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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赤峰市松山区政府依法行政的研究

2017-08-29王书敏

都市家教·下半月 2017年8期
关键词:法治政府依法行政依法治国

【摘 要】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做出的战略部署,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研究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其中我党把“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之一,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因此本文针对赤峰市松山区政府依法行政方面相关的问题进行研究,首先本文阐明了赤峰市松山区政府依法行政的内容。其次本文表明了赤峰市松山区政府依法行政存在的问题。最后本文说明了解决赤峰市松山区政府依法行政工作中出现问题的对策。

【关键词】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法治政府

一、赤峰市松山区政府依法行政的内容

(一)依法行政的内涵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任务之一。依法行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各项社会事务,依法进行管理的活动。

依法行政要求行使行政权力的机关和组织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地位、资格和组织条件,如果进行行政活动的主体不是依法成立的或者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那么,其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与义务,做到权力和责任统一。

赤峰市松山区政府实行依法行政必须符合以上两个基本要求,使得依法行政的行政主体符合法律规定,行政执法活动具有法律效力,做到权力和责任相统一,在享有权力的同时,履行相应的义务与责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实行依法行政,保证依法活动有效进行。

(二)赤峰市松山区政府依法行政的背景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在关于《决定》的说明中,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赤峰市松山区政府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积极进行依法行政,对加强法治建设,落实依法治国方案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特别对推进政府工作法制化、依法行政进行了强调,要求政府依法进行行政执法活动,约束政府工作人员,避免出现违法行政的问题,以免损害了人民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争取在公平、公正、公开的情况下依法行政,保护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

赤峰市松山区政府要以法律为依据管理各种事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能正当行使自己的权利或者不能履行自己的义务,赤峰市松山区政府要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同时赤峰市松山区政府的工作人员在进行行政管理活动时应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行使自己权力,正确处理各种事物,绝对不能越权,这样才能保证赤峰市松山区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促进赤峰市松山区发展和长治久安。

(三)赤峰市松山区政府依法行政的内容

1.行政主体合法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权力,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权,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行政主体必须是合法的并且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和条件,行政主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包括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申请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商标评审委员会、自治组织、公安派出所等,它们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地位,如果行政主体不是依法成立的,那么它的行为将不具有法律效力。

2.行政權力的取得和行使合法

行政权的取得必须有法律依据,行政权力的取得来源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保障人民当家做主的机关,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是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赋予的。行政权力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行政活动必须有法律的依据,否则无效。行政活动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发生,越权无效。

3.行政管理意识的法制化

行政管理意识的法制化是指建立与实行依法行政相适应的活动环境和风气,一个良好的环境和风气有利于行政主体行政活动的开展,有利于政府实行依法行政,行政管理活动是由行政主体实施的,行政主体是否具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意识,是行政主体是否能够依法行政的关键,行政主体的思想与行为意识是在行政工作中形成的,同时也受到所在部门环境与风气的制约与影响,因此赤峰市松山区政府要形成良好的行政工作环境和行政组织风气,实行依法行政,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行政管理法治意识,促进赤峰市松山区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

4.程序的法定化

行政程序是指行政机关与行政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进行行政管理工作中所遵守的一系列方式、步骤的集合,行政工作人员在行政工作中必须遵守一定的程序,为确保赤峰市松山区政府行政工作的合理性、合法性、科学性,避免行政权力的滥用,赤峰市松山区政府在依法行政中要遵守法定的程序,对行政程序予以规范化、制度化,保证赤峰市松山区政府行政行为的公开性与透明度。

二、赤峰市松山区政府依法行政存在的问题

(一)依法行政工作体制不顺畅

1.“倒三角”的工作体制影响了基层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

从机构设置看,赤峰市政府法制机构的设置只有赤峰市、松山区两级,乡镇一级政府未设置专门的机构。从人员分配来看,赤峰市政府法制机构一般为10~20人,松山区法制机构一般4人左右,有的甚至只有2人,多数还是兼职人员。由此可以看出,赤峰市依法行政工作体制呈现出上强下弱的“倒三角”态势,这种状况势必会影响基层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

2.政府法制机构内部人员结构不合理

从知识结构看,目前,政府法制机构的大部分工作人员是从行政工作岗位转行而来的,没有受过系统、专业的法律教育培训,在法律理念和法律知识等方面还不能完全符合依法行政工作的要求。从年龄结构看,没有在总体上形成梯次的年龄结构。从个人状况看,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专业性较强,个人发展受到限制,一些长期从事政府法制工作的工作人员得不到提拔和重用,不利于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行政执法监督力度不强

1.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活动数量较少、范围较小

有些地方甚至每年只开展1到2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有的甚至几年未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活动,此外政府将主要精力放在城管、规划、公安、建设等大的执法单位,未形成系统化、科学化、经常化和全面化的执法监督格局,造成依法行政发展水平的不平衡。

