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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2017-08-22

水上消防 2017年1期
关键词:公安消防邮轮场所

■ 凡 冰

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 凡 冰

0 引 言

消防监督检查是指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并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责令改正、依法实施处罚,是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作为一支专业的行业消防力量,交通公安消防机构在发挥公安消防职能、服务保障行业发展运行、全力维护行业和社会政治治安稳定等方面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本文结合长江航运公安局宜昌分局水上消防支队工作实际,分析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存在的问题,就如何改进这项工作提出建议。

1 消防监督检查中遇到的案例

案例1:目前,在长江干线航行的大型邮轮基本上都设置有客房、餐厅、酒吧、KTV、影院等场所,最多可以同时容纳400多名游客住宿、娱乐。该类大型邮轮是否属于单位性质的公众聚集场所,以及如何实施消防监督管理,值得商榷。

案例2:2016年2月25日,宜昌分局水上消防支队对宜昌市某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发现其租赁于宜昌市某码头停车场内使用易燃泡沫填充的彩钢板搭建的单层房屋(休息区),存在消防安全隐患。3月7日,消防支队将该情况向宜昌市伍家岗区城市管理局和宜昌市港航管理局进行了反映。经过多方协调,3月14日,该公司自行拆除了搭建的单层房屋。

2 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中遇到的困惑

1)长江干线航行的大型邮轮是否属于单位性质的公众聚集场所及如何实施消防监督管理值得商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下称《消防法》)第二条“单位全面负责”的原则,单位指的是社会消防管理的基本单元。船舶作为社会消防管理的基本单元,拥有独立的经营资质,船舶主要负责人是船舶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岗位责任制。《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0号)总则明确单位是落实消防工作的主体。因此,船舶具有履行消防法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应当作为单位管理。

案例1中,该类大型邮轮提供住宿、餐饮、KTV、购物等服务,具有宾馆、饭馆、商场等性质,符合《消防法》第七十三条第(三)、(四)项关于公众聚集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的规定。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长江干线航行的大型邮轮属于单位性质的公众聚集场所。

那么,对于属于单位性质的公众聚集场所(该类大型邮轮),笔者认为消防监督检查分为: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和投入使用、营业后的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0号)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无论是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还是投入使用、营业后的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公安消防机构对属于单位性质的公众聚集场所(该类大型邮轮)消防监督检查内容都涉及到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等。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公安消防机构对长江干线航行的大型邮轮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存在一定困惑。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9号)的相关规定,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时,建设单位需要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证明文件。港航企业建造船舶之始,基本上无法从住建及规划部门取得相关许可,也就导致无法到公安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更无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同时,在没有取得公安消防机构相关许可(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公共聚集场所和营业性场所开业前检查)的情况下,长江干线航行大型邮轮只要符合船检、海事、港航等部门相关要求也能够正常投入运营。这就导致交通公安消防机构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相关要求对属于单位性质的公众聚集场所(该类大型邮轮)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在检查内容上存在缺项,无法操作。

面对困惑,笔者认为对长江干线航行的大型邮轮是否属于单位性质的公众聚集场所、船舶作为属于单位性质的公众聚集场所消防监督管理形式及检查内容等值得深思、商榷。

2)不属于公安职权范围内的消防安全隐患移交存在多部门交叉。

案例2中,宜昌市某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新建休息区属于违法建设的建筑,存在消防安全隐患。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彩钢板建筑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公消〔2012〕303号)的要求:对施工现场人员办公、住宿等临时用房建筑材料和彩钢板芯材达不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A级不燃材料要求的,一律对临时用房进行临时查封,抄报住建部门依法责令工程项目停止施工,情节严重的,提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建筑施工安装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其他相关场所彩钢板建筑耐火等级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标准规范要求、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一律严格依法查处并对危险部位或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对违法建设的彩钢板建筑,应及时移交当地规划、城市管理等部门进行查处,切实消除隐患,确保消防安全。

该公司新建休息区属于违法建设的建筑,存在消防安全隐患,依据上述文件要求,应该将其新建休息区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情况向宜昌市规划、城市管理等部门进行通报,由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安保规则》《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港口行政部门管理港口工作。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港口建设应符合港口规划。不得违反港口规划建设任何港口设施。港口设施的建设、用途的变更需要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为了消除港区消防隐患,确保辖区平安有序,长江航运公安局宜昌分局水上消防支队分别将该情况向该公司属地城市管理局和港航管理局进行了反映。经过多方协调,该隐患才得到了及时消除。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对于一个违法搭建的港区设施,多个行政部门都可以管理,但是又都不管理,存在相互推诿,不作为的现象,可能导致安全隐患得不到及时消除。面对这种情形,笔者认为交通公安消防机构该如何开展相应工作,值得深思。

3 几点建议

为更好地履行消防监督职责,笔者建议:

3.1 加快法规建设,提升依法行政能力

由于当前水上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尚无完整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技术规范标准体系,造成水上消防监督工作依据不足,消防监督执法工作难度大、手段少。建议尽快建立健全适应长江干线水域,特别是满足三峡两坝船闸及水域消防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在法律层面对水上消防监管工作予以明确和保障,以提升维护长江航运消防安全的能力。

1)建议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船舶消防监管的公安消防机构及日常监管的操作规程;

2)建议出台规范过闸船舶安全管理的部门规章,完善安检流程;

3)建议整合现有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适应三峡两坝船闸及水域的安全监管法律法规体系。

3.2 建立多部门业务工作沟通联动机制

在消防监督检查中,水上消防机构应及时梳理工作中遇到的一些疑难问题,研究相关对策,向上级部门请示汇报,并同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建立沟通联动机制,尽量解决企业的实际问题。

1)针对船舶有关的消防监督检查,可以由上级管理部门牵头将相关职能部门召集起来,实地查看,通过会议的形式对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讨论。会议讨论取得一致意见后,通过会议纪要的形式确定,下发到各相关职能部。2013年,针对港航企业反映的共性问题,长江航务管理局组织重庆市、湖北省港航管理局和局属相关单位(部门)联合下发了《长航局关于重庆市和湖北省部分港航企业反映有关问题的函》(长航函运〔2013〕21号),很好地解决了公安部门的消防培训与海事部门的从业人员培训的衔接、消防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具体执行要求等问题。

2)针对港区设施新建、用途变更、装修等,可以由水上消防机构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地方公安消防机构、港航管理局、规划局、城市管理局等)进行协商解决。以管理、服务企业发展为原则,以切合解决港航企业在发展、转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为出发点,提高办事效率,促进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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