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学文物馆馆藏漏泽园墓砖
2017-08-28王潇滨
□王潇滨
河南大学文物馆馆藏漏泽园墓砖
□王潇滨
漏泽园也叫“义冢”或“义阡”,是宋代由官府组织设立的专门安葬无主尸骨以及死亡士兵的公共墓地,取名“漏泽”有彰显皇帝恩泽之意。这种行为并非在宋代才开始出现,汉代已有官府帮助掩埋无主尸骨的记载,但作为一种制度加以规范和推广大约是在宋徽宗崇宁年间(1102-1106年)。它的设立与两宋时期社会贫富差距较大、战乱频繁、社会动荡以及兵役制度等有关。《宋会要·食货·恤灾》记载,崇宁三年(1104年)二月,宋徽宗下诏:“收葬枯骨,凡寺观旅榇二十年无亲属及死人之不知姓名及乞丐或遗骸暴露者,令州县命僧主之,择高旷不毛之土收葬,名漏泽园。”目前,在我国河南、河北、陕西、山西、山东等8个省市近20个地点都发现有相类似的遗迹。
20世纪80年代,河南大学历史系教师宋采义先生与友人周宝珠先生谈话时,偶然得知河南滑县文化馆里藏有3块形制与内容较为特殊的带铭古砖,这引起了宋先生的注意,他随即相约孙英民先生一起去当地进行了调查。到了滑县文化馆后,通过仔细识别这3块砖,他们发现这些砖是为了标志死去的军人所制,属于军人墓砖。据文化馆馆员介绍:1967年,当地村民在滑县八里营沙坡寨(现名万集村)的荒地里修避水台时,偶然发现这些砖的。当时,在荒地里发现了一个规模较大的古代公共墓地,墓地中的各个墓坑排列整齐,规格相同,其中除了出土有一到二块带字或不带字的墓砖之外,没有其他的随葬品,而且由于年代久远,尸骨已不存在。出土的砖形制基本相同,每块砖长、宽均为30厘米左右,厚约6厘米,整体砖面呈正方形,当地人称“方八砖”。除了县文化馆,当地的村民家里也留有一些。宋老师等认为这一发现很有意义,可能与文献中记载的宋代漏泽园制度有关,于是想办法将文化馆收藏的3块墓砖与村民家中保存的30余块墓砖收集起来,运回河南大学文物馆进行保存。之后,宋采义老师查找了《考古》《文物》等杂志上的有关记录,又去河南三门峡地区实地考察了有类似遗迹的古代公共墓地,将这些考古发现与文献记载相互印证,最终推断出位于河南滑县的这一公共墓地应该是宋代卫南县的漏泽园墓地,并撰写了相关文章对此问题加以论述[1]。遗憾的是河南大学文物馆历经几次搬迁与装修,当时近40块墓砖如今只剩下15块,本文针对此墓砖进行简单的介绍与分析。
一、馆藏漏泽园墓砖概况
河南大学文物馆内保存的这15块漏泽园墓砖的制作较统一,每块砖的尺寸约为33×33×6厘米,重10千克左右,仅一面刻字,系刀笔等尖锐工具所为,字迹虽然没有什么书法美感,但是每一个字在刻写的时候都尽量做到工整和清晰,表明当时对此行为的重视。现将其内容原文分别摘录如下:
1.乙丑五十字号妻阿苗乞葬本夫□□尸首,政和八年八月初一日葬。(图一)
2.乙丑五十三字号不知姓名□姓□□,年約□□六已來,政和□年九月十二日葬。
3.甲子十七号第二都保長郭溫□到不知姓名軍人尸首,政和□年十月十□日葬。
4.丙寅二十二字号撿訖獄內贼人王德尸首,年約三十四五已來,宣和三年十月初七日葬。(图二)
5.乙丑六十五字号軍人逯萬尸首,年約十二三已來,宣和二年正月五日葬。(图三)
6.乙丑三十字号不知姓名軍人尸首,年約三十四五已來,政和八年正月十二日葬。
7.乙丑九十八字号不知姓名軍人尸首,年約二十一二已來,宣和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葬。
8.甲子七十一字号不知姓名軍人尸首,年約二十七八已來, 政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葬。(图四)
9.甲子七字号□□士李元尸首,政和四年二月二十□日葬。
10.乙丑四十九字号不知姓名百姓尸首,年約四十七八已來,政和八年七月十六日葬。
11.李成剛 李□相。
