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及其影响分析
2017-08-24杨佳东倪雯璟
杨佳东+倪雯璟
【摘要】近年,国内互联网金融取得很大进展,不论运营模式、新兴业务还是交易规模都得到了快速发展。互联网金融与大众息息相关,其业务渗入了我们的日常,像是一把双刃剑,利弊并存着。往好处看,第三方支付降低了交易双方在时间上经济上的支付成本,P2P 网贷给小微企业及个人增加融资途径的同时拓宽了投资渠道,众筹平台成为优秀创意作品的坚强后盾保障其资金的支持;往坏处想,互联网金融为投融资者带来的不仅只有便利还有诸多的高风险,第三方支付平台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非法挪用资金,P2P网贷平台由于重重原因频繁出现的“卷款跑路”现象,亦或是众筹平台在展出创意作品时致其版权被侵犯等都给投资者带来不同程度的损失。基于目前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的严峻形式,文章在剖释其现状及风险影响之后,提议了一些针对性防范方法。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信用风险 风险防控 金融监管
一、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
互联网金融是基于互联网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等一系列现代信息科学技术,将互联网具有的“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精神与传统金融业态融合,对传统的金融模式产生深刻影响并不断创新,其最终目的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信息中介等业务的这样一种新兴金融服务模式。下文分析了互联网P2P、众筹、第三方支付、互联网理财和互联网券商五大主要模式的现状。
(一)P2P
P2P,既peer to peer的简写,指投融资方在网络平台完成投融资的过程。我国传统金融机构长期保守的金融政策,增加了中、小公司及个人用户融资难度;同期民众生活质量上升,可流动的资金存量增加,为了资金的升值,其必自发尋求资金增值渠道。正是在这种环境下P2P迎来了发展的春天。2010年初,国内该类公司仅10所,但在接连几年的几何增长后,2013年底公司数量突破了800。2014年增势未减其数量达到了1575。2015年年底公司数量更是达到了2595所之多,绝对增加1020所创下新高。其中2014年,总交易额2514.17亿,同比增长157.8%,2015年更是到达了惊人的9823.04亿元,是2014年的3.8倍有余。一方面国内P2P行业的发展空前高涨,另一方面平台运营水平低下、行业自律性不够强等问题日益凸显亟需解决。
(二)众筹
众筹在我国起步较晚。2011年,国内第一家众筹网站“点名时间”上线。2013年,其凭借对《滚蛋吧,肿瘤君》的预售成为万众焦点。同年8月,其下《大鱼海棠》筹资157万人名币,成为业内第一个筹资破百万的项目;于此同时国内第一家股权众筹平台“天使汇”于2011年上线,只一年就帮助48个项目完成融资,融资总额不下800万人名币,后来帮助滴滴打车筹集1500万人名币的也正是这个平台。2013年下半年之后,我国众筹行业进入正轨,发展速度迅猛,其中股权众筹尤为突出。2014年年底,我国众筹平台近130家,含股权众筹平台30家。截至2015年上半年,我国众筹平台已增长至211家,其中股权众筹类占了近半数达98家。2016年三月,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中众筹被提出并写入了第十三个五年计划,相信在政府的正确引导下众筹会朝向更好更健康的方向发展。
(三)第三方支付
第三方支付不仅成本低,而且快速便捷,深受市场青睐。2010年之后,国内第三方支付交易规模一直保持年均不低于50%的增速迅速扩大,一跃成为这一类别世界的领头羊。2016年中国第三方支付总营业额为57.9万亿元,较2015年增长85.6%。其中手机支付38.6万亿元,约为美国的50倍。
当下央行已审批发放的第三方支付牌照有267张,可以将其分为三个界限清晰的级别。在市场份额上,支付宝和财付通位列一二,光是这两家支付巨头就占了市场份额的85.6%,是实力不可动摇的第一级别,其中支付宝以52.3%的市场份额居首,财付通位列第二占比33.7%。第二级别由八家支付平台组成,占市场份额的13%。第三级别是一个庞大的队伍,包含257个平台,而这些平台却只占了市场份额的1.4%,与第一级别形成强烈的反差,大部分平台长期处于无业务状态。
(四)互联网理财
互联网理财是以互联网为基础,结合了互联网“开放”、“创新”特性的理财,其产品设计也好,商业模式也罢全都是在网络技术、网络信息传播方式等基础上设计的。“余额宝”就是个典例,它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冲击了传统的理财理念,让人们感受到了来自互联网强大的力量:将来自各个支付宝账户的余额汇聚在一起,以基金的方式进入到货币基金市场进行交易,借此获得与银行的议价的砝码,也正是因为这种手段才让其具备了高收益和高流通性的特点。在余额宝小试牛刀之后,各种互联网理财产品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如现金宝、理财通、平安盈等。
