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普惠金融的关键在于提升服务客体的履责能力
2017-08-23陆岷峰葛和平
陆岷峰 葛和平
摘 要:市场经济环境下,金融机构本身具有的可持续商业性与金融发展的普惠性是相互冲突的,这种冲突可能引致普惠金融发展的目标与其结果相差甚远。要实现目标与结果的一致则取决于普惠金融的推进策略与力度,而推进策略与力度有助于所有企业普惠金融公平享有权的实现。然而实行完全意义上平等的公平享有权是不现实的,公平有等差。构建资金供给者-资金需求者的博弈模型,研究表明,当资金供给大于资金需求,资金需求者均能得到资金支持,享受金融服务的机会平等;当资金供给小于资金需求,资金嫌贫爱富,资金需求者不能享受金融服务的机会平等。中小企业要想与大型企业一样在金融服务中获得公平享有权,需要政府推出普惠金融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实现“小企业和中型企业提升到大型企业层面”,在同一个层面上,拥有金融服务的公平享有权。要尽可能提升这种公平享有权的公平覆盖面,加大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这样有助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难题。
关键词:普惠金融;公平享有权;政策扶持;融资难;融资贵
中图分类号:F83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17)04-0043-06
一、引言
2005年联合摘 要:市场经济环境下,金融机构本身具有的可持续商业性与金融发展的普惠性是相互冲突的,这种冲突可能引致普惠金融发展的目标与其结果相差甚远。要实现目标与结果的一致则取决于普惠金融的推进策略与力度,而推进策略与力度有助于所有企业普惠金融公平享有权的实现。然而实行完全意义上平等的公平享有权是不现实的,公平有等差。构建资金供给者-资金需求者的博弈模型,研究表明,当资金供给大于资金需求,资金需求者均能得到资金支持,享受金融服务的机会平等;当资金供给小于资金需求,资金嫌贫爱富,资金需求者不能享受金融服务的机会平等。中小企业要想与大型企業一样在金融服务中获得公平享有权,需要政府推出普惠金融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实现“小企业和中型企业提升到大型企业层面”,在同一个层面上,拥有金融服务的公平享有权。要尽可能提升这种公平享有权的公平覆盖面,加大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这样有助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难题。
关键词:普惠金融;公平享有权;政策扶持;融资难;融资贵
中图分类号:F83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17)04-0043-06国在宣传小额信贷年时首次使用“普惠金融”(financial inclusion)这一全新概念。普惠金融的发展引起学者的诸多关注,并纷纷认为普惠金融将会发展成为整个金融行业的风向标,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正式提出普惠金融。2016年3月,国务院印发了《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普惠金融上升到了国家发展战略层面。从中央到地方,从机构到客户,都关注普惠金融发展。普惠金融的发展在于人人平等拥有金融资源的享有权,在社会金融资源供给丰裕的情况下,即金融资源供给大于金融需求,人人均可能对社会金融资源具有平等的公平享有权,但在社会金融资源一定、金融资源供给小于金融需求,已有社会资源分布不均匀的情况下,普惠金融资源需求者对金融资源平等的享有权与现实的差距会较大。由此可见,盲目提出不切实际情况的普惠金融发展目标,或者政策缺少针对性都会影响普惠金融的长远发展。因此,正确理解普惠金融公平享有权的本质内涵及外在表现,有利于提升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使普惠金融从真正意义上更多地惠泽于社会的弱势群体、小微企业,有助于普惠金融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文献综述
(一)普惠金融公平享有权是真命题的观点
