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关系可否解除?
2017-08-23
老年世界 2017年8期
编辑同志:
我今年65岁,已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1980年我收养了一名5岁的男孩作为养子。收养后,与养子的关系一直比较融洽。2002年养子结婚后,我们仍住在一起。但不知什么原因,我与养子的关系近两年来逐渐恶化,养子不仅不照料我的生活,反而时时嫌弃和虐待我,轻则谩骂,重则拳脚相加。请问,像我们这样的养父子关系能否解除?解除后,养子是否应当给付我生活费并赔偿我抚养他十几年的经济支出?
读者:周元清
周元清同志:
收养关系作为一种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既可以依法成立,也可以依法解除。我国《收养法》第27条规定:“养父母與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据此,如果你与养子的关系已恶化到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的地步,你可以与养子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如果协议不成,你可以诉请法院依法判决解除收养关系。
收养关系解除后,虽然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但由于收养人将养子女抚养成人的事实无法改变,所以我国《收养法》第30条第1款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由于你现在已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提出解除收养关系也是因养子嫌弃、虐待你所致,所以,你可以有理有据地在请求解除收养关系的诉状中,一并提出由养子给付今后的生活费以及补偿收养期间你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请求,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律师:潘家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