(五)互联网券商
2013年3月,中国登记结算公司出台《证券账户非现场开户实施暂行办法》,解除了对非现场开通账户的限制,既客户可以依靠券商官网或相关手机软件直接进行开户申请。2014年初,中国证券管理委员会加强了对证券服务在互联网中融合创新的关注;2015年4月底,得到互联网网上证券服务准入许可的企业达到了55个;同年5月,中国登记结算公司发布公告,指出公民可开立数个证券账户,但不多于20个。政府的诸多政策支持,为证券互联网一体化铺平了道路,各类券商相继进军互联网金融领域取得佳绩。
二、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影响因素分析
信用风险通俗地讲就是人们常提及的违约风险,是指合约当事人的一方没有根据合同履行对应义务致或者没有及时履行导致另一方当事人经济资产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该类风险常常被认为是金融风险的主要类型之一。由于互联网金融虚拟性特征的存在,信用风险在这方面尤为突出,其主要的影响因素有以下五部分。
(一)金融机构征信系统
目前我国的金融客户征信体系尚未健全,客户的金融信用等级难以科学有效地进行核实,客户信用度比较模糊,出现借款客户违约的概率较高。互联网金融对这方面的要求更高,相较于传统金融其信用体系却更为初级,加之其本身的虚拟性更易招致金融信用风险。各平台在进行业务的过程中只能通过自己对风险的判断,自行设置风险防范标准,这其中存在很多的疏漏与不足,借款者真正的信用水平不能真实有效地反映,存在借款人恶意骗贷,逃之夭夭的隐患。
(二)信息部门风险防控技术
现阶段我国金融机构信息安全技术水平落后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速度,客户信息安全保密工作难以得到保障,客户信息时常流失泄漏甚至被不法改动。于此同时金融机构网上平台时常遭受不法分子的猛烈进攻,系统漏洞需要改进技术需要升级。网络黑客侵占互联网金融平台制造钓鱼网站的非法犯罪行为屡有发生。这些来自网络的风险都极大的影响金融客户网上交易的信息与财产安全,使得潜在客户对互联网金融业务产生畏惧与抵触心理,从而严重地影响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顺利开展(王佼、刘艳春,2016)。
(三)实体经济发展状况
互联网金融能否健康高速成长取决于实体经济的发展状况。当实体经济发展规模持续扩大,伴随着大量资金的涌入,自然而然地推动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互联网金融的健康成长与实体经济息息相关,脱离了实体经济会走很多不必要的歪路。因此即使互联网金融方面的工作做的再好,实体经济若处于恶劣经济环境而持续走低,互联网金融必将受到牵连,变相加大了互联网金融的信用风险。
(四)社会认知程度
社会认知可以通过两个角度去讲述。其一,大众对互联网金融的认知不成熟,大众只看到眼前的高受益却忽视了其背后伴随的高风险。其二,互联网金融刚刚出现在大众的视野,其本身的运转对技术要求颇高。对其主要的操作群体来说,由于缺乏必要的信息技術与金融知识存在操作困难的问题,进一步加大了互联网金融的信用风险。
(五)法律制度
审视国内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法制背景,我国未曾设立专属于互联网金融的法案,同期我国施行的金融市场法条在互联网金融问题上,显得束手束脚不能很好发挥其作用,乃至根本无法做到有效监管。正因为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性质难以通过法律规范进行准确界定,才引得各类监管部门插足互联网金融业务管理,多部门的管理不但没有起到好的引导作用,反而使网络资金的监管处于立法真空区,进一步加大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
三、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的影响分析
互联网金融经历了寥寥数年的迅猛发展后已然成为了中国金融新模式的代表,覆盖了各个金融领域。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正是凭借着这一载体影响着金融市场和金融行业的发展。
(一)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违背其行业初衷
搭建一个直接联结资金使用者和资金提供者的交易平台,据以开拓大众投资融资渠道,减短融资流程,提升市场效率,实现普惠金融是互联网金融的初衷。而现实并非如此,不少互联网金融平台违背初衷,依仗行业存在监管漏洞肆意扩张,违法造假构建资金池,上演一个个庞氏骗局,不但没有为小微资金提供者和资金需求者带来便捷,反而让其承担不需要的金融信用风险,乃至让其遭受较大的资金损失。
