就更加微弱。日本保险法学者在讨论巨灾保险时,也坦承,民众基本上缺乏购买巨灾保险的意愿和动力。从风险规制学的角度分析,一个合理解释是民众对与风险相关的基础事实的不同理解,比起这些黑天鹅事件,普通民众可能更在意的是那些可以直观看到的风险。第二,保险业本身在很大程度上缺乏供给巨灾保险产品的动力。巨灾风险一旦出现,其波及范围和造成的损失都相当巨大。巨灾带来的巨大理赔数额与保险公司相对有限的保费收入之间存在差距,如何有效进行平衡和解决两者间的差距是推进巨灾保险市场的关键。比如,1992年的安德鲁飓风导致了约两百亿美元的保费损失,直接导致13家保险公司破产。第三,巨灾保险缺乏有效的推进模式。由于巨灾保险的特殊性,究竟是采取完全市场的运作模式,还是由政府来承担主要责任,存在不同的意见。在市场主体巨灾保险意识薄弱,而完全由政府承担推进责任可能会面临财政力量不足的情况下,如何有效推进巨灾保险市场的发展确实是个难题。
因此考虑多条腿走路的方案可能是值得尝试的选择。就政府而言,其可以承担的责任应该定位于广覆盖的基本保障。比如,深圳市政府的巨灾保险方案就采取了政府出资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保险,用于巨灾发生时对所有在深人员的人身伤亡救助和核应急救助,并实行最高赔付10万元额度和赔付总限额20亿元的双重封顶模式,力求实现巨灾保险的广覆盖。就商业保险公司而言,可以通过与政府部门合作获取与巨灾相关的基础数据以提升精算准确性,从而更好地进行巨灾保险定价和风险防控,以及通过国内外再保险市场进行巨灾保险承保风险的再分散等方式来提升自身的风险抵御能力。此外,还可以考虑采用的方式包括设立巨灾救助基金,借助社会捐赠等公益力量来提高巨灾保险的覆盖面。而普通民众的保险意识的培育,则是中国保险市场任重而道远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