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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修订《会计法》的思考

2017-08-24张婉婷刘浩

对外经贸 2017年6期
关键词:研究展望会计法

张婉婷 刘浩

[摘要]《会计法》在会计法律体系中拥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会计法》的修订是关系到我国会计行业发展和会计事业进步的重要问题,因而长期以来受政府和学者的广泛关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会计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要求会计法律法规必须适应环境变化不断完善。以《会计法》修订与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为研究重点,从《会计法》的发展历程、修订原因、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关系以及实施性四个方面对该问题进行文献综述,并对会计法的修订完善进行展望。

[关键词]会计法;法律修订;研究展望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283(2017)06-0154-02

《会计法》1985年颁布,1999年修订并于2000年7月1日正式执行,已有17年没有修订。会计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是市场经济对会计工作的必然要求,加强会计法制建设、依法开展会计工作、实施会计监管是政府依法行政的客观要求。

一、《会计法》发展历程

在《会计法》制定初期,会计泰斗杨纪琬先生(1984)指出立法是基于会计被忽视、数据不实、监管不力的实际情况,并从大层面上对会计立法工作进行概括与引导。郭道扬(1998)指出知识经济时代,信息将取代政治引起产业的变革。陈毓圭(1999)则提出在信息时代,要善于利用信息化手段强化会计内控和管理能力。

当然,在会计工作开展中也存在一些不足。阎达五(1999)提出:针对外部因素,要采用有力手段打击,严格会计制度,使得造假者难以获利。而内部造假,除处罚会计人员外,还要对单位领导加以惩处。陈毓圭(2000)提出以行业和企业规模代替所有制作为核算制度分类标准。

二、《會计法》修订原因

(一)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

1滞后于会计工作发展

概念界定没有随着经济活动发展更新。例如,无形资产界定狭窄,导致一些 “准无形资产”被归入商誉,致使会计处理难以符合实际情况。除此之外,《会计法》忽视了非企业主体会计核算的特殊性。

缺乏对于内部控制的规定。由于法律对此并无规定,导致企业对于内控的关注度不够。

2滞后于信息技术发展

新型互联网会计在提高会计工作效率、降低管理成本的同时,也带来了传统核算中不曾遇到的问题。会计核算及披露更加复杂,传输与使用中遇到的威胁更多,责任界定和处罚滞后,使得企业难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3滞后于国际会计发展

我国现有会计依然更侧重于财务方面。国际上已经开展对内部经营管理的研究。缺乏企业内部管理,很可能导致企业对未来发展规划不清,从而难以规划合适的发展路径。

(二) 与其他法律、部门规章不协调

1《会计法》与《刑法》不协调

《会计法》明确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违法行为,但是对刑事责任的规定则含混不清。而且我国《会计法》中规定的行政责任多于刑事责任,如果没有刑事责任的保障,行政责任很难实施下去。在实际工作中,执法人员就很难对一些单位进行严惩,难以保证《会计法》在执行中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2《会计法》与《公司法》、《证券法》不协调

关于编制虚假财务报告以及处罚,《会计法》、《公司法》及《证券法》都有所规定,但其标准不一致。

3《会计法》与《民法》不协调

《会计法》的民事责任并不突出。会计违反行为仅有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是不够的。但是,《会计法》并没有对此进行明确的规定

(三)法律实施性不强

1规定笼统难以执行

《会计法》中对范围或程度的限定跨度较大。例如:“责令限期改正”中 “限期”的上、下限没有具体界定,操作随意性较大。法律责任上,对于同种违法行为的处理弹性较大,如:伪造会计资料并构成犯罪的,单位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较为笼统,在实际处理中执行性较差。

2责任界定难以落实

现行法律体系中,一旦出现问题,多是针对企业整体进行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追责不明显。这在一定程度上会降低违法的成本。

3会计监督难以实施

在实际工作中,会计人员监督职责的履行受到诸多因素的掣肘。按照《会计法》的规定,目前我国会计监督体系基础是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以政府监督为主导,辅以社会监督。对于会计人员是否具有监督职能还有待研究。政府监督的监管角度太广。会计人员资质良莠不齐,职业素养及阅历缺乏也是导致会计人员不能很好履职的原因。