(二)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影响大众对其行业的认知
互联网金融平台案件频发,导致该类公司被戴上了“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帽子。大众对互联网金融产生偏见,无法理性、客观评价该行业。此种情况下,大众容易对互联网金融业务出现不信任、抵触、乃至恐慌,长此以往会导致整个行业衰退。
(三)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提高了行业融资成本
收益与风险并存,互联网金融信用存在的高风险,必然伴随着高的风险溢价。借助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资金需求者只能被动接受资金贷款利率的提高,以此来满足面对高风险的资金提供者的效用,这一现状与互联网金融出现的初衷不相吻合。
(四)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影响地区金融稳定
一来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频繁出现,二来互联网金融平台没有有效的金融风险控制手段,假若平台要承担信用中介职能,则该平台的不可持续性是必然的。加之现阶段我国缺乏有效的监管,互联网金融平台极易走上“拆东补西”的歪路,一个谎言需要更多的谎言来填补,亏空的增加势必会招来资金链断裂的一天,到时大量客户资金难以赎回,地区的金融安全受到威胁。
四、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防控的意见建议
(一)提高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的防控技术水平
我国迫切需要构建一个完善的金融网络技术安全体系:第一,不能一味简单引入国外网络技术产品,不可过度依赖他国产品而使自己太过被动,应在借鉴别国经验的基础上自助研发符合我国国情的互联网金融信息系统,提高对风险的应对抵抗能力,减少网络技术风险,达到保障互联网金融安全的目的。第二,完善网络防护体系,防御乃至杜绝互联网黑客的蓄谋攻击,为互联网金融客户提供安全的网上交易环境,保证网上金融业务的顺利进行。第三,借助数字证书认证技术,健全客户信用服务系统,优化金融交易网络环境,进一步促成交易完成。
(二)构建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的防控系统
在构建信用风险防控这方面我国起步较晚还有很多路要走。第一步要做的是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数据的基础上,补充加入现行互联网金融市场业务数据,依靠云计算技术优化个人征信系统,得出一致的信用标准。第二步是将这一标准推广落实到各个互联网金融信用平台,保障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第三步是促进互联网与金融的一体化发展,既在良好个人征信系统的保障下加强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合作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三)结合国家经济实体发展目标创新互联网金融
实体经济是金融机构发展的根基,背离实体经济的机构创新,其结果只会增加金融机构信用风险。互联网金融创新活动同样也需要以实体经济发展的需求为导向,在此基础上运用大数据思维,达到优化实体经济资源配置的目的。同时传统金融机构需要更加重视与中小企业的合作,实现普惠金融。互联网金融也不要固步自封,手头的大数据、云计算等优势要发挥出作用,推广实体经济服务范围、创新服务手段、提高资金效率。
(四)加强互联网金融知识的宣传与普及
向社会大众普及互联网金融知识是相当必要的。首先,要让大众知道什么是互联网金融,其本质业务依旧是投资放贷、支付清算,是一种结合互联网技术的全新运营方式。其次,加深大众对金融市场风险的印象。公众对投资或放贷都要提高警惕,不要被高收益冲昏了头脑而忽略了背后的高风险。最后,在加强相关互联网金融知识宣传的同时还应该提高公众的诚信意识,从而减少金融信用风险的发生。
(五)加大互联网金融监管力度
飞速发展的互联网金融给监管体系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一方面我国应重新审视分业监管与混业监管的界定,探索出一个符合互联网金融运转规律的监管模式并对其实施有效的综合监管,提高其准入门槛,禁止问题平台进入,以降低风险事态发生的概率。另一方面我国应在现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对准互联网金融虚拟性制定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要求互联网金融企业定期公布其财务及营运现状,推动行业透明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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