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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中的美国中小学生言论边界:历史与现状

2017-08-22郭竞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学报 2017年3期
关键词:判例言论法院

郭竞

(福建商学院 教务处,福建 福州 350012)

判例中的美国中小学生言论边界:历史与现状

郭竞

(福建商学院 教务处,福建 福州 350012)

美国联邦各级法院关于中小学生言论的判决经历了如下司法轨迹:从不干预学校自治,到保障学生的宪法言论权利不被拦在校门外,继而又压倒性声援学校,再到愈发审慎处理学生言论自由和学校秩序的冲突。美国中小学生言论的边界受到下列因素影响:学生年龄、言论地点、言论的学校影响力、言论与学校的关联性和言论性质。

美国;中小学生;言论自由;判例;言论边界

现代化和民主化有很大交集,在这两个过程中我们的中小学生不再是教师的“应声虫”,他们越来越活跃,行为主张越来越潮,也越来越需要自由自主,言论自由(指广义的言论自由,包括言论和网络言论、出版、集会与结社、发型和着装、象征性言论以及不言论自由等)便是其中的一种。对自由的需求带来的冲力必然会与学校管理的压力发生矛盾,校方如果效仿“李红豪事件”一味压制学生言论,恐怕会导致“寒蝉效应”,进而抑制学生成长;另一方面,学生的出轨言论不能受纵容,否则何谈教育。说易行难,学生言论的尺度和分寸如何把握?笔者通过对美国联邦各级法院涉及公立学校中小学生(K-12)言论自由判例的研究,特别是本世纪初的12年判例研究,寻找出美国人在司法过程中对学生言论自由边界的界定,并将之作为借鉴。

一、21世纪前的美国中小学生言论自由

19世纪30-60年代的美国公立学校运动使得美国众多的适龄儿童大量涌入公立学校,人们也越来越关注公立学校学生的发展和成长,因此,这一时期可以看作是美国中小学生言论自由的历史起点。通过对相关案例的梳理,笔者认为,这一时期至千禧年末的中小学学生言论自由可归纳为三段历程。

20纪60年代以前为第一阶段,在此阶段法院几乎不受理有关学生言论的案件,公立学校被认为是“代理父母”,法院采取不干涉其自治的态度。近百年中(1859—1966)只有一个判决(Murphy v. Board of Directors案)保护了学生自由,且并非重视学生言论自由权,而是出于对公正司法的尊重[1]。West Virginia案[2]为学生不言论的自由开了先河,此案规定校方不可以逼迫学生行国旗礼。

20世纪60-70年代为第二阶段,美国司法实践中开始认可学生的言论自由权。Tinker案作为美国学生言论自由历史上的里程碑,得出了一个被引用率最高的判决标准:只要没有对教育进程造成“实质干扰”和侵犯他人权利,学生的政治性表达受到保护[3]。Tinker案将相关的举证责任移至校方,即当学校限制学生言论时,须主动提供合理合法的理由。大法官Abe Fortas的多数意见让人印象深刻,“毫无疑问,学生或教师的宪法言论和表达自由权,皆不可被拦在校门外。”

20世纪70年代末到90年代为第三阶段,宪法修正案中规定的言论权利大部分时候都未能被学生实现校园同享。Tinker案后的三直年中,大半判决都支持Tinker案中的异议者大法官布莱克——“学校,而非法院,可以裁定自己的学生适切何种纪律,不能允许学生把校园变为政治平台。”两个高院标准产生于此阶段。Fraser标准[4]:针对教室中、学校集会上淫秽色情的或粗俗不文明的言论,校方可以禁止或采取限制措施。Hazelwood标准[5]:出于正当的教育动机,校方可以控制学生言论的风格和内容,当该言论发生在学校资助的活动或学习课程中时。

2000年前的美国中小学生言论自由历程可以概括为“无中生有,有中生变”,中小学生从基本无言论自由,发展到有条件的言论自由,复又受到严格限制,进入新世纪的美国中小学生言论状况又有转向。

二、2000年以来的美国中小学生言论自由

新时期学生言论自由情况变得复杂化,法庭判决不如新世纪前的几个阶段一样倾向性明显,在处理涉及学生言论自由的案件时变得更加审慎。Morse案[6]让我们看到了第四个高院标准:当学生言论合理地被认为是在学校或与学校相关的活动中促进使用非法药物时,学校可以对该言论进行限制。为了探索更为确切的学生言论边界,本文着重考察了本世纪初的12年中美国联邦下级法院已公开的77个判决。