诺贝尔和平奖获得者尤努斯曾经说过,每个人都享有获得信贷的权利。他鼓励向穷人提供贷款服务,穷人便可以通过获得贷款而增加“脱贫”的机会,普惠金融的概念由此而来,国际上通常称为包容性金融(Financial Inclusion),与其相对的概念是金融排斥(Financail Exclusion)。2006年联合国的“建设普惠金融体系”蓝皮书指出,普惠金融是一种以合理的价格向微观金融体系、中小企业提供普遍的金融服务,解决贫困和失业问题,以期为经济提供“包容性增长”(Inclusive Finance)。对于普惠金融,许多学者已经对普惠金融含义、意义、衡量标准等领域进行研究。Lealadhar(2006)指出包容性金融是“一个惠及所有群体的金融服务体系”[1]。普惠金融所倡导的核心就是“人人享有平等的融资权”[2]。焦瑾璞 等提出,“普惠金融”不仅仅要体现“普”,还要体现“惠”,就是社会成员可以普遍享受,同时,弱势群体要给予适当优惠,这就要从金融工具、金融体系、金融安全等方面共同建立,共同实现[3]。姜丽明 等(2014)指出,普惠金融体系不仅仅是为了实现公平的分配利润,更重要的是为公民接触金融服务创造公平、平等的机会[4]。胡文涛(2015)在有关消费金融的文章中指出,贫困人员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因素,在金融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因此更需要享有金融公平[5]。
(二)普惠金融公平享有权是伪命题的观点
自尤努斯教授提出普惠金融的概念以来,印度的微型贷款机构发展迅速,有数据显示,到2010年8月,印度的微型贷款机构已经超过3 000家。快速扩张带来重复放款、债务复利滚动等现象,因此,许多借款人无法还款而爆发大规模自杀事件。印度经济学家阿比吉特·班纳吉(Abhijit V. Banerjee)等在其著作《贫穷的本质》中表示,微型金融机构拒绝提供失败的案例,他们往往只向世人展示成功案例。也有学者对我国的普惠金融公平享有权提出质疑。曾康霖 等(2014)认为,由于我国社会成员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地位的差别,各阶层平等享有金融服务权利是不现实的[6]。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绝对公平是不现实的,公平并不意味着平均。金融发展中的不公平现象特别体现在城乡经济发展失衡方面,尤其是农村地区金融服务覆盖率低,这种城乡经济发展的不均衡性阻碍了公平享有权的实现[7-8]。由于我国经济体系复杂,金融市场不均衡,因此金融排斥和金融歧视现象短时间内并不能完全消除[9]。此外,根据相关法律,小贷公司只能依靠自有资金放贷,不允许有吸储行为。因此,我国始终没办法做到像尤努斯先生的格莱珉那样,成为一个真正的穷人银行。
早在2009年,联合国就针对女性公平获得金融服务这一问题做出调查,同时强调了惠及女性的金融服务存在的潜力。但是,上述研究仅仅指出了普惠金融不公平性以及造成的后果,但是对普惠金融的公平享有权问题研究还不够深入。
从金融公平的意义上看,普惠金融公平享有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层面:一是法律公平,就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二是机会公平,在社会活动中每个人的机遇是公平的,能够为公民提供平等机遇;三是结果的相对公平,对社会的弱者要给予适当的帮助。换句话说,普惠金融的公平享有权就是要确保每个市场主体能够有机会参与金融市场活动,使每个成员能够有均等占有、使用金融资源的机会,消除金融服务的歧视和不公。
上述相关研究成果的观点存在偏颇甚至对立,但是这些观点对推动我国普惠金融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肯定论者忽视了普惠金融建设实现的基础条件,即在金融供给大于金融需求前提下,普惠金融公平权人人平等才成为可能,而在金融供给小于金融需求情形下,这种平等不具有现实性。否定论者没有考虑金融供给小于金融需求的情形,要实现普惠金融公平享有权适当关照弱势群体,不是为普惠而普惠,而是要切实提升社会弱势群体承担社会责任的能力才是最根本的措施。普惠金融的公平享有权享有度是有条件的,即在金融供给大于金融需求前提下有可能成为现实;金融供给小于金融需求前提下,公平享有度实际上取决于经济建设水平、文化程度、法律体系建设、社会分配公平度等多个因素。当前,我国实现完全意义上的金融资源公平享有权是不现实的,要解决这种公平享有权的不公平,就要在法律制度完善的背景下,政府提供相对应的政策扶持。基于金融供给与金融需求之间的关系,根据金融资源逐利性本质特征,考虑到权力与责任对等的基本原则,综合考虑当前我国普惠金融发展现状,对普惠金融公平享有权问题构建一个资金供給者-资金需求者的博弈模型,以探究普惠金融发展的有效途径。
三、模型构建
(一)模型假设
1. 在金融市场上,有三个参与者,一个是政府,一个是资金供给者(包括正规金融机构和民间金融机构),一个是资金需求者(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
2. 政府、资金供给者以及资金需求者之间信息分布不对称。
3. 在金融市场上,政府参与的目的是保持金融市场稳定、均衡、快速及协调地健康发展,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良性竞争金融环境;资金供给者和资金需求者均要追求价值的最大化。
4. 企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细胞,政府作为金融市场的调控者,为了促进经济快速发展,通过普惠金融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实现所有企业的金融服务公平享有权。