2.行政执法监督滞后

政府认为监督就是查错纠偏,忽视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这两个最重要的环节,重视事后监督,导致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预防和控制。

3.行政执法监督缺少威严

由于受到各种条件的限制,对于违法行政行为,对事处理的多,对人处理的少,虽然违法行为得到了纠正,而违法执法者却很少受相应的处罚,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三)违法行政问题突出

1.行政执法主体混乱

表现为:行政执法队伍过多,执法权分散,执法主体不合格;机构重叠,职能不清,重复执法,多头执法现象严重。

2.行政执法“利益化”

目前,多数基层执法队伍经费的主要来源是罚款和收费,而且罚得越多,收的越多,返还的也就越多,使行政执法与执法者的自身利益直接挂钩,造成执法行为与执法目的严重背离。执法就是罚款,执法就是收费已经成为个别执法人员的工作原则。甚至有些部门从自身利益出发,给每个执法人员下达罚款任务,开展罚款竞赛。有的对于违法行为不是及时制止,而是任其发展,事后收拾“残局”,有的故意设置“圈套”,引诱行政执法相对人违法,然而施以重罚,陷民于不义。

3.执法程序“随意性”

有的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不履行事先告知义务,剥夺了行政执法相对人的申辩权;有的不告知行政执法相对人获得法律救济的途径,剥夺了行政执法相对人的法律权利;有的颠倒程序,先罚款后定性;有的该适用普通程序的,却适用了简易程序,该适用简易程序的,却适用了普通程序;

4.基层执法人员素质偏低

从文化素质看,基层执法人员受过高等教育的仅占10%,大多数为高中学历,甚至是初中、小学学历。从法律素质看,目前,大多数执法人员没有受过法律专业教育培训,缺乏行政执法所必备的法律素质,执法不懂法,随意执法,滥施处罚现象严重。从道德素质看,目前,部分行政執法人员原属社会无业人员,甚至是违法违纪人员,这些人在执法中“霸气”十足、“匪气”十足,违法执法、野蛮执法严重。

三、解决赤峰市松山区政府依法行政工作中出现问题的对策

(一)加强行政法制宣传教育

(1)加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行政机关领导干部的行政法制宣传教育,使得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行政机关是领导干部转变思想意识,避免官本位封建专制思想的影响,正确认识和处理“人治”与“法治”的关系,权力与法律的关系,牢固树立法律至上、法律大于权力、权力服从法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只有这样依法行政才会有坚实的基础。

(2)加强人民群众的法制宣传教育,使人民群众不但知道法律,更要熟悉和了解法律,增强自觉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要变过去的“以教”为中心的“静态”普法为“动态”普法,把普法的单向灌输关系变为双向互动关系。③将普法有机地融入群众的生活之中,在形式上注重趣味性,使“要我学法”逐步转变为“我要学法”,公众才会在接纳法律知识的过程中受到法治思维方式和文化的感染,逐渐地拥有法治精神,改善社会的法治文化氛围。

(二)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1)要严把“入口”,要明确规定进入行政执法队伍的条件,并且要逐步提高门槛,在目前的情况下,进入行政执法队伍的人员应至少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可根据情况的发展,要求进入行政执法队伍的人员中须具有全日制大专学历。坚持逢进必考的原则,由人事、法制部门共同组织考试,对新录用的人员采用试用期的方式进行考查,经考查合格的人员,再发给其执法证件,方可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2)要疏通“出口”,对于严重违法执法人员,要坚决将其清除出行政执法队伍,从整体上确保行政执法队伍素质。

(3)抓好对现有行政执法人员的思想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使其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意识,通过开展“文明执法”竞赛,评选“文明执法单位”和“人民满意的执法者”等活动,形成竞争激励机制,弘扬正气,树立行政执法队伍良好的形象,推进依法行政向纵深发展。

(4)所有行政执法队伍的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统一予以保障,其罚没收入也不再返还,使行政机关行使职权与部门经济利益彻底脱钩,从源头克服利益“驱动”。

(三)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

(1)开展经常性行政执法监督,扩展监督范围,加强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防患于未然。

(2)积极开展行政执法争议和矛盾的协调,明确执法权限和责任,化解执法矛盾,杜绝多头执法、重复执法和执法打架情况的发生。

(3)将行政执法监督的对“事”权,扩大到既对“事”又对“人”,将对“人”的“建议权”转变到“直接处理权”,以提高行政执法监督的权威。

参考文献:

[1][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三联书店1991年版.

[2]何清涟:《现代化的陷阱》,今日中国出版社1998年版.

作者简介:

王书敏(1993.3~),女,汉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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