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社会关系事实下的养子类型划分
——传统中国收养关系构建方式差异及其原因探讨
2011-04-01谢泉峰
谢泉峰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湖南长沙 410004)
基于社会关系事实下的养子类型划分
——传统中国收养关系构建方式差异及其原因探讨
谢泉峰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湖南长沙 410004)
关于传统中国的养子类型,过去划分多采用“同姓/异姓”标准,但该标准在解释养子与收养家庭及其成员的关系方面是低效的。文中通过区分不同的社会关系事实,根据养子与收养家庭之间的关系情况,将养子分为名义上的养子和实质性的养子这两个大类,并依照收养者与被收养者愿意构建的彼此关系性质,将其更进一步划分为五种类型,为养子与收养家庭之间的社会关系研究提供一种新视角和新思路。
收养关系;养子类型;虚拟血缘;社会关系
一、传统养子类型划分及其存在的问题
中国古代法律明令禁止收养异姓子嗣。从同宗子嗣中选取养子的目的是为确保本宗族的政治地位及经济财产不受损害,它使许多人认为,传统中国同姓收养远远多于异姓收养。故而许多学者在谈及“养子”这一类群的时候,习惯采用“同姓”和“异姓”的标准对其进行类型划分,将“养子”分为“过房子”和“螟蛉子”。
但将祭祀作为传统中国家庭收养养子的唯一原因显然是有问题的,唐末五代时期的大多数收养关系的建立就决非如此。此外,一些异姓养子在收养关系建立以后,可能会以“改姓”的方式转为同姓,其仍然拥有承祀的责任和义务。而收养同宗子侄,也存在着一些无可避免的后续问题,如养子可能回到生身父母家庭中。所以,就现实情况而言,无嗣者更愿意收养外人而非自己的亲戚。这就造成了“嗣子、过房子、过继子”和“养子、义子、螟蛉子”仅仅成为理论上对不同形式收养的区分,而现实中这几种术语使用起来相当随意自由。
事实证明,采用建立在初级关系之上的“同姓”和“异姓”标准对养子类群进行划分,并不能有效说明养子与收养家庭之间的关系,其准则效度较低。要对养子进行类型划分,就必须找到该类群的“本质特征”,即依照收养家庭与收养子女之间关系程度及性质来判断,才能有效区别其类型。
二、基于社会关系事实的养子划分
国内最先按社会关系事实对养子类群进行划分的是戴显群。在《唐五代假子制度的历史根源》一文中,戴显群根据唐五代养子与养父之间的关系,将唐末五代时期的养子类群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父子关系明确的养子;另一类是模拟少数民族部落亲兵制度的传统、将亲兵号为“义儿”,实际上未必存在明确的父子关系[1]。此后,戴显群又进一步发展了他原来的观点,提出唐五代养子大体可分为三种类型:其一是真正的养子型,他们与养父之间“父子”关系明确,数量较少,其地位几乎与真子几乎没有区别,不仅改从姓名、委以重任,还享有继承权;其二是亲兵型,其数量多达数百乃至数千,它主要是模拟少数民族部落亲兵制度的传统,实际上未必存在明确的父子关系;其三是介于两种类型之间,他们与养父之间“父子”关系明确,同样改从姓、委以重任,但人伦关系、继承权等方面不可能如第一种类型那样严正。
应该说,戴显群对五代养子类群进行的划分具有一定参考意义,但其中却不无明显缺陷。首先,戴显群给出的划分标准不明确。正如其在《唐五代假子制度的类型及其相关的问题》一文中所言:“上述分类只是代表一种基本趋向,具体落实到某个人身上,有的可能会有两重性,特别是第一种类型与第三种类型有不少共同特征,两重性的可能性就更大”[2],因此该类划分的可操作性并不强。其次,戴显群进行关系划分的主要判别因素是“是否存在明确的父子关系”,这就犯了概念化不清的错误。因为既为“养子”,至少名义上的“父子”关系是十分明确的,我们决不能认为养子之间不禁婚姻或其无继承权,便认定养父子之间“父子”关系不明确。最后,戴显群作出的划分缺乏完备性。例如五代时,后唐庄宗皇后刘氏拜权臣张全义为义父,后周太祖郭威愿事后汉高祖皇后李氏为慈母,如此养父(母)子(女)关系则无法列入戴显群所划分三类中的任何一类。
除戴显群外,王晓丽也在《唐五代拟制血亲研究》一文中根据拟制血亲关系建立的目的差异,将唐末五代时期社会上的拟制血亲关系区分为“以继嗣为主要目的的拟制血亲”、“以感情需要为主要目的的拟制血亲”、“功利性的拟制血亲”三大类,每一类又依照不同情形进行了更细致而复杂的划分[3]37-60。
但王晓丽的划分同样存在着问题。高蒙河对这类划分标准曾提出过批评,因为“收养目的往往由于收养一方和被收养者的处境不同而具有双重性甚至多重性”,且“收养目的常常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变化而呈现出阶段式的联系性和差异性”[4],所以它在解释养子与收养家庭的关系方面仍然是低效的。
