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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法院框架下的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运作

2017-08-25陈子凡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9期
关键词:分案刑事案件办理

陈子凡

一、智慧法院的概念、必要性

(一)智慧法院的概念

智慧法院是以实现司法公正和高效为目标,以数据开放共享和安全可信为基础,运用大数据和云计算等信息技术,促进司法审执公正化和法院管理高效化的信息化系统。[1]建设智慧法院,即以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提升司法公信力为目标,充分运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促进审判体系与审判能力现代化,实现人民法院高度智能化的运行与管理。[2]

(二)智慧法院实施之必要性

1.智慧法院能够有效构筑司法智能化体系

智慧法院实质是司法的高度智能化。智能化司法是司法跨进大数据时代的产物,是大数据对司法发挥作用所产生的结果。[3]在智慧法院体系内,人民法院运用现代科技对审判工作进行全方位辅助,以实现审判工作的现代化,提升审判质效。

2.智慧法院能够有效打造司法高效化

智慧法院打造出的司法智能化体系,实现了司法审判流程的集约化管理。一方面,该体系通过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技术,整合案件数据资源并加以分析,将各类案件的“独立点”汇聚成“统一面”,更有效地对原本独立的案件进行统筹管理,同时有效避免最为当事人忌讳的“同案不同判”现象发生。另一方面,该体系推出的“随机分案”、“网上诉讼平台”等人工智能平台,又极大简便了诉讼流程,缩短司法流程所耗费的时间,有效地缓解了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

二、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概念、适用范围、价值

(一)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概念

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是指对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轻微刑事案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的前提下,在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并确保办案质量的基础上,简化工作流程,缩短办案期限的工作机制。Q市F区法院联合F区公安局、检察院,三家共同建立了《關于建立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有效整合了三家资源,实现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的合围之势。

(二)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适用范围

对于适用范围,《规定》进行了细化,即①对于依法可能免于刑事处罚的案件亦可适用该机制;②对于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案件,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被害单位、被害人予以谅解的,可以适用该机制;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适用快速办理机制没有异议的,才可适用该机制。

(三)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实务价值

(1)合理分流刑事案件,类型化区分提高司法效率。快速办理机制通过明确的适用范围,将原先的刑事案件有形地区分开来,通过对刑事案件的良性管理,提高快速办理机制的适用率,有效分流了各类刑事案件,提高司法审判运作效率。

(2)有效简化审判工作流程,节约司法资源。适用快速机制办理案件,实行的是“三简化”的办案模式,即简化文书制作、简化审批程序、简化庭审程序。该机制在不影响诉讼程序规范的前提下,通过对原有制度构造的再塑造,以达到“删繁就简”的效果,提高了司法运作的效率,有效节约了司法过程中的资源。

三、智慧法院与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相互作用

(一)智慧法院建构下的快捷属性与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快处特点相作用

智慧法院的目的在于打造出智能化、高效化的司法环境,快捷属性贯穿于整个智慧法院的建构中。而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又侧重于案件的快速处理,提高案件办理的效率,那么,二者可谓一拍即合,智慧法院的快捷属性为快速办理机制提供了良性司法环境,在硬件上提升了快速办理机制的适用效率,而快速办理机制简化了司法流程,更好地适配于智能化、高效化的智慧法院。

(二)智慧法院所设计的案件类型化与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复杂量刑幅度案件类型选择相作用

智慧法院尝试将案件进行量化,用一系列量化手段将案件类型化,以供大数据平台进行分类及分析。不同量刑幅度的案件可以直接与案件复杂程度相匹配,量化后的案件对于快速办理机制的运行提供了空间,快速办理机制对于案件的适用有其特别的范围,而智慧法院又做到了将案件量化分类的特点,这使得快速办理机制的“快速办理”有了操作上的依据。

四、下一阶段构想

(1)构建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案件专有云平台,提升数据广度与精准度,再次提高该类案件的裁判效率。目前,智慧法院还停留在大数据整合阶段,对数据的精细化分类还不够成熟,数据库的庞大使得快速办理机制在依托智慧法院的运作中往往需要筛除大量冗杂数据。因此,将原有整合的数据进行再分类,同时建立快速办理机制案件专有平台,势必能进一步提高快速办理机制的运作效率,更好地提高司法效率。

(2)审前、审中、审后环节衔接流程再优化。快速办理机制对司法流程的三个阶段均作出了相应的简化与优化,但是三阶段在衔接环节上仍有部分问题。由于检察机关与司法审判机关是相对独立的司法部门,这就导致了每个部门工作进度的相对独立,从而导致了案件在不同部门间流转不顺畅。司法流程能否顺利运作,不仅仅在于每一部分的简化,更重要的在于每一部分之间的衔接。在下一阶段,可以依托智慧法院,对司法流程的衔接环节进行优化:①智能化拟定开庭时间并生成电子化送达材料。不同司法部门间依托电子数据进行案件送达工作,法院依托智能化系统对案件拟定开庭日期并电子化送达,能够有效避免流程上时间与精力的浪费。②智慧法院视野向前延伸至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笔者认为,智慧法院不应仅仅局限于法院系统,而是应该向前延伸至检察系统、公安系统,这样使得案件在每个司法部门办理的环节虽然是相对独立的,但是不同司法部门间数据又是互通的,这就能够确保案件流转环节的无缝衔接,提高司法运作的顺畅度。

(3)随机分案与专业办理矛盾解决的优化。随机分案机制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分配。相比于传统的手工分案,随机分案在统筹法官存案数量、存案时间配比、存案难易度的前提下,采用“立案后即时分案”的电脑随机分案方式,极大地减少了案件在法院内部流转环节所耗费的时间,更能适配快速办理机制的运作。与此同时,将法官的专业化办理能力纳入智慧法院的智能化平台中,与随机分案进行数据整合,能够进一步提高随机分案的效率与准确度,使得随机分案更加精细化,“随机”而“不随机”。

参考文献:

[1]徐骏.《智慧法院的法理审思》,《法学》,2017年第3期第55页.

[2]叶晓楠.《智慧法院》,pad.npc.gov.cn/npc/xinwen/2016-03/15/content_1984717.htm,于2017年5月5日访问.

[3]汤维建.《“智慧法院”让司法更公正、更高效》,《人民论坛》,2017年第4期第8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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