12.乙丑二十八号軍人左進尸首,年約三十六七已來,政和七年二月二十七日葬。
13.□□□□□字号百姓樊青尸首,年□□□□,政和六年八月二十□日葬。
14.乙丑九十□字号兵□□德尸首,宣和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葬。
15.乙丑五十字号婦人阿苗無力乞葬本夫翟询尸首,政和八年八月。
为了进一步说明与分析,将上述内容整理为表一。
从墓砖形制来看,已经有了统一的规制;从砖铭内容来看,虽然比较简单,但大体都包括了死者编号、身份、姓名、年龄以及埋葬时间等必要信息,而且有着统一的书写格式,表明这一埋葬形式并非随意为之,在当时应该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固定的制度。
二、漏泽园墓砖内涵分析
图一 乙丑五十字号墓砖
图二丙寅二十二字号墓砖
图三乙丑六十五字号墓砖
图四甲子七十一字号墓砖
1.墓砖的编号。已发现的墓砖编号具有唯一性,基本都为“干支+数字+‘字号’”的格式。张新宇将已发现的漏泽园墓砖编号分为两种类型:包含千字文的I型与不包含千字文的II型。Ⅰ型又可以分为三种形式。I型1式:千字文+“字号”,如“天字号”“日字号”;I型 2 式:干支+千字文+“字号”,如“甲子玄字号”“乙丑月字号”;I型3式:干支+千字文,如“乙丑玉”“辛酉黄”。II型,则是干支+数字+“字号”的形式,这种编号通常以100为一个大的计数单位[2]。目前看来,已发现的漏泽园遗迹中,墓砖的编号形式各不相同,并没有统一化,不同地区的I型与II型所占的比例也不同。滑县漏泽园显然属于II型,与I型相比,它既不要求刻写者熟知千字文,同时以100为一个计数单位的方法对于一个需要紧急处理大批尸首的墓地来说,显然也是更便捷的选择。
2.身份与年龄。宋采义老师最初在滑县文化馆所见到的3块砖都是军人墓砖,后来搜集到的30余块墓砖也大部分都是为死亡军人所造,所以当初曾思考将滑县的这一墓地命名为“军人墓地”,但又考虑到同时发现的还有一批百姓墓砖,那么这片墓地就不是专为军人所修建的了。而这些人的死亡年龄从十一二岁到四十五六岁不等,都属于青壮年,应该与当时特殊的社会背景有关。
据滑县县志记载,古黄河在南宋建炎二年(1128年)之前一直流经浚县、滑县境内,古时十分容易在此发生决口。同时,这里也是宋朝统治者眼中唯一可以阻挡北方辽国侵犯的河流屏障,兼具预防水患与军事防御的双重作用,所以滑县通常是当朝政府重点防守的地区。据 《宋史》记载,北宋167年的历史中有73年发生过黄河决堤的事件,后期尤为频繁,因此需要不断征调人员修建御水工程。崇宁五年(1106年)“诏滑州系浮桥于北岸,仍驻城垒,置官兵守之”。大观元年(1107年)“诏于阳武上埽,第五铺开修直河至第十五铺,以分减水势”。政和四年(1114年)上依孟昌龄之言修建“三山二桥”;政和七年(1117年)“措置开修北河,如旧修系南北两桥”[3]……频繁而艰辛的治河工程需要大量人力,几乎每次都要征发数万民工与军人。大观年间(1107-1110年)“治防夫工,岁役九万,滨河之民,困于调发”[4],时人记载“兵夫之役岁不下千万功”[5]。繁重的工作使大批兵士和民工年纪轻轻就被累死或淹死,加上事态紧急,只得就地由官府组织安葬。这就解释了为何滑县漏泽园墓砖记录的死者身份多为青壮年的士兵和百姓。
表一 馆藏漏泽园墓砖情况统计
史书上,关于漏泽园的记录是“择高旷不毛之地,置漏泽园”。八里营沙坡寨位于黄河南岸,这里经过河流的长期冲积形成了沙土坡地,“沙坡寨”也正因此得名,由于黄土松散,加上水患频发,这片土地很长时间被废弃荒置,正符合“高旷不毛”的条件,所以被选为漏泽园所在地。已发现的墓葬中尸骨大多已经不见,也与水流长期冲刷和腐蚀有关。