(一)判例之高院标准

不管是限制学生言论,还是对学生言论的保护,高院标准都成为联邦下级法院判案参考的标杆。据统计,在这77个案例中,只有9个案例参考判例为非高院标准,而将Tinker案作为判决时的首选依据占比接近60%,数量达45个之多。

(二)中小学生言论自由被腐蚀

Fraser案、Hazelwood案和Morse案为后Tinker时代的法院和学校提供了三个限制学生言论的理由。Susan Balter-Reitz[7]和Kozlowski[8]研究论证了学生言论权利在消退并变得脆弱。对77个下级法院案例的判决统计也支持上述观点,结果为学校胜诉数53个,学生胜诉数24个。

(三)两种力量之博弈

图1 2000-2011年联邦下级法院言论自由案学校学生胜数对比图

虽然这12年中,学校胜诉偏多,但仔细阅读法院判决陈述不难发现,法院更加审慎地应对学生言论问题,以平衡学生权利和学校秩序。图1中的学生学校胜诉数对比情况明显传递出两种对弈的力量,“学校的控制权不该让予学生”为其一,“公民权利延伸至校门内”为其二。学者Russo[9]的研究表明,意识形态的分歧的确存在于高院之中。

三、法院判决过程中的权衡因素

法院做出判决会参考法律条文和判例,更需权衡当下案例涉及的具体因素,比如学生年龄、言论地点、言论的学校影响力、言论与学校的关联性、言论性质等。

(一)年龄因素

年龄大小与限制力度成反比,即年龄越小,限制越大,年龄越大,限制越小。学校环境的特殊性从Tinker案以来越来越受到法院的认可,学生年龄和成熟水平影响其享有宪法权利的程度,Fraser案亦是考虑到了听众的年龄才判学校胜诉。下级法院对小学生的言论限制力度比对高中生大,可以比较Walz案、Heinkel案和Raker案,前两个案例中的学生年龄偏小(小学生和初中生),法院支持校方的言论限制处理,第三个案例中的当事人是高中生,法庭支持学生的言论权利,案情高度相似的三个判例,年龄大小发挥了决定性的作用。

(二)言论地点

言论发生的场合也是考虑因素之一,室内室外和校内校外的言论享有不同程度的自由,简言之,校内室内限制力度大,校外室外限制力度小。

Fraser案和Hazelwood案都将言论地点作为判案依据之一,其中Fraser案发生在一个台下坐着三百多名初中水平听众的讲台。Caudilo案[10]法院支持学校,认为有些形式的表达在学校不合适,但在另外的环境下是受保护言论。校园里,对发生在如教室、食堂等建筑物内部的言论限制力度要大于发生在开放场所如走廊、过道等的言论。M.A.L.案[11]中法院支持学校只允许学生在走廊公告牌上贴材料,只能中午在校咖啡厅而非教室发放材料的做法。

一般来说,学校对校外的学生言论给予最大程度的自由。如Porter案[12]中,法院鉴于学生在校外完成的含有武力攻击学校及校长的画作只被出示给家人且被学生保存起来,而无意被带进学校,因此构不成“真实威胁”,所以学生有言论自由。但校外并非言论的天堂,自由的底线为“实质干扰”,如D.J.M.案[13]中,法院认为该高中生含暴力和歧视言论的即时信息使得家长和学生向学校当局表达了对人身安全的担忧,学校花费了大量时间处理这些问题,因此造成了“实质干扰”,也触犯了Tinker案中关于限制言论的标准。

(三)言论的学校影响力

言论对学校造成的后果越严重,受到的限制越大。Tinker是以结果为导向的判决标准,即学生言论是否对教育进程构成“实质干扰”以及对他人权利构成侵犯。至于如何定义“实质干扰”,高院并没有给出一个具体操作定义,但各级法院为我们提供了一个不断被完善和诠释的框架。Nuxoll案[14]中,学生成绩下降、缺勤率提高或出现的其他不正常现象是由学生言论引起的,所以学校有权利限制该学生的言论;Corales案[15]法院支持学校,因为有上百的学生旷课参加游行;D.J.M.案中,法院认为学校需花费大量时间处理学生言论带来的问题;J.C.案[16]法院认为学校只需要处理一个苦恼的家长和不愿上课的学生,言论影响没有达到“实质干扰”。