其中M表示货款本金,n表示贷款期限,1、a、0表示抵押品拍卖时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的担保系数,Y1、Y2和Y3分别表示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的贷款成本,并且Y1 在博弈树2中,初始结的决策者是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分别对应着好、中和差,表示其信誉优劣或者信用等级的高低;第二阶段为资金供给者的决策阶段。由于中小企业信用等级较低及信用担保物的缺乏,加上资金供给者在掌握中小企业的资本是否雄厚、信用等级是否得到支撑等方面的信息处于劣势状态。显而易见,需要掌握的各种信息是不完美的。第三阶段,左分支的中小企业可能会出现客观性违约,右分支的中小企业可能会出现主观性违约。在通常情况下,企业违约的成本C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失去抵押品K;二是资金供给者的惩罚和诉讼成本F,则C=K+F。因此,依据分析的情形,资金供给者的理性选择是不贷款,但是大型企业和部分中型企业有充分的抵押担保或还款保证,而小企业没有抵押担保却无法得到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此,信用等级低、经济实力不强的中小型企业要想获得融资服务有很大难度,这也印证了中国近些年来中小企业因经济实力不强而导致融资难、信用等级低而产生融资贵的现实。 (三)政府引导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在金融服务中获得公平享有权的两阶段分析 1. 当政府没有给中小企业提供普惠金融支持时,资金供给者与企业信贷博弈分析见博弈树3。 中小企业怎样与大型企业一样在金融服务中获得公平享有权呢?这就需要国家普惠金融政策的支持,政策倾斜中小企业,给予资金支持,帮助其发展,实现“小企业发展到中型企业的档次,中型企业提升到大型企业层面”,进而达到小型企业与中型企业享有金融服务的公平权利,中型企业与大型企业拥有公平享有权。这样可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难题。但是在金融供给小于金融需求的情况下,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不一定都能获得贷款。 这里,政府的信用是国家信用,代表了最高、最安全的信用。政府推行普惠金融政策力度大小存在差异,在这里采用为小型企业、中型企业分别提供充分的抵押担保P1、P2为政策力度,有助于提高中小企业的信用等级。假定政府为小型企业提供充分的抵押担保P1,表明小型企业信用等级可以上升为中型企业的层面;为中型企业提供充分的抵押担保P2,表明中型企业信用等级可以上升为大型企业的层面。同一个层面上,表明金融服务具有平等的享有权。 2. 第一阶段:当政府给中小企业提供普惠金融支持时,实现“小企业发展到中型企业的档次,中型企业提升到大型企业层面”,资金供给者与企业信贷博弈见博弈树4。 3. 第二阶段:当政府给小企业提供普惠金融支持时,实现“小企业发展到中型企业的档次,再提升到大型企业层面”,资金供给者与企业信贷博弈见博弈树5。 四、结论与建议 (一)结论 在金融资源供给与金融需求不平衡的情形下,“普惠金融公平享有权”只有在前者大于后者的情况下才能成立,而小于后者的情况下,则不成立。在此情况下,要提升“普惠金融公平享有权”公平度,无非两个渠道:一是通过大力发展金融业,使金融资源供给大于金融需求,从而使各金融资源需求者得以充分实现公平享有权;二是通过普惠金融的快速发展,提升弱势群体、中小企业承担风险的能力,与强势群体有同等的竞争能力,同时接受市场的检验,从而获得相对应的公平享有权。 当前我国发展普惠金融应既要加快金融业的发展,又要从政策上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而在加快金融业发展中,要加大对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的金融机构的政策扶持力度,调整且优化金融资源结构;而在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政策支持力度中,则需要增强中小企业的造血功能,提升其可持续发展能力,提高科技含量,使之成为市场中有竞争力的主体。发展好普惠金融,还要协调好同商业可持续性发展的关系:一方面让参与者有一定的积极性,这也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另一方面,要充分加大政府扶持力度,在控制金融风险的前提下,提升中小企业获得金融服务的能力。 (二)建议 普惠金融作为一种新生事物,被政府列入了发展战略,其发展趋势不容质疑,重要的是具体实现措施。从实现公平享有权的角度,加大政府的政策扶持力度是实现普惠金融建设目标最有效的选择。 1. 逐渐形成多层次、包容性金融服务主体。金融行业在我国是一个高门槛的企业,竞争主体相对较少,且被大型机构垄断。近年来,竞争主体虽然有所增加,但是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的监督与规范,且在竞争力和业务方面与全国性的大银行还有很大的差距[10]。