笔者以为,养子根据其与收养家庭之间的关系情况,大体可分为名义上的养子和实质性的养子这两个大类。其判别标准可依据收养程序及相应手续的有无来确认。该仪式表明了养子对收养家庭的嵌入程度,从而也说明了养子与收养家庭的关系性质。
主要的程序及手续有两项:
一是改姓名。养子原姓被养父之姓所替代,而名皆带其子辈字。
二是入属籍。史书中凡十五、六岁以上收为养子者,多明确记载“入属籍”或“录以为子”等类似句子,此当意味着养子可与亲子享受同等待遇。如幼年已成为养子,则忽略不载,因为其被收养时年龄幼小,长大后养父对其社会性的抚育关系早已形成,“父子”之间亲密感情业已建立,故无需特别说明。
但凡同时具备此两项者,其待遇与亲子所差无几,而有所缺者,都可以认定为名义上的养子。如五代十国时期王建收养的假子百二十人,虽改姓名,在史料中却多数并未明载“入属籍”,且彼此又不禁婚姻,考虑到当时改名乃平常事,我们应该可以判定他们当中绝大多数仍属于名义上的养子。
无论是名义上的养子还是实质性的养子,当收养关系确立后,收养者与被收养者之间的关系强度都会有明显增强,因为此种关系的建立保证了交往各阶段所需要的信任。但正如安.沃特纳提到:“收养的孩子,并不必然成为一个完全的家庭成员”[5]22,名义上的养子对收养家庭而言只是一种外在社会关系的构建,其对收养家庭的嵌入程度是有限的,而实质性的养子却是在收养家庭某一方面的功能出现欠缺的情况下构建的,其对收养家庭则保持了一种“强嵌入性”。许多证据都能证明,实质性的养子在许多资源的获得方面与亲子无二,被收养者与收养家庭的功能也由此发生改变。
三、不同关系构建方式下的养子类型
人类学家克罗伯曾经提出,亲属称谓与婚姻形态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亲属关系名称反映了心理状态,而不是社会状况”[6]92。因此,确立收养关系并不意味着必然存在实质性的收养行为,因为“互动不仅应该作为个体行动者或节点中的关系类型来分析和理解,更重要的是,应该作为与互动类型相联系的资源类型来分析和理解”[7]37。
据此,我们还可以进一步细分为五类。
第一类是上级将下属收纳为养子。它主要盛行于军队中,其产生主要是受少数民族文化及兵制改变的影响。史料中但凡养子数量动辄成百上千者,其主要来源乃是亲兵。钱穆曾说“在农民中挑精壮的训练成军,再从军队中挑更精壮的充牙兵,更在牙兵中挑尤精壮的作养子”[8]467,这类养子既是批量产生,自不可能一一都改姓名、入属籍,故而大多是名义上的养子,王晓丽甚至明说假(养)子与假(养)父之间仍是将帅与士兵的关系,父子称谓在这里没有任何的实际意义,而只是笼络人心的一种手段而已[3]47。因此,我们与其说养父子之间构建的是虚拟家庭,勿宁说是在军事组织内构建出非正式群体。成为统帅的养子实际上代表着其作为统帅亲信的身份。这类养子类型可称为“亲信型养子”。
第二类是主人将仆佣收为养子。如安.沃特纳就提到:“主人常用养子或义子的名义来掩盖那些被他们非法占有的奴仆的真实身份”[5]23,对外“奴婢经常被称为养子或义子,而在形式上收养契约常与买卖人口的合同相同”[5]76,这一种养父子关系的确立并不改变养子(女)在收养家庭中作为仆佣的地位,被收养的子女也并不享受家庭财产和地位的继承权,亦无承嗣的责任和义务。这类收养关系构建的养子类型可称为“仆佣型养子”。
以上两类均属用收养关系强化现实中的主从关系,即将业缘关系转化为虚拟血缘关系。它们之间的区别在于,“亲信型养子”几乎不嵌入收养家庭,也不一定会因此而改变自身原有姓名,而“仆佣型养子”则会嵌入到收养家庭之中,多数会因此而出现“改姓”现象。
第三类则是我们俗称的“认干亲”,其主要目的是巩固或强化两个家庭(族)之间的关系。如唐末威胜军节度使杨晟拜李昌符之妻周氏为义母,目的是为了报恩;五代北汉刘承钧对契丹耶律述律自称“男”,述律则呼其为“儿”,目的是为了寻求庇护;后周太祖郭威愿事后汉高祖皇后李氏为慈母,目的是为了地位的合理承继等等。第三类方式与前两类方式的主要不同在于:此类方式关系的构建中收养者和被收养者外部不存在制约的组织(如军队、收养家庭等),养子一般也不在收养家庭中生活,较少涉及到收养的责任和义务,其收养关系很容易解除。笔者将此种收养关系构建的养子类型称为“干亲型养子”。
以上三类均为名义上的收养关系。它们有两个方面的共同特点:一是收养关系确立之前双方已有相应角色及社会互动,收养行为强化了彼此之间的互动关系;二是收养行为并未改变、而是固化了双方在角色上的地位差距。