3.姓名。这批墓砖中,大部分刻着“不知姓名”的文字,一定程度上也说明当时由于征调工作的紧急,以及参与工程的人数众多,甚至连档案记录都很少。值得注意的是,编号“乙丑五十字号”的墓砖铭文中出现了“阿苗”的称呼,她虽然不是死者,但对其姓名的称呼也与今天不同,应当特别留意。滑县漏泽园出土的一块砖刻着“是妻阿李”。三门峡漏泽园出土墓砖刻有“寡妇阿雷”“寡妇阿党”“妇人阿刘”“老妇人阿陈”“第二指挥军妻三阿杜”等很多类似的砖铭。据《云麓漫钞》记录,宋代“妇人无名,以姓加阿字。”除了中上层官宦人家的女子有完整的姓名和字、号之外,宋代普通女子多以“阿”加姓来称呼,这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宋代社会妇女地位较低的情况。
4.纪年。当时,在滑县搜集到的这批漏泽园墓砖纪年集中在政和 (1111年至1118年10月)、重和(1118年11月至1119年2月)以及宣和(1119年至1125年)三个年号之间,残存下来的这15块只有政和年号与宣和年号。它们是宋徽宗在位的最后3个年号。《宋会要》记载,漏泽园制度正式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大约是在宋徽宗崇宁年间,至政和、重和与宣和年,这项制度已经发展到较为完备的阶段,再加上当朝政府比较重视,所以已发现的这些砖铭对死者信息大都尽量完整地记录下来,而且字迹也比较工整和清楚,便于识读;另一方面,北宋晚期水患频繁,战事紧张,滑县作为防患重镇必然会调拨更多人手修筑防御工程,这也是墓砖纪年集中于政和、重和与宣和年间的原因。
5.有关漏泽园与佛教的关系。宋代史书多次记载:漏泽园的设立大多依附于当地的寺庙,而且其管理工作往往由僧人负责,并根据管理成绩进行一定的奖励[6]。但根据宋采义老师实地考察的发现,滑县和三门峡的漏泽园都是位于荒地,周围并没有发现任何寺庙遗迹,故而推测尸首的收瘗以及墓砖的刻写等工作均是由当地人来完成的,与僧众无关。据学者研究,宋代的漏泽园包括由官府委托世俗人员进行管理,以及主要依托佛寺僧众来管理的两种管理形式[7]。滑县与三门峡的漏泽园属于前者,可能与事态紧急、需要掩埋的尸骨太多有关。
三、漏泽园墓砖的历史背景
宋代漏泽园墓砖出现的历史背景,可以从墓葬中放置墓志的观念以及当时福利社会的建设这两方面进行分析。
1.墓志的观念。已发现的漏泽园墓葬形制都十分简陋。通常情况下,墓中除了一到两块墓砖之外没有其他任何随葬品;一方面反映了墓主人社会地位较低的状况,另一方面这些随葬的墓砖一定程度上也相当于死者的墓志。一般来说,墓志是指埋葬于墓室之中、能够起到标志墓葬与墓主人作用的石质或砖质铭刻,正式的墓志往往有着固定的形制与文体[8]。关于墓志起源的具体时间众说纷纭,但可以肯定的是,至迟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已经出现较为完备的墓志形式。我国新石器时代,发现的公共墓地虽然年代不同但排列有序,表明标志墓葬位置的观念在当时已经出现,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不仅要求“志墓”,也要求“志人”。秦汉时期,随葬的器物大多是能够表明墓主身份的物品,如印章、告地状、铭旌、柩铭以及画像石上的题刻等,反映了“志人”观念的流行;晋代,开始兴起以专门的碑来记录死者信息的形式,随着“禁碑”政策的推行,这类碑刻被转入地下,其形状也逐渐由碑形变为方形;南北朝时期,“墓志”这一称谓正式形成,随葬墓志的观念也已经深入人心[9]。
总体来看,墓志多在各个朝代的社会上层中流行。近年,发现的新出土的宋代墓志就多为皇族、官员与士人所有。考古集中发现的平民墓志主要有两处:分别是陕西西安的秦刑徒墓砖与河南洛阳的东汉刑徒墓砖。(表二)
这两类墓地与北宋漏泽园墓地相比,铭刻所用材料显然都很随意,格式也没有统一规定,而且据考古调查,这种公墓中随葬砖铭的情况在同时期的墓葬中分布极其有限,表明当时还没有形成一种制度,这一现象也与秦汉尚处于墓志形成及发展的初期阶段有关。但从整体来看,北宋漏泽园墓地的设立,一方面表明了随葬墓志这一行为和观念在宋代社会的普遍流行;另一方面,也是对秦汉时期由官府组织来为社会下层贫民、无力埋葬尸骨的人群兴建公共墓地的社会行为的继承。