(四)言论与学校的关联性

言论与学校的关联性越大,受限越大。关联性是指该言论在多大程度上可视为受到学校背书,关联度越高,该言论越可视为学校认可的言论。

Fraser案中,学校并没有同意学生在集会上发表不文明言论,而该集会被认为是学校课程的一部分。Hazelwood案后,“课程相关和学校资助”的标准被很多下级法院和学校滥用,内涵并没有止步于课堂和报纸,限制范围波及学生作业、游行、毕业典礼、集会、选举等。Walker-Serrano案[17]值得一提,此案引起了全国性的争论,很多州通过了“反黑慈伍德法令(anti-Hazelwood statues)”,赋予了学生超过Hazelwood标准的言论自由权。

(五)言论性质

学生的政治性言论通常受到法庭的保护,而暴力言论、淫秽言论、宣传宗教和帮派的言论、歧视言论则通常受到限制。其中政治性言论主要指涉及对学校政策的批评、学生的政治倾向、竞选、游行集会等。总之,言论价值越大(宗教言论除外,宗教宣传受限主要因为公立学校的历史任务,而非该类言论无价值),越受到保护。

但凡涉及学生的政治性言论,Tinker标准成为首要参考判例,实际上Tinker案本身即是对学生政治性表达的回应。Bowler案中,法院认为保守派学生宣传海报上的网站虽然内含部分冒犯性内容,但不大可能实质性干扰学校运转。并非所有的政治性言论都受到保护,如Corales案中因为有三百多人未请假便出校游行,“实质干扰”了教学进程。最高法院在Fraser案中对限制学生的淫秽言论做了很好的诠释,在Posthumus案中,法院也支持学校惩罚向校长和教务长骂脏话的学生。值得注意的是,学生公开自己的性取向的言论受到保护,如Henkle案。学校不能干涉学生个人的信仰自由,但是法院支持学校对学生宣传和歌颂某种宗教的限制,毕业典礼的发言、学生作品、舞会节目等皆不能宣传宗教。Morse案对宣传非法药品的言论传递了明确否定态度,Boroff法庭赞同校方对穿印有支持毒品的音乐家衬衣的限制。随着校园枪击案的频繁发生,美国学校和法院对学生的暴力言论实行“零容忍”政策,如S.G.案中,一个幼儿园的孩子在跟同伴扮演警察强盗游戏时说“我会开枪打死你”,便被停学三天。帮派问题在近些年也成为美国校园一大麻烦,因此凡是涉及帮派的言论,往往受到严格限制,Brown案法庭明确支持校方对手面纹有帮派标记的学生进行惩罚。歧视问题已成为美国政治正确的首要问题,因此言论中含有歧视他人种族、民族、性别、性取向等信息的将明确受到限制,B.W.A.案法庭认为学生短袖衬衫上的“同性恋可耻”无疑属于歧视信息[18]。

结论

美国并非言论自由的天堂,至少美国中小学校园不是。在美国司法实践中产生了一系列限制学生言论的标准,同时法庭也在考虑学校这个特殊环境的前提下认可学生“准公民”身份所拥有的相关宪法权利。法院既须尊重公立学校传递主流价值观的需要,也意识到自由言论在学生个性发展和促进社会进步方面不可或缺的作用。

图2 学生言论边界简图

图2是通过以上分析得出的一张动态模糊的学生言论边界图。平行坐标轴表示该言论产生的学校影响,我们看到其中“实质干扰”是个关键点,当言论的学校影响力超越这个点时,表达将受到限制。言论地点、受众年龄、言论表达的方式、言论者的动机等因素都成为定义“实质干扰”的要素。垂直坐标轴指向言论内容,法律不保护宣传暴力、歧视、毒品、淫秽信息的言论,政治性言论在不对教育进程构成“实质干扰”的前提下受到绝对保护。坐标轴中的阴影部分是受法律保护的言论,越靠近坐标交点,言论越自由,越趋向两极,言论越不自由。

通过梳理历史,我们的明确感知是言论自由作为一个权利问题,正变得越来越复杂,非黑即白的二元论思路不利于解决个人之间的权利矛盾,个人与学校及社会之间的冲突。美国高院对言论自由处理的波澜起伏历程,各级法庭司法实践中的特案和判决冲突,恰好证明真理公正之路难寻,也警示我们在处理学生言论问题时,“审慎”是总纲。

[1]John E.Nichols,The pre-Tinker History of Freedom of Student Press and Speech[J],Journalism&Mass Communication Quarterly,1979(vol.56):727-728.