关于名义上的收养关系产生的原因,谢元鲁曾指出两点:一是传统社会组织的解体,宗族血缘关系对社会的控制削弱;二是虚拟血缘关系在形成新的社会组织方面具有较高的运作效率以及较低的社会组织成本[9]。除此之外,笔者以为还有一个原因,即:群体内外冲突状况。以唐末五代时期为例,由于唐末藩镇与河朔安史旧部、西北边疆部落维持着一种微妙的平衡,其组织需要应对可能出现的外部冲突,又或者是蓄养奴仆非法,为应对外来的压力,群体出于自我保存需要,迫使其内部组织形式尽可能稳定,于是第一、二类形式得以存在。相比之下,第三类构建方式的出现要么是为了缓解或消除家庭(族)之间的冲突,冲突各方通过建立一种虚拟家庭(族)的“公共组织”,以内部结构的集中化确保公共准则的顺利接受和履行,要么则是为了提供一个构筑社会网络的新资源。
第四类是以承嗣为主要目的的收养,收养对象多限于同宗子侄、近亲,人数较少,一般只有一、二人,其中同宗子侄由于得到法律和民俗的双重认可,在当时最为普遍。若无子侄,也有选择近亲的,如北汉刘承钧无子,其父乃命养外甥以为子,但不是主流。此种养子类型可称为“承嗣型养子”。
第五类则是出于怜悯或其它原因而导致的收养。其收养对象范围较广,既包括继子、姻亲之子,也包括赘婿、儿媳(也叫童养媳)、社会上的孤儿、弃子或其他。此类养子(女)共同特征是:收养时养子(女)年龄尚幼,能成功获得收养家庭主要成员喜爱。与第四类不同,收养他们的最初目的并非承嗣,而只是出于中国传统“多子多福”观念的影响,其在收养家庭中的地位类似于卑贱奴婢所生的庶子。此种收养关系构建的养子类型可称为“恩养型养子”。
以第四类和第五类方式构建起的收养关系为实质性的收养关系,养子主要作为亲子替代物在收养家庭中出现。经过了改姓名、入属籍手续之后,除非收养关系解除,否则无论是民俗还是法律都会保障其在收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甚至于养父母后来有了自己的亲生儿子,也不能改变过继儿子的“正宗”地位,只是允许(而不是必须让)被收养的孩子在这种情况下回到生身家庭中去,禁止他带走收养家庭的财产而已,如其仍留在收养家庭中,养子亦可能成为嗣子[10]330。
综上所述,造成名义上的养子和实质性的养子之分的主要是收养关系建立的缘由不同,前者主要是为了强化彼此之间的关系,它以强化的关系性质和内容不同,可进一步细分为“亲信型养子”、“仆佣型养子”和“干亲型养子”三类,后者则主要是为了弥补或充实收养家庭内的结构功能欠缺,以收养家庭欠缺的功能不同,可进一步细分为“承嗣型养子”和“恩养型养子”两类。
四、不同养子类型之间的变动
既然如上五类养子类型是以社会关系事实来划分的,它们自然不可能始终一成不变,不同类型之间可能会因为未来养子与收养家庭关系性质发生变化而出现变动。如“承嗣型养子”和“恩养型养子”角色就有可能根据家庭关系结构变化发生互换。三国时刘备养子刘封,本为“承嗣型养子”,自刘备生下刘禅后,则转变为“恩养型养子”;至于五代时后周世宗郭荣(本姓柴)自幼养在姑父后周太祖郭威家,郭威收其为养子,之后因亲子被杀,郭荣遂成为嗣子,则是“恩养型养子”转变为“承嗣型养子”的典型例子。此外,如果收养家庭日后亲子已经足够多,则“恩养型养子”也可能变为“亲信型养子”,甚至使其复姓归宗,解除养子身份,如朱元璋在已有七个亲生儿子且夺取全国政权形势基本明朗的情况下,逐渐废除养子制。同样道理,如果收养家庭始终无亲子,也有可能将自己的亲信部曲或宠爱的奴仆即“亲信型养子”和“仆佣型养子”转化为“承嗣型养子”,故而《宋刑统》中对此种情形特别专列一条,予以“杖一百,各还正之”的处罚[11]219。
五、结语
尽管国内关于虚拟血缘关系的研究自20世纪80年代便已开始,且最初的研究方向就是唐末五代时期的养子风气及其对历史的影响,但就其研究内容而言,对“养子”这一类群的分析仍处于浅表层面,学者们在论述养子及其在历史上的影响的时候,更多地是将其作为一个整体来分析,而忽略了该类群内部的差异性。本文通过区分不同的社会关系事实,根据养子与收养家庭之间的关系情况,对养子类群进行了划分,为养子与收养家庭之间的社会关系研究提供一种新视角和新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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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913.11
A
1671-5136(2011) 01-0032-03
2011-01-09
谢泉峰(1976-),男,湖北武汉人,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民政系助教、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