2.福利社会的建设。与前代相比,两宋政府针对社会弱势群体设立了包括生老病死等各个方面的较为系统和完善的救济机构,除了漏泽园,还有抚养未成年孤儿的慈幼院,为难民提供吃住的养济院、福田院、居养院,医治病患的安济坊,以及提供低价或免费药品和医治的太平惠民局等。在律法规定方面,宋朝政府出台了慈幼法、居养法以及元丰惠养乞丐法等[13]加以保障。此外,还针对各级管理人员制定了一系列奖励政策,比如根据各地开展救济事业的成效适当地减少差役时间或者颁发经济补助等,一系列政策的制定反映了宋朝对于建设福利社会的重视。
表二 秦与东汉刑徒墓砖对比
历史上,宋朝政府一直坚持把“守内虚外”作为基本国策,因此尤其重视国家的内部治理。两宋时期,“不立田制”“不抑兼并”的土地政策使得贫富差距日益加大,频繁的自然灾害和军事战争也让百姓苦不堪言,社会上的贫民、难民增多,对政府的救助提出了迫切要求,再加上当时社会流行的儒家的“仁政”和佛教的慈悲观念的影响,宋朝制定了一系列的社会救济制度,在客观上起到稳定社会、安抚民心以及维护统治的作用。
总的来说,所发现的大量的漏泽园墓砖反映了我国宋代墓志观念的普及。这些墓砖、墓瓦也为我们保存了诸如社会制度、刑法规定、居民职业、古代地名等许多方面的珍贵资料,对后人进一步研究和了解古代社会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从社会发展角度来看,漏泽园虽然简陋,但开创了由政府主持的助葬行为的制度化先河,体现了统治者对于社会中下层百姓的关怀和对生命的尊重。
[1]宋采义、予嵩:《谈河南滑县发现北宋的漏泽园》,《河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6年第 4期。
[2]张新宇:《试论三门峡市郊北宋陕州漏泽园铭砖的纪年和编号》,《考古与文物》2009年第6期。
[3](元)脱脱等:《宋史》(卷九十三·河渠志三),中华书局,1985年。
[4]徐松:《宋会要辑稿》,台湾新文丰出版公司,1965年。
[5]沙克什:《河防通议》(卷上·河议第一·堤埽利病),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6](元)脱脱等:《宋史》(卷一百七十八·食货志第一百三十一),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7]万里:《古代慈善救济机构“漏泽园”与佛教》,《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11年第10期。
[8]赵超:《汉魏南北朝墓志汇编·前言》,天津古籍出版社,1992年。
[9]赵超:《古代石刻》,文物出版社,2001 年。
[10]始皇陵秦俑坑考古发掘队:《秦始皇西侧赵背户村秦刑徒墓》,《文物》1982年第3期。
[11]李永增:《东汉刑徒砖相关问题研究》,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4年。
[12]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洛阳工作队:《东汉洛阳城南郊的刑徒墓地》,《考古》1972年第4期。
[13]吴清秀:《宋代城市穷民的社会救助》,浙江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年。
(作者单位河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考古文博系)
[责任编辑秦秀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