同时,很多中小型金融机构由于政策导向原因,偏离自身定位,不能充分发挥战略优势,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因此,监管部门在制定准则时,要明确中小企业市场定位,弥补资金链供应缺口,与国有大型金融机构要有区别对待。中小型企业需要进行金融创新,为广大客户提供特色化、差异化的金融服务。中小型企业只有规范自身行为,才能充分发挥出自身的主观能动性以及竞争优势。 2. 加大创新创业资金投入力度。一般而言,金融机构可以分为银行类和非银行类两个基本类型。银行类金融机构由于具有信用中介、信用创造及金融服务功能并对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宏观经济形势的动态化影响较大,故受到政府的管制较为严格;而非银行类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与货币供给量的大小没有直接密切的联系,因而受到政府的管制相对宽松,可以通过各种专业化投资方式对社会资金结构进行影响,将社会流通中大量的闲置资源有效地配置到资金需求迫切的中小型企业的手中。 我国银行类金融机构在金融市场中占据着主导地位,银行以基本的存贷款业务进行间接融资活动。这种过于单一的间接融资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我国银行业在金融市场上的垄断地位。轻间接融资而偏重直接融资,是金融市场未來发展的趋势。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可以有效地规避传统的商业银行强调流动性、安全性以及盈利性的不足,在助推企业上市、满足企业发展的差异化的需求方面均发挥专业性的金融服务功能。长期以来,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处于不均衡状态,政府应积极制定各项金融法律法规去打破市场垄断,鼓励、引导非银行类金融机构扩展融资渠道,提供多样化的金融服务资源。
3. 提供多类型风险偏好金融服务产品。国内金融行业虽然在经营模式、融资方式、金融工具以及金融服务技术等领域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但同西方发达国家金融业的发展相比,还有很大差距。近几年,我国金融行业的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正在不断加剧,加大了金融市场的波动。与之同时,我国金融机构在金融创新方面进展相对缓慢。面对日益增强的金融风险,迫切需要有针对性地为不同风险的偏好者精心设计不同信用等级的金融服务工具,从而使得不同风险偏好的金融需求者便利地找到适合自己的金融工具。我国各类金融机构应学习和借鉴西方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发展金融市场的经验和教训,建立起一套完整、有层次、可操作性的规范衍生金融工具的业务体系,提供包容性金融服务产品。
4. 普惠金融与互联网金融的契合。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为各行各业的理念革新提供了新思维,互联网的虚拟性、跨域性以及涉众性的天然特征与普惠金融的普惠性高度契合。一是互联网金融增加中小型企业金融服务的可得性,互联网金融主要通过手机银行、移动终端等渠道为中小型企业提供直接、简单及便利的金融服务。二是互联网金融可以通过网贷平台贷款、众筹等新型金融服务方式为中小型企业提供便捷的直接融资活动,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提供了可行之策。三是互联网金融有助于完善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金融基础设施,其搭建了一个信息共享平台,加快推动中小企业征信网络系统建设,有利于加强中小企业的金融教育。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也降低了信息不对称,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公平,而普惠金融公平享有权的核心是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互联网交互性的特点将提升长尾客户尤其是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可得性,有利于推动互联网金融与普惠金融的跨界融合。为更好发展普惠金融,应积极落实互联网思维,以客户为中心,以平台为切入点,创新业务模式,为中小企业提供个性化的投融资服务,践行国家普惠金融发展理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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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曹华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