[2]West Virginia State Board of Education v.Barnette.[EB/ OL]http://caselaw.findlaw.com/us-supreme-court/319/ 624.html.2014.

[3]Tinker V.DesMoinesSchool Dis.[EB/OL]http://caselaw. findlaw.com/us-supreme-court/393/503.html.2014.

[4]Bethel School.Dist.No.403v.Fraser.[EB/OL]http:// caselaw.findlaw.com/us-supreme-court/478/675.html. 2014.

[5]Hazelwood School District et al.v.Kuhlmeier et al.[EB/ OL]http://caselaw.findlaw.com/us-supreme-court/484/ 260.html.2014.

[6]Morse Et Al.v.Frederick.[EB/OL]http://caselaw. findlaw.com/us-supreme-court/551/393.html.2014.

[7]SuSan Balter-Reitz.Lock Down Behind the Schoolhouse Gate:Student Speech from Tinker to Morse[A].Free Speech Yearbook 44(1)[C].2009:41-53.

[8]Dan V.Kozlowski.Toothless Tinker:The Continued Erosion of Student Speech Rights[J].Journalism&Mass Communication Quarterly,2011(vol.88):352.

[9]CharlesJ.Russo,Supreme Court Update:the Free Speech Rights of Students in the United States Post Morse v. Frederick[J].Education and the Law,2007(vol.19.Issue3-4):245-253.

[10]R.Chace Ramey.The School Official’s Ability to Limit Student First Amendment Freedom:Exploring the Boundaries of Student Speech and Expression in School as Defined by the United States Federal Courts[D]. Iowa:the University of Iowa,2009:103.

[11]M.A.L.v.Stephen Kinsland.[EB/OL]http://caselaw. findlaw.com/us-6th-circuit/1226852.html.2014.

[12]Adam Porter v.Ascension Parish Sch.Bd.[EB/OL] http://caselaw.findlaw.com/us-5th-circuit/1053526. html.2014.

[13]D.J.M.V.Hannibal Pub.School Dist.[EB/OL]http:// caselaw.findlaw.com/us-8th-circuit/1576206.html.2014.

[14]Nuxoll v.India Prairie Sch.Dist.204.[EB/OL]http:// caselaw.findlaw.com/us-7th-circuit/1317185.html.2014.

[15]Corales v.Bennett.[EB/OL]http://caselaw.findlaw. com/us-9th-circuit/1448058.html.2014.

[16]Jose Luis Araux,Student Speech—the First Amendment and Qualified Immunity Under 42U.S.C.§1983: Conduct Implications for School Administrators[D]. California:University of La Verne,2013:97.

[17]Walker-Serrano v.Leonard,2014.[EB/OL]http:// caselaw.findlaw.com/us-3rd-circuit/1137303.html.2014.

[18]郭竞.美国中小学生言论自由历史演进及其最新进展研究[D].武汉:华中师范大学,2014:40-43.

The Speech Boundary of the American Public K-12 Students in Legal Precedent:History and Current Situation

GUO Jing

(Academic Administration Office,Fujian Commercial College,Fuzhou,Fujian 350012)

Historically exploring the case of free speech in American public K-12 school comes to the following conclusion about the process of US courts’judicatory practice in students’free speech field.The court’s attitude towards the students’free speech rights undergoes four stages:ignorance,assurance,retroversion,deliberately handling.The boundary of the speech for those K-12 students varies with the age of students,the spot of the speech,the influence on the campus,the correlation with the school,and the nature of the speech content.

America;K-12 students;freedom of speech;legal precedent;the boundary of the speech

G629.1

A

1674-831X(2017)03-0017-04

[责任编辑:罗 昂]

2017-03-09

郭竞(1986-),男,湖南华容人,福建商学院教务处研究实习员,主要从事教育政策,教育基本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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