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现状与对策
2017-08-24冷真真章玲
冷真真++++章玲
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确立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农产品的数量和质量都大幅度的提升,农民生活得到有效地改善,但在日益发展的經济文化大背景下,农民对组织化的需求日益迫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农业市场上有竞争力的组织形式满足了农民对农业发展的需求从而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在农村人口大量转移、农村务农老龄化严重和耕田荒废,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为农业经济发展的新生代力量的大背景下,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问题变得刻不容缓。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现状
近年来,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迅速,规模不断扩大,专业大户遍布各个农村,产业化龙头企业也在快速稳步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资金来源主要有自有资金、国家财政拨款、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和民间借贷这四种类型,具体如下:
1.自有资金。企业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而持有的可自行支配且无须偿还的那部分资金称之为自有资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自有资金包括组织成员投入的资本和生产经营过程中组织内部积累形成的公积金、盈余等。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组织成员规模一般较小,自有资金有限;农民合作社和产业化龙头企业虽然有一定的规模但自有资金并不能满足其长期发展扩大的资金需求。
2.国家财政资金。国家财政资金是指政府为鼓励发展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一系列的财政补贴和优惠政策。但财政拨款只面对信用度高、发展前景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并没有全面覆盖到所有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目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都是小规模经营,他们不论在成立之初还是发展壮大过程中的自有资金都比较薄弱,贷款能力有限,需要国家财政资金的极大支持。
3.银行等金融机构。目前我国农村金融机构体系中的主要机构有农村信用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虽然有这四大金融机构,但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并没有很大的帮助,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贷款的最主要的金融机构是农信社,因为农信社的覆盖率比其他机构的要高,但金融服务产品单一且供不应求。
4.民间借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发展初期时规模小、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这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时往往因为没有合适的抵押物做担保被银行拒绝,这时民间借贷就是这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首选。但民间借贷这种融资方式一方面取决于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另一方面或承担比银行贷款要高的利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一般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会选择这种方式。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问题及原因
1.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存在的问题。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融资贷款方面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现象,从而导致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的困难。首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根据申请者提交的材料审核考虑是否放贷,双方在此过程中有主被动关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银行之间会形成一个动态博弈。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内部融资规模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正处在刚兴起阶段,不论在发展初期还是在规模扩大期间,它的融资主要还是靠自有资金即内部融资。但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经营主体成员少,出资有限;农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规模相对来说较大,但自有资金并不能满足长久发展和规模继续扩大的需求。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一旦资金链断裂,经营效益会直线下降,严重时会导致破产。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外部融资结构不合理。从表面上来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外部融资渠道有政府财政资金、银行等金融机构和民间贷款,但在实际贷款中,这些机构提供的农业贷款有限。一些国有商业银行政策上对农业金融服务予以支持却并没有实质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除去自有资金大部分源于农信社的贷款,接下来依次是国有商业银行、邮储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城市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
2.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问题的原因。①农业投资风险高。企业为了扩大规模完善发展寻求投资,而投资者在选择投资企业时会考虑企业经营状况和未来的还款能力,查看企业资产负债表等一系列财务报表报告,考量风险率,规避投资风险。在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投资时,投资者们往往考虑的更多,大部分投资者对于农业投资还处于一种观望和犹豫状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请贷款时手续难办且耗时长。作为特殊法人的农民合作社和不完全法人的家庭农场在贷款申请方面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需要相较于一般法人,更加详细和复杂,证明他们的合法贷款资格也比较困难或者说前期信用评级、资格评估投入比较大。面对昂贵的交易费用和时间成本,很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选择了另辟蹊径或放弃,从而导致金融机构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优惠或政策鼓励难以落到实处和得到有效发挥。
③政府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力度小。政府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扩大经营规模,并给予了一系列财政补贴和优惠政策,但申请支农担保贷款的新型农业必须经过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且具有规范内部控制制度,这些要求或者说申请条件对于一些规模小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来说是不可能具备的,也就说虽然有政策的支持,却并不能惠及大众,只对少部分农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起到一定的支持和引导作用,政策落地性不强。
④农村金融机构和服务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贷款时都是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服务重心放在城市而不是农村,而随着时间的积累,我国农村金融体系逐渐演变为农村信用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三足鼎立的局面,但其实都是虚有其表,由于其对于经营主体信用和项目的发展前景是否对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也十分看重,在资金的发放上十分谨慎,对普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帮助少之又少,政策帮扶只能被弱化。
⑤民间借贷成本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经营生产过程中主要资金来源还是自有资金,除去金融机构贷款和财政补贴还会有小部分民间借贷。我国现阶段并没有一个规范的民间借贷平台,民间借贷还多是发生在亲友之间,数额一般并不高,时间上也是偏向中短期借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发展初期或因规模小、组织制度不健全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困难,或因融资资格有限而选择民间借贷。
三、破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的对策
1.加大政府政策扶持 。政府应出台相应的政策和文件鼓励发展新型农业生产经营,在融资上加大帮扶力度并扶持农业保险的发展。在融资上,一方面政府应该对于给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的银行等金融机构优惠政策,如降低其法定存款准备金,鼓励它们持续向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提供优惠信贷服务;另一方面,政府应该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大财政补贴和减免相应税收,减轻农民负担和调动农民积极性。为了保证政策可靠可行,政府應出台相应的具体配套操作流程和监管制度,确保政策的实施和资金的下放成功。同时对农村金融贷款和农业保险相关知识在村委会组织宣讲活动,让村民充分了解农业金融业务相关知识,加强村民金融意识。
2.完善财务管理体系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是往往因为不能提交完善的财务信息报告而被拒绝。为了更好地融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完善自我财务审计管理制度,一些中小型规模主体可以将自身财务委托给会计事务所代为管理和核算,建立符合市场经济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以增强自我融资能力,提高直接融资的本领。同时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扩大自身规模,形成外部规模性,节约生产成本。
3.完善农村金融服务。银行等金融机构应紧跟国家政策与时代趋势研发和创新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的贷款产品,迎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各个不同环节的具体融资要求,在行业竞争内取得优先优势和差异化优势。在办理贷款抵押时,金融机构可以将土地流转权、农民住房、产权界定明确的集体财产等纳入现有的规定中,增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可能性。此外,在合理增设农村金融服务网点的同时,应加快创新发展农村本土微小型金融机构,大力发展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民资金互助社,培养农村本土金融力量,探索一条适合农村农业发展的金融服务道路。
在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的问题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府和银行等金融机构要共同发力,一方面,政府要积极宣传国家农业融资政策,合理增设政策性农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摸索和出台符合中国国情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并进行试点,针对性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人群,积极引导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和中小贷款企业开发创新农业农村金融服务产品、增设服务网点,加强农民金融意识;另一方面银行等金融机构要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做好服务三农,改善农业农村融资难,融资产品缺乏的现状,创新发展符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产品,扩展新型农业经营涉贷领域和范围,探索发放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与使用权为担保的贷款品种;再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谋求自身发展和融资新道路的同时,积极完善登记注册手续,健全组织管理制度和财务审计部门职能,优化生产经营管理和生产技术,扩大生产规模以取得更大的经济效益从而改变融资难的现状。
(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会计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