三、《会计法》修订建议

(一)与经济社会相协调

1促进信息技术稳定发展

段楠(2013)建议会计法要加入内部控制的内容,对于会计诚信和会计信息化应当加以论述。邓雨晴、刘梦菲(2017)认为,在重视财务会计的同时,要以发展的眼光对管理会计人才加以培养;为了保证数据的安全,大中型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备份与还原系统以应对可能面临的各种突发情况。

2和国际会计法规相协调

随着国际合作的不断深入,会计法也在寻求趋同和坚持特色国情的平衡。陈毓圭、李书锋(2002)指出现阶段我国市场经济与国际准则所依托的发达市场经济仍有差距,同时二者立法环境也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应当在与国际会计趋同的同时,充分考虑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殊性。

郭道扬(2005)指出、在保持立法目标不变的前提下,将统一会计制度的实现形式作为研究工作的重点是合理准确的。牟巧初(2013)提出在制定会计法律时,可以借鉴德国法律体系。在国际趋同的同时,要结合国情,放宽对非上市小企业的要求,采用分层趋同方法减轻经济管理压力。

(二)与其他法律法规相协调

会计法不能完全脱离其他法律而存在,因此要注意会计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会计泰斗娄尔行(1994)提出制定会计方面的准则要兼顾其他法律,现阶段完全统一虽然并不现实。但是统一法律则是未来发展的方向。

根据《会计法》的调整范围,高一斌(1999)主张将《会计法》分解为企业会计法和预算会计法,分别规范经营性经济组织和国家财政拨款单位的会计行为。

《会计法》作为规范和调整会计行为的法律,其法律条款应更侧重于会计法律关系、会计监管等社会属性的内容。建议出台《会计法实施细则》对原有法律中关于微观经济主体的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加以详细规范。

(三)提高法律可操作性

1明确规定便于执行

针对现在多样的企业形式,贾成、马崇明(2000)建議对经营性组织和财政拨款单位以不同方法加以核算。为了方便企业核算,对于企业年度设定不再统一要求。吴联生(2001)认为,可以在刑法中明确责任与处罚,扩大单位负责人对于信息负责的范围。鲁敏(2014)提出,可以在《会计法》外再出细则,方便各单位执行。会计责任归属应当予以关注。张颖(2014)建议加强责任人的责任,改变只处罚单位不处罚个人的规定。

2双管齐下便于实施

孙铮、崔婕(2000)提出立法要在保证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向相对弱势的会计人员倾斜,使得会计人员勇于坚持职业道德。田亮、李素其(2008)认为,会计人员要提升职业判断力,在遵守会计法和职业道德的前提下,保持公允恰当反映经济活动的原则。新形势下,会计人员要加强实际问题的解决能力。

四、文献评述与研究展望

当前对于《会计法》改革众说纷纭。现有的研究多集中于某一或某几个方面,没有统筹考虑《会计法》框架及具体内容和法律间的关系,同时缺乏对于《会计法》执行中的评价与反馈。

本文基于已有文献梳理基础上提出以下修订意见:

第一,增强法律的实用性。合格的会计工作要紧跟经济社会的发展,应当把《会计法》置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给予《企业会计准则》应有的法律地位;出台《会计法实施细则》,使法律概念界定更加清晰,责任界定更加准确,处罚措施可操作性更强。

第二,引用联动反馈机制。充分听取各方声音,科学考虑各章节间的关系及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协调性,并依照法律程序,提出具有针对性的修订建议。

[参考文献]

[1]杨纪琬关于制订我国会计法的几个问题[J].财经问题研究,1984(5).

[2]郭道扬世纪之交会计改革思考[J].财务与会计,1998(11).

[3]高一斌完善我国《会计法》需要研究的几个问题[J].会计研究,1999(4).

(责任编辑:顾晓滨梁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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