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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认罪认罚制度中检察职能的运用

2017-08-30罗异荣罗祖清

卷宗 2017年16期
关键词:认罪认罚职务犯罪

罗异荣+罗祖清

摘 要:认罪认罚制度的确立给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带来了新的契机,本文从检察职能的角度探讨职务犯罪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在该制度下检察职能运用面临的问题以及制度建立检察职能运用的方式,尝试为检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过程中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提供思路和参考。

关键词:职务犯罪;认罪认罚;从宽;检察职能

1 职务犯罪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的必要性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赋予了律师作为辩护人介入职务犯罪侦查程序的资格,这一制度设计的初衷是平衡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却让职务犯罪者有了逃避刑罚的侥幸心理。以至于在刑事侦查中出现犯罪嫌疑人拒绝配合讯问,隐瞒犯罪事实,当庭翻供等现象,大大增加了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难度,检察机关的办案效率大打折扣,司法资源在新刑事诉讼法增加的辩护人介入制度下被严重浪费。2014年出台的《决定》中提出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给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这一难题提供了新思路。职务犯罪属于检察机关自侦案件,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量刑权由检察院掌握,为当前出现的职务犯罪办理难题提供了解决措施。

职务犯罪具有特殊性,其主体为国家公职人员,其工作对内关系到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对外则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是国家权威形象的具化。因此,职务犯罪不仅危害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还将公权力异化,破坏国家形象,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从司法实践来看,职务犯罪案件的办理相比普通刑事案件难度更多,需要投入的司法资源更多,要求的侦查、诉讼手段更科学合理。因此,对待职务犯罪案件必须严格办理,对个案背后隐藏的窝案、串案也要一查到底。在此背景下,将认罪认罚制度适用于职务犯罪就有其必要性:其一是可以加速职务犯罪案件的办理,及时查处职务犯罪行为;其二是有利于窝案、串案的办理,防止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的进一步受损;其三是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节约司法资源,可以将有限的司法资源运用到更多的司法活动中。

2 职务犯罪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的问题

刑事案件的认罪认罚制度刚刚建立,其法律规定目前也只是原则性条款,法律条文的细化、实施细则也还未跟进,该制度目前尚不具备可操作性。认罪认罚制度在具体适用范围、量刑规则、情节认定、强制措施以及从宽处理程序等方面几乎还处于空白阶段,只能依照刑事诉讼法中的坦白与自首的规则大致进行相似操作。在这样的情景下,在职务犯罪中适用认罪认罰制度恐怕能够起到的作用有限,反而可能以此产生诸多问题。

(一)缺乏规范的裁量权具有随意性

检察机关被赋予了认罪认罚制度的对刑事案件的从宽处理裁量权,但是由于缺乏具体法律规范调整改裁量权的行使,使得司法机关当前对职务犯罪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的从宽处理具有随意性的特点,只能按照刑事诉讼法中的坦白、自首等情节酌情使用裁量权。在缺乏统一的使用标准的情况下,很容易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甚至出现不符合法律价值要求的从宽处理案件。这既不利于实现该制度设置的立法初衷,也会挫伤刑事司法的公信力。

(二)缺乏监督的权力容易滋生腐败

在目前的认罪认罚制度中,不仅没有规范从宽裁量权的法律文件,也没有建立监督从宽裁量权行使的配套监督制度。由于职务犯罪案件在金钱与权力方面腐败易发生的特殊性,导致对于该类案件的处理容易产生腐败问题,尤其是缺乏法律规范、制度监督的认罪认罚从宽裁量权,涉及利益大、权力随意性高,在没有相应规范制度出台之前,是容易滋生腐败的权力范围。在既无证明标准、也无规范程序的情况下,缺乏监督制约与责任追究机制的认罪认罚制度很难避免出现权钱交易的情况。

(三)缺乏规范的认罪认罚制度容易工具化

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已经明知难逃法律制裁的犯罪嫌疑人是希望能够通过认罪认罚制度减轻所受刑罚的,但是缺乏规范的认罪认罚制度容易成为侦查人员油工的有效工具,通过从宽处理的许诺换得高效处理职务犯罪窝案、串案的有力证据,但该许诺是否要兑现却关系到被害人的切身利益,但恰恰是因为缺乏规范,所以是否适用认罪认罚制度都由检察机关决定,被害人的利益恐怕难以保证。

3 检察环节认罪认罚制度的从宽处理程序

(一)基于自愿的认罪认罚协议

在职务犯罪办理中,检察机关与犯罪嫌疑人达成认罪认罚协议的前提是犯罪嫌疑人的自愿,即从宽处理既可以是犯罪嫌疑人主动提出,由检察机关决定是否可以进行从宽处理的决定;也可以由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主动提出,在犯罪嫌疑人自愿接受并同意交代犯罪事实的前提下签订认罪认罚协议。认罪认罚协议虽然不具备刑事判决书的法律效力,但是应当赋予认罪认罚协议具备从宽处理的证明力,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二)严宽相济的刑罚措施

严宽相济是刑事处罚的一贯原则,在职务犯罪中引入认罪认罚制度这一“宽缓”的刑罚方式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希望在严宽相济中追求公平与效率的平衡。职务犯罪相比于普通刑事案件办理难度大,耗费司法资源多,往往呈现为窝案、串案的方式,因此,给予愿意接受“宽缓”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机会,以此换取对司法资源的节约,防止国家和公共利益继续遭受损失,快速将窝案、串案中的犯罪嫌疑人绳之于法均能体现出认罪认罚制度的可取之处。但是,检察机关在职能发挥中应当注意采用认罪认罚制度的适当性,并不是所有的职务犯罪嫌疑人都可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在没有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平衡关系时,如果一味采取从宽处理的方式就是对职务犯罪者的放纵,就是忽视刑法的严格性。

(三)完善检察机关的监督机制

检察机关不仅负责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起诉,还掌握着职务犯罪嫌疑人是否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的权力,对于职务犯罪司法权力的集中掌握可能会埋下滋生腐败的源头。因此,有必要完善检察机关的监督机制,应当建立专门的机构对签订的认罪认罚协议进行实质审查,依据认罪认罚制度提出的量刑建议应当交由同级人民法院进行裁决。重视信息公开的作用,定期公开认罪认罚制度的司法实践相关情况。

(四)注意发挥案例指导工作的作用

如上文所述,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对检察机关提出认罪认罚从宽的量刑建议进行规范,其中存在的自由裁量权较大,权力的任意性较强,容易因此产生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所以,应当注意发挥案例指导工作的作用,通过指导性案例为各个检察机关提供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范本,防止因自由裁量空间过大带来的负面影响甚至于犯罪行为。

(五)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现代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目的既包括了惩罚犯罪也包含了保障人权,因而在职务犯罪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中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也要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案件办理中,严格依法办案,尊重法定程序要求,重树司法观念。在引导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时应当明确告知其犯罪的相关情况,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知情权,允许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作为辩护人参与认罪认罚协商,将认罪认罚协议视为契约化的规制方式。

参考文献

[1]韩成军.职务犯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检察职能发挥[J].浙江学刊, 2016(6).

[2]高德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若干问题探讨[J].河南社会科学,2016,24(10).

作者简介

罗异荣(1982-),福建省沙县人,现为福建省沙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罗祖清(1990-),福建省沙县人,现为福建省沙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科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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